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市政府正在進行《上海市公共數據和一網通辦管理辦法》的制定工作。建立統一的公共數據平臺,全面實現政務服務“一網通辦”,是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切實提升群眾和企業獲得感的重要舉措?,F將《上海市公共數據和一網通辦管理辦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希望市民和各有關單位就相關內容提出意見、建議。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市民和各有關單位可以將書面意見直接寄送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也可以發送電子郵件。

  來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號,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經濟法規處,郵編:200003

  電子郵件地址:fzbjjc@shanghai.gov.cn

  二、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8年9月3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8年8月31日

上海市公共數據和一網通辦管理辦法

(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促進本市公共數據資源整合和利用,推進政務服務“一網通辦”等電子政務發展,加快智慧政府建設,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和“一網通辦”等電子政務的規劃、建設、運維、應用、安全保障和監督考核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申請公開公共數據所承載的政府信息,適用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涉及國家秘密的公共數據管理按照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數據,是指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依法履職過程中采集和產生的各類數據資源。

  本辦法所稱的“一網通辦”,是指依托線上平臺和線下窗口,通過數據整合共享、流程優化再造、線上線下集成融合,實現到政府辦事線上一個總門戶、一次登錄、全網通辦,線下只進一扇門、最多跑一次。

  本辦法所稱的電子政務,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運用網絡信息技術,創新管理方式,加強政民互動,優化工作流程,推進公共數據開發應用,提供規范、高效、透明、優質的政務服務,提升政府管理效率和公共服務水平的活動。

  第四條(管理原則)

  本市公共數據和“一網通辦”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集約建設、匯聚整合、共享開放、有效應用、精準服務、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職責分工)

  市政府辦公廳是本市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統籌規劃、協調推進、指導監督全市公共數據和“一網通辦”工作。市大數據中心具體承擔本市公共數據歸集、整合、共享、開放、應用管理,組織實施“一網通辦”工作。

  市經濟信息化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推進公共數據開放,指導推進公共數據標準體系建設、數據開發應用和產業發展。

  市其他行政機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公共數據和“一網通辦”等有關工作。

  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推進、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管理和“一網通辦”工作。

  第六條(標準化建設)

  本市加強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管理的標準化體系建設,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充分運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健全完善公共數據采集、歸集、整合、共享、開放、質量、安全等基礎性、通用性地方標準和“一網通辦”地方標準,促進公共數據和“一網通辦”規范化管理。

  第七條(長三角一體化)

  本市立足長三角一體化戰略目標,推進公共數據與電子政務管理工作,實現本市與國家、本市與長三角其他省市各項業務、平臺貫通融合,相關政策、管理、服務、技術等標準統一,資源共享、服務協同。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發展規劃)

  市政府辦公廳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市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發展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

  區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級發展規劃,制定本轄區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發展規劃,報市政府辦公廳備案并組織實施。

  第九條(項目管理制度)

  市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財政、電子政務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項目立項審批、政府采購、建設實施、運營維護、績效評價、安全保障等管理制度。市、區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加強工作的并聯管理。

  電子政務項目管理應當適應快速迭代的應用開發模式,積極采用購買服務的項目建設方式,將數據服務、網絡服務和政務云服務等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第十條(基礎設施)

  本市加強市區兩級基礎設施的統籌規劃和統一管理,推進電子政務網絡、電子政務云、大數據資源平臺、電子政務災難備份中心等基礎設施共建共用。

  市大數據中心負責市級電子政務外網、電子政務云、大數據資源平臺和全市統一的電子政務災難備份中心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區主管部門負責本區電子政務外網、電子政務云、大數據資源分平臺的建設和運行管理。

  第十一條(電子政務網絡建設要求)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不得新建業務專網。對已經建成的業務專網應當分類并入本市電子政務網絡。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能并入或者確需新建的,應當征求同級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意見,做好與現有基礎設施的協調對接。

  第十二條(電子政務云建設要求)

  行政機關的非涉密信息系統應當依托市、區兩級電子政務云進行建設和部署,已經建設的信息系統應當遷移至市、區兩級電子政務云。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不得新建、擴建、改建獨立的數據中心機房,現有獨立的數據中心機房應當依托市、區兩級電子政務云進行整合。

  第十三條(大數據資源平臺建設要求)

  行政機關應當依托市大數據資源平臺和區大數據資源分平臺,實現數據整合、共享、開放等環節的統一管理,原則上不得新建跨部門、跨層級的數據資源平臺。

  區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區大數據資源分平臺,與市大數據資源平臺對接,接受公共數據資源的統一管理,并承接公共數據資源在本區的落地應用。

  第十四條(政務信息系統整合)

  行政機關應當定期清理與實際業務流程長期脫節、功能可被其他系統替代以及使用范圍小、頻度低的信息系統,將分散、獨立的部門內部信息系統進行整合。

  未充分利用電子政務基礎設施,無法實現與本市大數據資源平臺互聯互通、信息共享、業務協同的信息系統,原則上不再批準建設。對于未按照要求進行系統整合和數據對接的信息化項目,原則上不再撥付運維經費。

  第三章  一網通辦

  第十五條(目標要求)

  本市實現政務服務從政府供給導向到群眾需求導向轉變,建設“一網通辦”服務體系和運作機制,加快建成整體協同、高效運行、精準服務、科學管理的智慧政府。

  第十六條(政務服務事項清單和辦事指南)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編制本部門政務服務事項清單和辦事指南,由市審批改革部門審核并通過“一網通辦”總門戶發布。政務服務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進行更新。

  政務服務事項清單應當按照國家要求,確保同一政務服務事項名稱、編碼、依據、類型等基本要素在不同層級、不同區域相統一。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應當確保線上與線下標準統一,內容完整、準確、全面。

  第十七條(業務流程再造)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整合內部業務流程與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業務流程,全面優化政務服務事項網上申請、審查、決定、送達等環節,實行跨部門事項一窗綜合受理、多方協同辦理,減少審批環節、審批時間、申請材料和行政相對人跑動次數。

  對行政相對人已經提交并能夠通過信息化手段調取的材料,或者能夠通過數據互認共享手段獲取的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的證明材料,不得要求行政相對人重復提交。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公布“最多跑一次”政務服務事項清單,包含事項名稱、申請材料、辦事流程、辦理時限等。行政相對人選擇通過網上身份認證、線上支付、物流快遞等方式辦理業務的,不得強制要求行政相對人到現場辦理。對于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律規定的,確保從受理申請到取得辦理結果只需一次上門或者零上門。

  第十八條(全流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

  全流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在線政務服務平臺)以中國上海門戶網站為總門戶,政務服務事項應當全部納入在線政務服務平臺辦理,實現申請、受理、審查、決定、證照制作、決定公開、收費、咨詢等全流程在線辦理。

  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實行統一身份認證,為行政相對人提供多源實名認證渠道,實現一次認證,全網通辦;實行統一總客服,處理行政相對人提出的各類政務服務咨詢、投訴和建議。

  在線服務平臺應當接入第三方支付渠道,實現政務服務費用在線繳納,并為行政相對人提供材料遞交、結果反饋等快遞服務。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將本機構政務服務業務系統和數據與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對接,實現互聯共享。

  第十九條(線上線下集成融合)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依托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推進線上線下深度融合,做到線上線下統一服務標準、統一辦理平臺。政務服務事項清單、辦事指南、辦理狀態等信息應當通過在線政務服務平臺、移動終端、實體大廳、政府網站和第三方互聯網入口等服務渠道發布。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通過線下服務窗口提供的個人服務事項,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受眾面較小的事項外,應當實現全市范圍內跨街鎮窗口受理申請材料,方便行政相對人就近辦理。

  行政相對人可以通過線上或者線下的方式提出辦事申請,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限定申請方式。行政相對人選擇線上申請的,合法有效且能夠識別身份的電子申請材料與紙質申請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法規明確要求紙質材料外,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不得要求再提供紙質材料。

  第二十條(電子簽名、電子印章)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規定的可靠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采納和認可。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使用統一的電子印章系統開展電子簽章活動,加蓋電子印章的電子材料合法有效。電子印章的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電子證照)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使用統一的電子證照系統向行政相對人發放電子證照,電子證照與紙質證照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為法定辦事依據和歸檔材料。電子證照的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電子檔案)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公共管理和服務過程中產生的電子文件歸檔管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可以單獨采用電子歸檔形式,真實、完整、安全、可用的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電子檔案的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公共數據采集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數據集中統一管理)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履職過程中獲取的公共數據資源由市大數據中心按照應用需求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第二十四條(資源目錄)

  本市對公共數據資源實行統一目錄管理,市大數據中心負責制定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管理制度和目錄編制標準。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法定職責以及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本機構采集、生成的公共數據資源進行梳理,形成數據責任清單、需求清單和負面清單,開展本機構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編制、動態更新等管理工作。市大數據中心對各機構的公共數據資源目錄進行匯聚、審核后形成本市公共數據資源目錄。

  第二十五條(數據采集原則與方式)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遵循合法、必要、適度的原則,在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的范圍內采集公共數據。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可以依據本機構法定職責直接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采集有關數據,也可以通過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協商方式采集有關數據。

  第二十六條(被采集人的權利義務)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按照法定范圍和程序,采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公共數據,被采集人應當配合。

  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責,需要采集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數據的,應當取得被采集人的同意。

  第二十七條(數據采集確認規范)

  公共數據采集應當按照一數一源、一源多用的要求,實現全市公共數據的一次采集、共享使用??梢酝ㄟ^共享方式獲得公共數據的,不得通過其他方式重復采集。

  市政府辦公廳依據各部門法定職責對各項公共數據明確相應的市級責任部門。

  市級責任部門應當對其負責確認的公共數據制定相應的采集規范和數據標準,并按照多源校核、動態更新的原則進行確認。

  第二十八條(數據歸集)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依托市大數據資源平臺,實現公共數據資源的統一歸集和集中存儲。

  第二十九條(數據整合)

  市級責任部門應當對其負責確認的公共數據開展數據治理,并匯聚形成本部門數據資源池。

  市大數據中心應當通過市大數據資源平臺對各市級責任部門的數據資源進行整合,形成集中統一管理的人口、法人、空間、電子證照等基礎數據庫和若干主題數據庫。

  區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區大數據資源分平臺,將本區歸集的公共數據分級分類匯聚到市大數據資源平臺,并承接市大數據資源平臺數據的落地應用。

  第三十條(數據質量管理)

  公共數據質量責任遵循“誰采集、誰負責”的原則。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采集規范和數據標準采集公共數據,確保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

  市大數據中心負責對公共數據質量進行監管,對公共數據數量、質量、歸集、更新等進行實時監測和全面評價,實現數據狀態可感知、數據使用可追溯、安全責任可落實。

  第五章  公共數據共享和開放

  第三十一條(數據共享交換方式)

  市大數據中心應當依托市大數據資源平臺,建設統一的數據共享交換子平臺,通過市、區兩級部署,實現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之間的數據交換共享。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之間不得新建共享交換通道;已經建立共享交換通道的,應當進行整合。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采用請求響應的調用服務方式使用共享公共數據;采用拷貝數據或者其他調用服務方式的,應當征得同級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三十二條(數據共享規則)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之間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無償共享公共數據。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不得拒絕其他機構提出的共享要求。市、區各級政務部門通過共享獲得的公共數據,應當用于本部門履行職責需要,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第三十三條(數據分類共享)

  公共數據資源目錄中的數據按照共享屬性分為無條件共享類、授權共享類和非共享類。列入授權共享類和非共享類公共數據范圍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提供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依據。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因履行職責需要,要求使用無條件共享類公共數據的,應當無條件開通相應訪問權限。要求使用授權共享類公共數據的,由市政府辦公廳會同數據提供部門進行審核;經審核同意的,開通相應訪問權限。

  第三十四條(應用場景授權)

  市大數據中心應當根據“一網通辦”、城市精細化管理、社會智能化治理等需要,按照關聯和最小夠用原則,以具體管理和服務事項的數據應用需求為基礎,明確數據共享的應用場景,建立以應用場景為基礎的數據共享授權機制。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的數據應用需求符合應用場景的,可直接獲得授權,使用共享數據。

  第三十五條(數據開放要求)

  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應當以需求為導向,遵循統一標準、便捷高效、安全可控的原則,有序推進面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公共數據以可機讀標準格式開放。

  市大數據中心應當依托市大數據資源平臺建設公共數據開放子平臺,實現公共數據向社會統一開放。

  第三十六條(數據分類開放)

  公共數據資源目錄中的數據按照開放屬性分為無條件開放類、有條件開放類和非開放類。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開放的,列入非開放類;對數據安全和處理能力要求較高、實時性強或者需持續獲取的公共數據,列入有條件開放類;其他數據列入無條件開放類。

  對無條件開放類的公共數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通過開放子平臺主動向社會開放。

  對有條件開放類的公共數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對數據請求進行審核后,通過開放子平臺以接口等方式開放。

  第三十七條(數據開放清單)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及地方相關標準,根據公共數據資源目錄制定本機構數據開放清單,向社會公布,并動態更新。通過共享、購買、協商等方式獲取的數據不納入本機構數據開放清單。

  與民生緊密相關、社會迫切需要、商業增值潛力顯著的高價值公共數據應當優先開放。

  第三十八條(開放數據利用)

  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應當對全市公共數據開放工作和應用成效進行定期評估,并結合全市大數據應用和產業發展,通過產業政策引導、社會資本引入等方式,推動社會主體對開放數據的創新應用和價值挖掘。

  第六章  安全管理與權益保護

  第三十九條(主管部門安全管理職責)

  市政府辦公廳和區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本級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安全規劃,建立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安全體系和標準規范,制定并督促落實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安全管理制度,協調處理重大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安全事件。

  第四十條(網絡安全部門管理職責)

  市網信部門應當指導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建立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加強網絡安全保障工作,推進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網絡安全保護工作。

  第四十一條(市大數據中心安全管理職責)

  市大數據中心應當實施電子政務外網、電子政務云、大數據資源平臺、電子政務災難備份中心安全管理,建立并實施公共數據管控體系和公共數據安全認證機制,定期開展重要應用系統和公共數據資源安全等級測評、風險評估和應急演練。

  第四十二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安全管理職責)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設置或者確定專門安全管理機構,確定安全管理責任人,加強對相關人員的安全管理,強化系統安全防護,定期組織開展系統的安全測評和風險評估,保障信息系統安全。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公共數據分類分級安全保護、風險評估、日常監控等管理制度;健全公共數據共享和開放的保密審查等安全審查機制;開展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安全檢查。

  第四十三條(災難備份)

  市政府辦公廳、市網信部門應當制定本市電子政務災難備份分類分級評價與管理制度。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管理制度,對數據和應用進行備份保護。

  第四十四條(應急管理)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制定有關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安全事件的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發生危害網絡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應急措施降低損害程度,防止事故擴大,保存相關記錄,并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五條(人員管理)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崗位人員管理制度,明確重要崗位人員安全責任和要求,并定期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第四十六條(被采集人權益保護)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采集、共享和開放公共數據,不得損害被采集人的合法權益。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信息系統加密、訪問認證等安全防護措施,加強數據采集、存儲、處理、使用和披露等全過程的身份鑒別、授權管理和安全保障,防止被采集人信息泄露或者被非法獲取。

  第四十七條(異議處理機制)

  被采集人認為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采集、開放的數據存在錯誤、遺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等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市大數據中心提出異議,市大數據中心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一個工作日內進行異議標注,并作以下處理:

 ?。ㄒ唬儆谑写髷祿行母秶?,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的兩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更正的決定;

 ?。ǘ儆谑屑壺熑尾块T更正范圍的,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的兩個工作日內轉交該部門辦理,該部門應當在收到轉交的異議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與提供該數據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進行核實,作出是否更正的決定并告知市大數據中心,市大數據中心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異議提出人。

  第七章  監督考核

  第四十八條(加強日常監督)

  市政府辦公廳、市大數據中心和區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隨機抽查、模擬辦事、電子督查等方式對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的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工作進行日常監督;對于發現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開展督查整改。

  第四十九條(開展績效考核)

  市政府辦公廳應當組織制定年度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管理考核方案,充分運用12345市民服務熱線績效數據,對市、區兩級行政機關開展年度工作績效考核??己私Y果納入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績效考核,并作為下一年度電子政務項目審批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五十條(引入第三方評估)

  市政府辦公廳、市經濟信息化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圍繞網上政務服務能力、公共數據質量、共享開放程度、電子政務云服務質量等方面,對本市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工作定期開展調查評估。

  第五十一條(暢通社會評價與投訴渠道)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在門戶網站上建立政務服務效果評價機制,設立網上曝光糾錯、互動問答、評價分享相關欄目,暢通線上投訴舉報渠道。收到投訴舉報的機構,應當自受理投訴舉報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五十二條(盡職免責)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采集、共享和開放公共數據資源,創新網上政務服務方式,提升政務服務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盡職履責過程中出現失誤,但決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勤勉盡責、未謀取單位和個人利益的,不追究有關行政責任。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指引條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機構、組織、個人從事攻擊、侵入、干擾、破壞等危害本市電子政務基礎設施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反規劃和建設規定的法律責任)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反電子政務網絡建設要求,擅自新建業務專網或者已建專網拒不并入本市電子政務網絡的;

 ?。ǘ┻`反電子政務云建設要求,擅自新建、擴建、改建獨立的數據中心機房,或者現有的獨立數據中心機房未依托市、區兩級電子政務用進行整合的;

 ?。ㄈ┻`反大數據資源平臺建設要求,擅自新建跨部門、跨層級數據資源平臺的;

 ?。ㄋ模┪窗凑照招畔⑾到y整合要求進行系統整合的。

  第五十五條(違反一網通辦工作規定的法律責任)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窗凑照辗帐马椊y一管理要求編制本單位政務服務事項清單和辦事指南的;

 ?。ǘ┪窗凑毡巨k法規定將本單位政務服務業務系統和數據與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對接的;

 ?。ㄈo正當理由強制行政相對人到現場辦理,或者強制行政相對人提供紙質材料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公共數據采集、共享、開放規定的法律責任)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醋裱戏?、必要、適度原則,采集公共數據資源目錄范圍以外的數據的;

 ?。ǘ┪醋裱粩狄辉?、一源多用原則,重復采集公共數據的;

 ?。ㄈ┪匆劳写髷祿Y源平臺實現統一歸集和集中存儲的;

 ?。ㄋ模┻`反公共數據共享規則,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單位提出的共享要求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市政府辦公廳和區主管部門、網絡安全部門、市大數據中心、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公共數據安全管理職責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遵照執行)

  水務、電力、燃氣、通信、公共交通、民航、鐵路等公用事業運營單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責過程中采集和產生的各類數據資源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九條(參照執行)

  運行經費由本市各級財政保障的其他機關、團體等單位以及中央國家機關派駐本市的相關管理單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責過程中采集和產生的各類數據資源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運行經費由本市各級財政保障的其他機關、團體等單位的電子政務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