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優化營商環境應當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持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建設開放型、服務型、效率型的政務服務環境,完善法治保障,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

  第三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實施優化營商環境政策措施,統籌推進、督促落實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司法機關依法為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促進營商環境優化提供司法保障。

  發展改革、市場監管、民營經濟、國有資產監管、商務、行政審批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優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工商業聯合會、企業家聯合會等按照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依法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的經營自主權、財產權以及其他合法權益,保護經營者人身和財產安全。

  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履行安全、質量、勞動者權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定義務,在國際經貿活動中遵循國際通行規則。

  第五條 加快推進各功能區、試驗區(示范區)建設,發揮先行先試的示范帶動作用,探索有利于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

  積極推進膠東經濟圈一體化發展,拓展與黃河流域城市產業、交通物流、商旅文化、生態保護等領域合作,發揮在“一帶一路”新亞歐大陸橋經濟走廊建設和海上合作中的作用,推動全方位開放發展。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六條 全面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

  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涉及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七條 市、區(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動態調整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交易目錄,依法公開相關信息,使用投標保證金電子保函功能,實現投標保證金自動繳退。

  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應當依法平等對待各類所有制和不同地區的市場主體,不得以不合理條件或者產品產地來源等進行限制或者排斥。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降低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綜合融資成本。

  第九條 完善人才引進的政策措施,鼓勵人才住房建設,為人才提供落戶、交流、評價、培訓、擇業指導、教育咨詢等便利化專業服務。

  鼓勵市場主體、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通過股權、期權、分紅等激勵方式,激發人才創新創業活力。

  第十條 支持創新創業集聚區建設,鼓勵發展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各類創新創業載體。對于符合條件的創新創業載體,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和財政支持。

  第十一條 建立知識產權侵權預警和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完善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銜接機制,開展知識產權公益訴訟,完善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

  加強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為知識產權保護提供政策指導、技術咨詢等公共服務。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企業破產工作的法定職責。對符合條件申請清算、破產的,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并協調解決破產企業信用修復、企業注銷、職工社會保險關系轉移、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檔案接轉等事項。

  人民法院應當完善破產案件繁簡分流審理機制,提高辦理破產案件效率。

  第十三條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及時反映行業訴求,為市場主體提供信息咨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方面的服務。

  對于適宜由行業協會商會承接的行業管理與協調、社會事務服務與管理、技術和市場服務等職能或者事項,市、區(市)人民政府可以轉移或者委托給具備條件的行業協會商會承擔。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市場信用信息的歸集、采集、共享和使用制度,完善社會信用體系,依法為市場主體提供信用信息查詢服務。

  第三章 政務服務

  第十五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建立權責清單制度,并向社會公開權責清單(涉密權責事項除外)。未納入權責清單且無法定依據的權責事項不得實施。

  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以及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指導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目錄清單管理,與公布的目錄清單不一致的收費,市場主體有權拒絕繳納。

  第十六條 對涉及市場主體經營的許可事項,依法采取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方式進行分類管理。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定領域外,涉及市場主體經營的許可事項不得作為市場主體登記的前置條件。

  第十七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編制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明確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主體、設定依據、辦理流程、申請材料等要素,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

  政務服務相關部門應當優化綜合窗口設置,實行前臺綜合受理、后臺分類審批,辦結后一個窗口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證照。

  政務服務相關部門辦理政務服務事項,能夠當場一次辦結的,應當當場一次辦結;不能當場辦結或者一次辦結的,應當在限定時間內辦結。

  第十八條 推動線上線下政務服務融合,推進智能服務。已經實行線上辦理的,市場主體有權自主選擇政務服務辦理渠道,政務服務相關部門不得進行限定。申請人選擇線上方式辦理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政務服務相關部門已在線收取電子證照和加蓋電子印章的電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請人再提供相同的紙質材料。

  完善移動政務服務平臺建設,整合社會保險、公積金、交通出行、醫療衛生、納稅服務等服務事項,通過政務通等平臺為市場主體提供便捷服務。

  第十九條 政務服務相關部門應當建立政務服務事項容缺受理工作制度,明確容缺受理事項、必要申請材料目錄和可容缺的申請材料目錄,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條 對審批條件難以事先核實、能夠通過事中事后監管糾正且風險可控的行政審批事項,行政審批部門可以采取告知承諾方式實施行政審批,但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和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行政審批事項除外。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行政審批具體事項,由行政審批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以承諾方式取得的行政審批決定,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在事中事后監管中發現申請人承諾事項與實際情況不符導致審批決定被撤銷的,申請人基于審批決定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被撤銷行政審批決定的信息作為不良信息記入申請人信用檔案,在該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屆滿或者信用修復前,對該申請人不再適用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制。

  第二十一條 政務服務相關部門應當實現與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用企事業單位的業務信息共享,優化對市場主體涉前列事項的審批流程。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優化報裝辦理流程,精簡報裝材料。

  第二十二條 實行行政審批與行政監管分離的事項,行政審批部門作出審批決定后,應當及時將行政審批相關信息推送給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申請人以承諾方式取得行政審批決定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在推送信息時予以明確。

  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問題,或者在事中事后核查中發現申請人承諾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需要依法變更、撤回、撤銷、注銷行政審批決定的,應當及時將相關材料推送給行政審批部門。行政審批部門應當依法核實、處理,處理結果應當及時推送政府相關職能部門。

  第二十三條 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外,市人民政府可以將市級經濟管理權限依法賦予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以及其他國家級、省級功能區行使。

  第二十四條 市口岸主管部門應當協調推進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建設,推動實現海關、海事、邊檢、稅務、外匯管理等監管部門之間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市口岸、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協調推進貨物通關與港航物流各環節銜接,為市場主體申報、查驗、稅費繳納、商業支付、手續預約、進港和提貨等各環節作業提供便利。

  鼓勵和支持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建設雙向投資促進公共服務平臺,推動多式聯運一單制改革,助推國際物流互聯互通。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二十五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制定涉及市場主體活動的政策措施,應當進行政策科學性、合理性以及協調性評估,并應當邀請行業協會商會及企業家、專家學者等參加論證。

  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除依照前款規定論證外,還應當通過報紙、網絡等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建立健全意見采納情況反饋機制,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六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和調整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行政決策時,其決策草案提交決策機關集體討論前,應當由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七條 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一體化在線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涉及市場主體的政策及其配套規定,并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進行宣傳、解讀。

  發展改革、商務、國有資產監管、科技、民營經濟等部門應當會同工商業聯合會、貿易促進會等,匯集涉及市場主體的法律法規和創業、創新、金融、稅費、人才等各類政策及服務信息,通過跨部門的政策通等政策信息平臺予以發布。

  第二十八條 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依法發布的優惠政策措施,執行單位應當嚴格落實,不得擅自增加其他條件。

  制定機關應當定期評估涉及市場主體的政策措施執行情況及實施效果,并向社會公布。對不符合市場化、法治化要求的,應當及時清理。

  第二十九條 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依法對市場主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第三十條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市場監管領域的行政檢查應當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事項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的方式進行。針對同一檢查對象的多個檢查事項,應當盡可能合并或者納入跨部門聯合抽查范圍。

  涉及市場主體的行政執法行為,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公示、全過程記錄和法制審核制度,健全行政執法自由裁量基準,并實行動態管理。

  第三十一條 對市場主體的違法行為,行政機關應當視情采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性手段和處罰等強制性手段相結合的方式處理。

  行政機關對市場主體違法情節較輕且能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的行為,應當責令改正,進行教育、告誡和引導,依法從輕、減輕、免除行政處罰。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清單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科研院校、法律服務機構及行業協會商會共建法律查明機制,建立域外法律數據庫、專家庫和案例庫等,為市場主體提供域外法律查明服務。

  鼓勵開展合規專業研究、設立合規專業服務機構,為市場主體的重大投資、重要合同簽訂、重大項目運營和其他重大經營決策提供合規審查服務。

  第三十三條 支持行業協會商會等建立商事調解組織,完善調解、仲裁與訴訟相銜接的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鼓勵與境外商事調解機構、法律服務機構等開展法律事務的交流合作,協同解決市場主體的跨境糾紛。

  第三十四條 推行政務服務評價制度,對政務服務事項、政務服務機構、政務服務平臺和人員進行全面評價,并為接受服務的市場主體提供評價途徑。評價結果應當公開,并建立問題整改和反饋機制。

  鼓勵新聞媒體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對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和典型案件予以曝光。禁止捏造虛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實進行不實報道。

  建立健全以“12345”政務服務熱線電話、部門電話、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等為支撐的政策咨詢維權服務體系,受理有關營商環境的咨詢和投訴舉報。對受理的訴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及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限期辦理并予以答復。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