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優化發展環境的意見》(宜發〔2014〕12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完善我市行政審批“一站式”服務,提高行政服務效率,經市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落實行政審批集中辦理

  1.各行政審批職能部門嚴格對照《宜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級行政審批事項清理結果的通知》(宜府發〔2012〕19號)及近年市政府關于行政審批項目承接、下放、取消的文件,清理本部門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確保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100%進入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窗口或部門辦事大廳受理和審批;未列為保留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但有法律法規或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等設立依據的登記、備案、年檢、監制、認定、審定等涉及企業、群眾的行政管理事項,必須報市審改辦審定后納入窗口或部門辦事大廳辦理;所有行政審批事項必須納入全省網上審批系統辦理,接受電子監察系統監督;所有行政審批事項項目名稱、依據、收費標準、審批條件、程序、時限和結果等必須在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窗口或部門辦事大廳公示。

  2.嚴格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行政審批“兩集中、兩到位”的要求,對行政服務科(窗口)充分授權。對審批標準清晰、界限清楚,且不需現場勘查、專家評審、技術論證、公眾聽證等特殊環節的行政審批事項,確保100%授權窗口直接辦理;對確需相關業務科室參與的行政審批事項,由行政服務科(窗口)牽頭組織,相關業務科室支持配合,徹底杜絕“兩邊辦、兩邊跑”。

  二、提升行政審批效率

  1.各行政審批職能部門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清查行政審批條件,確保無增設審批條件、無高于法律法規規定審批條件、無把事后監管的內容列為事前審批內容的情況;根據簡政放權的要求,對不符合當前形勢的有關規定提出改進意見和辦法;各行業主管部門對照行業法律法規清理由本部門制定的涉及市場主體資格、市場準入條件等審批的文件,高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條款必須停止執行。

  2.各行政審批職能部門要全面梳理行政審批前置條件,確保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前置審批條件100%取消;能調整到事后審批或批后監管的前置審批全部調整到事后審批或事后監管,力爭前置審批條件減少50%以上。

  3.各行政審批職能部門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清查行政審批所需申報材料情況,法律法規無明確要求的申報材料一律取消,力爭在原有基礎上申報材料減少10%以上;國家有強制標準且法律法規未明確要求需中介評估評價報告書等資料的審批事項,不得強制要求審批申請人提供相關資料。

  4.對于法律法規未明確具體審批標準的行政審批事項,行政審批職能部門必須依據“非禁即可”、“寬進嚴管”的原則制定具體審批標準,并經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執行。

  5.嚴格執行“部門圍繞窗口轉、窗口圍繞群眾轉”,確保所有行政審批事項集中在窗口辦理達100%;嚴格執行“一律由窗口受理、一律在窗口審批、一律由窗口提交單位領導研究、一律由窗口辦結出證”,進一步優化行政審批程序,力爭審批環節再減少10%以上,即辦件比率達70%。

  6.創新審批服務模式,全面推行并聯審批、網上審批,減少流轉環節和時間,大力推行延時、預約、上門服務及非工作日值班制度,爭取平均承諾辦理時限再壓縮10%。

  三、規范行政審批主體資格

  各行政審批職能部門派駐窗口或部門辦事大廳從事行政審批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行政執法資格并辦理行政執法證,凡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不得在窗口或部門辦事大廳從事行政審批工作。

  四、落實行政審批權限下放

  檢查行政審批權限的歸位情況,對法律法規賦予縣級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審批權限一律歸位縣級行政主管部門;對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已明確下放到縣級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審批權限要及時下放到位。

  以上工作各行政審批職能部門要認真配合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落實到位。對存在的問題,必須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各項工作今年9月底前要落實整改到位,對不按要求落實相關工作的行政審批職能部門,將按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優化發展環境的意見》(宜發〔2014〕2號)的規定嚴肅處理。10月1日前,由市監察局負責,會同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開展一次專項督察,并將督察結果報市政府。

  201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