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加快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將廣州建設成為全球企業投資首選地和最佳發展地,根據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營商環境的改革優化和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營商環境,是指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主要包括市場環境、政務環境和法治環境等。

  第三條【基本原則】

  優化廣州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政府職能轉變為核心,持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對標國際最高標準、最優水平、最佳實踐,堅持目標可量化、實效可視化,強化協同聯動,切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為各類市場主體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環境。

  第四條【工作職責】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根據工作需要制定和完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目標指引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協調機制,建立政企互動溝通機制,及時協調、解決營商環境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市發展改革部門是本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推動、組織協調、監督指導本市優化營商環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區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日常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優化營商環境有關工作。

  第五條【鼓勵創新】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充分運用現行法律制度及國家政策資源,推進改革創新,探索具體可行的優化營商環境新經驗、新做法,并復制推廣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激勵機制,對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探索中出現的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依法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六條【區域協同發展】

  本市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推動粵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區建設,加強與粵港澳大灣區相關城市的協同驅動,推動市場規則銜接和政務服務體系協作,著力形成要素自由流動的統一開放市場,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粵港澳大灣區區域一體化營商環境。

  第七條【市場主體權利義務】

  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的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依法享有自主決定經營業態、模式的權利,人身和財產權益受到保護的權利,知悉法律、政策和監管、服務等情況的權利,自主加入或者退出社會組織的權利,對營商環境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積極履行法定義務,承擔社會責任,共同營造更加健康有序的營商環境。

  第八條【營商環境評價】

  本市按照國家營商環境評價體系要求,以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滿意度為導向推進優化營商環境改革,發揮國家營商環境評價體系對優化營商環境的引領和督促作用,及時調整完善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

  第九條 【輿論宣傳】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優化營商環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的宣傳,完善法治宣傳教育考核體系,支持新聞媒體客觀、公正地對營商環境進行輿論監督,建立輿情收集和回應機制。

  第二章 市場活力

  第十條【平等保護】

  本市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各類生產要素和適用本市支持發展政策,依法保護市場主體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依法應當由市場主體自主決策的事項進行干預,不得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向市場主體攤派財物或者人力。市場主體有權拒絕任何形式的攤派。

  第十一條【市場準入】

  本市實行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各區、各部門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

  外商投資實施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

  本市按照城市功能定位、發展規劃以及環保安全等相關規定,制定產業引導政策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二條【證照分離改革】

  本市將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部納入“證照分離”改革事項清單,通過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方式,分類推進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定領域外,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不得作為企業登記的前置條件。

  本市支持“一業一證”審批模式改革探索,可以將一個行業準入涉及的多張許可證整合為一張行業綜合許可證。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企業自主申報的經營范圍,明確告知企業需要辦理的許可事項,同時將需要申請許可的企業信息告知相關主管部門。相關主管部門應當依企業申請及時辦理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并將辦理結果即時反饋企業登記機關。

  第十三條【開辦企業】

  本市推廣實施開辦企業全程電子化,建立企業信息共享互認體系;簡化開辦企業程序,優化業務流程,推行全程網辦,推動各部門通過平臺同步聯辦開辦企業涉及業務。提升開辦企業便利度的具體辦法,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牽頭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本市推行開辦企業“一網通辦、一窗通取”模式,申請人可以通過開辦企業一網通平臺一次性申請辦理開辦企業涉及業務。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相關部門應當當場辦結;不能當場辦結的,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辦結。企業可以在政務服務大廳“一窗通取”專窗領取營業執照、印章、發票等。電子營業執照、電子印章、電子發票、稅控設備可以根據企業需要同步發放。

  第十四條【企業登記】

  本市實行國家統一的企業登記業務規范、標準和條件,采用統一的數據標準、平臺服務接口、社會信用代碼進行登記管理;實行企業名稱、經營范圍自主申報制和住所、經營場所自主承諾申報制;允許多個企業按規定將同一地址登記、備案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推行企業法律文書送達地址告知承諾制;推廣實施企業登記全程網上辦理。優化企業登記程序的具體辦法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申請企業設立、變更登記和備案,申請人承諾所提交的章程、協議、決議、住所使用證明、任職資格證明等材料和填報的信息真實、合法、有效的,企業登記機關可以對提交的材料實行形式審查;對非關鍵性申請材料存在錯漏但已承諾按期補正的,企業登記機關可以容缺登記。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或者備案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本市建立健全企業遷移綜合服務協調機制,企業登記機關應當按照變更登記法律法規規定辦理,不得違背企業意愿限制其自由遷移。

  南沙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廣州高新技術開發區、中新廣州知識城、廣州空港經濟區等區域試行商事登記確認制,具體辦法由上述區域的管委會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企業注銷】

  企業可以通過一網通平臺申請注銷,由市場監督管理、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分類處置、同步辦理、一次辦結相關事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及相關部門應當優化企業普通注銷和簡易注銷登記程序,推行清稅承諾制度。

  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后未開展經營活動、申請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者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告,公告時限為二十日。公告期屆滿且無異議的,企業登記機關可以為企業辦理注銷登記。

  企業破產管理人依據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文書、清算組依據人民法院強制清算終結裁定文書提出企業注銷申請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予以辦理。

  第十六條【風險防范】

  各類市場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合規管理制度、合規風險識別預警機制,對經營行為進行全流程、全方位合規管理,推動合規管理與法律風險防范、審計、內控、風險管理等工作相銜接。

  第十七條【中小微企業扶持】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中小微企業服務中心、中小微企業服務站、中小微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等服務機構資源,為中小微企業提供政策咨詢、人才培訓、技術支持等服務,建立“一站式”中小微企業公共服務體系。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創新工作機制,按照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原則,幫助中小微企業對接獲得投資融資、知識產權、財會稅務、法律咨詢等專業服務。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創業創新類中小微企業的扶持力度,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為符合條件的創業創新類中小微企業提供股權結構設計、員工持股計劃、投資基金對接、上市培訓等專門服務。

  第十八條【保護中小投資者】

  本市全面加強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完善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提升中小投資者維護合法權益的便利度,依法保障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參與權、表決權、收益權和監督權等合法權利。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東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規定,加大執法力度,有效預防和制止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侵犯商業秘密,商業詆毀,以及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二十條【減稅降費】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國家各項減稅降費政策,及時研究解決政策落實中的具體問題,確保減稅降費政策全面、及時惠及市場主體。

  本市對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以及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目錄清單管理并向社會公開;目錄清單之外的涉企收費和保證金一律不得執行。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提高征收標準,擴大征收范圍,不得以向企業攤派或者開展達標評比活動等方式變相收取費用。

  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設置上下限標準的,可以按照下限標準收取。對于信用記錄良好的企業,可以按照規定降低保證金比例、分期收繳。

  相關部門應當制定涉企保證金繳納的具體辦法,推廣以金融機構保函、保證保險等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鼓勵企業按照規定自主選擇涉企保證金的繳納方式。

  第二十一條【公共資源交易】

  本市公共資源交易實施目錄清單管理,完善分類統一的交易制度規則,提升資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建立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統一平臺,發布各類招標投標公示信息,推行招標投標全流程電子化。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因使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額外向投標人收取費用或者不合理地增加潛在投標人參與投標的難度。

  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不得設定不合理條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潛在投標人或者供應商,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參與。

  第二十二條【政府誠信】

  本市推行政策兌現事項集成服務模式。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全面梳理需要使用財政資金支付的行政獎勵、資助、補貼等各項優惠政策和產業促進政策,編制政策兌現事項清單,納入政務服務事項管理,在市、區政務服務大廳或者全市統一的智慧政務服務平臺實施集成服務。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應當牽頭相關部門定期對政策兌現事項涉及的優惠政策和產業促進政策進行評估,及時更新政策兌現事項清單,并對相關部門的政策兌現事項實施監督考核。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拒絕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遲延履行。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給市場主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得違反合同約定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也不得在約定付款方式之外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本市建立拖欠賬款行為約束懲戒機制,通過預算管理、績效考核、審計監督等,防止和糾正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

  第二十三條【就業服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支持市場主體采用靈活用工機制,建立健全勞動人事爭議聯合調解工作機制,完善相應配套制度,引導市場主體加強內部集體協商制度建設。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完善勞動者失業保障和就業服務的相關制度和程序,按照國家規定取消水平評價類技能人員職業資格,推行社會化職業技能等級認定。

  第二十四條【行政審批中介服務】

  本市遵循合法、必要、精簡原則,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由市政府職能轉變協調工作部門向社會公布。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市場主體有權自主選擇中介服務機構,任何行政機關不得為其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

  審批部門在行政審批過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的項目,應當通過競爭性方式選擇中介服務機構,并自行承擔服務費用,不得轉嫁給市場主體;對符合進入網上中介服務超市條件的項目,應當通過網上中介服務超市選擇,網上中介服務超市中的中介服務信息應當與智慧政務服務平臺中的政務服務事項相關聯。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明確辦理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五條【公用服務便民】

  本市鼓勵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公用企事業單位為市場主體提供全程免費代辦服務。鼓勵公用企事業單位全面實施網上辦理、移動支付等便利業務,優化流程、減少申報材料和壓縮辦理時限。

  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和官方網站公開服務范圍、標準、收費、流程、完成時限等信息。

  公用企事業單位同步申請相關市政接入的,規劃和自然資源、林業園林、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條【協會商會服務】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市場主體有權自主決定加入或者退出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

  本市支持行業協會、商會加強內部管理和能力建設,及時反映行業訴求,組織制定和實施團體標準,規范行業秩序、降低交易成本,為市場主體提供信息咨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以及人才評價等方面的服務。

  本市倡導和鼓勵行業協會、商會設立市場主體維權服務平臺,參與和支持企業維權,提升維權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  政務便利

  第二十七條【政務服務標準】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一政務服務標準,推行政務服務大廳管理標準化,增強服務意識,提升政務服務效能,按照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優服務的原則,創新政務服務方式,推動新技術在政務服務領域的應用,實現政務服務規范化、標準化、協同化、便利化。

  相關部門應當制定本部門政務服務事項清單,并根據市場主體需求整合政務服務事項,形成“一件事一次辦”服務清單。市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應當對全市政務服務事項實施統一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其另行制定。

  各部門應當加大轉變政府職能和簡政放權力度,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不得增設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條件和環節。

  第二十八條【一網通辦】

  本市推行政務服務事項在網上全程辦理、移動化辦理,推進一企一檔建設,為企業提供精準化、智能化政務服務。對可以實現網絡共享的材料、通過網絡核驗可以獲取的信息以及前端流程已經收取的材料,相關部門不得要求重復提交。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公共安全等情形的除外。

  市政務服務管理部門建設全市統一的智慧政務服務平臺,推進各區、各部門政務服務平臺規范化、標準化和互聯互通。相關部門應當依托智慧政務服務平臺,完善統一身份認證、電子支付、共享交換信息,健全電子證照、空間地理、自然資源、信用信息等數據庫,推進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電子簽名等智能應用,實現全事項全要素全過程自動歸集、互聯共用、智能分析、全程監督。

  第二十九條【優化政務服務】

  本市政務服務大廳按照統一入口、統一平臺、統一標準的原則,推行集成服務,實行前臺綜合受理、后臺分類審批、統一窗口出件。

  政務服務機構應當健全一次性告知、首席服務制度、限時辦結等制度;根據需要為市場主體提供錯時服務,全天候服務,個性化、定制化服務。

  本市建立政務服務事項和政務服務大廳窗口服務“好差評”以及“差評”評價核實整改和反饋制度?!昂貌钤u”評價情況納入政務服務質量通報。具體辦法由市政務服務管理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政務數據資源管理】

  本市建立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工作機制,規范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部門應當依法歸集和匯聚政務數據,編制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目錄清單和政務數據資源需求清單。

  相關部門通過市政務信息共享平臺實現政務信息共享,促進業務流程再造和優化,加強大數據分析與研判利用;對所獲取的共享政務信息,應當做好數據安全保護工作。

  本市探索建立政企數據共享機制,破解政企數據融合應用的壁壘,進一步促進和規范公共數據的開放和利用。

  第三十一條【電子證照】

  本市建立統一的電子證照服務系統,在工程建設領域、開辦企業、不動產登記、獲得電力等領域加快推廣電子證照的應用,推行完稅證明電子化。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實體證照和電子證照實行同步簽發、同步更新、同步注銷,推行電子證照一網申請、受理、審批、公開、查詢及打印下載。

  電子證照和具有代表身份認證信息數字簽名的電子文檔可以作為法定辦事依據和歸檔材料,并可以不再以紙質形式歸檔和移交相關部門。申請人在申請辦理有關事項時提供電子證照的,受理單位不得拒絕辦理或者要求申請人提供實體證照。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規定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電子印章與實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電子證照與實體證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相關部門已經建立電子印章系統的,應當實現互認互通。

  第三十二條【行政許可和備案】

  本市對行政許可事項實施清單管理制度。市政府職能轉變協調工作機構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及時向社會公布清單并進行動態調整。

  在行政許可事項清單之外,不得違法設定或者以備案、登記、注冊、目錄、規劃、年檢、年報、監制、認定、認證、審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設定機關對其設定的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行政許可,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行政備案應當由市人民政府以規章的形式設定。本市其他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設定行政備案。行政備案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各相關部門應當將本年度行政許可辦理、費用收取、監督檢查等工作情況,向同級政府職能轉變協調工作機構報告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告知承諾】

  本市推行政務服務告知承諾制度。除直接關系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和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政務服務事項外,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承諾符合辦理條件并提供相關材料的,審批部門應當直接作出決定。

  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法定權責,制作實行告知承諾的政務服務事項目錄清單和辦事指南,并向社會公布。

  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告知承諾信息公示制度,將承諾人履行承諾情況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相關部門應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定期對承諾人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抽查;承諾人未履行承諾的,應當采取信用公示、停工整改、撤銷行政審批決定等措施,依法追究承諾人相應責任。

  第三十四條【容缺受理】

  相關部門應當建立政務服務事項容缺容錯受理工作機制,制定容缺容錯受理事項及申請材料目錄并向社會公開。

  相關部門對基本條件具備、主要申報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條件,但次要條件或者次要申報材料有欠缺的登記、審批事項,應當一次性告知可容缺容錯申報的材料,先予受理并進行審查;申請人在規定時限內補齊所有容缺容錯材料,經審查符合法定要求的,應當作出決定。

  第三十五條【減證便民】

  本市構建以大數據、區塊鏈等現代化技術手段為基礎、以人工智能為支撐的跨部門數據共享與業務協同機制,逐步壓縮證明事項的設定范圍。設定證明事項時,應當評估給市場主體造成的影響,并且說明設定證明事項的必要性。

  相關部門應當公布證明事項清單,列明設定依據、索要單位、開具單位等。新設證明事項實施或者原有證明事項取消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由索要單位完成清單更新。未納入清單的證明事項和蓋章環節,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提供。

  各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證明的互認共享,不得重復向市場主體索要證明,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要求,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進一步減證便民。

  第三十六條 【水電氣供應服務】

  本市20千伏及以下電力外線工程、供水和供氣外線工程項目在工程建設項目聯合審批平臺統一收件、統一出件、資料共享、并聯審批,審批辦理時限不超過五日。

  市電力運行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限制停電的經濟處罰制度。

  第三十七條 【優化用地手續】

  本條例實施后供應的國有土地建設用地免予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用地單位可以憑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政府投資項目的用地預審意見等辦理后續報建手續。

  第三十八條【工程分級分類審批】

  本市推行工程建設項目風險分級分類審批和質量安全監管制度。各類工程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分別制定審批流程圖,推行工程建設項目聯合審批、聯合審圖、聯合驗收。

  本市在特定區域實施區域評估制度,由各片區管理機構結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統籌組織區域環境影響、水土保持、地質災害、文物考古、節能評價、地震安全性等評估工作。市場主體在已經完成區域評估的區域建設工程項目的,不再單獨開展上述評估,但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優化施工圖審查】

  施工圖審查不作為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前置條件,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以取消施工圖審查或者縮小審查范圍,由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開展監督抽查。

  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設單位依法確定施工總承包單位且滿足規劃條件后,可以按照基坑支護和土方開挖、地基基礎和地下結構、地上結構等施工進展順序,分階段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四十條 【工程質量管理】

  社會投資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可以委托監理單位或者聘請注冊建筑師等專業技術人員擔任內部監理,加強企業內部質量管理。社會投資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確定。

  從事施工圖審查、施工現場監理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國家、省相關規定的專業資格要求,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

  本市探索在低風險建筑工程領域推行建筑師負責制,注冊建筑師為核心的設計團隊、所屬的設計企業可以為建筑工程提供全周期設計、咨詢、管理等服務。

  本市培育工程質量保險市場,完善工程質量保證機制。本市新出讓的居住用地住宅項目及新立項建設的保障性住房項目,應當將投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列入土地出讓合同。

  第四十一條【納稅便利】

  稅務機關應當持續優化納稅服務,推動相關稅費合并申報及繳納,精簡辦稅資料和流程,壓縮辦稅時限;拓寬辦稅渠道,推廣使用電子發票,逐步實現全程網上辦稅,提高納稅便利化。

  第四十二條【不動產登記】

  本市新建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和不動產登記同步申請,免繳不動產登記費,不動產登記后企業可以一次性獲取聯合驗收意見書和不動產權證電子證照。

  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企業間不動產轉移登記,加強與住建、稅務等部門的協作,實行一窗受理、當場繳稅、當場發證、一次完成。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與公用企事業單位、金融機構等加強協作,逐步實現電力、供排水、燃氣、網絡過戶與不動產登記同步辦理。本市推廣在商業銀行申請不動產抵押登記等便利化改革,探索開展跨境融資抵押業務。

  單位和個人可以根據國家和本市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的相關規定,按照不動產坐落位置、不動產權屬證書號、不動產單元號等索引信息免費查詢非住宅類、且權利人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不動產權利人信息等登記信息和地籍圖信息,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對于不動產是否存在權利負擔、司法限制等信息,申請人可以自助免費獲取。

  第四十三條 【突發事件扶持】

  發生突發事件的,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采取以下措施,維護生產秩序和產業供應鏈穩定,保障市場主體的財產安全和自主經營權利:

 ?。ㄒ唬┙⑼话l事件動態分析評估和反饋機制,對易遭遇風險的行業、企業、設施、場所制定安全保護應急處理方案,納入應急預案;

 ?。ǘ┙⒂行У纳鐣訂T機制,鼓勵金融機構對受突發事件影響較大的市場主體給予延期還貸、展期續貸、降低利率和減免利息支持;鼓勵市場主體開展互助,采取調整薪酬、彈性工時、輪崗輪休等方式,穩定勞動關系,維持運行并及時復工復產;

 ?。ㄈ┙M織評估突發事件及應急措施對本地區經濟的影響,對重點行業或者損失較大的行業,可以引入第三方專業機構發布評估報告,精準制定實施救助、補償、補貼、減免、返還、安置等措施,為企業尋求法律救濟提供必要幫助;

 ?。ㄋ模ν话l事件中臨時征收征用的應急物資,應當及時返還;無法返還的,應當依法補償。

  第四十四條【政企溝通】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常態化的政企溝通機制,聽取市場主體意見,為市場主體提供政策信息,協調解決市場主體的困難和問題。

  相關部門應當優化政企服務模式,建立健全市區聯動的企業服務機制,為市場主體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提供免費的咨詢、指導、協調服務。

  第四章 開放創新

  第四十五條【合作交流】

  本市進一步提升對外開放水平,積極參與“一帶一路”建設,深化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在基礎設施互聯互通、經貿、金融、生態環保及人文交流領域的合作;加強與國內外城市的合作交流,促進要素便捷流動。

  本市建立適應總部機構和研發中心運營的差異化營商管理服務體系。鼓勵各類企業在本市設立總部機構、研發中心,鼓勵與本市國際商貿中心、綜合交通樞紐和科技教育文化中心建設密切相關的跨國企業、國際組織落戶本市。

  第四十六條【功能區引領】

  本市主動對接國家發展戰略,爭取國家、省綜合授權和改革試點,支持南沙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廣州高新技術開發區、中新廣州知識城、廣州空港經濟區等區域在優化營商環境方面發揮引領示范作用,先行先試有利于優化營商環境的各項改革措施。

  第四十七條【先行先試立法】

  本市立足開放改革創新的實踐需要,根據國家授權及本省立法權限,通過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開展先行先試立法,實現與國際營商規則的深度對接,健全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營商環境制度體系。

  第四十八條【產業供應鏈發展】

  本市支持企業建設產業供應鏈數字化平臺,建立產業供應鏈風險預警和應對機制,加強與產業供應鏈上下游的協同合作。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應急供應鏈智慧分級響應和聯防聯控機制,建設應急用工、物流與供應鏈協同調度平臺,根據應急響應級別、國內國際市場動態和本行政區域主導優勢產業運行需要,為市場主體提供人力資源、設施設備、供給需求、知識產權保護和政策信息等服務。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構建粵港澳大灣區產業供應鏈協同發展服務體系:

 ?。ㄒ唬┩苿踊浉郯拇鬄硡^內部體制機制互通;

 ?。ǘ┢瞥a要素的流通壁壘,推動資本、人才和知識等生產要素的自由流通;

 ?。ㄈ┙⒖鐓^域產業合作創新平臺和產業技術聯盟,完善產業協同創新,推動資本、人才和知識等生產要素集聚,形成完備的創新產業生態鏈;

 ?。ㄋ模嫿ǘ鄬用?、跨區域的產業合作協調機制,促進產業互補和產業合理布局。

  第四十九條 【產業園區】

  本市扶持產業園區建設,建立園區統計分析監管預警制度,推動建立粵港澳大灣區的園區銜接互認機制。

  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公布產業平臺、工業園區等招商計劃,以及重點招商對象、招商項目進展、土地供應情況等信息,并根據需要在產業園區設立政務服務窗口。園區管理運營單位通過推薦函等方式為園區企業辦事提供證明、保證等服務的,相關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鼓勵各類產業園區的管理運營單位設立一站式企業服務受理點,提供開辦企業、項目建設、人才服務、知識產權管理等政策咨詢和代辦服務。

  第五十條【招商】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強化全球招商推介,加強投資促進服務,建立健全招商引資統籌協調、考核激勵、跟蹤服務機制。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招商項目落地保障和承諾辦結責任制,對重大招商項目提供綠色通道服務。

  第五十一條【社會信用體系】

  本市建立健全社會信用管理制度、標準規范體系以及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信用秩序,推動信用信息深度開發利用,提升信用服務水平,形成知信、守信、用信的良性氛圍。

  本市建立覆蓋全面、穩定、統一且唯一的公共信用代碼一碼制度,通過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統一歸集市場主體的公共信用信息,并與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法院被執行人信息查詢平臺以及市場資信調查評級機構等信用服務機構信用信息系統等相關信用信息系統對接,實現信用信息跨部門、跨行業、跨地區交換共享。

  本市建立標準化、公益性的市場主體公共信用信息綜合評價體系。相關部門在稅收繳納、工程建設、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食品藥品、教育醫療等重點領域建立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行業信用評價體系。

  第五十二條【信用產品使用】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在行政審批、財政性資金使用、提供政務服務過程中推行信用承諾制,加強查詢使用行政相對人的信用記錄或者第三方信用報告。

  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引導金融機構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務產品,推動金融機構在信貸審批、風險防范、證券發行、信用擔保、保證保險等領域購買第三方信用服務產品。

  本市鼓勵市場主體在開展市場交易、企業管理、行業治理、融資信貸、社會公益等活動中查詢、使用信用信息;鼓勵市場信用服務機構開發和創新信用產品,擴大信用產品的使用范圍。

  第五十三條【信用獎懲和信用修復】

  本市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相關部門應當制定守信主體激勵措施清單以及失信主體懲戒措施清單,列明措施的實施對象、實施方式、實施主體、事實依據等內容,并向社會公布,依法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本市加強信息主體權益保障,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管理領域信用修復制度,明確信用修復的條件、方式、程序以及證明材料等要素,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四條【人才發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人力資源服務體制機制,加強人才大數據建設,建立人才區塊鏈支撐平臺、人才大數據標準規范體系和安全管理平臺,提升人才服務業的精準服務能力;暢通勞動者維權渠道,完善調解機制,加大監督執法力度,依法保護勞動者及企業合法權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組織實施急需職業和工種的人才培訓計劃,構建技能人才“終身培訓體系”,培育技藝精湛、門類齊全、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的“羊城工匠”;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首席技師制度,完善首席技師聘用、考核、更替、任期、中止、退出等機制。

  本市完善人才積分落戶政策,推動長三角、珠三角等城市戶籍準入年限在我市累計認可;建立健全粵港澳大灣區人才引進平臺,支持粵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區先行先試;鼓勵試點放寬具備港澳職業資格的金融、建筑、規劃等專業人才從業限制,參與建立粵港澳大灣區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價和職業資格認可工作機制。

  第五十五條【自主研發支持】

  本市鼓勵和支持企業自主研發和自主創新,加大知識產權的投入,投保知識產權保險。推廣和促進知識產權成果轉化,依法保護企業知識產權權益和知識產權成果轉化收益,促進和提高企業運用、管理和保護知識產權的能力。

  知識產權部門支持建立知識產權市場化運營平臺,探索創建知識產權跨境交易平臺,為企業提供知識產權管理在線服務;運用新技術手段,通過源頭追溯、實時監測、在線識別等,加強對自主品牌和新業態新領域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

  本市支持知識產權證券化。鼓勵以專利許可與反向二次許可等創新方式開展知識產權證券化;專利資產通過融資平臺獲得融資的,專利許可人支付的屬于融資利息的部分,可以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第五十六條【知識產權保護】

  本市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理順知識產權綜合管理和執法體制,統一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立案標準,建立重大案件多部門會商機制,健全多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優化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的銜接,加強跨區域知識產權執法協作機制,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

  本市加強知識產權信用監管,建立知識產權保護信息共享機制,健全知識產權失信主體聯合懲戒機制,實現知識產權保護行政執法、刑事司法、司法訴訟、仲裁調解等信息聯動監管。

  本市建立知識產權糾紛司法審理快速通道,實現案件快速受理、快速審查、快速裁判、快速執行;建立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懲罰性賠償制度,推廣適用技術調查官制度、舉證妨礙規則,完善知識產權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審判“三合一”制度;推行知識產權訴訟支持制度,建立知識產權公益訴訟制度。

  第五十七條【融資服務創新】

  本市由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對動產擔保進行統一登記;推廣使用動產、知識產權、股權、應收賬款、訂單、保單等進行擔保融資。市場主體辦理動產擔保登記,可以對擔保物進行概括性描述,也可以約定擔保權益涵蓋擔保物本身及其將來產生的產品、收益、替代品等資產。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市建立市區兩級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發展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鼓勵和支持知識產權金融創新,完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機制,建立普惠型貸款風險補償機制,支持符合產業政策、有市場發展前景的中小微企業和科技創新型企業發展。

  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鼓勵、引導金融機構開發、推廣惠及中小微企業的金融產品,開通中小微企業服務綠色通道,增加對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長期貸款和信用貸款支持,降低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提高融資便利度;支持完善企業融資綜合服務平臺,依法向金融機構提供市場監管、海關、司法、稅務、不動產登記、電水氣、公積金、社保等涉企信用信息,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綜合信用服務。

  第五十八條【高效通關】

  本市建立進出口貨物全球質量溯源體系,優化通關流程,提高通關效率,完善企業提前申報等申報方式,深化申報容錯機制和主動披露容錯機制,積極推廣各類便利化口岸通關措施;依照有關規定推行先驗放后檢測、先放行后繳稅、先放行后改單等創新模式。

  本市建立完善國際貿易單一窗口跨部門綜合服務管理平臺,完善貨物申報、艙單申報、運輸工具申報、跨境電商、市場采購等服務功能。推進進出口企業、船公司、船代、貨代等不同主體之間的合作對接和信息對碰,實現口岸“通關+物流”的一體化服務聯動。

  口岸、港務、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加強口岸收費目錄清單管理。收費主體應當在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公開收費目錄和收費標準,不得在目錄以外收取費用。

  第五十九條【生態宜居】

  本市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編制和嚴格執行生態文明建設規劃,構建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強化生態文明建設監督保障。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提升生態環境競爭力,吸引創新要素集聚。堅持綠色發展理念,倡導綠色生活方式,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

  本市完善交通基礎設施布局,推動區域交通一體化。深入推進粵港澳和國際性合作辦學、醫療、養老、托幼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鼓勵和支持開展文化、藝術、體育等人文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健全住房市場體系和住房保障體系,改善提升人居環境。推進智慧城市建設,提高城市治理能力,打造宜居宜業宜游的優質生活圈。

  第五章 執法公正

  第六十條【行政監管基本原則】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國家監管規則和標準體系,實施公平統一的監管制度,健全公開透明的監管體系,建立以信用為基礎的監管機制,推行綜合行政執法,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推行行政執法決定文書、行政執法年度數據全面公開。

  第六十一條【監管全覆蓋】

  本市依法對市場主體進行監管,編制監管事項清單,明確監管主體、對象、內容、方式和處置責任等事項,實行清單動態調整并向社會公開,實現監管全覆蓋。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監管需求,加強執法協作,明確聯動程序,提高跨部門、跨領域聯合執法效能。

  本市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推進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行政許可權,統籌配置行政執法資源。

  第六十二條【信用監管】

  本市推行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以公共信用信息綜合評價結果等為依據,制定本行業、本領域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標準。對于信用較好、風險較低的市場主體,可以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并側重于行政指導;對于信用一般的市場主體,應當按照常規比例和頻次抽查;對于違法失信、風險較高的市場主體,應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實行嚴格管理。

  第六十三條【非現場監管】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充分運用新技術手段,實現各級各部門在線監管系統對接國家在線監管系統,做好監管業務數據、投訴舉報數據、以及第三方相關數據等信息歸集共享和關聯整合,為開展信用監管、“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聯合執法等提供支撐。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行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等非現場監管,推動監管事項全覆蓋、監管過程全記錄和監管數據可共享、可分析、可預警。

  第六十四條【包容審慎監管】

  本市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除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或者對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有危害的市場主體行為外,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利于市場主體經營發展的原則開展監管,不得加以限制。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針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性質、特點,分類制定準入和監管規則,建立政府、企業、協會以及資源提供者和消費者多方協同治理機制;制定的臨時性、過渡性監管規則和措施,在確保質量和安全的基礎上,可以適當降低抽查比例。

  本市建立健全市場主體輕微違法經營行為免罰制度,明確輕微違法經營行為的具體情形,并依法免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五條【行政強制】

  行政強制應當具有法定依據并依照法定程序實施。

  行政執法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應當遵循合法、適當、教育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對采用非強制性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對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或者社會危害較小的,可以不實施行政強制;確需實施行政強制的,應當限定在必需的范圍內,盡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建立行政強制免予實施清單。

  第六十六條【重點監管和雙隨機一公開】

  本市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依法實行全覆蓋全過程重點監管。

  除前款規定的重點監管領域外,行政執法機關開展行政檢查,應當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方式,并及時公布檢查、處理結果。

  針對同一檢查對象的多個檢查事項,應當盡可能合并或者納入跨部門聯合抽查范圍。除重點監管企業外,同一行政執法機關對同一企業的同類型執法檢查,原則上每年不得超過一次;同一系統上級部門已對同一企業執法檢查的,下級部門原則上不得再次實施。

  第六十七條【規范自由裁量基準】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執法權限范圍內,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自由裁量基準制度,依法細化、量化裁量標準,合理確定裁量范圍、種類和幅度,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變化情況和執法工作實際及時進行修訂。

  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標準應當報送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并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要求向社會公示。行政執法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應當在行政執法決定中說明理由和依據。

  第六十八條【監管信息共享】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錄以及標準規范要求,將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抽查檢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等涉企信息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報送,并通過信用廣州網統一向社會披露。

  第六十九條【綜合執法和聯合執法】

  本市深化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減少執法主體和執法層級,根據省人民政府的決定,在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旅游、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領域組建綜合執法隊伍,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整合執法力量,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

  相關部門應當按照監管事項清單實施現場檢查,不得擅自改變檢查內容、檢查方式、檢查標準等,不得要求監管對象準備書面匯報材料或者要求負責人陪同,減少對市場主體的影響。

  需要在特定區域或者時段對監管對象實施不同監管部門多項監管內容檢查的,應當采用聯合檢查的方式,由牽頭部門組織、多部門參加,按照同一時間、針對同一對象,實施一次檢查,完成所有檢查內容。

  第七十條【規范普遍停產停業】

  開展清理整頓、專項整治等活動,應當嚴格依法進行。

  需要在相關區域對相關行業、領域的市場主體采取普遍停產、停業措施的,應當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采取普遍停產、停業等措施的,應當提前書面通知企業或者向社會公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七十一條【法治聯合體】

  本市成立由機關單位、專業院校、社會組織等共同參與的優化營商環境法治聯合體,有效整合法治資源,推動成員單位協同工作,積極培育法治智庫,合力解決營商環境優化過程中的制度瓶頸和體制機制問題。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托優化營商環境法治聯合體,加強優化營商環境法治保障,提升制度供給水平,增進政府與市場主體的溝通,破解市場主體在營商環境法治保障方面反映集中的問題。

  第七十二條【社會監督員】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接受市場主體對政務服務的監督,建立營商環境政務服務評價制度,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民主黨派成員、企業代表、執業律師、媒體記者、行業協會負責人、商會負責人和群眾代表等擔任社會監督員,及時對營商環境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員的監督,及時整改查實的問題。

  第七十三條【人大監督】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政府工作報告或者專項工作報告,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監督。

  第七十四條【市場主體監督】

  市場主體可以通過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設立的電話、網站、政務新媒體等渠道對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投訴舉報。本市依托12345政府服務熱線等渠道建立全市統一的政務服務咨詢和投訴受理平臺,實行統一接聽、按責轉辦、限時辦結、統一監督、統一考核。

  本市推進在關系重大民生和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領域建立內部舉報人保護制度。內部人員舉報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隱患經查證屬實的,相關部門應當嚴格保護并依法予以獎勵。

  第七十五條 【涉企政策審查和公布】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涉及市場主體權利義務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核。沒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和命令依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不得干預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制定涉及市場主體活動的政府規章、行業規劃、產業政策和其他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政策措施,應當采取實地調研、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充分聽取、合理采納市場主體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和建議;除依法需要保密外,應當通過報紙、網絡等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建立健全意見采納情況反饋機制,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涉及市場主體權利義務的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應當自印發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通過官方載體以及網上政務平臺、移動客戶端、服務熱線等載體公開發布,為市場主體提供政策解讀。

  第七十六條 【公平競爭審查】

  起草或者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時,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鼓勵社會第三方機構參與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市場主體認為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文件存在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侵害其合法權益情形的,可以向制定機關及其上級機關或者反壟斷執法機構提出書面審查建議。制定機關及其上級機關或者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涉及公平競爭審查建議的受理回應機制,并及時向審查建議人反饋。

  第七十七條 【政策過渡期】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政策措施,應當為市場主體留出一般不少于三十日的適應調整期;涉及行業規定或者限制性措施調整的,在聽取相關行業企業意見的基礎上合理設置緩沖過渡期,給市場主體留出必要的適應調整時間。但涉及國家安全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施行的除外。

  第七十八條【公共法律服務】

  本市建立優化營商環境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整合律師、公證、司法鑒定、仲裁、調解、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在勞動爭議、知識產權、環境保護、金融、商事等領域創新公共法律服務內容、形式和供給模式,逐步建立全面覆蓋的法律服務網,打造全國公共法律服務最便捷城市。

  本市通過建立企業法治體檢中心,為企業提供便捷高效的法治體檢服務,對企業的基礎管理、股東與股權、購并投資、合同協議、產品質量、融資貸款、知識產權、刑事法律等風險進行測評,推動企業完善治理結構,健全管理制度。

  本市建立多語種營商環境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政策文件數據庫,逐步將本市制定的相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政策文件等進行翻譯,不斷提升制度的透明度、便利度。

  第七十九條【鑒定服務】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類、環境損害類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管理工作,強化司法鑒定資格資質的登記管理,健全司法鑒定人負責制度和出庭作證規定,全面推行電子司法鑒定意見書,提高司法鑒定質量和公信力;應當督促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優化鑒定流程,壓縮工作時限,提高鑒定效率。

  相關部門、行業協會等應當加強對司法鑒定、資產評估、審計審價等專業機構的監管、指導和規范,督促專業機構縮短鑒定評估時間,提高鑒定評估質量。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鑒定收費的規范和監督。

  第八十條【司法保護】

  本市支持人民法院全面依法平等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推進民事訴訟繁簡分流機制改革,完善執行工作長效機制建設,提升審判執行的質量和效率。

  人民法院應當完善執行聯動機制,加強與政府相關部門、人民檢察院以及企事業單位的協作,健全信息共享機制。政府相關部門、人民檢察院以及企事業單位應當配合人民法院依法查詢市場主體的身份、財產、交易、聯系方式等信息,協助人民法院查找被執行人,支持人民法院實施網絡查控和處置,切實解決執行難。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加大拘留、逮捕措施必要性的審查力度,依法正確適用取保候審;沒有確鑿證據和法律依據,不得對市場主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員采取拘留、逮捕措施;依法需要采取上述強制措施的,應當按照規定時限通知家屬。防止將經濟糾紛當作經濟犯罪處理,防止將民事案件變為刑事案件辦理。

  嚴禁違反法定權限、條件、程序對市場主體的財產和企業經營者個人財產實施查封、凍結和扣押等強制措施;依法確需實施前述強制措施的,不得超標的、超范圍實施,并應當采取措施減輕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的不利影響。

  第八十一條【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本市積極完善調解、仲裁、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建立健全調解與公證、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銜接聯動機制。

  本市探索建立統一的在線商事糾紛多元化解平臺,推進商事糾紛的在線咨詢、在線評估、在線分流、在線調解和在線確認工作,高效化解市場主體在金融、知識產權、勞動用工和其他商事領域的糾紛。

  本市支持商事仲裁機構和商事調解機構發展,支持其加入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平臺。探索創新應用互聯網仲裁云平臺,推進粵港澳大灣區仲裁聯盟和亞太仲裁機構深度交流合作,協調粵港澳三地仲裁裁決認可與執行。

  本市設立廣州國際商貿商事調解中心,構建調解與訴訟有機銜接的商事糾紛解決機制,為在穗企業的商事糾紛提供快捷、高效、經濟、靈活的服務;支持境外知名國際商事仲裁、調解等爭議解決機構按照規定在南沙自由貿易試驗區等區域設立業務機構,就國際商事、海事、投資等領域發生的民商事爭議開展仲裁調解業務。

  第八十二條 【破產工作協調機制】

  市、區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應當深化、創新企業破產工作協調機制,保障破產工作協調機制常態化、規范化高效運行,建立健全破產費用多元化保障機制,統籌推進企業破產過程中的業務協調、信息共享、財產處置、信用修復、職工安排、風險防范和融資支持等工作,提高企業破產工作的辦理效率和社會效益。

  第八十三條 【破產管理人履職】

  破產管理人、清算組持人民法院出具的破產清算受理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身份證件查詢破產企業注冊登記材料、社會保險費用繳納情況、銀行開戶信息及存款狀況,以及不動產、車輛、知識產權等信息,接管并處置破產企業財產,相關部門、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支持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行業協會加強對破產管理人、清算組的監督管理,健全對破產管理人的考核機制。

  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破產管理人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加大對破產管理人的培訓力度,提高破產管理人的履職能力和水平。

  第八十四條 【破產案件辦理】

  人民法院應當完善執行與破產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機制,推進執行與破產工作的有序銜接,推動符合破產條件的執行案件向破產程序轉移。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執行轉破產工作考核機制,科學設置考核指標,推動執行轉破產工作開展。

  人民法院應當制定破產案件繁簡分流標準,建立破產案件審理的繁簡分流、簡易破產案件快速審理機制,簡化破產流程,提高審判效率。

  人民法院探索建立重整識別、預重整等破產拯救機制,完善市場主體救治機制。

  第八十五條【破產企業持續經營保障】

  本市鼓勵、支持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等設立破產投資基金、推動解決破產企業繼續經營融資難,實現破產財產價值最大化,減少破產清算、重整成本。

  企業因重整取得的債務重組收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適用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對于破產企業涉及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減免。

  破產企業重整期間,人民銀行應當依法督促金融機構及時變更、修復企業信用信息;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自動解除或者經破產管理人申請解除重整企業非正常戶認定狀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將重整企業從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中移除。

  第八十六條【訴訟便利和司法公開】

  本市推進智慧法院建設,推進新技術與司法工作深度融合,不斷拓展跨部門大數據辦案平臺、互聯網遠程視頻庭審、案件全流程網上辦理等的應用深度和廣度。鼓勵廣州互聯網法院創新運用現代科技,加強網絡凈化和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

  人民法院應當加強一站式訴訟服務中心建設,完善綜合訴訟服務平臺,提高民商事案件訴訟指引、訴訟輔助、訴訟事務、審判事務等訴訟服務全程網上辦理水平,并嚴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釋關于民事案件審理期限的規定。

  本市建立群體性證券糾紛處理機制,完善律師調查令制度,為中小投資者在證據取證、全程全方位調解、引入專業支持、降低訴訟成本等方面提供便捷、高效的訴訟服務。

  人民法院應當健全完善司法公開制度機制體系,優化升級司法公開平臺載體。市場主體可以通過訴訟服務平臺查詢案件的審判流程信息。本市中級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司法公開平臺向社會及時公開本市各級人民法院商事案件平均審理天數、結案率等動態信息。

  第八十七條【盡職免責】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營商環境推進改革工作進行的改革創新、先行先試工作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未達到預期效果,但符合以下條件的,免于追究或者減輕有關人員的責任:

 ?。ㄒ唬Q策和實施程序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ǘ┪丛斐芍卮髶p失和社會負面影響的;

 ?。ㄈ┫嚓P人員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且未謀取非法利益的;

 ?。ㄋ模┪磹阂獯〒p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實施告知承諾和容缺受理的審批部門可以制定本部門盡職免責清單,報同級監察機關批準并印發實施。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八條【法律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ㄒ唬┲贫ń洕?,起草或者提請制定涉及市場主體重大權益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未聽取有關市場主體意見和建議的;

 ?。ǘ┪窗凑毡緱l例規定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

 ?。ㄈE用行政權力,干預市場主體生產經營自主權的;

 ?。ㄋ模┎话匆幎ㄞk理開辦企業申請,或者要求市場主體重復提供有關信息資料的;

 ?。ㄎ澹ζ髽I變更住所地違法設置障礙的;

 ?。┙?、限制外地市場主體到本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進入政府采購市場、參與招標投標活動,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的;

 ?。ㄆ撸┻`反規定收取目錄清單之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保證金,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變相收取費用或者未及時清退返還保證金的;

 ?。ò耍┻`反規定利用職權便利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機構提供中介服務,對符合資質條件的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結果不予互認而要求重復評估的;

 ?。ň牛κ袌鲋黧w提出異議且經核實有誤的信用信息未及時更正或者撤銷,以及實施失信聯合懲戒錯誤導致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受損害的;

 ?。ㄊ┪窗凑找幎ㄩ_展執法檢查或者實施行政處罰,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在行政執法活動中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ㄊ唬┻`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給市場主體造成損失的;

 ?。ㄊ┎话凑找幎皶r查處破壞、擾亂市場經濟秩序以及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的;

 ?。ㄊ┪唇⑴e報、投訴制度,未按照規定及時處理舉報、投訴事項或者對舉報、投訴人打擊報復的;

 ?。ㄊ模┚懿慌浜掀飘a管理人、清算組查詢破產企業相關信息,違法妨礙破產管理人、清算組履職的;

 ?。ㄊ澹┢渌宦男袃灮癄I商環境職責或者破壞營商環境的情形。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九條【施行時間】

  本條例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