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陜西高院舉行“深化破產審判機制創新,助力優化法治營商環境”新聞發布會,介紹全省法院破產審判及“執行轉破產”工作有關情況,并發布解讀《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執行移送破產直通機制的工作指引》《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調整強制清算與破產案件管轄的通知》《陜西法院破產典型案例(2019-2021)》。
陜西高院黨組成員、執行局局長韓玉軍發布《陜西高院關于建立執行移送破產直通機制的工作指引》
陜西高院黨組成員、執行局局長韓玉軍在發布《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執行移送破產直通機制的工作指引》時指出,為推動執行程序和破產程序高效銜接,加快清除執行程序中的“僵尸企業”,陜西高院探索執行與破產直通程序,制定該《工作指引》。該《工作指引》在“執轉破”工作機制人員直通、審查直通、職責直通、銷案直通四個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將為“執轉破”工作再添制度支撐,更好服務保障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陜西高院將以貫徹《建立執行移送破產直通機制的工作指引》為契機,著力推進“執轉破”各項工作法治化、專業化、制度化,統籌解決執行難和企業破產難問題。
陜西高院黨組成員焦玉珍介紹全省法院破產審判工作的有關情況
陜西高院黨組成員焦玉珍介紹了全省法院破產審判工作的有關情況,并就日前印發的《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調整強制清算與破產案件管轄的通知》做重點解讀。她指出,近年來,全省法院圍繞提升破產審判質效聚焦用力,破產審判隊伍建設初見成效,制度機制逐步完善,案件質效持續提升。為進一步完善破產案件管轄機制,切實提升破產審判專業化水平,陜西高院印發前述《通知》,決定在全省法院實行強制清算與破產案件集中管轄制度。該《通知》明確自2022年5月1日起,在全省實行各市中級人民法院統一管轄轄區內的強制清算與破產案件,并按照訴訟標的額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部分衍生訴訟案件,并對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和提級管轄及與省法院其他關于強制清算與破產案管轄文件的適用等問題作出了相應規定。
發布會上,焦玉珍還發布了2019-2021年度全省法院破產審判典型案例。這10件案例既有我國首例、我省首例等標志性“首案”,也有不懈努力歷經數年圓滿處理的歷史遺留“難案”;有疫情期間采用網絡平臺大大縮減了辦案周期的示范意義“小案”,也有通過案件辦理,實現醫院醫護人員無一失業,就診病人無一停診的民生“大案”。通過這些案件的審理,上市企業由面臨退市風險變為較重整前市值增長了一倍;銷售平臺型企業和債權人成功和解,實現雙贏;債權人通過執轉破程序解決了“執行難”;破產糧食企業核心資產的妥善處置,維護了國家糧食安全;長期停產的礦產企業安全處理危廢固廢,實現了鄉村生態環境恢復;為國有“僵尸企業”出清探索出有效法律路徑;為充分運用法律手段解決“爛尾樓”房產項目積累了寶貴經驗。
陜西高院民二庭、執行二庭負責同志分別就進一步加強破產審判工作促進破產制度價值發揮,“執行轉破產”直通機制的優勢特點等回答了記者提問,中央駐陜及省內主流媒體記者參加了新聞發布會。
為配合強制清算與破產案件集中管轄制度推行,陜西高院將采取哪些舉措,切實提高全省破產案件審判質效?
答:陜西高院專題部署開展六項重點工作,配合集中統一管轄制度落實,切實提高全省破產案件審判質效。一是建強破產審判專業團隊。加強破產審判人員力量配備,要求未設立清算與破產專業審判庭的中院,在負責破產審判的民商事審判庭內,建立破產審判專業團隊或合議庭,實行破產案件單獨績效考核,充分調動破產審判法官干警工作積極性。二是糾治破產案件受理難。嚴禁各中院因案情復雜、工作難度大等原因不受理破產案件,要依法做到應收盡收。陜西高院對監督發現或群眾反映強烈的違法拒不受理的案件,經審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九條之規定的,將依法徑行裁定受理,并指令相關中院進行審理。三是加大破產積案清理工作力度。陜西高院將對全省破產未結積案進行掛牌督辦,督促各中院加大對轄區基層法院督導,推動落實清理舉措,幫助解決瓶頸難題,督促加快清理進度。四是加強破產審判質效管理。指導各中院認真執行陜西高院《破產案件審理規程(試行)》,堅持精準識別、分類施策、繁簡分流,積極適用破產重整、破產和解程序和簡單破產案件快速審理機制,做好破產案件審限內控工作。五是完善破產工作府院聯動機制。督促各中院加強同地方政府的溝通協調,加快建立統一的市域破產府院聯動機制,為推動解決企業破產過程中涉及的企業注銷、涉稅事項辦理、資產處置、破產啟動費用、職工權益保護、維護穩定等問題的解決形成合力,發揮協同效應。六是推動管理人隊伍良性發展。注重全省破產管理人名冊建立和維護,加大對在冊管理人進行日常監管考核,完善管理人選任工作機制,推動設立破產專項資金,努力提高我省破產管理人隊伍職業化水平,及時發現并協調解決管理人履職中存在的問題。
“執行轉破產直通”機制的優勢和主要作用是什么?
答:“執行轉破產直通”是“執轉破”工作機制的進一步完善和有益補充,是探索執行程序與破產程序無縫銜接的工作機制。主要作用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有利于暢通執行程序與破產程序的銜接渠道,確保程序轉換規范。執轉破涉及不同法院之間,或者同一法院內部不同部門之間的配合、銜接和協調,環節多,協調成本高。執破直通機制,正是在執行程序和破產程序之間架起一座橋梁,通過建立由破產審判人員和執行人員組成執轉破團隊、破產審判人員參與執轉破決定工作、執行人員參與執轉破案件破產受理審查工作,實現人員、職責、案件審查、銷案等方面直通,確保以破促執、以執助破,執轉破依法有序高效進行。二是有利于提高執轉破案件移送的質量和效率,為破產案件的審理奠定良好的基礎。從工作流程上看,執轉破主要包括決定程序、移送程序、審查處理程序三個環節。執轉破決定由執行部門作出,執行法院將案件材料移送給受移送法院的立案部門,立案部門經形式審查認定材料齊備后,編制案號,作為破產申請審查案件移送給破產審判部門進行審理。人員直通,可以有效整合資源,提高執轉破審查質效。在執行部門將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前,由執行人員與破產法官共同“會診”,能融合執行、破產優勢專長;將預審查受理破產案件工作的端口前移,能有效提高執轉破案件受理成功率,縮短執轉破案件審查周期,降低破產成本。三是有利于做好執轉破程序中的配套工作,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職責直通,可以確保前期財產執行行為在破產程序中的互認互聯,防止執破脫節。執轉破程序,除涉及案件材料移送外,還包括許多配套程序,其中,最重要的是財產的交接管控程序。執行人員熟悉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由其參與執轉破案件審查,將極大節省破產財產查控處置時間;由執行人員繼續對執轉破受理前新出現的財產進行查控,能夠避免在審查并裁定受理破產案件前出現財產查控的真空期;執行階段已完成的評估、審計、拍賣等執行成果,在有效期內,可由破產程序共享,執破團隊管理人員無需再重復開展相關工作。四是有利于形成清理執行領域僵尸企業的合力,助力優化營商環境。由于經濟下行等方面原因,我省終本庫中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的終本案件逐年增多,這些企業大多數成為“僵尸企業”,既占用司法資源,也影響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社會評價;既占用工商部門大量的企業名稱資源,影響政府對經濟形勢的分析和決策,也使負有清算破產責任的企業法定代表人逃避承擔企業破產的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因此,通過建立執破直通機制,強化了執行程序中僵尸企業的清出力度,從根本上減少執行不能案件的存量。在執行案件進入破產程序后,出現被執行人被裁定宣告破產等法定情形的,將終結對該被執行人的執行程序,執行案件徹底銷案。五是有利于解決“執轉破”工作動能不足問題。執轉破直通的配套措施是績效激勵。執轉破案件最終審結完成破產重整、和解或者清算完畢,既解決了執行人員執行案件終結問題,執行人員參加執破團隊期間工作績效另行按照破產案件績效相關規定確定,切實提高執行人員工作積極性,解決了執轉破工作動能不足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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