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 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要求完善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出口企業管理類別年度評定工作應于企業納稅信用級別評價結果確定后1個月內完成。同時,推行出口退(免)稅實地核查“容缺辦理”等,旨在進一步助力企業紓解困難,激發出口企業活力潛力,更優打造外貿營商環境,更好促進外貿平穩發展。
根據《公告》,納稅人發生納稅信用修復情形的,可以書面向稅務機關提出重新評定管理類別。因納稅信用修復原因重新評定的納稅人,不受《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6號發布,2018年第31號修改)第十四條中“四類出口企業自評定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評定為其他管理類別”規定限制。
同時,完善加工貿易出口退稅政策。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進料加工出口企業,在國家實行出口產品征退稅率一致政策后,因前期征退稅率不一致等原因,結轉未能抵減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企業進行核對確認后,可調轉為相應數額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此外,要簡化出口退(免)稅辦理流程,推行出口退(免)稅實地核查“容缺辦理”。對于納稅人按照現行規定需實地核查通過方可辦理的首次申報的出口退(免)稅以及變更退(免)稅辦法后首次申報的出口退(免)稅,稅務機關經審核未發現涉嫌騙稅等疑點或者已排除涉嫌騙稅等疑點的,應按照“容缺辦理”的原則辦理退(免)稅:在該納稅人累計申報的應退(免)稅額未超過限額前,可先行按規定審核辦理退(免)稅再進行實地核查;在該納稅人累計申報的應退(免)稅額超過限額后,超過限額的部分需待實地核查通過后再行辦理退(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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