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歐盟委員會公布《數據法案》(Data Act)草案全文。草案就數據共享明確提出,要實現企業對消費者和企業對企業的數據共享,并明確數據所有者與第三方共享數據的權利。
在數字經濟深化發展的大背景之下,構建數據基礎制度、培育數據要素市場,成為今年“兩會”上備受關注的熱點議題之一?!拔覈鴶祿亢艽?、市場很大,但我們真正能開放、共享和使用的數據量很小,數據要素化進程面臨種種困難?!比珖f委員、中國證監會原主席肖鋼認為我國市場數據供給不足、數據共享受阻,這暴露出我國數字經濟核心要素上的短板。如何推進數據資源共享、助力數據要素市場構建,已成為目前亟待攻破的重點和難點。
數據共享是數據要素市場中的核心環節,也是數字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礎。一方面,數據共享是數據市場的前置環節之一,其使大量數據流入市場,增強數據供給能力,降低數據采集成本;另一方面,數據共享是數據利用方式之一,數據在共享中實現二次開發與重復利用,最大限度釋放數據紅利。
我國數據共享的現狀
為充分發揮數據共享促進經濟增長的倍增效應,中央將數據共享上升至國家戰略高度。在2015年國務院出臺的《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中,就明確指出加快數據資源的開放共享是促進大數據發展的主要任務。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議再次強調,要繼續加強數據有序共享。2022年1月,國務院印發《要素市場化配置綜合改革試點總體方案》,將完善公共數據開放共享機制列為探索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的關鍵環節。
在中央政策的引導下,全國各地數據資源共享工作積極展開。各省市相繼出臺規范性文件、設立數據主管機構、打造數據共享平臺、統一數據規范標準,全方位、立體化推進政務數據共享。截至2021年10月,我國已有193個省級和城市的地方政府上線了數據開放平臺,并且與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實現對接,匯集數據資源目錄,建立了數據共享“大通道”??傮w來看,隨著配套基礎設施的完善,我國數據資源共享總量不斷增加,共享程度不斷加深,取得了一定成效。
在數據成為數字經濟發展新變量的同時,數據共享也不可避免地面臨一些問題。一是數據共享法律法規不健全,缺乏針對數據共享的專門立法,導致數據共享過程中各主體權責不明,數據管理者不敢共享、不愿共享。二是數據標準規范不一,不同地區之間數據格式、數據標準、數據接口并不完全統一,阻滯了數據在不同區域之間的共享流通。三是企業數據共享亟待發展。數據共享涉及兩類客體,目前我國政務數據共享步伐不斷加快,但企業數據共享仍在探索階段,盡管互聯網企業掌握了海量數據,但尚未充分釋放企業數據價值。在龐大的數據需求與尚未開發的數據存量之間,橫亙著共享不足的數據壁壘,亟待打破。
歐美數據共享的經驗
隨著數字經濟成為拉動全球經濟增長的新引擎,數據共享也成為各國促進數字經濟發展過程中無法回避的核心問題。美國和歐盟依據各自的實際情況與發展目標,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數據共享之道。
美國長期秉持數據開放共享與自由流動的發展理念,在數據共享領域一直走在世界前列。2019年,美國聯邦政府發布了《聯邦數據戰略與2020年行動計劃》,擬建一種重視數據并促進數據共享的文化,實現數據戰略資源開發的目標。該戰略從數據文化培育、數據保護治理、數據創新使用三個方面著手落實。一是建立利益評估機制以維護不同主體的數據利益,同時主動公開相關信息,通過透明性增進公眾信任,激發企業、公眾對數據共享的積極性。二是確立統一的數據基礎設施和規范標準,在保證數據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高數據質量并促進共享。三是支持政府與商業組織、學術機構建立合作關系,創新數據使用,促進數據商業化。
作為27個成員國的聯合體,如何促進各部門和成員國之間的數據共享,也是歐盟長期面臨的關鍵挑戰。2020年,歐盟通過《數據治理法案》,該法案試圖消除因缺乏信任而造成的數據共享障礙,改善單一數據市場中數據共享的條件,構建歐盟的數據共享模式。其創新性提出的三項增加數據共享信任度的機制——公共部門數據再利用機制、數據中介機制、數據利他主義制度,使得公共數據、企業數據、個人數據能在得到保護的前提下實現充分共享。此外,法案還明確了數據共享過程中數據持有人、數據用戶和數據中介等主體的權利義務,以法律形式澄明各方權責,為數據共享增加了法律上的清晰度。
數據壁壘的破解之道
破解當前面臨的數據壁壘難題,需要開拓思路、多點并進。在借鑒歐美成功經驗的同時,應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辯證吸收,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數據壁壘破解之道。
第一,完善數據共享的法律法規體系,以立法明確各類數據資源的權利歸屬與共享范圍,明晰數據共享關系中各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消除共享中的法律風險,為數據共享提供法治支撐。
第二,統一數據共享的規范標準。通過規范各部門數據格式、共享標準和授權條件,使數據具有更高的可參照性與可利用性,掃除數據在共享中遇到的標準障礙。
第三,制定數據共享激勵措施。政府應主動公開數據共享相關信息,明確數據共享要求,消除企業共享顧慮,提高企業信任度。同時,評估和維護企業的需求和利益,出臺利好政策,使企業在數據共享中有利可得,激發其主動性與積極性。
第四,考慮創立數據中介制度。使具有專業知識和技術設備的數據中介作為中立的第三方機構,為希望實現數據共享的政府、企業、個人等主體之間提供數據信托、數據分析、安全保障等專業服務,實現可信的數據共享。(作者: 東南大學法學院 侯佳儀;國家計算機網絡應急技術處理協調中心江蘇分中心 董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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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脈,是大數據治理、數字政府、營商環境、數字經濟、政務服務專業提供商。創新提出"軟件+咨詢+數據+平臺+創新業務"五位一體服務模型,擁有超能城市APP、營商環境流程再造系統、營商環境督查與考核評估系統、政策智能服務系統、數據基因、數據母體等幾十項軟件產品,長期為中國智慧城市、智慧政府和智慧企業提供專業咨詢規劃和數據服務,廣泛服務于發改委、營商環境局、考核辦、大數據局、行政審批局等政府客戶、中央企業和高等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