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今天審議并表決通過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浦東新區高水平改革開放法治保障制定浦東新區法規的決定》,自2021年6月23日起施行?!稕Q定》有哪些具體內容,下一步如何貫徹落實?來看市人大法工委的詳細解讀↓

  作出決定的必要性

  6月1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作出《關于授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浦東新區法規的決定》。根據該授權決定,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制定浦東新區法規。

  為了及時準確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決定,有必要通過市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方式,對本市制定浦東新區法規的相關要求以及浦東先行制定管理措施等法治保障工作加以明確。

  決定的具體內容

  決定共五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條重點規定了浦東新區法規的權限和適用范圍等。

  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決定的精神,浦東新區法規可以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作出變通規定,其實施范圍為浦東新區。

  第二條規定了制定浦東新區法規的工作機制。

  本條第一款體現了在于法有據的前提下充分發揮浦東重要作用的原則,第二款對浦東新區法規的報送備案提出了要求。

  第三條規定了浦東管理措施的轉化機制。

  本條一是要求浦東建立健全管理措施的執行評估機制,提出轉化為法規的建議;二是要求市人大常委會建立常態化工作機制,保障管理措施探索形成的經驗做法及時固化為法規。

  第四條對市和浦東新區各有關部門加強聯動、統籌銜接,推進制度型開放,放大改革綜合效應,共同做好法治保障工作提出明確要求,旨在充分調動市和區兩個積極性,形成整體合力。

  第五條是本決定實施日期的規定。

  與決定有關的其他一些情況

  落實好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決定要求,需要加強相關配套制度的建設。下一步,還將制定立法工作規程等,對制定浦東新區法規的程序等事項作更為具體的規定。

  此外,本決定通過后,市人大常委會分別于2007年、2019年通過的《關于促進和保障浦東新區綜合配套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和《關于促進和保障浦東新區改革開放再出發實現新時代高質量發展的決定》繼續有效。浦東高水平改革開放法治保障體系的內容將更加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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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wuwenf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