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上海人大11月23日消息,《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決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2023年11月2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以下為全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決定

 ?。?023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定對《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

  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企業等經營主體獲得感為評價標準,以政府職能轉變為核心,以“一網通辦”為抓手,踐行“有求必應、無事不擾”的服務理念,對標最高標準、最高水平,打造貿易投資便利、行政效率高效、政務服務規范、法治體系完善的國際一流營商環境,為企業等經營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環境。

  二、增加一款,作為第十三條第三款:

  本市支持企業等經營主體開展環境、社會和治理等可持續發展實踐。對于滿足環境、社會和治理相關要求的企業等經營主體,鼓勵金融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差別化待遇。

  原第三款改為第四款,修改為:

  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不得設定不合理條件,不得要求潛在供應商或者投標人設立分支機構,不得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潛在投標人或者供應商,保障各類主體依法平等參與。相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排斥、限制平等參與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的違法違規行為。

  原第四款改為第五款,修改為:

  本市完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優化交易服務流程,依法公開公共資源交易規則、流程、結果、監管和信用等信息。推廣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使用電子保函,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三、增加一款,作為第十六條第二款:

  公司董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審議公司股東關聯交易等事項時,應當維護公司利益和中小股東合法權益。

  四、將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

  本市支持“一業一證”改革,將一個行業準入涉及的多張許可證整合為一張行業綜合許可證,通過“一網通辦”平臺集成辦理。行業綜合許可證集成的信息與相關單項許可證具有同等證明力。行業綜合許可證在全市通用。

  五、增加一款,作為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企業等經營主體以應收賬款申請擔保融資,向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應付款方提出確權請求的,應付款方應當及時確認債權債務關系。

  六、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

  本市依法實行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推動建立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完善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銜接機制,探索開展知識產權公益訴訟,完善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建立企業知識產權海外應急援助機制,市知識產權等部門應當指導行業、企業加強知識產權案件海外應對,提供知識產權相關信息發布、法律咨詢等服務。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

  本市建立健全商業秘密保護體系,開展商業秘密保護示范創建,引導和鼓勵企業加強商業秘密自我保護,加大行政保護、司法保護力度。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

  發生突發事件的,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遭受突發事件影響的企業等經營主體損失情況,制定救助、補償、補貼、減免或者安置等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八、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

  服務窗口應當加強標準化管理,推進統一標準、統一標識等規范化建設,健全一次告知、首問負責、收件憑證、限時辦結等服務制度,完善預約、全程幫辦、聯辦以及錯時服務、延時服務等工作機制。

  九、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市政府網站上公布證明事項清單,逐項列明設定依據、索要單位、開具單位等內容。有關部門應當在新證明事項實施或者原有證明事項取消之日,同步更新清單。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風險可控的基礎上,選取與企業密切相關的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行政機關應當以書面形式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行政機關發現承諾不實的,應當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并納入信用記錄。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應當向社會公布。

  各區、各部門應當加強證明的互認共享,不得重復索要證明。

  十、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一條,第四款修改為:

  經營主體設立試行名稱申報承諾制和企業住所自主申報制,推廣實施經營主體設立、變更、注銷全程電子化登記。多個經營主體可以根據本市相關規定,使用同一地址作為登記住所。

  增加兩款,分別作為第五款、第六款:

  本市登記的經營主體可以在登記住所以外開展經營活動,無需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經營主體登記備案手續。

  區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部門可以結合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供個體工商戶登記地,供社區內從事居民服務業的個體工商戶登記。

  十一、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

  經營主體電子印章與電子營業執照和經營主體身份碼同步免費發放。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推廣電子營業執照和經營主體身份碼的數字化場景應用。經營主體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自主刻制實體印章。

  十二、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

  本市實施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全流程、全覆蓋、一體化改革,強化項目施工與規劃用地審批相銜接,推行同一階段不同部門同類事項整合辦理。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托“一網通辦”總門戶,牽頭建立和完善統一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實現立項、用地、規劃、施工、竣工驗收等各審批階段“一表申請、一口受理、一網通辦、限時完成、一次發證”,推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實現全流程網上辦理。對社會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可以一站式辦理。

  刪除第五款。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

  本市探索建筑師負責制,在可行性研究、規劃方案、設計方案、招標投標、施工圖設計文件、工程管理、竣工驗收等環節優化管理流程,發揮建筑師專業優勢和全過程技術主導作用。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八條:

  本市推行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制度。對于其他項目,除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以外,探索建設單位通過購買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由保險公司委托風險管理機構對工程建設項目進行管理。

  十五、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

  本市在產業基地和產業社區等區域實施區域評估,對評估的區域和事項實行清單管理。各區域管理主體應當根據清單要求,組織開展水資源論證、交通影響評價、水土保持方案審查、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雷擊風險評估或者環境影響評價等區域評估。區域評估應當在土地出讓前完成,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并納入相關部門管理依據。

  十六、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

  本市持續深化不動產登記便利化措施,推行交易、稅務、登記等部門的申請信息綜合采集和稅、費網上一次收繳等便利化措施。不動產登記機構線下企業專區實行登記與繳稅合并辦理,以納稅人申報價格作為計稅依據,當場計算契稅應納稅款,企業可以當場繳稅、當場領證。稅務部門在事后監管過程中發現納稅人申報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應當按照規定核實調整并補征稅款。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與公用企事業單位協作,實現電力、供排水、燃氣、網絡、有線電視過戶與不動產登記同步辦理。本市推廣在商業銀行申請不動產抵押登記等便利化改革。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查詢需要的,可以根據國家和本市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的相關規定,通過自助查詢終端、“一網通辦”平臺等渠道自助查詢全市范圍登記的不動產自然狀況、權利狀況和地籍圖等信息,以及非住宅且權利人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不動產權利人信息。權利人查詢其名下不動產信息,可以獲得本市房屋查詢結果證明。

  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五條:

  知識產權部門應當編制完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事項清單,明確知識產權相關事項辦理的內容、時限、條件等。

  知識產權部門應當優化知識產權業務受理流程,推進專利、商標等領域公共服務事項集中受理。

  十八、將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

  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等部門建立完善市級財政資金類惠企政策統一申報系統,為企業提供一站式在線檢索、訂閱、匹配、申報服務。相關部門有序推進直接惠企政策直達快享。各區參照建立區級財政資金類惠企政策統一申報系統以及相應服務機制。各區、各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關于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財政資金類政策,并提供便利化服務。

  十九、將第四十七條改為第五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

  本市推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服務可靠性監管計劃,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保障服務設施正常、穩定運行,確保供應質量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用企事業單位服務可靠性的監管,發布實施基于服務可靠性的績效管理措施。

  第四款修改為:

  本市實施“水電氣網”聯合報裝制度,實行接入服務事項“一表申請、一口受理、聯合踏勘、一站服務、一窗咨詢”。聯合報裝涉及挖掘道路審批事項的,推行聯合報裝和挖掘道路審批事項協同辦理。

  二十、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五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

  本市鼓勵金融機構為誠信經營的中小企業提供無抵押信用貸款,優化中小企業信貸產品,提高融資對接和貸款審批發放效率。支持為科技型企業提供全生命周期綜合金融服務,加大科技型企業培育力度,鼓勵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企業上市。鼓勵金融機構持續推動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

  本市建立健全中小企業涉訴信息澄清機制,避免金融機構因獲取信息不全面影響對中小企業的正常貸款。

  二十一、將第四十九條改為第五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

  本市推進公共數據開放及大數據普惠金融應用,依托中小企業融資綜合信用服務平臺等,依法與金融機構等共享市場監管、稅務、不動產登記、環保等政務數據和電力、供排水、燃氣、網絡等公用事業數據,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增信服務,并依法保護個人信息、商業秘密。

  二十二、將第五十四條改為第五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

  本市建立健全包容審慎監管制度,推行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并對實施情況開展執法監督。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本系統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并依法實施。

  二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條:

  相關政府部門應當制定本部門年度執法檢查計劃,并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社會公布。

  年度執法檢查計劃應當包括檢查主體、檢查對象范圍、檢查方式、檢查項目和檢查比例等內容。

  二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一條:

  相關政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經營主體的行政處罰信息向社會公示,期限為三年,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十五、將第五十六條改為第六十二條,修改為:

  本市推行專用信用報告替代相關行政機關出具的有無違法記錄證明。專用信用報告可以通過“一網通辦”平臺等獲取。各區、各市級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要求,全面、準確、及時將有關公共信用信息歸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充分運用信用信息,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對守信主體給予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便利服務,同時嚴格規范聯合懲戒名單認定,依法依規開展失信聯合懲戒。

  二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三條:

  本市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修復機制,實施公共信用信息分級分類修復制度,明確失信信息修復的條件、標準、流程等要素,優化“信用中國(上海)”網站與“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海)”等部門網站以及信用服務機構之間公共信用信息修復結論的共享和互認機制。

  符合條件的經營主體可以在行政處罰信息最短公示期屆滿后,按照規定申請修復,提前終止公示。一般行政處罰信息的最短公示期為三個月;涉及食品、藥品、特種設備、安全生產、消防領域的行政處罰信息的最短公示期為一年。按照簡易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和僅被處以警告、通報批評處罰的信息不予公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修復,由認定失信行為的單位依法開展。

  失信信息由“信用中國(上海)”等信用平臺網站負責修復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將修復結論共享至相關部門和系統;認定失信行為的單位負責修復的,應當及時將修復結論共享至“信用中國(上海)”等信用平臺。各部門應當在申請人的信用信息修復后同步刪除相關網站上的公示信息。信用信息修復結果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采集、使用失信信息的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在系統查詢界面中刪除相關信息。

  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十七、將第六十一條改為第六十八條,修改為: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科學規范行政裁量權,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并實行動態管理。各行政執法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規范適用行政裁量權基準。

  行政執法單位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等執法行為時,應當審慎適用列舉式條文中的兜底條款。兜底條款需要由本市相關行政部門作出規定的,相關市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兜底條款的具體適用情形和規則。

  二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三條:

  本市完善勞動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推行調解優先,提高勞動糾紛解決效率。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暢通勞動者維權渠道,完善勞動監察案前調解機制,加大監察執法力度,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二十九、將第六十六條改為第七十四條,修改為:

  本市積極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充分發揮各級非訴訟爭議解決中心功能,支持在金融、建設工程、航運、知識產權等專業領域建立糾紛解決機構,加強糾紛解決數字化平臺建設,為當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

  本市建立涉外商事糾紛調解、仲裁、訴訟多元化解決一站式工作機制,為當事人提供多元、便捷、高效的糾紛解決服務。

  支持境外知名仲裁及爭議解決機構按照規定在本市設立業務機構,就國際商事、海事、投資等領域發生的民商事爭議開展涉外仲裁業務。本市人民法院建立支持仲裁案件審理開具調查令工作機制。

  三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五條:

  各類商事調解組織應當建立調解員名冊,并向社會公開,名冊中的調解員不受國籍、性別、居住地等限制。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員名冊以外的調解員調解。

  商事調解應當在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組織、調解員可能與案件產生利益沖突的,應當及時進行披露并主動回避,當事人有權更換調解組織或者申請調解員回避。商事調解案件進入仲裁程序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擔任過商事調解案件的調解員應當回避擔任同一案件或者相關案件的仲裁員。

  調解組織應當定期公開通過調解解決的各類商事糾紛的統計數據。

  在民事訴訟中以調解方式結案的,依法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三十一、將第六十七條改為第七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

  本市各級人民法院依法發揮庭前會議固定爭點、交換證據、促進調解等功能,提高庭前準備環節工作質量,促進庭審質效提升。

  三十二、將第六十九條改為第七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

  市高級人民法院加強司法質效數據公開平臺建設,推進涉營商環境相關數據實時、常態化公開,提高司法公開透明度。

  三十三、將第七十條改為第七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

  本市推進完善市場化、法治化、便利化的破產制度,通過市場化機制加大重整保護力度,探索建立重整識別、預重整等破產拯救機制,探索破產案件繁簡分流、簡易破產案件快速審理等機制,簡化破產流程。

  第二款修改為:

  本市建立健全市人民政府和市高級人民法院共同牽頭、相關部門參加的企業破產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本市企業破產工作中的問題,提升破產領域公共服務和公共事務辦理效能。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

  本市加大企業重整、和解政策支持力度,探索通過提供專項政府性融資擔保等方式,推動金融機構為重整、和解企業提供必要的紓困融資。

  三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條:

  本市企業法人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清理債務、重整情形的,企業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履行職責,及時采取合理措施,避免企業狀況繼續惡化和財產減損。

  本市優化專門針對小微企業的破產辦理機制,促進不可存續的小微企業迅速清算和可存續的小微企業有效重整。

  本市各級人民法院依法探索跨境破產工作機制,提高跨境破產程序認可與協助、境外破產裁決承認與執行工作質效,加強跨境破產司法合作與交流。

  本市各級人民法院依法確定環境損害賠償在破產財產中的清償順位及其實現方式。

  三十五、將第七十一條改為第八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

  本市加強人民法院全流程網上辦案平臺與本市政務服務平臺的對接,建立健全破產企業不動產、車輛、銀行賬戶、證券、企業登記原始檔案、稅務、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相關涉案主體身份等信息在線查詢機制和破產財產解封處置在線辦理機制。

  第二款修改為:

  本市建立破產企業職工權益保障機制。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在破產企業處置過程中,協同做好用工政策指導、就業服務、欠薪保障、職工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等事項,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

  本市建立企業破產信息公示機制,依托“信用中國(上海)”網站,向社會公開破產債務人、破產管理人、破產程序進展、破產裁判文書等信息。

  三十六、將第七十二條改為第八十二條,修改為:

  本市人民法院對債權人提名或者債權人會議更換破產管理人的意見,符合法定條件的,依法核準。

  本市推動和保障破產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依法履職。破產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產申請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等法律文書,有權依法接管、調查、管理、處分破產財產。破產管理人依法履行職責,辦理破產相關業務時,相關單位和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破產管理人處分破產企業重大財產的,應當經債權人會議逐項表決通過。

  破產管理人依據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文書、清算組依據人民法院強制清算終結裁定文書提出申請的,市場監管部門依法為企業辦理注銷登記。

  本市健全破產管理人分級管理機制,加強破產管理人專業化、規范化建設。

  市破產管理人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業務培訓,提高破產管理人的履職能力和水平。

  三十七、其他修改

 ?。ㄒ唬⒌谖鍡l中的“虹橋商務區”修改為“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

 ?。ǘ⒌诙粭l原第二款中的“探索建立”修改為“建立健全”。

 ?。ㄈ⒌诙l第一款中的“跨區域”之后增加“跨部門”。

 ?。ㄋ模⒃诙鶙l第二款中的“辦理決定”修改為“行政審批決定”。

 ?。ㄎ澹⒃谌畻l、原第四十三條中的“‘一窗通’網上服務平臺”均修改為“企業登記網上服務平臺”。

 ?。﹦h去原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中的“綜合性”。

 ?。ㄆ撸⒃谒氖粭l第一款中的“推廣使用電子發票”之后增加“完善稅費爭議解決機制”。

 ?。ò耍⒃谖迨藯l中的“本市依托‘互聯網+監管’系統”之后增加“上海市統一綜合執法系統”。

 ?。ň牛⒃谖迨艞l第二款中的“聯合抽查范圍”之后增加“規范行政檢查行為,避免隨意檢查、重復檢查”。

 ?。ㄊ⒃诹畻l第二款中的“可以探索建立”修改為“應當探索建立完善”。

 ?。ㄊ唬⒃诹龡l第二款中的“外商投資”之后增加“國際貿易等”。

 ?。ㄊ⑾嚓P條文中的“市場主體”修改為“企業等經營主體”“當事人”“會員”“建設單位”“企業”等。

  此外,對部分文字和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后重新公布。

更多精彩,請關注“官方微信”

11.jpg

 關于國脈 

國脈,是大數據治理、數字政府、營商環境、數字經濟、政務服務、產業服務等領域的專業提供商。創新提出“軟件+咨詢+數據+平臺+創新業務”五位一體服務模型,擁有營商環境流程再造系統、營商環境督查與考核系統、政策智能服務系統、數據基因、數據母體、產業協作平臺等幾十項軟件產品,長期為中國智慧城市、智慧政府和智慧企業提供專業咨詢規劃和數據服務,運營國脈電子政務網、國脈數字智庫、營商環境智庫等系列行業專業平臺,廣泛服務于發改委、營商環境局、考核辦、大數據局、行政審批局、優化辦等政府客戶和中央企業。

責任編輯:wuwenf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