6月22日,中共中央授權新華社發布了《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下稱五年規劃),這是繼2005年初的《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之后,又一次為治理危及黨和國家生存的腐敗重癥開出的一劑綜合“處方”。這劑“藥方”中“君臣佐使”搭配頗為齊全,涵蓋推進反腐倡廉教育、健全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強化各種監督制約機制、深化體制機制制度改革、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保持懲腐執紀執法的強勁勢頭等多個方面,各種手段多管齊下,勢大力猛,稱得上是防腐懲腐的“雞尾酒療法”。

  五年規劃的發布,既彰顯了中央與腐敗行為“誓不兩立”的堅定態度,也代表了對“什么是最好的防腐劑”這一問題的繼續求索。什么是最好的防腐劑?一句經典的法律諺語已經做出了回答———“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任何防腐“處方”都少不了一味“公開藥”,五年規劃同樣如此??v覽規劃全文,“公開”一詞共出現18次之多,分別涉及黨務公開、政務公開、審判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辦稅公開、廠務公開、村務公開、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干部選拔任用公開、行政審批程序公開、預算內容和轉移支付情況公開、招標投標信息資源公開,以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等??梢?,五年規劃確實將“公開”這味備受推崇的防腐劑當作了一道猛藥來用。

  但是,任何腐敗病毒都不可能束手待斃。以今年5月1日剛剛實施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為例,從該條例長達13個月的實施準備期到實施初期,各地政府的貫徹實施狀況,在整體上并不令人樂觀。公開體制遲遲未能完全理順,信息公開工作機構面臨專職化難題,公共圖書館作為公開場所遭遇“冷場”,行政機關向檔案館報送文件不全面、不及時,政府網站的信息公開功能遠不健全,甚至連中央政府三令五申要求按時編制的公開目錄也大面積“遲到”……如是種種,盡管其背后隱藏著種種復雜原因,但不能不說與某些官員對公開條例的消極態度相關。

  其次,腐敗病毒將不斷變異以求在制度縫隙中繼續存活。發生在湖南汝城的政府信息公開第一案中,當地官員正是抓住了過程信息是否屬于公開范圍這一模糊環節,咬定內部調查報告不屬于公開范圍,從而拒絕當事人的申請,試圖掩蓋其背后可能隱藏的真相。

  腐敗病毒的負隅頑抗迫使人們不得不繼續尋找反腐的“終極武器”。到目前為止,通過長期的制度試驗和積累,官員財產申報制度被公認為是最有效的防腐途徑。早在1989年的全國人大上,就有代表提出了制定財產申報法的建議,并在1994年正式列入了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但此后卻因立法“時機不成熟”而流產。盡管此后在1995年和2001年,中辦、國辦、中紀委、中組部等先后發布了《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和《關于省部級領導干部報告家庭財產的規定(試行)》,但這些制度始終停留在黨政機關文件的層次上,而遲遲未能上升為國家立法,在實踐中也因變形走樣而收效不佳。近年來,在起草《公務員法》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過程中,將財產申報制度納入其中的呼聲也曾兩度高漲,但最后均無疾而終,令人遺憾。

  但在近日,這一僵持已久的局面卻在不經意間成功“破冰”。5月25日,新疆阿勒泰地區紀委、監察局和預防腐敗辦公室聯合出臺了《縣(處)級領導干部財產申報規定(試行)》(下稱申報規定),明確要求“與領導干部職權密切相關的收入都將通過阿勒泰廉政網及當地主流媒體及時全面公開,以接受社會有效監督”。一石激起千層浪,申報規定一經出臺,馬上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和熱議。在筆者看來,阿勒泰紀檢監察部門開出的這味“新藥”之所以備受矚目,在于實現了兩個方面的制度突破:

  一是藥力強大、直奔病根。阿勒泰的申報規定在申報對象、申報范圍、申報種類、責任追究等方面力求百密不疏,盡量不留余地。其申報對象涵蓋“受地委直接管轄的行政企事業單位縣(處)級領導干部”以及“地直司法機關中依法享有獨立辦案資格的黨員干部,某些特殊機關如工商、稅務、財政、交通、水利、城建、民政、扶貧、旅游、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中具有執法資格的科級干部。”其申報范圍包括工資,各類獎金、津貼、補貼及福利費,從事咨詢、講學、寫作、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申報人及其家庭成員接受與申報人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贈送的現金、有價證券、各類支付憑證、貴重禮品情況(含以婚喪嫁娶等各種名義收受的),申報人及其家庭成員接受與本人職務有直接或間接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食、宿、行、樂方面的饋贈、款待和各種由對方給予的補償、好處,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負責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單筆額度在10萬元以上的動產、不動產購置、交易、租賃情況及資金來源,股票、證券、期貨等交易收入及資金來源,由繼承、贈與、偶然所得等獲得的財產,與本人職務有直接或間接關系人單筆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債權債務,本人認為需要申報的其他收入。如此范圍,從“收入”拓展至“財產”,內容幾無遺漏。其申報種類包括初任申報、年度申報和離任申報,離任申報的時限延續到退休后三年期滿。其責任追究方式也很具威懾,“凡在該規定首次申報前不主動上繳違法違紀收入的,紀檢監察機關將根據非法財產所得數額、情節,給予從重或加重直至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并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用藥得當、頗講策略。治療一個已被腐敗侵蝕的軀體,光曬太陽是不夠的,還需要拿出壯士斷腕的勇氣,先剜除腐肉,才有可能使肌體重生、恢復健康。阿勒泰在這一點上表現得頗具策略,規定“凡是在首次申報前主動上繳全部違紀違法收入的,紀檢監察機關將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對其免予處分”。盡管把腐敗舊賬如此“清零”,難免在合法性上遭受爭議,但惟有如此,方能卸下歷史包袱,從頭開始、重獲起點、爭取新生。

  當然,一劑良藥開出之后要想藥到病除,還需病人謹遵醫囑、按時服藥。如果阿勒泰的申報規定能夠獲得嚴格執行,在取得實效之后,按照我國“地方先行”、“地方包圍中央”的制度創新路徑,便有希望如中央的五年規劃中所言,“適時將經過實踐檢驗的反腐倡廉具體制度和有效做法上升為國家法律法規”。若果能如此,則防腐懲腐體系建設的實質性突破,便庶乎近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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