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湖北法院認真落實黨中央關于優化營商環境決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緊緊圍繞王蒙徽書記提出的“以控制成本為核心優化營商環境,打造全國營商環境新高地”的重要指示,狠抓審判執行質效提升,創新司法服務舉措,為持續優化我省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大局貢獻了積極力量?,F將湖北法院發揮審判職能優化營商環境典型案例予以編發,以饗讀者。

  案例一:以法治“共享”促基層“善治”

  ——武漢研口區法院商事糾紛共享法庭系列調解案

  基本案情

  2023年,武漢市硚口區法院以創建全省優化營商環境先行區為契機,結合轄區發展大局和特色產業,采取“不增編、不建房”,依托“一線一屏一團隊”的方式,設立了16個商事糾紛共享法庭。其中,既有扎根漢正街、硚口經濟開發區的商圈、園區共享法庭,也有倡導“讓內行人說理,法院人說法”的商會共享法庭;既有“云端”消費維權共享法庭,也有聚焦重點行業的金融、商貿物流共享法庭。每個共享法庭既有統一規范的工作流程,又專注于不同領域、各具特色,在化解各類民商事糾紛中起到了積極作用。

  案例1:園區共享法庭成功調解馮某等人與某建設公司、鄭某勞務糾紛案。馮某等四人系在班組長鄭某的帶領下,從事某小學項目泥工工作的農民工。鄭某僅按月支付少量生活費,直至項目完工也未進行結算。馮某等人投訴至硚口區勞動監察大隊后,鄭某卻表示不認識馮某等人,拒絕支付工資。馮某等人遂向硚口經濟開發區園區共享法庭求助。接到消息后,法院迅速啟動與工會的訴調對接機制,向勞動監察部門了解前期情況,同時與工會調解員一起向鄭某及某建設公司釋法明理,督促其與馮某等人進行對賬核算。雙方確定工資金額后,共享法庭庭務主任和工會調解員共同指導雙方簽訂調解協議,并進行網上立案,案件從立案到出具民事調解書僅用時10天。法院在發放民事調解書的同時,還向鄭某及某建設公司送上《農民工工資支付的法律風險防范手冊》,提示企業規范用工管理,讓農民工“安心不憂薪”。

  案例2:商會共享法庭成功調解某文化傳播公司與某房地產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隨著消費市場持續復蘇,為了更好聚集人氣,2022年,某房地產公司與某文化傳播公司簽訂服務合同,約定由某文化傳播公司負責其名下某商業體的戶外活動策劃和執行。某文化傳播公司在五一、端午等節假日陸續策劃了一系列主題活動并提供了場地布置、設備租賃等服務,金額共計22萬元?;顒咏Y束后,某房地產公司僅僅支付了2萬余元并怠于辦理結算手續。多次催款無果后,某文化傳播公司于2023年7月訴至硚口區法院。恰逢商會共享法庭成立,某文化傳播公司表示希望借助共享法庭的力量牽線搭橋,盡快達成和解。在法院、工商聯和商會的主持下,雙方對服務的場次、內容、金額等進行了對賬,消除了誤會,最終握手言和。簽訂調解協議后,法院向某房地產公司送達《自動履行告知書》,督促其及時履行付款義務,遲延履行近一年的服務合同糾紛得以化解。

  典型意義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治建設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我國國情決定了我們不能成為“訴訟大國”,必須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及時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硚口區法院以商事糾紛共享法庭為依托,將訴源治理工作進一步向前延伸、向下扎根,引入工會、商會等人民調解、行業調解的力量,讓矛盾糾紛以最快速度、最低成本化解,同時通過風險手冊、告知書等方式引導企業誠信守法、依規經營,努力從源頭減少訴訟增量,交出了“以法治共享促基層善治”的解題思路。商事糾紛共享法庭成立半年來,累計參與指導調解350余次,開展“普法微課堂”16場,惠及群眾1200余人次,硚口區法院全年新收涉企民商事案件數同比下降16%。

  案例二:言論自由有限度企業聲譽法院護

  ——武漢經開區法院妥善辦理某汽車公司與某科技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汽車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正式發布新一代某車型并投入市場銷售,該車型于2021年4月16日獲得3C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某科技公司在抖音平臺注冊某賬號,自2021年8月至2021年11月期間前后發布了53條涉該車型負面測評短視頻。汽車公司曾就部分視頻向抖音平臺舉報,平臺認定視頻違規并進行處罰后,該自媒體仍繼續發布相關視頻。根據公證資料顯示,科技公司發布的視頻收到點贊103萬余次,評論約6.7萬次。汽車公司認為科技公司的系列視頻對其產生了巨大負面影響,構成網絡侵權,訴至法院。武漢經開區法院認為,科技公司的行為已構成侵害汽車公司名譽權,判決科技公司刪除相關視頻、道歉并賠償相關經濟損失500萬元及維權合理費用4000元。一審宣判后科技公司提起上訴,武漢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名譽是企業賴以生存和發展的重要基礎,加強對企業名譽權等人格權益的司法保護,營造有利于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輿論環境、法治環境,是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應有之義。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不少網絡自媒體通過發布言論、短視頻等形式獲取關注流量,且呈現組織化、商業化趨勢,人民法院以司法裁判厘清網絡言論自由邊界,平衡保護各方利益責無旁貸。本案中,某科技公司沒有汽車維修及測評相關資質,利用拆卸、損毀、破壞標的車輛的方式制作和發布帶有明顯貶損含義的不實測評視頻,獲得網絡流量牟利,視頻報價每條5萬元至15萬元不等,已超出網絡言論自由的邊界和正常輿論批評監督的范疇,行為構成侵害汽車公司名譽權??萍脊緪阂獍l表不實言論誤導消費者,以極低的成本造成汽車公司巨額投入研發的產品市場評價降低,相關產品交易機會減少,給汽車公司帶來巨大經濟損失,嚴重擾亂了汽車市場競爭秩序,理應從嚴從重懲處。本案的裁判結果依法規范了網絡自媒體言論自由邊界,有力維護了企業聲譽,打擊市場不正當競爭行為,推動汽車產業等實體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案例三:以“人格否認”之劍守誠信經營之基

  ——襄陽中院審理的湖北某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訴傅某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湖北某國際貿易公司經股東會決議決定增資,其中股東傅某原有出資25萬元,增資974萬元。傅某通過其個人銀行賬戶向國際貿易公司轉款999萬元,國際貿易公司向傅某出具了《股東投資確認書》。

  2021年5月,國際貿易公司債權人湖北某電氣公司向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傅某在未實際出資的974萬元范圍內對國際貿易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法院經審理查明,傅某個人銀行賬戶原有資金僅萬余元,其出資999萬元均來源于國際貿易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江某的轉賬,江某的資金又來源于國際貿易公司或江某實控公司的轉賬。傅某的出資進入國際貿易公司賬戶后,又被迅速轉入江某或江某實控公司的賬戶,全部出資款項的轉入、轉出形成閉環。襄陽中院認為,傅某不能提供充足證據證實其與江某之間存在真實的借款關系,傅某和江某循環使用同一筆資金增資,違反了公司法人人格獨立的有關規定,該虛假出資行為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2023年2月,襄陽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傅某在未出資的974萬元本息范圍內對國際貿易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嚴守法人財產獨立原則,依法規范股東濫用支配地位的違法行為,維護股東與公司之間財產相互獨立、責任相互分離、產權結構明晰的現代企業結構,是規范民營企業治理結構,弘揚誠實守信經營法治文化的基礎。本案是較為典型的債權人提起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的勝訴案例。襄陽中院依法嚴格審查股東增資資金的真實來源,準確判定股東虛假出資行為,明確虛假出資的法律后果和股東應負的補充賠償責任,既維護了公司利益,又保護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對于規范投資者依法投資,引導民營企業依法、合規、誠信經營,具有示范作用。

  案例四:打“假官司”攤上“真官司”依法嚴懲虛假訴訟

  ——鄂州中院審理的被告人修某某虛假訴訟案

  基本案情

  修某某以湖北某環保公司名義向南京某機電公司采購10套斯凱孚品牌軸承,買賣合同載明假一罰十。到貨后,修某某委托公證處到提貨地點進行現狀保全公證,隨后將軸承取回。在此期間,軸承被人為調換。后修某某申請軸承廠家鑒定軸承真偽,鑒定結論顯示10套軸承中9套系假冒產品。拿到鑒定結論后,修某某以湖北某環保公司名義向鄂城區法院起訴南京某機電公司,要求判令南京某機電公司返還已收貨款,依據假一賠十的約定賠償350萬余元,并賠償其因第三方買賣合同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損失22萬余元。同時,修某某以湖北某環保公司名義與濟南某設備公司簽訂虛假采購合同,并以上述軸承系假冒偽劣產品為由主動向濟南某設備公司支付違約金13萬余元,后濟南某設備公司將款匯至修某某指定的關聯公司。

  鄂城區法院經審理駁回了湖北某環保公司全部訴訟請求,湖北某環保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并申請律師調查令調取證據。鄂州中院經研判發現該案可能存在虛假訴訟嫌疑,不宜由湖北某環保公司單方調查,便迅速趕赴提貨倉庫勘察、向公證處、濟南某設備公司了解情況。調查過程中,湖北某環保公司以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為由提出撤回上訴。鄂州中院經審理認為該案有經濟犯罪嫌疑,裁定撤銷一審民事判決,駁回起訴,同時裁定不準許撤回上訴,并以該案涉嫌虛假訴訟罪向公安部門移交線索。

  2023年4月,鄂城區法院以修某某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宣判后,修某某不服,提出上訴。鄂州中院二審審理后,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言以誠為尺、行以法為度”。近年來,一些當事人為追求非法利益或逃避應負的法律責任,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以捏造的事實、證據進行虛假訴訟,不僅侵害其他市場主體合法權益,而且妨害正常訴訟秩序,損害司法權威和公信力,嚴重破壞了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法治環境。本案中,鄂州中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運用調查核實權抽絲剝繭,通過排查“案中案”發現犯罪線索,讓精心炮制的“假官司”現出原形。民商事審判維護企業合法權益,還誠信企業“清白”;刑事審判打擊虛假訴訟,還市場秩序“清朗”。本案民、刑雙驅,對于促進當事人誠信訴訟,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具有警示教育意義。

  案例五:商業秘密保護前移“竊而未用”亦是犯罪

  ——武漢江岸區法院審理全省首例“獲取型”侵犯商業秘密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某知名技術公司的技術顧問李某(化名)在家中非法進入公司其他研發人員的電子郵箱,擅自下載、打印郵件內的技術秘密文件。2020年5月李某被抓獲,公安機關在其電腦的恢復數據及打印資料中查獲5項技術秘密,案發后該公司緊急更換電子郵箱系統。江岸區法院經審查確定該公司的損失包括技術秘密的合理許可使用費及更換電子郵箱的補救費用共計1355萬元,認定李某以盜竊手段獲取商業秘密,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五十萬元。一審宣判后李某提起上訴,武漢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創新創造,是激發社會原始創新活力和創造潛能,促進新經濟新業態健康發展的前提。本案系湖北省首例“獲取型”侵犯商業秘密罪案件,法院在強化商業秘密司法保護上的做法有一定示范作用。

  一是前移保護防線,送上司法護企“及時雨”。準確認定被告人登錄他人電子郵箱下載、打印技術秘密屬于采用“盜竊”手段獲取商業秘密的行為,嚴厲打擊已非法獲取商業秘密但尚未使用或披露的行為,前移商業秘密保護防線,防止企業損失擴大。

  二是創新多元化查明機制,提升技術事實查明“精準度”。適用多元化技術事實查明機制,組成七人合議庭進行審理,通過召開庭前會議、邀請技術專家出庭、開展專家咨詢 “三步走”程序,充分調查論證涉案技術信息的秘密性、保密性和價值性等專業問題,清晰界定企業技術秘密屬性,精準保護企業商業秘密。

  三是明晰定損方法,樹立商業秘密強保護“風向標”。適用最新司法解釋規定,嚴格審查評估報告,將技術秘密的合理許可使用費和更換電子郵箱的合理補救費用一并計入損失數額,有效解決“竊而未用”商業秘密定損難的問題,提升商業秘密保護強度。

  四是推動鑒定補貼制度落地,降低企業維權“高門檻”。針對實踐中商業秘密侵權類案件鑒定成本過高的問題,法院召集武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區檢察院及市商業秘密領域智庫專家等座談,建議相關部門制定鑒定補貼政策。2023年9月26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采納建議,出臺《武漢市知識產權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切實降低企業維權成本。

  五是助力完善保密體系,筑牢商業秘密保護“防火墻”。案件宣判后,法院對被害單位進行判后答疑,建議企業制定更具體的保密措施,同時重視對保密措施的落實,在發現商業秘密被侵犯后要及時彌補安全漏洞、升級保密系統,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案例六:治罪與治理并重懲治與保護并舉

  ——襄陽谷城縣法院在肖某、陳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一案中探索涉企合規改革

  基本案情

  老河口市某物流公司在當地屬于支柱型民營企業。2021年5月,該物流公司實際控制人肖某授意員工陳某偽造相關文件資料,先后參加2014、2015年湖北省交通運輸廳組織的專家評審,獲得物流資金共計800萬元。肖某、陳某因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被起訴。肖某被羈押后,物流公司多個項目停滯,經營困難,員工失業。2021年5月,谷城縣法院受襄陽中院指定管轄審理該案。經谷城縣法院審慎評估,案發后,肖某、陳某主動投案并自愿認罪認罰,企業主動、全額退繳物流資金,涉案企業符合適用合規監管情形。2022年3月,湖北省檢察院批準對物流公司啟動合規監管;同年6月,兩個月合規考察結束后,物流公司經評議驗收合格。谷城縣法院最終判決對兩名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

  典型意義

  涉企案件合規審查改革是湖北法院積極延伸司法職能,著力從源頭預防和減少企業違法犯罪,推動民營企業在法治軌道上健康發展的有益探索。本案中,谷城縣法院聯合檢察院在案件審判階段開展刑事涉案企業合規審查,給予涉案企業“改過自新、脫胎換骨”的機會,企業最終完成了管理不規范、誠信經營觀念不深入等8項具體問題的整改,同時圍繞合規風險點健全完善了各類合規制度規范、工作流程14項,設立合規風控辦公室、選聘專業法律顧問,重大項目立項時主動咨詢第三方合規機構,與多家知名企業建立了合作關系。企業依法合規、誠實守信經營后,新增資產價值約1.5億,解決當地千余人的就業需求,年納稅額從100萬元增長到300余萬元,企業負責人在湖北省法治民企建設現場交流會上作了交流發言。涉企案件合規審查不是終點,而是起點,人民法院堅持治罪與治理并重,懲治與保護并舉,引導企業守法合規經營,最終達到挽救企業重生、規范行業發展、保障經濟有序運行的目的,助推企業管理規范化、治理法治化。

  案例七:“一把手”出庭應訴實質化解行政爭議

  ——宜昌中院審理的宜昌市某科學研究所訴西陵區人民政府、宜昌市蔬菜產業協會行政協議案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25日,宜昌市某科學研究所與宜昌市蔬菜產業協會就科學研究所所在的51.09畝土地簽訂了國有土地征收補償協議。2014年2月8日,科學研究所與西陵區政府簽訂征地拆遷包干協議,約定土地征收補償總價款為1318余萬元,并就補償款支付期限和逾期付款違約責任進行了約定。其后,因西陵區政府未按期足額支付補償款,科學研究所于2023年2月16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西陵區政府依約支付征收補償余款358萬余元及相應利息,宜昌市蔬菜產業協會承擔連帶責任。

  為妥善處理案涉爭議,宜昌中院庭前向西陵區政府發出《行政機關出庭負責人出庭應訴通知書》,告知出庭負責人在庭審階段就爭議產生的原因以及爭議解決方案發表意見。西陵區政府高度重視,由政府“一把手”到庭應訴。庭審中,西陵區區長積極回應法庭調查以及原告訴求,表示西陵區政府將正視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積極改進,做好溝通協商,妥善解決爭議。庭后,西陵區政府迅速組織召開協調會,各方當事人就責任主體、款項數額、支付期限等具體事宜進行了充分協商并形成備忘錄,約定由市蔬菜協會向科學研究所分期支付補償款本金及違約金共計3769617元。2023年8月16日、18日和9月15日,市蔬菜協會分三期支付完畢涉案款項。最終科學研究所撤回起訴,歷時八年的糾紛得到實質化解。

  典型意義

  行政機關“一把手”出庭應訴,是衡量地方法治政府建設水平的重要標志之一。宜昌中院以“示范引領,機制保障”,加速推動“一把手”出庭應訴常態化,力促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本案中,人民法院一方面在庭前主動與行政機關溝通,協調“一把手”積極到庭應訴,并通過規范庭審流程,將“一把手”當庭發言發聲、回答焦點問題作為重要環節,實現行政首長“就事論事”,對爭議和顧慮作正面回應和直接表態,徹底解決“告官不見官”“出庭不出聲”的行政訴訟困境;另一方面,主動延伸解紛訴訟服務鏈條,提供多元調解平臺,多次組織協調各方交換意見,敦促調解方案落實到位。本案爭議得以妥善、高效化解,充分展現了行政“一把手”出庭應訴的制度優勢和地方政府良好的法治形象,提升了市場主體的法治獲得感,對推進湖北法院行政審判提質增效、爭創一流起到了很好的示范效應。

  案例八:彩云追月覓“知音”輕舟已過萬重山

  ——武漢江岸區法院審結近年首例文旅企業破產重整案

  基本案情

  武漢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文旅公司)是市屬國企和某上市公司共同投資設立的文旅企業,擁有全國首部漂移式多維體驗劇、全國著名旅游演藝精品、武漢城市文化旅游新名片——《知音號》。文旅公司前期投入巨額資金用于劇目創作、場景搭建,每年須支付高額船舶租金、版權使用費、演職人員工資等,運營成本高昂。近三年來,受新冠疫情、長江水文狀況等影響,公司收入大幅下降,債務規模高達近4億元,經營“擱淺”。2023年初,債權人以文旅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明顯喪失清償能力為由,向江岸區法院申請破產重整。

  人民法院經充分評估認為文旅公司具有極高重整價值,依法受理對該公司的重整申請。法院第一時間采取“遴選+搖號”方式選任經驗豐富、實力過硬、責任心強的管理人,督促指導其迅速完成盡職調查,接受破產債權申報并開展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等工作。為確保重整期間《知音號》正常演出,最大程度提升企業價值,法院指導管理人轉換重整模式和工作思路,由外部招募轉向內部盤活,協助企業制定施行各類“降本增效”經營方案,實行“演出業務繼續經營、管理人監督、法院總協調”的債務人自行管理模式。重整期間,文旅公司的經營逐漸回歸正軌,各項收入穩步增長。2023年10月31日,文旅公司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獲得全部表決組全票表決通過。11月23日,江岸區法院依法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并終止重整程序。目前,法院已確認所有無異議債權,按照重整計劃將債轉股后三家債權人的股權劃轉至新股東并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擬現金清償的債務明細及款項已由投資人付至管理人賬戶,其他重整計劃正穩步推進中。

  典型意義

  “高山流水遇知音”的古老傳說始于秀麗的武漢月湖之濱,在代代相因的傳頌中,“知音”情結早已繪入中華民族的精神底色。本案中,人民法院通過破產重整程序,采取保護、救治、復健一體化舉措,幫助“知音號”——這艘長江上的“夢幻游輪”涅槃重生、揚帆起航,讓武漢重新滿懷“知音”熱情,笑迎八方來客。該案也是武漢法院近年來審結的首例文旅企業重整案。

  一是量體裁衣定方案。充分發揮“知音號”在劇目獨創性、行業知名度、市場號召力等方面的優勢,創新實行“演出業務繼續經營、管理人監督、法院總協調”的債務人自行管理模式。根據重整企業出資人一方為國企,另一方為知名上市演出制作公司的特征,搭建國企—民企、債權人—債務人優質平臺,指導管理人與債權人充分溝通、磋商,依法起草了重整計劃草案。通過將文旅公司原出資人權益調整為零,對各項經營性質債權進行精細分類等方式對債權人利益進行調整:職工債權和小額債權以現金形式100%清償,大額債權以債轉股方式獲得全額清償,普通債權采用現金和債轉股、留債等方式獲得最大限度清償。

  二是府院聯動形合力。法院協調有關部門快速解封重整企業僅剩的500余萬元資金,成功化解企業流動性資金危機。官方宣傳機構利用新媒體大力推介品牌項目,稅務機關積極修復企業信用,各職能部門共同扶持保護,將司法活動對企業生產經營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形成強大救助合力。

  三是開源節流控成本。在“開源”方面,抓住旅游市場復蘇機遇,開拓服裝租賃、輕餐飲、網紅咖啡等特色業態提升商業氛圍、豐富游客體驗,將項目打造成強引流、強聚集文化旅游綜合體。在“節流”方面,通過優化人員、減少辦公經費支出等方式,嚴格控制成本。重整期間,“知音號”完成經營收入5937.01萬元,同比增加92%,甚至較2019年同期增加18%,同時通過各項舉措將成本預算降低了26.6%,順利實現自我拯救。

  案例九:“虛擬分割”破僵局府院聯動煥生機

  ——黃石陽新縣法院審理的湖北某房地產公司破產清算案

  基本案情

  2015年,湖北某房地產公司在黃石陽新縣城東新區開發“世紀銘城”項目,后因存在違規建設、違規銷售、“一房多賣”、欠付大量工程款、法定代表人職務侵占等重大問題,房地產公司陷入資不抵債困境。同時,“世紀銘城”項目用地與湖北某置業公司開發的另一個商品房項目用地坐落于同一塊80畝的土地之上,國有土地使用權人為置業公司,置業公司又將該土地使用權抵押給了銀行,且因自身債務問題被多家法院查封。此后一段時間,“世紀銘城”項目因上述原因不斷停工、復工,直至2019年徹底停工,樓盤爛尾,大量購房者、債權人長期信訪,存在嚴重維穩風險。

  2021年1月14日,陽新縣法院依法受理債權人對房地產公司提起的破產清算申請,并指定房地產公司清算組擔任破產管理人。審理過程中,面對“置業公司未按合作協議約定將世紀銘城項目的土地使用權過戶給房地產公司,導致其名下無可供處置的破產財產”的僵局,人民法院先依法認定房地產公司與置業公司之間的合作開發協議有效,判決置業公司配合將世紀銘城項目近30畝土地使用權過戶給房地產公司,確認資產歸屬,再通過府院聯動機制提出法律上進行“虛擬土地分割”方案:將兩家公司的土地使用權證進行分割以鎖定權利人,對整個地塊的經濟技術指標不做調整,仍按原規劃設計一體建設、一體運行、一體驗收。最終,府院聯動會議采納了該方案,并順利為房地產公司辦理了土地使用權證,為購房者、債權人能夠獲得清償奠定了物質基礎。

  面對“如何保障破產財產處置價值最大化”的問題,陽新縣法院一方面著力優化破產財產解封機制,管理人持法院出具的“受理裁定書”和“指定管理人決定書”可直接進行財產解封,無須再辦理解封手續,全力保障管理人高效履職,最終管理人在資產盤活過程中順利找到了非抵押財產,成功清償職工工資債權;另一方面積極爭取黨委政府支持,協調多部門共同參與,召開15次府院聯動專題會議,成功以評估值95.85%、近3億元的評估價格將世紀銘城項目整體出售給陽新縣城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2023年7月10日,陽新縣法院宣告房地產公司破產;7月29日,裁定終結此次破產程序。最終,該案成功清理債務超2.45億元,322戶購房者總計5708萬元購房款全額退還,工程款清償率達到98%,職工債權清償率達到100%,陽新城區近3億元資產徹底盤活。

  典型意義

  房地產企業涉及利益主體眾多、法律關系復雜,妥善處理房企破產帶來的回遷戶、消費者購房人、建筑承建商、小額債權人等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保護問題,是實現“保交樓、保民生、保穩定”目標的重要前提。本案中,陽新縣法院堅持把保障民生放在首位,通過在法律上進行“虛擬土地分割”破解財產處置僵局,保障權利清償的物質基礎,為優化破產財產解封及處置機制提供了多元化經驗;同時,按照“黨委領導、政府主導、法院主審、部門聯動”的工作原則,推動破產府院聯動機制的常態化、實質化運行,保障破產財產處置效率最高化、價值最大化,體現了人民法院堅決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維護一方社會穩定的使命擔當。

  案例十:依法裁判明是非能動執行促共贏

  ——襄陽鐵路運輸法院審理的湖北某鐵路公司訴某木業公司物權保護糾紛案

  基本案情

  天門市某木業公司強占鐵路專用地建廠房,被湖北某鐵路公司起訴至襄陽鐵路運輸法院后,反向鐵路公司提出賠償其鋼構廠房造價損失200余萬元的反訴請求。法院經認真審查證據,深入研判案情后,于2023年3月依法判決木業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返還占用土地,拆除自建廠房,并駁回木業公司反訴請求。案件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生效。

  2023年7月,鐵路公司依生效判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立案前,法院工作人員遠赴木業公司廠區實地摸排,發現木業公司因受疫情等因素影響,生產經營已瀕臨絕境,目前稍有轉機,若強制執行可能隨時激化社會矛盾;鐵路公司則擔心土地即使收回,短期內不開發仍有被他人占用的風險。經反復溝通協調,執行法院向當地政府和雙方當事人提出了“三方共贏”的新思路:引入當地政府代管案涉土地,由鐵路公司與政府簽訂土地代管合同,木業公司作為政府招商引資項目繼續經營,每年通過當地政府向鐵路公司交納管理費。這一方案得到三方一致認可:木業公司得以在案涉土地上繼續經營,力爭度過經營危機;鐵路公司不再擔心案涉土地被非法占用,且在未來需要開發利用時可平穩回收土地;當地政府通過代管土地可增加稅收。2023年8月,鐵路公司撤回執行申請。

  典型意義

  依法平等保護企業合法產權是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司法職能服務保障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根基。本案中,木業公司在未與鐵路公司協商且未經任何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占用鐵路用地建設廠房,并反訴要求鐵路公司賠償其建設損失,行為于法無據。法院的裁判結果對于保護企業合法產權,引導公眾樹立正確價值觀、是非觀具有引導作用和積極意義。但依法裁判不是終點,司法工作還要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統一,“剛強的內心”與“柔軟的身段”相結合,要在團結協作、和諧互促中促進雙贏多贏共贏。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法院充分貫徹能動司法理念,引入當地政府合力化解矛盾糾紛,在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最大限度減少對被執行人生產經營的影響,努力幫助其渡過難關,避免了“執行一個案件、垮掉一個企業”,最終實現三方共贏,達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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