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全省各級行政復議機構圍繞省委省政府“全力以赴拼經濟、搞建設,堅定不移推動高質量發展”決策部署,主動擔當履職,深耕服務大局,先后開展了行政復議服務保障民營經濟專項行動、行政復議服務營商環境三年行動,充分發揮了行政復議廣泛吸收和化解涉企行政爭議的作用。

  為進一步指導全省各級行政復議機構高質量辦理涉企行政復議案件,保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規范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實質性化解涉企行政爭議,省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近期收集整理了一批涉企行政復議典型案例,分批次刊發,為全省各級行政復議機構提供學習和參考。

  案例一

  某蔬菜店不服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案

  【關鍵詞】

  營商環境 行政處罰 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

  【案件基本情況】

  申請人:某蔬菜店

  被申請人: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向復議機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請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

  2023年10月19日,申請人從農戶手中購進韭菜5斤進行銷售,進價2.5元/斤,售價4元/斤;購進二荊條(辣椒)10斤,進價3.5元/斤,售價5元/斤,共盈利22.5元。同日,被申請人會同譜尼測試集團四川有限公司對申請人的該批次二荊條(辣椒)、韭菜進行了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經檢驗該批次韭菜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檢驗該批次二荊條(辣椒)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3年11月15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送達了《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和上述兩份檢驗報告,并再次對申請人的店進行現場檢查,截止當日該批次檢驗不合格的二荊條(辣椒)、韭菜已全部銷售完畢。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復檢要求,對《檢驗報告》結果無異議。被申請人于2023年11月27日立案調查,于2023年12月11日制作并向申請人直接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2023年12月19日,被申請人以申請人銷售抽檢不合格的二荊條(辣椒)、韭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并結合裁量情節,給予申請人警告并罰款人民幣2000元的行政處罰。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依法保障申請人的陳述、申辯權,執法程序不合法,未正確履行市場監管職責。申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且屬于初次違法,在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未造成較大社會危害后果,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應不予行政處罰。

  被申請人答復稱,已依法保障了申請人的陳述申辯權,申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此外也已經認定申請人初次違法,在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未造成較大社會危害后果,將其作為從輕處罰情節,申請人的復議申請于法于理不合,請求維持行政處罰決定。

  【案件辦理情況】

  經全面審查申請人及被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證據材料,認為申請人屬于《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一百零九條第五款規定的“食品小經營店”范疇,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對申請人的違法行為處罰應當適用四川省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執行。申請人的進貨銷售行為,一是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二是違反了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品的規定。被申請人在行政執法中存在下列問題:一是認定事實不清。被申請人在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只認定了申請人銷售重金屬、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品的行為。根據被申請人提交的詢問筆錄以及申請人自認無進貨票據、銷售臺賬、供貨商資質的陳述材料,申請人還存在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而被申請人對該事實認定存在遺漏。二是行政執法程序不完善,未履行責令改正程序。對申請人違法行為,被申請人適用《條例》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依據《條例》規定對該違法行為應當責令改正,但全案證據材料中未見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出責令改正的法律文書,而是徑行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三是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運用不適當。被申請人在行政處罰決定中認定申請人存在初次違法、在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未造成較大社會危害后果的從輕處罰情節。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四條、第十條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二)(三)項以及《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第九條、第六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對申請人適用從輕行政處罰,應當在《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處罰幅度內確定處罰數額,即500+(5000-500)×30% =1850,即在500元以上1850元以內酌定。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給予2000元罰款,與被申請人認定的從輕處罰裁量情節不符。

  復議機構本著定分止爭、規范執法、有錯必糾的原則,從支持和保護廣大個體經營者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的角度出發,采用搭建溝通交流平臺,促進行政機關主動糾錯和擬作出復議決定糾錯兩種思路,積極推進涉市場主體行政爭議的實質性化解。2024年3月6日,復議機構當面聽取了被申請人的意見,并對被申請人在行政執法中存在問題進行了反饋告知,同時就該案處理與被申請人交換了意見。復議機構認為,該案中申請人作為食品小經營店,雖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但其銷售所得的毛利潤只有22.5元,即使在500元以上1850元以內酌定處罰金額,也存在不符過罰相當原則和立法目的問題;同時從行政機關優化營商環境,繁榮市場經濟的角度考慮,該案的處罰金額值得商榷。被申請人在認真聽取復議機構反饋的問題和處理意見后,自行糾正了行政處罰決定。最終,申請人于2024年3月12日主動向復議機構提交了《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書》,表示行政復議所反映問題已得到妥善解決。至此,該起行政爭議得到成功化解。

  【案件評析】

  個體工商戶是我國重要的經營主體,是民營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穩增長、促就業、惠民生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該案中,復議機關從優化營商環境的角度出發,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樹立能動復議理念,用好督促行政機關自行糾錯、行政機關先行化解機制,在發現行政機關存在認定事實不清、行政執法程序不規范、自由裁量權不適當等問題后,采取意見交換的處理方式,讓被申請人主動認識到執法問題,并主動糾錯,不僅達到了迅速解決糾紛,有效緩解對抗,節約司法資源、督促行政機關自查不足的目的,還起到了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作用,同時也有效營造了讓個體工商戶等市場經營主體“走得穩”“行得遠”“做得強”法治化營商環境。

  案例二

  某文化投資有限公司不服某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案件

  【關鍵詞】

  營商環境 行政執法 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

  【案件基本情況】

  申請人:某文化投資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某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2022年5月20日,被申請人在執法過程中針對申請人未取得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某市城市戶外廣告定點登記證,擅自在某商圈設置了4塊大型戶外廣告牌和2塊LED顯示屏的行為,作出并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某市城管責改〔2022〕第4006號),要求申請人在5日內改正違法行為,即到行政主管部門完善相關審批手續,如無法完善相關審批手續,立即拆除。2022年5月25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關于辦理戶外廣告牌審批手續的報告》,表明因土地手續等問題,涉案項目仍處于手續不完善狀態,無法提供被申請人所需的相關審批材料。2022年5月27日,被申請人予以立案。

  2022年9月30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某市城管罰告〔2022〕第48號)。2022年10月8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申辯書》,對其多次申請設置戶外廣告許可未獲審批、涉案項目的特殊性以及行政處罰畸重等情況進行說明,希望能免除處罰。2023年1月13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答復,對申請人申辯意見不予采納,并于同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某市城管罰〔2023〕第1號),對申請人作出罰款4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申請人因不服該《行政處罰決定書》,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在復議機關積極調解下,最終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達成和解,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行政復議終止。

  【案件辦理情況】

  經復議審理,認定本案有兩個爭議焦點:一是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程序是否合法。二是被申請人作出的決定內容是否合法。

  關于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程序是否合法問題。被申請人于2022年5月27日對申請人涉嫌未經批準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行為予以立案,經調查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并于2023年1月13日作出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條“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規定,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已經超過上述90天的法定期限。同時,本案中被申請人無法提供其進行現場檢查時的陪同人員,以及接收調查通知、行政處罰前告知、申辯答復、行政處罰決定等文書的人員具有申請人授權的證據。但證據顯示:申請人已對現場檢查拍攝的案涉廣告照片進行蓋章確認,并委托人員到被申請人處接受調查,針對行政處罰前告知進行陳述、申辯,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說明相關人員在收到上述文書后,均及時轉呈申請人,申請人的相應權利得到保障,故復議機關認為被申請人行政處罰決定程序違法。

  關于被申請人作出的決定內容是否合法問題。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及《某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對未經批準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行為,應當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罰款,故在具體行政處罰決定中,責令與罰款內容應一并體現。申請人在某商圈設置的6塊廣告牌均屬于大型戶外廣告,且均未取得相關批準手續,于2023年5月20日調查時就被責令限期改正,但其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被申請人將其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作為認定其違法行為較重的依據,僅對申請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未同時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針對上述爭議,復議機關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了解到申請人未辦理廣告定點登記證系因歷史遺留問題,導致涉案項目仍處于手續不完善狀態,無法辦理有關證件,并無主觀故意。而后申請人對廣告載體進行了安全檢測,證明其廣告牌均符合安全要求。在復議機關的推動下,被申請人采納了復議機關提議,對申請人的行政處罰金額進行了減免。雙方達成和解,申請人于2023年6月8日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程序終止。

  【案例評析】

  招牌廣告是一個城市的外觀與風貌,其設置必須符合法定的許可程序與安全標準。行政執法機關在整治過程當中,往往面對的是廣告招牌放置許久無人處理,證件因客觀原因無法審批,執法爭議影響城市營商環境等疑難雜癥。這不僅需要行政執法機關在程序中拉直法律的準繩,也需要積極調和政府公共利益與市場主體利益之間的關系,為企業發展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

  本案中,申請人不符合法律規定擅自設置廣告牌,其違法行為應當受到處罰與規制。但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的過程中,存在的程序不合法或有瑕疵、處罰決定內容不完備、未綜合考量客觀情況等問題,也需要予以更正。在實施行政處罰時,要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充分考慮違法行為人的實際狀況、主觀過錯以及客觀現實,處罰措施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復議機關從程序與實體兩個方面綜合考量后,積極搭建行政爭議化解平臺,向雙方釋法明理,實質性化解了行政爭議,切實實現“案結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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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wuwenf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