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省委、省人大關于加快我省數字經濟地方立法的工作部署,我廳牽頭會同省司法廳等有關單位研究起草了《廣東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征求意見稿)》?,F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0年11月9日前將有關意見書面反饋我廳(數字產業處)。以單位名義的需加蓋單位公章并提供聯系方式,以個人名義的需附上姓名及聯系方式。來信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吉祥路100號(郵政編碼:510030);電子郵箱:szcyc@gdei.gov.cn。

  附件:廣東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征求意見稿).doc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0年11月3日

廣東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征求意見稿)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數字基礎設施建設

  第三章 數據資源開發利用

  第四章 數字產業發展

  第五章 產業數字化轉型

  第六章 數字化治理

  第七章 促進措施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促進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加速經濟社會數字化轉型,培育經濟增長新動能,全面建設數字經濟強省,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數字經濟,是指以數據資源為關鍵生產要素,以現代信息網絡為重要載體,以信息通信技術融合應用、全要素數字化轉型為重要推動力,促進公平與效率更加統一的新經濟形態。

  第三條【原則、思路】 發展數字經濟是本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戰略,應當遵循創新引領、數據驅動、融合賦能、共創共享、審慎包容的原則,促進數據價值化、數字產業化、產業數字化、治理數字化,推動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各級政府職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數字經濟發展工作的領導,建立健 全數字經濟發展工作機制,將數字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履行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工作職責。

  第 五條【主管職能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為數字經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數字經濟工作。

  網信、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統計、地方金融監管、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數字經濟工作。

  第六條【發展規劃】 省人民政府數字經濟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數字經濟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實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數字經濟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數字經濟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實施。

  第七條【標準建設】 省數字經濟領域有關職能部門應當聯合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和完善本省數字經濟標準并監督實施。

  鼓勵和支持有關單位參與制修訂數字經濟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本省地方標準,自主制訂高于數字經濟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鼓勵和支持有關單位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

  第八條【統計監測】 省統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數字經濟主管部門有序推進數字經濟統計監測工作,建立健全數字經濟統計指標體系和監測機制,開展數字經濟統計調查和監測分析,發布數字經濟有關信息,反映數字經濟發展運行狀況。

  第九條【開放合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數字經濟開放合作,積極參與“一帶一路”建設,加強同有關國家和地區在數字貿易、電子商務等領域的交流合作,加快形成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開放發展格局。

  鼓勵有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積極參與粵港澳大灣區數字經濟建設,開展網絡互聯互通、數字基礎設施共建共享、數字產業協同發展等領域交流合作。

  第十條【包容審慎與容錯糾錯】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針對其具體性質、特點實行分類監管,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給予數字經濟發展相應的創新空間。

  建立容錯糾錯機制,在數字經濟創新過程中出現的輕微行政違法行為,相對人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二章 數字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一條【數字基礎設施定義】 本條例所指數字基礎設施,是指以通信信息網絡、計算系統、數據平臺等為核心,覆蓋數據的采集、傳輸與分發、存儲與計算、挖掘與分析,保障數字經濟活動正常進行的信息基礎設施。

  第十二條【數字基礎設施建設重點】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重點推進建設新一代移動通信網、物聯網、工業互聯網、衛星互聯網等通信網絡基礎設施,人工智能、云計算、區塊鏈等新技術基礎設施,以及數據中心、智能計算中心等算力基礎設施。

  第十三條【各項規劃與數字基礎設施銜接】 數字基礎設施的建設和布局應當納入各地國土空間規劃,市政、交通、電力、公共安全等相關基礎設施規劃應當考慮發展數字經濟的需要,與數字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相互協調和銜接。

  數字基礎設施應當作為醫療衛生、教育、交通、水利、市政等公共設施和住宅小區、住宅建筑、商業建筑等民用場所的重要配套設施,按照數字基礎設施有關建設設計標準和規范,預留數字基礎設施所需的空間、電力、傳輸等資源,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

  第十四條【通信信息網絡基礎設施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固定寬帶網絡和新一代移動通信網絡建設,推進核心網、承載網、接入網及基站、管線等通信信息網絡建設。

  公共機構、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在符合安全、環保要求且不影響建筑設施正常使用的情況下,應當開放公共資源支持通信設施建設,其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應當為通信設施建設入場施工、電力引入等提供便利條件,除了配合建設的必要成本等費用外,不得違規收取進場費、分攤費等不合理費用。

  推動通信設施與高鐵、城市軌道交通、道路、橋梁、隧道、電力、地下綜合管廊、機場、樞紐 站場、智慧桿塔等基礎設施及相關配套共商共建共享共維。

  第十五條【物聯網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利用物聯網技術,加快窄帶物聯網(NB-IoT)網絡部署和基站建設,推進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城市治理、物流倉儲、生產制造、生活服務等領域建設應用感知系統,實現感知系統互聯互通和數據共享。

  第十六條【工業互聯網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工業互聯網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工業互聯網標識解析體系,夯實網絡基礎,發展工業互聯網平臺,提升安全保障能力。鼓勵企業積極應用信息通信技術開展內外網改造。

  第十七條【車聯網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推動車聯網基礎設施建設,擴大車聯網無線通信技術網絡在主要道路的覆蓋水平,提高路側單元與道路基礎設施、智能管控設施的融合接入能力,推進道路基礎設施、交通標志標識的數字化改造和新建。

  第十八條【衛星設施建設】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建設北斗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和配套基礎設施,提供北斗衛星導航定位基準信息公共服務。

  鼓勵符合法定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參與衛星互聯網建設。

  第十九條【新技術基礎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統籌推進人工智能、云計算、區塊鏈等新技術基礎設施建設,支持關鍵核心技術突破,推動新技術及其產品、服務和解決方案廣泛應用到各領域。

  第二十條【算力基礎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集約建設、綠色節能、安全可靠原則,統籌推進數據中心、智能計算中心等算力基礎設施建設,推動云計算、邊緣計算等計算技術協同發展,構建高效協同的數據處理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全省總體布局規劃,引導龍頭企業優化建設和改造升級數據中心,保障數據中心低時延、高帶寬需要,提升資源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一條【傳統基礎設施的數字化改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推動市政、交通、能源、環保、水利、物流、園區等傳統基礎設施的數字化改造。

  第二十二條【數字鄉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提升鄉村信息網絡設施水平,完善信息終端和服務供給,加快鄉村基礎設施數字化轉型,為鄉村數字經濟發展提供數字基礎設施支持。

  第三章 數據資源開發利用

  第二十三條【數據定義】 本條例所稱數據資源是指以一定形式記錄和保存的可機器讀取的數據。包括:

 ?。ㄒ唬┕矓祿?,是指由行政機關以及具有公共事務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組織(下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依法履行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數據;

 ?。ǘ┓枪矓祿?,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機構和個人在日常生產、生活過程中產生或獲取的數據。

  第二十四條【數據管理部門職責】 政務服務數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的綜合管理。

  網絡安全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本行政區域內數據安全和個人數據保護工作,對相關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各地區、各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本地區、本部門內相關數據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公共數據開放利用】 公共數據實行統一目錄管理,在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之間依法共享。公共數據開放遵循需求導向、依法有序原則,優先開放與民生緊密相關、商業應用價值較高的公共數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建立公共數據開放范圍的動態調整機制,逐步擴大公共數據開放范圍。

  公共數據共享開放和開發利用,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個人數據收集利用】 自然人的個人數據受法律保護。個人數據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鞯迷撟匀蝗嘶蛘咂浔O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ǘ┕_收集、利用的規則。

 ?。ㄈ┟魇臼占?、利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

 ?。ㄋ模┎贿`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個人數據處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儲的個人數據;未經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自然人的個人數據,但是經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其他數據開發利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促進各類數據深度融合,鼓勵利用數據資源開展科學研究、數據加工等活動,強化數據管理能力,提升數據資源價值,通過產業政策、模式創新等方式,引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省統一的開放平臺開放數據資源。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依法獲取的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所產生成果的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八條【數據交易】 支持創新數據交易模式,拓 寬數據交易渠道,促進數據高效流通?;谝婪ǐ@取的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所產生成果的財產權益可以依法交易,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規范和引導數據供需雙方在依法設立的數據交易場所進行數據交易。

  第二十九條【數據安全】 開展數據的收集、存儲、加工、使用、提供、交易、公開等活動應當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相應保護機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確保數據安全。

  第三十條【數據管理制度】 政務服務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數據管理制度規范,實施公共數據分類分級管理,提升公共數據管理能力。

  推動數據管理相關國家標準宣貫推廣,鼓勵支持各類企事業單位開展數據管理國家標準貫標評估,加強數據管理制度能力建設,提高企業數據管理水平。

  第四章 數字產業發展

  第三十一條【數字產業定義】 本條例所指數字產業是指電子信息制造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電信廣播電視衛星傳輸服務業、互聯網和相關服務業等信息通信技術產業。

  第三十二條【數字產業發展重點】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重點推動發展新一代移動通信、半導體與集成電路、超高清視頻顯示、智能終端、基礎軟件、工業軟件、信息安全等基礎產業,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工業互聯網、車聯網等新興產業,以及區塊鏈、數字孿生、量子信息、衛星互聯網等前沿產業。

  第三十三條【關鍵核心技術突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合理高效配置利用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創新資源,圍繞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實施科技研發攻關,突破核心電子元器件、高端通用及人工智能芯片、關鍵基礎材料、基礎軟件、人工智能計算框架、云計算等領域關鍵核心技術,實現數字產業基礎高級化和產業鏈現代化,提升數字經濟產業鏈、供應鏈的安全性和自主性。

  第三十四條【數字產業創新平臺】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數字產業領域的國家和省實驗室、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技術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產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國家質檢中心、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等科技創新平臺、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和大型科技基礎設施建設,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參與建設有關平臺和設施,支持建設面向細分領域的行業化、精細化、專業化創新平臺。

  第三十五條【數字產業發展載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引導和支持建設數字產業基地和特色園區,培育新一代電子信息、軟件與信息服務、超高清視頻顯示、半導體與集成電路、智能機器人、區塊鏈與量子信息、數字創意等數字產業集群,促進數字產業集聚發展。

  第三十六條【數字產業企業培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引導和支持數字產業領域的龍頭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及“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等市場主體的發展,培育多層次的企業梯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培育數字產業領域企業上市資源,支持有條件的數字產業領域企業到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第三十七條【數字產業生態培育】 鼓勵行業龍頭企業加強信息技術攻關、產品研發和行業應用,創建開源開放創新平臺,構建產業創新生態。鼓勵互聯網企業、行業龍頭企業、基礎電信企業開放數據資源和平臺能力,引導中小微企業和創業者創新創業,培育協同共生的數字經濟產業生態。鼓勵和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及其他主體創建數字經濟領域 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企業加速器和大學科技園,支持數字經濟領域科技型中小企業快速成長,構建良好的創新創業生態。

  第三十八條【數字產業服務機構】 數字產業領域社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服務,依法開展信息交流、企業合作、產業研究、人才培訓、咨詢評估等活動。

  引導和支持提供數字產業服務的第三方機構,為數字產業領域企業提供創業培育和輔導、知識產權保護、投資融資、技術支持、產權交易等服務。

  第三十九條【平臺經濟與共享經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建設面向行業的互聯網平臺,推動其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利用互聯網平臺推進資源集成共享和優化配置,提高社會資源利用效率。依法合理界定互聯網平臺責任,引導和支持平臺經濟與共享經濟規范健康發展。

  第五章 產業數字化轉型

  第四十條【產業數字化定義】 本條例所稱產業數字化,是指利用信息通信技術對產業進行全方位、全角度、全鏈條的改造,提高全要素生產率,推動信息通信技術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促進工業、農業、服務業的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轉型。

  第四十一條【工業數字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以智能制造為重點推行個性化定制、網絡化協同、智能化生產、服務型制造等基于信息通信技術的制造業新模式,推動機器人產業發展和應用,加快制造業企業網絡化、數字化、智能化技術提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工業互聯網平臺,完善工業互聯網產業生態。鼓勵和支持企業上云用數賦智,構建數據驅動的生產方式和企業管理模式,提升生產和管理效能。

  第四十二條【農業數字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推進信息通信技術在農業生產、經營、管理、服務等方面的創新應用,建設智慧農業云平臺,推進數字農業發展。

  第四十三條【服務業數字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健康、養老、教育、旅游等生活性服務業數字化轉型,推進工業設計、現代物流、檢驗檢測、節能環保、評估認證等生產性服務業數字化轉型,提升生活生產服務水平。

  第四十四條【教育、健康、文旅、金融數字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教育數據和數字教學資源互通共享,培育互動教學、個性定制等在線教育新業態新模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促進和規范“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推廣信息通信技術在診斷技術、臨床輔助決策、智能化醫學設備等領域的應用,發展“互聯網+”醫療服務,建設互聯網醫院,培育智慧醫療新業態新模式。

  網信、文旅、廣電、新聞出版等相關主管部門支持建設公共文化云平臺和網上圖書館、博物館等數字文化場館,引導和培育數字出版、游戲、動漫、智慧旅游、網絡直播、融媒體等新業態新模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監督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引導和支持信息通信技術在金融領域融合應用,推進和鼓勵移動支付在公共服務領域的應用與普及,加快金融科技創新發展,培育數字金融新業態新模式。

  第四十五條【電子商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引導和支持電子商務平臺、電子商務服務體系發展,促進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數字服務出口基地建設,推動工業電子商務普及應用,發展農業電子商務,培育社交電子商務、直播電子商務等新業態新模式。

  第四十六條【工業設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企業、機構加大工業設計投入,推動設計理念創新,提升工業設計能力,加快設計成果轉化應用,強化工業設計對產業發展、市場消費的支撐和引領作用。

  第四十七條【智慧物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數字物流基礎設施建設,推進貨、車(船、飛機)、場等物流要素數字化,支持物流園區、大型倉儲設施、貨運車輛等普及應用數字化技術和終端設備。

  第四十八條【產業集群數字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面向產業集群,重點建設分行業分區域的產業互聯網平臺,提升產業集群產業鏈資源共享、產業協同水平。

  引導和支持提供產業數字化轉型服務的第三方機構,加強對產業集群數字化轉型的技術支撐保障。鼓勵行業龍頭企業帶動產業鏈上下游企業數字化轉型。

  第六章 數字化治理

  第四十九條【數字化治理定義】 本條例所稱數字化治理,是指以信息通信技術為支撐,實現治理機制、方式和手段的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五十條【數字化治理體制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落實數字政府改革建設要求,完善“管運分離、政企合作”管理體制,創新建設運營模式,構建服務規范、信息共享、業務協同、功能完整、架構開放的支撐保障機制,推動政府履職數字化應用全業務覆蓋、全流程貫通、跨部門協同,提升治理效能。

  前款規定以外的國家機關和承擔公共管理職能的單位,應當結合數字政府改革建設,推動本單位、本系統治理數字化。

  第五十一條【數字政務服務平臺】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全省政務網絡基礎設施建設,推動建設全省統一的政務基礎網絡,提升政務網絡承載能力,統籌規劃全省統一的政務云平臺和政務大數據中心。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統一部署,統籌本級政務網絡建設。

  省級政務服務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推進一體化網上政務服務平臺以及“粵省事”“粵商通”“粵政易”等移動政務平臺的建設和應用。

  第五十二條【基層數字化治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投入和推動城鄉基層社會治理數字化,統籌規劃、協調推進基層公共安全、公共管理、公共服務等數字化治理,實現一號通辦、一網通辦,提升基層治理的精準化水平。

  第五十三條【城市數字化治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快智慧城市建設,推進信息通信技術在城市治理領域的綜合應用,加強數據資源整合共享,推動城市運行態勢監測、公共資源配置、輔助決策分析、統一指揮調度和事件分撥處置等服務數字化,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第五十四條【交通數字化治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發展智慧交通,推動大數據、互聯網、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技術與交通行業深度融合。推進數據資源賦能交通發展,加速交通基礎設施網、運輸服務網、能源網與信息網絡融合發展,構建泛在先進的交通信息基礎設施。構建綜合交通大數據中心體系,深化交通公共服務發展。

  第五十五條【治安防控數字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主管部門應當強化信息資源深度整合應用,運用新一代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和智能傳感、衛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統等技術,創新社會治安防控手段,提升公共安全管理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水平。

  第七章 促進措施

  第五十六條 【資金支持】 統籌運用省級專項資金支持數字經濟發展,鼓勵有條件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支持數字經濟發展,重點用于支持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重大創新平臺和產業載體建設、應用示范和產業化發展等領域。

  第五十七條【金融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投融資服務體系,拓寬數字經濟市場主體融資渠道。發揮省級政策性基金作用,按照政策性導向和市場化運作原則,重點支持數字經濟領域重大項目建設和高成長、初創型數字經濟企業發展。鼓勵金融機構對數字經濟市場主體提供貸款、融資擔保等金融服務支持。

  第五十八條【人才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數字經濟領域人才培育,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培養創新型和融合型人才,支持高等院校、職業院校和技工院校與相關數字經濟領域企業開展合作辦學,培養掌握先進技術技能以及崗位適應能力強的勞動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將數字經濟領域引進的高層次、高技能以及緊缺人才納入政府人才支持政策體系。引進的數字經濟領域人才可以按照相關政策享受當地入戶、住房、子女教育等人才支持政策。

  第五十九條【知識產權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知識產權職能部門應當加強數字經濟領域知識產權保護,培育和發展相關知識產權交易市場,探索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和快速保護維權體系,依法打擊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第六十條 【市場開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支持舉辦專門數字經濟領域的國內國際展覽賽事等活動,為數字經濟搭建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臺,幫助建立供需對接渠道,提高市場開拓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數字經濟領域企業參加境內外展覽展銷等活動。

  第六十一條 【其他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政策措施,在土地供應、電力接引、能耗指標、設施保護、政府采購等方面保障數字經濟發展。

  第六十二條【從業人員合法權益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強化政策服務供給,支持健全公共就業服務和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創造更多靈活就業機會,清理取消對靈活就業的不合理限制,加強勞動用工服務的指導,保障數字經濟新業態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三條【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鼓勵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資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參與數字經濟領域投資建設,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保障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防止不正當競爭,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

  第六十四條【宣傳教育培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數字經濟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技術、知識的宣傳、教育、培訓,提升全民數字素養。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指導和督促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將數字經濟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公務

  員主管部門應當將數字經濟知識納入公務員教育培訓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數字經濟公益性宣傳。鼓勵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加強員工數字經濟知識培訓,提升應用、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