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世界銀行推出新營商環境評價項目(B-READY),取代了運行17年的原營商環境評價項目(DB),政府采購首次作為正式指標被納入評價體系。結合世界銀行評價體系的政府采購營商環境優化作為一個較新的領域,目前相關研究較少。本文基于世界銀行全新評價體系,結合中國實際,從政府采購效率指標、爭議處理制度(救濟制度)、可持續采購(綠色采購)、電子化采購四方面探討我國政府采購營商環境存在的不足;通過梳理總結國際先進經驗,提出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的相關鏡鑒,以國際視角助力我國政府采購營商環境進一步優化,并為迎接B-READY評估乃至未來加入WTO《政府采購協議》(GPA)夯實基礎。
營商環境是指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這些條件不受企業所控制,但對企業整個生命周期中的商業行為具有重大影響。國內及國際社會均高度關注營商環境。2019年國務院出臺《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其中包含對政府采購領域的要求。世界銀行自2003年起每年發布《全球營商環境報告》(Doing Business,簡稱DB),對全球經濟體的營商環境進行評估及排名。2022年,世界銀行推出了新的營商環境評價項目(Business Ready,簡稱B-READY),并于當年12月發布了正式版概念說明(Concept Note),2023年5月發布了《手冊指南》(Manualand Guide)及《方法手冊》(Methodology Handbook),政府采購首次作為正式指標被納入評價體系(DB2020中,政府采購曾作為觀察指標被引入)??梢?,無論就國內政策還是世行評價體系而言,政府采購營商環境優化都是較新的課題,目前涉及該領域的研究較少,且多集中在政策解讀或地方層面,鮮有結合世界銀行評價體系的研究。在世界銀行全新評估體系B-READY視角下,分析我國政府采購營商環境存在的不足,研究借鑒國際經驗,提出優化措施,有助于推動我國政府采購營商環境持續優化及暢通與國際接軌,并為迎接B-READY評估乃至未來加入WTO《政府采購協議》(GPA)夯實基礎。
一、B-READY項目及其政府采購評價指標
?。ㄒ唬〣-READY項目對DB項目的拓展優化
B-READY項目在保留DB項目核心內容的基礎上,在評估目標、評估方法、評估范圍、主題和指標體系、評分等方面作出了進一步拓展和優化。
評估目標方面,B-READY對全球各經濟體私營部門的營商環境進行量化評估,每年發布詳細數據和總體報告,旨在為政策改革提供信息分析、具體政策建議,為政策研究提供數據。政策制定者和研究人員可以使用B-READY數據來幫助私營部門設計發展路徑。私營部門的發展能夠以創新和創業帶動經濟增長,促進市場參與者之間的機會平等,確保經濟的長期可持續性。B-READY通過聚焦私營部門發展,有效促進世界銀行消除貧困與共同繁榮雙重目標的實現。
評估方法上,B-READY注重方法的平衡性,在四個層面尋求平衡:首先,B-READY不僅從單個企業的經營便利性角度,同時更注重從整個私營部門發展的角度來評估營商環境。其次,B-READY不僅關注企業的監管負擔,更關注監管質量和相關公共服務的提供。第三,B-READY不僅收集法律信息,還收集事實信息,獲取數據信息的方式包括專家咨詢和公司調查。DB項目雖然也收集法律和事實數據,但只通過專家咨詢一種方式,采用公司調查法是B-READY的一項重要創新。第四,B-READY努力在不同經濟體的數據可比性和某一經濟體內的數據代表性之間尋求平衡。專家咨詢使用廣泛參數而非狹窄的案例研究來衡量大多數企業所面臨的營商環境,公司調查使用具有全國代表性的注冊公司樣本,涵蓋不同規模、地點以及不同經濟部門的內資和外資企業。
評估范圍、主題、指標體系方面,B-READY從三個維度(three pillars)評估營商環境:監管框架(Regulatory Framework)、公共服務(Public Services)、效率(Efficiency)。B-READY以企業生命周期和市場參與為線,共設置10項主題(topics):企業準入(Business Entry)、經營地點(Business Location)、公用事業服務(Utility Services)、勞動力(Labor)、金融服務(Financial Services)、國際貿易(International Trade)、稅收(Taxation)、爭議解決(Dispute Resolution)、市場競爭(Market Competition)以及企業破產(Business Insolvency)。1—2兩項對應生命周期中的企業開辦,3—9項對應企業經營或擴張,第10項對應企業關閉。此外,在每項主題中,B-READY都納入了對現代經濟日益重要的三個關鍵主題的數據(可視為交叉性主題):數字技術應用(Digital Adoption)、環境可持續性(Environmental Sustain-ability)及性別(Gender)。10項主題每項均包含3套指標(sets of indicators):監管框架、公共服務、效率(對應評估范圍中的三個維度)。監管框架指標獲取法律信息,采用專家咨詢方式收集數據;公共服務指標獲取事實信息,也采用專家咨詢方式收集數據;效率指標獲取事實信息,采用專家咨詢和公司調查相結合的方式收集數據。
評分方面,基于具體指標得分,B-READY給出每個主題的相應分數。每項具體指標得分將綜合考慮企業靈活性(單個企業視角)和社會效益(整體視角)。除了每個主題的分數外,B-READY還考慮給出更高層級的分類總分。例如,按企業生命周期將主題組合為開業、經營、關閉;或按主題性質將其組合為生產投入、市場互動、機構互動,分類匯總分數;或給出包含所有主題得分的總分數。
總體上看,與DB項目相比,B-READY項目評價體系更具整體性、平衡性、系統性(對比情況如表1所示)。
表1DB與B-READY關鍵點對比
(二)B-READY 政府采購評價指標
2019 年 10 月 24 日,世界銀行發布的《全球營商環境報告 2020》(Doing Business 2020)將政府采 購(Contracting with the Government)作為觀察主題(不參與正式評分排名)納入評價范圍,測評政府 采購程序、所需時間與監管框架,覆蓋采購需求、預算制定、招標、標書收集、開標和評估、合同授予 和簽訂 、合同修訂、開票和付款、投訴處理等政府采購全流程各環節,旨在評估各國政府采購系統 全生命周期的效率、質量、透明度、問責制和完整性,識別造成效率低下和資源浪費的原因。
B-READY 評價體系中,政府采購指標被納入新增的正式主題“ 市場競爭 ”之下,該主題項下的三套指標為:促進市場競爭的法規質量、促進市場競爭的公共服務的充分性、促進市場競爭的關鍵服務的實施效率。每套指標均包含競爭法規和機構、知識產權和創新、政府采購三個類別,歸納情況如表2所示
在上述指標體系中,與政府采購相關的指標類別為公共合同招標法規的質量、電子采購服務質量、政府采購法規的效率?!肮埠贤袠朔ㄒ幍馁|量”下轄4個子類別:進入和競爭、物有所值、采購過程的公平性、透明度,共25項具體指標;“電子采購服務質量”下轄3個子類別:電子采購平臺的開放訪問和互動性、透明度、采購程序的數字化,共18項具體指標;“政府采購法規的效率”下轄5項具體指標:政府采購合同授予時間、收到付款時間和滯納金、政府市場進入、政府供應商的性別差異、參與投標的行政要求中的性別差異(如表3)。
二、我國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面臨新挑戰
我國近年來高度重視優化營商環境。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提出要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深刻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創新體制機制、強化協同聯動、完善法治保障,對標國際先進水平,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具體到政府采購領域,該條例指出政府采購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2019年7月,財政部下發《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直面政府采購中的問題與短板,提出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政府采購市場體系,從全面清理政府采購領域妨礙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嚴格執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加強政府采購執行管理、加快推進電子化政府采購、進一步提升政府采購透明度、完善政府采購質疑投訴和行政裁決機制等6個方面促進政府采購領域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全國多地在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實踐中亦取得顯著成效。與此同時,相較于國際先進水平,我國政府采購營商環境在多個方面仍存在不足。本文基于B-READY評價體系,從效率指標、爭議處理制度、可持續采購、電子化采購四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效率需進一步優化
效率指標是B-READY政府采購指標體系中的一大類別。過長的合同授予時間會阻礙企業進入采購市場,并鼓勵串標行為。延遲付款則會給企業帶來負外部性,比如市場活動的中斷、員工和供應商的延期支付,可能會耗損企業的流動性。在信貸渠道有限的情況下,延遲付款最終會迫使企業退出市場,并對其供應商和客戶造成額外負面影響。因此,B-READY政府采購效率指標類別中包含兩項時間相關的具體指標:政府采購合同授予時間(從開標到合同簽訂的時間)、收到付款時間和滯納金。世界銀行發布的DB2020政府采購評估數據顯示,全球各經濟體從開標到公告合同授予的平均時間為77天,中國北京和上海均為30天,少于30天的國家只有多米尼加(20天)和馬紹爾群島(18天)。另外,我國政府采購法律規定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完成合同簽訂,效率較高。全球各經濟體平均付款時間為101天(從承包商開票到付款),北京和上海均為30天,少于30天的經濟體只有芬蘭(21天)、中國香港(28天)、韓國(7天)、新西蘭(29天)。北京現行付款周期已從30天縮短至15天??梢?,中國北京和上海在兩項時間相關指標上達到世界先進水平。然而,我國在其他效率指標上仍存在優化空間。例如,“政府市場進入”指標衡量參與公開招標的行政要求的便利性,我國在與之相關的諸如資格預審時間、等標期等方面仍有待優化。
(二)爭議處理制度需進一步完善
爭議處理制度也稱救濟制度,是政府采購監管框架的重要組成部分。DB2020曾提到要重點關注政府采購投訴主體、投訴處理機構、投訴頻率、投訴處理效率、是否暫停采購程序等。在B-READY政府采購指標體系“采購過程的公平性”子類別中,救濟制度亦多有涉及。
我國當前政府采購救濟制度短板或與國際未接軌之處主要表現為:第一,投訴處理機構的獨立性不足。我國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機構為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由于財政部門與采購機構的交集,其作為投訴機構的獨立性長期以來受到學界質疑。第二,投訴渠道的選擇不夠靈活。我國采用的是“質疑—投訴—行政訴訟”逐級救濟模式,即供應商應先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書面質疑,對答復不滿意或逾期未作出答復的,才能就質疑事項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采購人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對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逾期未作處理的,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并可在訴訟中請求法院一并解決相關政府采購爭議。學術界普遍認為將“質疑”作為“投訴”的必要前置程序難免影響投訴效率。第三,我國未采用自動暫停機制,即投訴處理期間,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暫停采購活動。事實上,實踐中真正暫停的情況很少發生,這雖然保證了政府采購活動的效率,但不利于保障供應商的商業機會。第四,我國政府采購爭議處理各環節效率尚可,但信息披露要求不足。根據法律規定,應在7個工作日內針對質疑給予答復;符合受理條件的投訴,投訴處理部門在收到投訴后8個工作日內向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發出投訴答復通知書及投訴書副本,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在收到后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財政部門作出說明,并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投訴處理決定一般應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
(三)可持續采購仍需加大推行力度
可持續采購即綠色采購。作為交叉性主題,在B-READY政府采購指標體系“物有所值”子類別以及“電子采購服務質量”類別中均有所涉及。我國綠色采購起步較晚,近二十年來通過發布實施意見、通知等政策文件及產品目錄清單,在節能、環境標志產品優先及強制采購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相較于發達國家,我國綠色采購在諸多方面仍存在明顯不足:綠色采購相關法律內容零散、規定過于原則化、綠色采購標準體系不完善、組織與實施力度不足、評價體系不健全、綠色采購意識薄弱、采購范圍窄比重小。在“雙碳”目標背景下,近兩年國家出臺多項政策文件中(如《財政支持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國務院關于印發“十四五”節能減排綜合工作方案的通知》),也多次提到要完善綠色采購政策、健全綠色采購標準、加大綠色采購力度、擴大綠色采購范圍。下一步尚需繼續強化綠色采購政策和法規的執行力度。
(四)電子化采購整體性需進一步加強
電子采購能夠節省時間,提高效率,幫助新企業進入采購市場;能夠通過環境標簽等功能促進可持續采購,并作為識別采購中性別差異的有力工具;能夠提升信息透明度,使所有類型企業平等地獲取信息,提高采購市場競爭性。因此,電子采購作為一大指標類別,在B-READY政府采購指標體系中占據重要地位,其具體指標涵蓋了電子采購全流程的諸多環節。
一方面,我國近兩年多地政府采購全流程電子化發展非常迅速。根據DB2020政府采購評估數據,中國北京和上海電子采購平臺的一體化程度彼時和國際先進水平存在較大差距,若干功能尚未實現,如在線投標、在線支付投標保證金、在線開標、在線評標、在線投訴、在線開票等。而當前,北京市電子采購平臺已實現了從采購預算、采購執行,到合同支付的全流程閉環管理,同時正在著力推動系統進一步優化升級,包括在線投訴、電子證照認證、遠程視頻監控等功能,在公開招標方式全流程電子化的基礎上,推廣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等招標方式的電子化。國內一些地區的電子采購平臺更是實現了高度一體化。例如,河南平頂山市的電子采購平臺覆蓋信息發布、在線投標、在線評標、異地遠程評標、在線開標、在線簽訂合同、在線支付、在線開票、在線信息歸檔、在線投訴及處理、在線信用評價等全流程各項環節。然而,另一方面,從全國層面來看,目前存在的突出問題主要表現為:全國層面的電子化采購統一立法及技術標準體系尚需完善,全國各地政府采購電子化水平差異較大,信息共享機制不暢通,數據安全問題時有發生。
三、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國際先進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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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020政府采購評估數據中包含了眾多政府采購流程中的時間相關指標,為我們提供了全球各經濟體的直接對比依據。在“政府市場進入”方面,一些發達國家沒有設立專門的資格預審環節,而中國北京和上海設置了政府采購投標資格預審要求,且資格預審所需時間均為45天,效率居中。相對來說,韓國的資格預審時間僅需20天,效率較高。另外,從招標公告發布到投標提交截止日(即等標期。與通常時間指標的“短為佳”不同,等標期則是“長為佳”),北京和上海均為38天,低于各經濟體平均時間45天,最長的科摩羅高達104天。
?。ǘ幾h處理制度方面
美國具有完善的政府采購爭議處理機制,可以為我國提供有益鏡鑒。第一,在合同授予階段,美國政府采購救濟制度有如下特點值得關注。一是擁有獨立的投訴處理機構—政府問責辦公室(GAO)。GAO隸屬于國會,有權對采購項目進行審計,并受理投訴。二是采用多渠道任選的救濟模式。美國鼓勵異議者與合同官協商解決爭議,但異議者可自由選擇直接向采購機構或GAO或美國聯邦索賠法院提起投訴。三是采用自動暫停機制。無論是向采購機構還是向GAO提起投訴(向法院投訴并無自動暫停機制),對于合同授予前或合同授予后10日內收到的投訴,合同授予或合同履行即刻暫停,直到投訴解決。但如果采購機構能夠以書面形式說明其具有緊急理由或繼續履行合同符合美國政府最佳利益,則可免于暫停。四是關于投訴處理效率及信息披露要求。對于向采購機構提交的投訴,機構應在35日內答復。對于向GAO提交的投訴,在收到GAO通知后,一般情況下采購機構應在30日內向GAO提交報告(當GAO采用快速程序時,期限為20日)。實際或潛在投標人提出要求時,采購機構在遵守信息保護規定的前提下,應向他們提供投訴文件獲取渠道。投訴文件包括投訴內容、投訴人提交的投標、正在考慮授予或拒絕的投標、全部相關評估文件、與投訴有關的招標規范、投標或相關部分摘要以及其他相關文件,包括投訴人特別要求提供的文件。采購機構提交的報告內容包括:投訴文件副本,合同官員簽署的相關事實聲明,包括合同價值的最佳估計和法律備忘錄,聲明應列出調查結果、行動和建議,以及其他在投訴文件中未包括但可能事關裁決的證據或信息,以及文件提供對象名單。在向GAO提交報告的同時,采購機構應向投訴人及其他相關方提供報告副本。如果投訴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存在其他相關文件的2日內要求提供這些文件,采購機構應在收到請求后2日內提供。當然,GAO會發布對于敏感、機密等信息的保護令,使之可以豁免披露。投訴人及其他相關方應在10日內(快速程序下為5日)向GAO提交對報告的評論,并將副本提交給合同官和其他相關方;如果GAO舉行了聽證會,應在聽證會后5日內提交。GAO在收到投訴后100日內作出裁決(快速程序下為65日)。如果采購機構在收到裁決后的60日內未完全執行GAO的裁決建議,則應在60日期限屆滿后的5日內向GAO報告原因。雖然GAO的裁決是建議性質,不具備法律強制力,但實踐中絕大多數采購機構都會嚴格執行GAO的建議;若投訴人對裁決不滿,可請求GAO重新裁決或向聯邦索賠法院進行上訴(Manuel and Schwartz,2016)。五是關于GAO投訴數量。2022年,GAO共收到投訴1658起,裁決455起(支持或否決),其中,支持的投訴59起,占比13%;74起案件使用了替代性爭議解決方案(ADR),即雙方自愿采用的解決爭端的各類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調解、促進、淺議調解、事實調查、微型審判、仲裁、使用巡查員等,ADR成功率為92%。
第二,對于合同履行階段的爭議,承包商首先應盡可能與合同官協商解決爭議,同時美國大力鼓勵采取ADR,無論合同官或承包商,若拒絕對方提出的采用ADR的請求,應書面向對方說明原因。對于承包商提交的正式索賠要求,合同官一般應在60日內做出決定。對合同官決定不滿,可在90日內向合同上訴委員會提起上訴,或在12個月內直接向聯邦索賠法院提起上訴。
(三)可持續采購方面
發達國家高度重視綠色采購,其可供借鑒的主要經驗可歸納為:第一,制定完備的綠色采購法律體系。美國具有豐富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并頒布了眾多涉及綠色采購的總統行政命令;《聯邦采購條例》第23章則是匯總了可持續采購各方面規定和要求,覆蓋節能、節水產品和服務、使用可回收材料的產品、生物基產品、環境友好型產品和服務(主要是環境可持續型電子產品)、含有或使用臭氧層消耗物質的產品、含有或使用氫氟碳化物(溫室氣體)的產品等。日本政府也于2000年制定了《綠色采購法》。第二,出臺廣泛的綠色產品標準體系。綠色標準體系是科學有效開展綠色采購的重要支撐。美國多個部門負責分類制訂綠色采購標準或產品目錄,例如,環保署實施的能源之星(ENERGYSTAR)計劃和能源部實施的聯邦能源管理(FEMP)計劃中各自包含節能產品目錄;環保署綜合采購指南(CPG)計劃中包含使用可回收材料的產品目錄;環保署環境友好型采購(EPP)12&計劃中包含電子產品環境評估工具(EPEAT)注冊電子產品目錄;環保署重大新替代政策(SNAP)計劃中包含臭氧層消耗物質替代目錄;農業部生物友好型(BioPreferred)計劃中包含生物基產品目錄。第三,建立健全綠色采購組織管理體系及信息平臺。美國預算管理辦公室(OMB)和聯邦環境執行辦公室(OFEE)對綠色采購進行政策指導,要求各聯邦機構建立環境管理系統,制定綠色采購計劃并每年進行匯報(唐東會,2007;趙勇,2016)。美國環保署建立了綠色產品數據庫;聯邦總務署(GSA)在政府采購系統中整合發布數千種綠色產品信息。日本1996年成立了綠色采購網絡組織(GPN),并于2005年成立了國際綠色采購網絡組織(IGPN)。歐洲、韓國等也紛紛仿效日本成立了各自的綠色采購網絡組織。GPN采用會員制,成員包括政府機構、企業、社會團體;GPN針對不同產品制定了一系列綠色采購綱要,發布產品環境信息手冊及綠色采購評價標準,搭建綠色產品數據庫(程永明,2013)。第四,采用多樣化的綠色采購方式。對于強制性綠色采購,美國合同官在對應的強制產品目錄內開展采購,使綠色采購的實現變得相對簡單直接。對于鼓勵性綠色采購,美國合同官綜合運用最低價格法、最優價值法、全生命周期成本法、價格優惠等多種方式實現綠色采購。使用最低價格法時,合同官通常是基于市場調研或參考環保署等推薦的相關標準,把環境要求寫入采購說明書,在滿足要求的報價中選擇價格最低者。最優價值法綜合考慮環境、價格、性能等因素進行綜合評標,“環境+價格+性能=環保采購”是美國環保署制定的重要綠色采購指導原則。全生命周期成本法綜合考慮采購標的購買、使用、維護、處置等各階段的總成本,是一種科學有效的綠色采購評標方法。價格優惠則被美國一些地方政府所采用,對綠色產品實行一定幅度的價格優惠。此外,美國政府采購法律還規定,在確定中標人之前,合同官要對供應商進行履約能力審核,因此合同官還可以因供應商在環境因素上的表現而認定其不具有履約能力(唐東會,2007;趙勇,2016)。第五,高度重視綠色采購宣傳。美國十分重視綠色采購培訓的全方位開展,各聯邦采購機構中的環境執行部門每年為本機構制定綠色采購培訓計劃,對采購人員進行培訓。聯邦采購政策辦公室(OFPP,OMB下設)和OFEE對各機構的培訓計劃、培訓情況進行監督評估;美國還通過經常舉辦研討會、發行綠色采購刊物、在大學開設綠色采購專業課程等多種方式推廣綠色采購(唐東會,2007)。日本GPN采用一系列方式促進綠色采購的普及,包括組織研討會、展覽會、開展培訓、綠色采購評獎、匯總綠色采購優秀案例以及制作宣傳手冊等(程永明,2013)。
(四)電子化采購方面
韓國、美國等電子化采購先進國家具有一些普適性經驗。第一,注重電子化采購頂層設計。1997年韓國設立中央信息化戰略辦公室和信息化促進委員會作為政府信息化改革工作的最高決策和實施機構,政府采購電子化是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韓國多個政府部門在信息化促進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產業標準化評定工作,以配合政府采購電子化的整體推進(王曉晨,2022)。第二,出臺或完善配套法規,構建統一規范的電子化采購體系。美國具有完善的政府采購法律體系,并頒布了多項關于電子商務、電子政務、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規及行政命令,為政府采購電子化奠定了基礎。韓國不僅在政府信息化、電子交易、電子簽名等方面具有完善的法律法規,還專門出臺了《電子化采購應用和促進法》(Electronic Procurement Utilization and Promotion Act)。第三,充分利用先進信息技術。例如,美國在電子采購系統中采用的持續采辦與壽命周期保障系統(CALS)、認知決策工具和EDI系統、基于仿真的政府采購模式(SBA)等(季自力和王文華,2017)。在韓國電子采購系統(KONEPS)的建設完善過程中,系統內部的標準化技術改革發揮了重要作用,包括電子目錄標準化,采用了聯合國標準產品與服務分類代碼;電子文件標準化,使文件開發以可擴展標記語言(XML)為基礎,信息傳遞采用微軟簡單對象訪問協議(SOAP)和信息服務規范(MSS);安全保證標準化,采用公鑰基礎設施(PKI),以數字簽名和入侵檢測系統(IDS)作為安全標準(王曉晨,2022)。
四、對提升我國政府采購營商環境的啟示
第一,進一步優化效率指標。提高資格預審效率,提升響應速度;適當延長等標期。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政府采購等標期一般不得少于20日,而GPA規定一般不得少于40日,因此,我們需要調整等標期,使之與GPA的要求保持一致。
第二,繼續完善救濟制度。一是進一步提高投訴處理機構的獨立性。GPA明確要求成員方設立或指定至少一家獨立于采購實體的行政或司法機構,以處理供應商提出的投訴。二是探索多機構任選的救濟模式,取消將質疑作為投訴的必要前置程序,提高投訴人救濟渠道選擇的靈活性。三是探索引入自動暫停機制。GPA雖未強制要求采用自動暫停機制,但出于保護供應商參與機會的目的,自動暫停無疑是一種行之有效的舉措,當然同時也要考慮對公共利益可能造成的影響。聯合國公共采購示范法也提到,投訴處理機構可決定是否暫停采購活動并告知各方。若選擇不暫停,則應說明理由。四是在保持高效率的前提下,借鑒美國經驗,擴充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要求。五是完善調解、仲裁等替代性爭議解決制度。
第三,大力推行綠色采購。一是需盡快完善綠色采購法律法規,提高綠色采購法規的法律位階,擴大法律規制范疇,充實操作細則,比如出臺專門的、針對性強的綠色采購上位法(如《綠色采購法》),對綠色采購基本原則、范圍、主體、組織體系、實施方式、評價監督等加以規定和細化;二是在必要時通過經常組織研討會、開展培訓、發行出版物等方式,自上而下、多措并舉地全面提高綠色采購意識。
第四,整體推進電子化采購。一是推動全國電子化采購平臺的協調發展。為此,應著重強化頂層設計,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在法律及釋義中對電子化采購中的難點和爭議點加以明確和詳細說明。二是健全全國電子化采購技術標準體系,強化數據安全,推動數據銜接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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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脈,是大數據治理、數字政府、營商環境、數字經濟、政務服務、產業服務等領域的專業提供商。創新提出“軟件+咨詢+數據+平臺+創新業務”五位一體服務模型,擁有營商環境流程再造系統、營商環境督查與考核系統、政策智能服務系統、數據基因、數據母體、產業協作平臺等幾十項軟件產品,長期為中國智慧城市、智慧政府和智慧企業提供專業咨詢規劃和數據服務,運營國脈電子政務網、國脈數字智庫、營商環境智庫等系列行業專業平臺,廣泛服務于發改委、營商環境局、考核辦、大數據局、行政審批局、優化辦等政府客戶和中央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