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從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為發揮破產審判職能作用,以高質量生態環境司法推動綠色發展,助力打造法治化一流營商環境,為“強省會”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貴陽中院于近日出臺了《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中涉生態環境問題處理的工作指引》(以下簡稱“《工作指引》”)。

  據介紹,生態環境問題的處理是近年企業破產程序中面臨的新問題,也是世界銀行營商環境新評估體系中企業破產指標重點關注的問題。

  在現行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對破產程序中涉生態環境問題的處理尚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工作指引》首次將企業破產程序中涉生態環境問題的處理規范化、制度化,把綠色發展理念貫穿于企業破產案件辦理各方面、全過程,從生態環境問題的識別核查、修復治理、費用安排、程序銜接、司法監督等方面探索建立一整套體系化、高效能的工作機制,以求妥善平衡公平清理債權債務與生態優先之間的關系,積極促進生態環境司法與行政及其他主體良性互動和多元共治。為人民法院更好發揮職能作用,助力綠色發展,推動建設法治化一流營商環境探索路徑、積累經驗。

  《工作指引》共25條,主要有七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明確適用范圍和工作原則。《工作指引》適用于貴陽市行政轄區內中級、基層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中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修復和環境污染防治等問題的處理。明確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原則,統籌兼顧各方利益。

  二是明確主體職責和工作機制。規定人民法院、管理人、債務人企業及其責任人員三方主體職責,探索建立上下級法院之間及法院破產審判與生態環境審判部門之間統籌協調機制,探索與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建立府院聯動推進企業破產案件中生態環境問題的處理。

  三是明確破產案件涉生態環境問題處理流程。規定人民法院在破產受理審查階段應當初步審查債務人企業是否涉及生態環境相關問題。管理人接管企業財產、資料時應當進一步核查、識別,發現存在生態環境損害或相關風險問題的,應當形成修復整治或防治方案并依法推進實施?!豆ぷ髦敢吠瑫r規定,管理人應當充分披露債務人企業存在的生態環境問題,說明修復整治或防治費用及其處理方式。

  四是規定應當先行處置、應急處理的情形。對于核查過程中發現生態環境損害持續發生或有必要采取臨時保護措施防范生態環境損害風險的,管理人應當依法采取措施先行處置;對于發生或發現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管理人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報告有關主管部門。

  五是探索破解生態環境修復整治資金保障難題。通過積極爭取債務人企業繳納的環境保護保證金、土地復墾費等費用,申請使用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申請理賠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等渠道籌措資金,用于處理生態環境問題。前述資金不足以支付的費用部分,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界定其性質并依法處理。特別強調,重整計劃應明確債務人企業涉及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修復及環境污染防治資金保障及責任歸屬。

  六是促進破產審判與生態環境問題處理有效銜接。受污染財產在充分披露涉生態環境事項并明確責任主體的情況下可依法處分。同時規定了破產程序與環境訴訟、磋商及調解程序銜接,修復整治或防治工作與破產程序的推進。

  七是切實發揮司法監督職能作用。人民法院在企業破產案件辦理過程中,對有關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在生態環境處理方面存在的問題,依法及時向其提出司法建議,促進消除隱患、完善管理、科學決策。

  下一步,貴陽中院將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持續推進破產審判與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的深度融合,最大限度釋放破產審判和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價值,打造貴陽生態環境司法保護新品牌,為推動貴陽貴安高質量發展貢獻法院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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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wuwenf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