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加快建設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7月25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聽取了關于《河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修訂草案)》的說明。從內容上看,條例修訂草案新增要素環境、信用環境2個專章,與原條例中的市場環境、政務環境、法治環境等內容共同構成了新的條例框架。

  高質量發展離不開一流的營商環境。2017年12月出臺的《河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為全省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然而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該條例中一些不相適應的地方需要進一步細化完善,近年來河北省在優化營商環境實踐中形成了一批改革經驗和創新成果,也亟須通過法規形式固定下來。為此,河北省適時啟動了對《河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全面修訂。

  據了解,條例修訂草案由原來的7章65條修改為9章80條。在優化市場環境方面,條例修訂草案規定全面落實國家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加強和改進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推進一業一證、證照聯辦、一證多址改革,完善全省統一的公共資源電子監管系統,實行招投標交易、服務、監管全流程電子化,營造公平有序、預期穩定的市場環境。

  在優化政務環境方面,條例修訂草案提出規范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標準,建立容缺受理制度、告知承諾制度,推進同一事項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深化數據共享應用,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建立政企溝通機制,解決經營主體困難和問題。

  在優化法治環境方面,條例修訂草案規定對與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充分征求、合理采納有關方面的意見,嚴格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全過程記錄、重大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統一執法標準和尺度。

  要素環境和信用環境是條例修訂草案中新增的2個專章。其中,要素環境方面提出保障各類經營主體平等使用土地、資金、技術等生產要素和資源,規范商業銀行收費行為,支持企業通過發行債券、上市等方式進行融資,鼓勵商業銀行建立差異化的中小微企業利率定價機制;信用環境方面規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訂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機構、職能調整,政府換屆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不得違約拖欠賬款,推行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

  根據會議日程,條例修訂草案將于7月26日上午進行分組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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