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習近平總書記提出“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并對社會生產力發展作出全面部署,其中首要的布局就是“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但是應當看到,我國社會主義市場主體的準入和管理制度已基本建立,而市場主體的退出和救治制度卻是短板。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承載著這一重要職能,需要進一步明確破產審判的基本程序屬性和功能屬性等方面的定位。

  一、破產審判程序屬性定位

  破產程序是一場利益分配的斗爭過程,暗藏各種實體性、程序性爭議,諸多事項需要法院行使司法審查權進行審理并作出實質性判斷。司法實踐中,普遍已經將破產程序視為民事訴訟程序中的特別程序。但是該程序到底特別在哪里,其屬性能否在民事訴訟中進行定位,還需要進一步研究。

  首先,破產審判程序與普通民事訴訟程序明顯不同。普通民事訴訟的法律關系是典型的“兩造對抗—居中裁判”的關系,而破產法律關系則表現為多頭利益下的多邊關系,面對債權人相互之間的順位沖突、實質合并破產中的利益對比、重整案件中債權人與投資人關系的對立和統一等,都不是單純普通訴訟程序能夠解決的。破產法律關系因事關職工安置、社會穩定等公共利益而具有開放性,并非封閉的利益糾紛。破產程序主體角色具有復雜性和多元性,破產管理人、債權人、法院都需要參與或主持多種事務。破產法律關系的特殊性,決定了其動力機制不同,普通訴訟程序中是“攻擊—防御”的對抗張力,而破產程序,是眾債權人在法院的指揮下,借由破產管理人的工作,將多頭利益訴求納入破產法規定的軌道,形成以破產債權公平受償為目標,各債權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最大化為驅動的綜合力量。

  其次,破產程序與民事執行程序以及非訴程序不同。雖然破產程序中的債權確認和分配需要以合法的執行名義為前提,破產要件審查、和解重整方案審查、破產分配方案確認以及債權確認、撤銷權、別除權等糾紛引發的衍生訴訟,都需要司法審查權,因此不可能包容在民事執行程序之內。典型的非訴程序如宣告失蹤系關照的特定民事法律關系,屬于行政性司法權,而破產程序關照的并非純粹的單一法律事實,涉及多元利益的沖突與平衡,適用非訴程序機制不足以進行規制。

  區別分析以后,筆者以為,理想的破產程序模式應定位為:以債權債務關系無爭議為前提,以實體權利義務無爭議為條件,以快速實現權利為目標,法院通過簡速裁程序作出裁判成為執行名義的程序。其更像是一種綜合性的“司法確認”程序,性質上與略式程序具有適配性。如此定位,有利于破產審判司法審查將成本與效率作為重要考量因素,有利于更好厘清各參與主體的職能作用,采用簡潔的審理裁判方式,快速作出裁判,提高破產程序的制度效能。

  二、破產審判功能屬性定位

  破產法的立法目的確立了其保護功能,旨在“規范企業破產程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那么破產到底是一個什么性質的法律制度,只有把破產制度定準方向、擺準位置,其功能才能得以有效發揮。

  破產制度是市場主體保護制度的延續。在市場經濟的發展中,有限責任制度賦予了投資者債務豁免權。投資者只對他本次承諾的投資承擔有限責任,所投資的企業也以投資者承諾的投資,以及該企業在經營中形成的企業財產對債權人承擔有限責任。盡管可能經營中債務數額大于企業凈資產,但投資者和企業只能以企業現有財產向債權人承擔有限責任,對多出的債務債務人可以豁免。有限責任制度讓市場主體對投資風險可以預期,而破產制度正是市場主體在一次投資失敗后的對有限責任制度的繼續保障和具體落實,對市場主體的及時退出和挽救正是在破產制度中得以實現。

  破產制度是保護債權人債權制度的升級。在市場交易中,合同制度依照合同和法律,督促債務人全面履行合同,保證債權人債務全面實現。當市場主體在經營中出現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等特殊情形時,合同制度的保障面臨失效,此時便需要通過破產制度,對債務人財產進行全面清算、管理,以及重整、和解等方式,通過對破產財產和破產債權的追回,最大限度保護債權人利益的最大化。

  破產制度是債權平等和多元保護的衡平。公平是市場經濟發展和市場交易的基礎和價值體現,失去平等、公平和誠信價值的市場經濟必然導致社會秩序的混亂。除了要避免在破產情形下各債權人之間受償不公平之外,既要考慮重整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以最大限度挽救債務人企業,還要考慮保護債務人企業員工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益,避免社會的沖擊和動蕩。即要始終樹立衡平的理念,不僅做到衡平債權人、債務人、職工的利益,還要衡平債權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利益、債權人與股東之間的利益以及股東與股東之間的利益,從而進行全面保護。

  三、破產審判保護功能體現

  破產審判保護功能體現在破產程序各個環節和各個方面,從主體參與、程序模式選擇到實體權益衡平,都需要破產保護職能的有效發揮。

  破產參與主體的職能發揮是破產保護的前提。破產程序運行遵循“債權人自治原則+管理人中心主義+司法審查決定”的邏輯。但為了破產保護職能的有效發揮,應當制定各參與主體的責任清單,從正負清單兩方面厘定邊界,保障債權的合理認定、破產資產的有效處置以及司法審查的正當性和法律社會效果。比如債權人會議,哪些債權和議題屬于核查表決范圍,哪些事項不屬于債權人自治范疇;比如管理人,在保護債權人利益最大化方面,應考量其哪些應當追回的資產和債權未追回,哪些該確定的債權未及時履行審查義務等;對于法院司法審查決定權,應當采取“異議—撤銷”以及“復議—更正”的即時糾錯方式予以救濟。

  破產方式方法的選擇是破產保護的有效路徑。破產保護的服務宗旨是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作用,推動經濟的高質量發展。因此,要在破產審判方式上選擇“退出”與“救治”并重,在不良資產處置上要堅持“法治化”與“市場化”同行。在破產方式上選擇最優化路徑,結合危困企業的“失敗”原因、現存價值、發展前景以及救治可能性等綜合因素,正當妥善選擇破產審判中破產清算、破產重整、破產和解的適用方式;在處置方法上堅持不良資產處置的最優化,依據市場規律按照市場化要求,認清“不良資產”的財產屬性和經濟價值,分析對該生產要素和市場資源重新配置的可能性,力求在市場交易中置換出其應有價值,正確選擇變賣、債轉股以及吸收投資人等方式,分類進行合理處置,實現破產資產利用的最大化。

  破產審判中實體權利平衡是破產保護的檢驗。破產審判的落腳點仍然是債權人的公平受償,債權人債權最終能否得到公平受償,能否實質化解各債權人的利益糾紛,直接檢驗破產審判結果的可接受性和效果。筆者認為根據目前債權人對利益調節不滿的問題,需要重點研究破產保護的邊界。在程序上,需要與執行程序有效銜接,以破產受理為節點進一步厘清破產財產、破產債權范圍。在實體上,由于破產審判中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矛盾凸顯,在進入破產程序后,需要針對各類債權,對合同法、侵權法、勞動法、公司法以及刑法(追贓挽損)等其他法律所確定的法律權益進行重新評價和排序,充分考慮物權優先權、別除權及其他特別優先權,充分進行利益衡平,公平清償,確保財產分配方案的可接受性。

 ?。ㄗ髡邌挝唬航K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

更多精彩,請關注“官方微信”

11.jpg

 關于國脈 

國脈,是大數據治理、數字政府、營商環境、數字經濟、政務服務、產業服務等領域的專業提供商。創新提出“軟件+咨詢+數據+平臺+創新業務”五位一體服務模型,擁有營商環境流程再造系統、營商環境督查與考核系統、政策智能服務系統、數據基因、數據母體、產業協作平臺等幾十項軟件產品,長期為中國智慧城市、智慧政府和智慧企業提供專業咨詢規劃和數據服務,運營國脈電子政務網、國脈數字智庫、營商環境智庫等系列行業專業平臺,廣泛服務于發改委、營商環境局、考核辦、大數據局、行政審批局、優化辦等政府客戶和中央企業。

責任編輯:wuwenf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