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優化營商環境,既不應是與世界銀行指標進行無縫對接并不斷刷新排名,也不是單純為了“簡政放權”而改革行政系統。

  營商環境是市場經濟的重要表達形式,其最早源于世界銀行國際金融公司(IFC)的調查項目“doing business”。該項目旨在通過量化分析企業生命周期內適用的法規數據,比較各經濟體在不同時期的營商環境指標(以下簡稱“世行指標”)。

  我國對優化營商環境的討論,始于新冠疫情暴發之前,但在后疫情時代格外重要。我們面臨的現實問題是:法律政策具有滯后性,難以預料、抵御未來的不確定性風險;在突發重大事件下,市場的自我調節機制可能隨時崩潰,有時難以充分發揮“看不見的手”的效用。

  面對后疫情時代世界經濟的新格局,我國營商環境制度應當何去何從?是追隨以世行指標為代表的西方營商環境制度?還是結合我國國情和實踐經驗,探索一條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特點的營商環境制度?遂成了必須予以回答的重要問題。

  目前,我國優化營商環境主要沿著兩種思路展開。

  一種思路是,與世行指標無縫對接,通過不斷地量化比對各項指標細節,尋找我國與西方法律之間的差異,提出修改國內法律的意見。此種思路簡便易行,但容易忽視國情差異、地區差異及市場結構差異,甚至偏離我國優化營商環境的初衷,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兩張皮”現象——理論成果難以應用于實踐,實踐問題無法通過法學理論予以解釋。

  另一種思路是,圍繞“政府政務”、“放管服”改革、“簡政放權”等關鍵詞,從行政管理角度展開分析。該思路重視我國優化營商環境中的公權力因素,因其以現實生活為導向,著力解決現實問題,因而具有實踐上的合理性,但論證上有欠充分。

  營商環境與政府行為相關,但絕非等同于“政府對市場主體的態度”。當優化營商環境主要依賴于政府推動時,市場主體則淪為國家政策的被動接受者,而非優化營商環境的主角。

  上述兩個路徑看似南轅北轍,但都屬于追求統一標準的路徑依賴。

  一方面,世行指標將法律規范予以量化,極易出現指標“僵化”的局面。在量化路徑下,不僅評價指標未必全面,權重設計也未必合理,如果全球在量化指標及其權重上遵守同一標準,必然忽視了國別差異,難以將優化營商環境落到實處。

  另一方面,我國在“放管服”改革中也傾向于采用量化標準來評測改革成效,這同樣是一種追求“量化”的改革邏輯。有的地方政府竭力壓縮企業設立時間,但當企業登記時間已經減無可減時,企業登記機關轉而要求企業采用標準化的章程和決議文本,給企業或投資者自主修改設置障礙。類似做法嚴重偏離了私法意思自治原則,侵犯了市場主體的商業自由,反倒違背了優化營商環境的制度初衷。

  就制度發展而言,“量變”并非必然導致“質變”。若“放管服”改革的法律基礎不明,必然在實踐中出現波動,進而影響法律的穩定性。如果“放管服”改革不“錨定”在私法秩序上,必然出現“放松—管制—放松”的惡性循環。

  私法是調整社會個體成員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法治基礎。它以保障私權和鼓勵契約自由為基本理念,通過對社會個體成員之間關系的調整,賦予權利、課以義務,從而構建一個切實保障私權的法律秩序,這與我國優化營商環境的發展目標不謀而合。

  2019年10月8日公布的《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將“營商環境”界定為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根據該規定,營商環境是多種元素共同構成的制度體系及運行結果,顯然不等于量化指標。量化指標可以成為評價營商環境的方法之一,但不等于營商環境本身。

  在此意義上,優化營商環境,既不應是與世界銀行指標進行無縫對接并不斷刷新排名,也不是單純為了“簡政放權”而改革行政系統。優化營商環境,必須通過塑造良好的市場機制,讓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中充分發揮作用。這意味著,針對優化營商環境的研究和實踐,不應偏離市場機制及市場主體,而應當回歸至私法語境,充分發揮私法對市場機制的治理力及對市場主體的塑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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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脈,是大數據治理、數字政府、營商環境、數字經濟、政務服務專業提供商。創新提出"軟件+咨詢+數據+平臺+創新業務"五位一體服務模型,擁有超能城市APP、營商環境流程再造系統、營商環境督查與考核評估系統、政策智能服務系統、數據基因、數據母體等幾十項軟件產品,長期為中國智慧城市、智慧政府和智慧企業提供專業咨詢規劃和數據服務,廣泛服務于發改委、營商環境局、考核辦、大數據局、行政審批局等政府客戶、中央企業和高等院校。

責任編輯:wuwenf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