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黃石市紀委監委出臺《關于在優化營商環境中精準容錯糾錯的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旨在營造黃石市想突破、謀發展、抓實干的濃厚氛圍和發展環境,推動清廉黃石建設,助推加快建成武漢城市圈同城化發展示范區。
《辦法》明確了容錯糾錯的范圍和適用人員。在項目審批、項目監管、商事制度改革等方便市場主體、群眾辦事的領域,非因主觀故意出現失誤過錯或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及時糾錯整改,有效消除影響和減輕損失,符合法律法規制度規定等可以給予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的,適用于全市各級黨組織和黨員,以及所有依法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
《辦法》明確了10種情形適用容錯糾錯,包括推進體制機制創新,推行“先行試點”等改革,因國家政策方向調整或上級黨委、政府決策部署變化,在提高政府效能、優化資源配置、降低金融風險等工作中,圍繞“高效辦成一件事”,強化招商引資重大項目要素保障,在與企業交往以及開展“雙千”服務等過程中,在化解涉企矛盾糾紛、解決遺留問題中主動擔責、積極作為,在涉及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決策實施中已經履職盡責,其他適用于容錯糾錯情形等,出現失誤錯誤但未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因客觀原因而出現工作過失或引發矛盾的,雖出現一定失誤錯誤但積極彌補的,適用容錯糾錯,可以給予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
《辦法》對6類情形不予容錯糾錯,分別是:黨章黨規、法律法規或上級已明令禁止的;超越權限濫用職權,在決策和實施過程中不作為慢作為假作為亂作為的;借改革創新、服務發展之名為自己、他人或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損害企業和群眾利益的;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事件,嚴重影響黃石發展大局,造成惡劣影響和重大損失的;在同一項工作上反復出現失誤,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的;其他不予容錯的情形。
《辦法》對結果運用提出了明確要求,強調對經確定予以容錯糾錯的單位和個人,可在適當范圍內進行通報說明。對經確定予以容錯糾錯的單位和個人,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考核中可給予客觀公正評價。對經確定予以容錯糾錯但仍需給予處理處分的個人,認真開展回訪教育,對工作表現突出、積極擔當盡責的,在其處理處分影響期滿后,可及時向組織部門反饋。
《辦法》明確規定,在同一工作、同一問題上重復出現失誤和問題的,只適用一次容錯糾錯。在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對有關情形已有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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