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全面優化營商環境,保護州內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全州經濟社會持續快速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黔東南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營商環境是指伴隨企業活動整個過程(包括從開辦、營運到結束的各環節)的各種周圍境況和條件的總和。

  州內各級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優化營商環境職責,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州內各級各部門要加強營商環境建設工作的領導,堅持依法行政、公開透明、公平公正、誠實守信、廉潔高效和責任追究的原則優化營商環境,切實維護政府誠信。

  第四條  新聞媒體要積極按照客觀、準確、及時的原則,宣傳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營造全社會開放包容、互利合作、誠實守信、重商護商的營商環境,做好維護營商環境的輿論監督工作,對維護和侵害營商環境的行為客觀公正報道,肯定改善營商環境的行為,曝光反面典型案例,營造優化營商環境的良好氛圍。

  第五條  州內各級各部門要依法平等保護本地企業和外地企業的合法權益,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保障市場主體在投資核準、政府扶持、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不得禁止、限制外地企業到本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州內各級各部門要制定權責清單和權力運行流程圖,將行使的行政職權及依據、行使主體、運行流程、辦結時限、對應責任等以清單形式向社會公示,并接受社會監督。取消沒有法定依據的審批、投資限制、技術性審查、公共產品及公共服務指定。

  第七條  州內各級各部門要保持政策的連續和穩定,依法作出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行政許可決定、招商引資書面承諾等,不得隨意改變,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確需撤回或者變更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要及時修改或者廢止與法律、法規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不一致的政策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并予以公布。在制定經濟政策,起草或者提請制定涉及投資者和企業重大權益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廣泛聽取相關企業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  投資者和企業依法享有獲取政務信息的權利,并有權咨詢有關情況以及查閱、復制有關資料,政府有關部門要依法提供。各級各部門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事項外,政府有關部門要將其職責內容、工作程序、服務承諾、行政執法等履行職責的政務活動事項,通過政府網站、部門網站、辦事指南,以及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  州、縣兩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快推進行政審批和政務事項網上辦理和預審咨詢服務建設,將有關聯的行政審批事項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全部納入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辦理。

  政府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應當全部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有序推進其他公共資源交易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

  第十條  政府有關部門要完善內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限時辦結制、首問負責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工作制度。

  進駐政務服務中心的政府有關部門要合理設置審批事項,科學配置工作人員,對其服務窗口辦理事項充分授權,確保依法不需要現場勘察、集體討論、專家論證、聽證的審批事項,在窗口受理后直接辦結。

  企業設立登記應當五個工作日內辦結、變更登記三個工作日內辦結、名稱核準當日辦結。

  第十一條  實行中介服務清單管理制度。能夠通過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解決或者申請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項,不得設定中介服務?,F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不得轉為中介服務。

  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明確的資質資格許可外,取消其他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資格審批。取消部門設定的區域性、行業性或者部門間中介服務機構執業限制。

  第十二條  州、縣兩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招商引資過程中,要建立并嚴格執行招商引資項目事前評估制度和評審責任追究制度。不得作出違背現行法律、法規以及規章、不能落實或者超出本級人民政府職權職能范圍的政策承諾。對已出臺的政策和做出的承諾要及時依法依規兌現,招商引資過程中承諾的投資條件,應當以書面的形式體現并執行。招商引資成果應當在政府網站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州、縣兩級人民政府要完善簽約項目跟蹤落實服務機制,建立重大落地項目巡訪服務機制,對重要招商引資項目,要指定相關部門負責人全程跟蹤服務,及時協調并幫助解決項目報批、建設和生產經營中的相關問題。

  第十四條  電力、自來水、燃氣、通信、消防、公安、城管、衛生防疫、人防等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和政府部門,要建立為優化營商環境服務的工作規則,將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行政機關依法規定的條件向社會公開,并按照規定向企業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普遍服務,不得強迫企業接受不合理的條件。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特定行業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財政、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每年應當依法對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項目,以及實施政府定價或者指導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進行核定,并在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清單目錄。沒有列入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清單目錄的項目不得收費。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開展行政執法檢查,要遵守有關規定嚴格規范執法和公正文明執法。要把客商當作推動發展的功臣,熱情服務,文明公正執法,對客商訴求立行立辦,不準違反有關規定,隨意進入企業檢查,干擾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不得超越法定權限,不得違反法定程序和期限,不得違法實行強制措施、檢查措施或執行措施;不準隨意執法、野蠻執法、粗暴執法、徇私枉法和執法犯法。不準隨意設立收費、罰款項目;不準下達收費、罰款指標,在執法中通過亂用自由裁量權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不得坐收坐支;不準通過行業協會、中介組織等對企業亂收費,變相增加企業負擔。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機關要細分量化行政處罰標準,制定自由裁量指導規范。對企業違法行為能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對企業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對企業做出較大數額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以及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等重大行政處罰,要按照有關規定召開聽證會并經機關法制工作機構審查。除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外,重大行政處罰在提請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決定前,要經機關法制工作機構審查。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部門網站公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處罰結果信息。

  第十八條  任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借用企業資金,占用依法應當劃撥給企業的撥款以及依法應當退還企業的稅金、收費、政府性基金和補助資金等;

  (二)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企業參加各類社會團體,繳納會費、活動經費及其他費用;強制企業購買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務,向企業索要產品或者強行低價購買產品;

  (三)未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企業進行評比、達標、升級、評優、鑒定、考試等活動;要求企業接受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培訓;

  (四)要求企業接受有償宣傳,征訂報刊、圖書、音像資料;

  (五) 限制或者變相限制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參與招投標采購活動;

  (六) 要求企業無償或者廉價提供勞務以及無償占用企業財物;

  (七) 將行政管理職能轉化為有償服務;

  (八) 侵害企業知識產權,或者未經企業允許,公開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信息;

  (九) 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企業為其他經濟組織的金融借款提供信用擔保,或者以企業名義借款給其他經濟組織使用;

  (十) 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企業在接受有關專項性、階段性監督檢查時暫停法律、法規許可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十一) 向企業攤派、索要贊助以及強制企業捐贈捐獻、參加商業保險;

  (十二)擅自到企業考察、調研,接受企業吃請;利用職務之便為本人、親屬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的利益;

  (十三)接受招商引資企業干股,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工程招投標、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等市場經濟活動,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私利,強行向企業推銷產品和指定經銷商。

  (十四)其他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九條  州、縣兩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評價和日常監督機制。

  州、縣兩級人民政府要依法組織開展對優化經濟發展營商環境檢查,要選擇不同所有制企業作為涉企行政執法監督聯系點,通過定期走訪、組織評議等方式,聽取企業對行政執法的意見建議,解答企業有關涉法問題的咨詢,受理舉報投訴,建立信息反饋制度,及時通報處理糾正違法行為情況和行政執法普遍性問題的改進措施。

  政府法制部門應當會同有關機關在每年十二月對行政執法機關涉企執法情況進行評議,評議結果納入依法行政工作年度績效考核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州、縣兩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優化營商環境評價制度,定期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的營商環境狀況進行測評,將營商環境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要積極營造良好司法環境,依法加大對抗拒執行、阻礙執行甚至暴力抗法行為的懲治力度。執行過程中要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上級人民法院應當適時成立督查組,對下級人民法院應用執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統、清理執行案款、辦理重點督辦案件等方面的落實情況,全面督查指導,發現問題及時問責。

  第二十二條  紀檢監察機關辦理針對各類市場主體的案件時要注意方式方法,積極營造溫馨、和諧、文明的執法環境。

  第二十三條  州、縣兩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受理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投訴、舉報制度,設立投訴、舉報信息網絡平臺,在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網站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和信箱,接受投訴、舉報。州縣兩級投資促進部門和工商聯每年要定期召開企業座談會,認真聽取企業意見建議。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并依法處理投訴、舉報,并自收到投訴、舉報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投訴者、舉報者。

  第二十四條  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