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現在起,金融機構和企業在辦理涉及結售匯、境外投資、跨國公司資金集中運營、外保內貸等業務時,可以省去合計11項證明材料。
國家外匯管理局1月7日發布消息稱,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要求,日前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取消有關外匯管理證明事項的通知》(匯發〔2019〕38號)。外匯局表示,將認真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深化外匯管理“放管服”改革,進一步減證便民,推動營商環境持續改善。
具體來說,這11項內容分別是:
一是銀行分行、支行及下轄機構申請辦理即期結售匯業務事前備案時提供的用于證明其符合辦理條件的“總行及上級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等級證明材料”,改為部門內部核查。
二是境內不具備經營遠期結售匯業務資格的銀行分支機構在申請合作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時需要提供的總行(或總社)獲準合作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備案通知書(復印件),也改為部門內部核查。
三是非金融企業申請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會員資格時,也不再需要提供的非金融企業(或集團公司)法人或者下屬財務公司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對申請前兩年外匯管理合規情況的證明。四是持續經營6個月以上的新設特許機構(即獲得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非金融機構)向所在地外匯分局申請在其轄內異地新增分支機構時,不再需要提供獲準經營個人本外兌換特許業務的批復文件復印件。
五是特許機構(即獲得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非金融機構)獲準全國范圍內經營后擬申請跨區域新增分支機構時,也不再需要提供特許機構總部所在地外匯分局對設立分支機構的無異議函。
六是經銀保監會批準從事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的委托人申請境外投資付匯額度時,不再需要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七是保險機構辦理外匯業務市場準入的變更、終止時,也不需要提供經營外匯保險業務批準文件(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八是成員公司與主辦企業屬不同地區外匯局管轄,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入存放境外業務申請時需提供的成員公司所在地外匯局出具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資格登記表》也將可以省略。九是跨國公司在辦理資金集中運營業務中所涉相關許可時的貨物貿易分類結果證明材料,以后也不需要提供。
十是跨國公司資金集中運營業務中,辦理進口付匯事前審核、非銀行債務人外債登記、境內機構境外放款額度登記等變更許可時,不再需要跨國公司資金集中運營業務原備案通知書復印件。
十一是金融機構申請外保內貸履約款結匯或購匯時,不再需要提供債務人提供的外保內貸履約項下外債登記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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