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常德經濟技術開發區、柳葉湖旅游度假區、西湖管理區、西洞庭管理區管委會,市直和中央、省駐常有關單位:
《常德市政府數據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6月26日
常德市政府數據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數據資源管理,規范數據共享行為,促進數據資源開發和利用,優化數據資源配置,有效支撐業務協同,推動大數據對政府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的創新帶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范圍內各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群團組織(以下統稱各單位)之間數據資源的共享活動。
通過政府數據資源公開共享,引導企業等主動采集并開放數據。
第三條 本辦法中有關術語定義如下:
?。ㄒ唬┱當祿Y源指各單位在工作過程中收集、整理、更新和維護的各種業務數據的集合。包括各單位為履行政務職能而采集、加工、使用的數據資源,各單位在辦理業務和事項過程中產生和生成的數據資源,以及各單位直接管理的數據資源等。
?。ǘ┱當祿Y源共享平臺(以下簡稱共享平臺)是由市電子政務部門負責統一建設和管理,為各單位提供數據共享的技術支撐平臺。
?。ㄈ┱當祿Y源目錄是按照一定格式和標準,滿足基本信息項元數據要求,對各單位的數據資源基本屬性進行描述和組織管理的條目,是數據共享的基礎。
?。ㄋ模祿蚕硎侵父鲉挝灰蚵男新氊熓褂闷渌麊挝粩祿Y源,以及為其他單位履行職責提供本單位數據資源的行為。
?。ㄎ澹┗A數據資源庫是指具有基礎性、基準性、標識性和穩定性等特征的數據資源庫,包括人口、法人、空間地理、宏觀經濟和房屋等基礎數據資源庫。
?。┲黝}數據資源庫是指與社會經濟發展特定主題密切相關的,基于業務形成的數據資源庫,包括社會信用、市場監管等主題數據資源庫。
?。ㄆ撸I務數據資源庫是指各單位自己管理的,與業務應用系統緊密結合的數據資源庫,包括社會保障、衛生醫療等業務數據資源庫。
第四條 數據共享應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蚕頌樵瓌t、不共享為例外。除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能共享的情況外,各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采集和生成的數據應無條件提供共享。
?。ǘ┬枨髮?,無償使用。因工作原因需使用共享數據的單位(以下稱使用單位)提出共享需求,掌握共享數據的單位(以下稱提供單位)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應及時響應并無償提供共享服務。
?。ㄈ┙y一標準,統籌建設。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相關數據標準建立全市統一的標準規范,并進行政府數據資源的采集、存儲、交換和共享工作,統籌建設全市數據共享的目錄體系和交換體系。
?。ㄋ模┙C制,保障安全。各單位應建立共享數據使用的安全保障機制,加強共享數據使用全過程的監督管理,確保共享數據安全。
第五條 電子政務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數據共享工作,組織各單位編制政府數據資源目錄。
質監部門配合電子政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籌制定政府數據資源相關標準規范,為標準規范的制定提供技術支撐。
檔案部門負責制定政府數據資源歸檔的相關制度和標準,指導電子檔案歸檔工作。
各單位負責本單位與共享平臺的聯通,向共享平臺提供共享數據,按本辦法規定使用共享數據。
第六條 各單位主要領導為本單位數據共享工作第一責任人。各單位應明確具體負責部門和專門的工作人員,從人力、物力和財力上給予充分保障。
各單位應加強基于數據共享的業務流程再造和優化,創新社會管理和服務模式,提高信息化條件下社會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
第七條 智慧常德建設專項資金優先滿足共享數據信息系統建設。市、縣兩級財政部門應加強數據共享工作的經費保障。
第八條 智慧常德建設項目應嚴格按照本辦法在項目立項、評審、驗收等環節,切實落實數據共享有關要求,對于不支持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的項目,項目管理部門將不予立項、審批和驗收。
第二章 目錄管理
第九條 政府數據資源分為共享數據和不予共享數據兩類??晒└鲉挝还蚕硎褂玫恼當祿Y源稱為共享數據,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能共享使用的政府數據資源稱為不予共享數據。
第十條 各單位應按照目錄體系的相關標準規范,通過共享平臺目錄管理系統編制本單位的數據資源目錄,包括數據名稱、編碼格式、共享類別、提供單位、更新時限等,形成全市政府數據資源目錄,由市電子政務部門統一發布。
各單位對本單位發布的數據資源目錄應及時動態更新。
第十一條 各單位根據職責和履職需要,對全市政府數據資源目錄中數據有使用需要的,向同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共享需求,審核通過后,由市電子政務部門列入全市政府數據資源共享目錄。
第十二條 各單位對全市政府數據資源目錄中的不予共享類數據有使用需求的,向同級電子政務部門提出申請。電子政務部門收到申請后會同相關部門組織論證和審核。經審核,對可以共享的數據由提供單位將數據屬性變更為共享類數據,并由市電子政務部門列入全市政府數據資源共享目錄;對依法不予共享的數據列入不予共享數據目錄,并通過共享平臺予以公布。
第十三條 列入不予共享目錄的數據,當所依據的法律或政策發生變化可以共享的,提供單位應主動將相關數據調整為共享類數據,并通知電子政務部門將相關數據從不予共享數據目錄中刪除。
各單位對不予共享的數據提出異議的,由電子政務部門啟動審核程序。
第三章 數據采集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按照“一數一源、多元校核、動態更新”的原則進行數據采集。采集和生成的數據資源應符合相關標準規范要求,以電子化形式記錄和存儲,并加快對傳統載體保存的公文、檔案、資料等數據資源的數字化改造進程。
各單位應充分利用共享數據。凡是共享平臺可以獲取的共享數據,各單位不得重復采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基礎數據資源庫和主題數據資源庫建設由市電子政務部門牽頭,統籌規劃,各相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具體實施,并通過共享平臺提供共享服務。
業務數據資源庫由業務部門按照統一規范標準,根據履行職責需要進行建設,并通過共享平臺提供共享服務。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建立數據采集、入庫和更新的管理制度,加強采集和生成數據的質量管理,確保本單位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和時效性。
第十七條 列入全市政府數據資源共享目錄的數據,屬于基礎數據資源庫和主題數據資源庫的,由同級電子政務部門直接提供共享使用;屬于各單位業務數據資源庫的,由同級電子政務部門通知提供單位,提供單位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共享平臺提供共享數據;電子政務部門通過共享平臺及時監控各單位共享數據提供情況。
第十八條 提供單位將共享數據提交到共享平臺后,由共享平臺技術支撐單位負責為提出需求的單位開通使用。
各單位之間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數據共享必須通過共享平臺實現,不得另行建設用于數據交換的接口或系統,避免重復建設。
第四章 共享應用
第十九條 按照“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提供單位應保障共享數據的質量,確保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確保提供給共享平臺的數據與本單位業務數據資源庫數據的一致性。
第二十條 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使用單位應按照本單位職責合理使用共享數據,并加強共享數據使用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各單位應當承擔共享數據的安全保密責任。各單位從共享平臺獲取的數據,只能用于本單位履行職責,不得用于商業目的,不得向社會發布、向第三方提供或以其他形式直接公開。
第二十一條 按照“誰運行,誰負責”的原則,共享平臺技術支撐單位應保證共享平臺的穩定運行,確保共享數據在傳輸過程中的完整性,對共享平臺運行進行有效監控。
第二十二條 使用單位在使用共享數據過程中發現數據不準確等問題應及時向同級電子政務部門反饋。電子政務部門應會同提供單位及時核實,數據確有錯誤的,提供單位應當予以糾正。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應充分利用共享數據,為社會公眾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包括業務協同、同城通辦、主動服務、就近辦理等。凡是可以從共享平臺獲取的數據,如證照、審批結果等,不得要求公眾和企業等服務對象在辦事過程中提供除身份證明以外的其他原件。
各單位應對現行管理制度和規范性文件中與本辦法不相適應的條款進行修訂,消除數據共享應用的制度障礙。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應加強數據資源的開發利用,通過數據挖掘和大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提高政府決策、管理和服務的科學性和預見性。
第五章 安全保密
第二十五條 市電子政務部門會同保密、檔案、公安、國安等部門制定數據資源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數據資源安全管理的應急處理和災難恢復機制,制定和落實事故應急響應和支援處理措施,建立平臺身份認證機制、存取訪問控制機制和信息審計跟蹤、容災備份等機制。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應建立共享數據的使用管理制度,加強對共享數據的安全管理,根據職責和工作需要進行授權管理,對使用共享數據的具體用途、使用人員、批準人員、數據內容、獲取時間、獲取方式和介質類型等數據進行記錄和監管。
各單位應加強保密意識,對涉及國家秘密的數據不得在共享平臺上發布和交換。市保密部門應會同國安等部門對共享平臺的數據內容是否涉密進行定期檢查或抽查。
各單位接入共享平臺的信息系統需通過專業機構的信息安全測評,確保接入共享平臺的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六章 監督考核
第二十七條 電子政務部門應建立考核機制,按職責分工負責對數據資源共享工作進行考核評估。
第二十八條 電子政務部門對數據資源共享工作實行全過程監督,采取日常督導與年底考核相結合的方式,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數據資源共享工作檢查,對各單位提供數據的數量、質量、更新時效和使用情況進行評估,并公布評估結果和改進意見。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數據資源共享工作程序、管理制度以及相應的責任追究制度,指定專人負責數據資源共享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各單位應每年向同級電子政務部門報送本單位提供和使用共享數據的情況。市電子政務部門根據各單位的情況,每年發布常德市政府數據資源共享報告。
第三十一條 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單位可向同級電子政務部門投訴。電子政務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書面反饋處理結果。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電子政務部門通知整改;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完成整改且情節嚴重的,由有管理權限的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窗匆缶幹苹蚋卤締挝粩祿Y源目錄的;
?。ǘo故拒絕或拖延提供本單位可共享數據的;
?。ㄈ┪窗匆幎〞r限更新本單位數據資源的;
?。ㄋ模┛赏ㄟ^共享平臺獲取證照、審批結果等共享數據,仍要求服務對象提供原件的;
?。ㄎ澹┫蚬蚕砥脚_提供的數據和本單位業務數據資源庫不一致的,或提供的數據不符合有關規范無法使用的;
?。┻`反規定使用共享數據或擅自擴大使用范圍的;
?。ㄆ撸┢渌`反本辦法應當追究責任的。
第三十三條 違反規定使用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數據資源,或者造成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泄漏的,由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電子政務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7月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