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數據活動,促進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和全面深度開發利用,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數據權利和其它合法權益,加快新型智慧城市建設進程,提高市民生活品質,推動政府、企業數字化轉型,提升城市治理和公共服務水平,加快數據要素市場培育,促進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圳市人大常委會2020年度立法計劃>的通知》(深常辦發〔2020〕8號)、《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2020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深府〔2020〕18號),《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被納入2020年擬新提交審議項目。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情況,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牽頭組織起草了《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送審稿)》并報送我局審查。經初步審查,形成《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征求意見稿)》,現將該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8月14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ㄒ唬┩ㄟ^深圳市司法局門戶網站(http://sf。sz。gov。cn)“互動交流-民意征集-征集主題”欄目在線提交意見。
?。ǘ┩ㄟ^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深圳市福田區景田路天平大廈1902室(郵政編碼:518000),并請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見”字樣。
?。ㄈ┩ㄟ^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至:zouhh@sf。sz。gov。cn。
附件:1。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征求意見稿)
2。關于《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深圳市司法局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
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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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規范數據活動,促進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和全面深度開發利用,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數據權利和其它合法權益,加快新型智慧城市建設進程,提高市民生活品質,推動政府、企業數字化轉型,提升城市治理和公共服務水平,加快數據要素市場培育,促進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服務粵港澳大灣區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建設,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特區內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數據活動,以及以特區內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為對象開展的數據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基本原則】
數據管理工作應當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堅持促進發展與保護隱私并重,統籌好政府與市場、效率與公平、應用與安全的關系,在有效保障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數據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的基礎上,推動數據資源高效配置,充分發揮數據對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支撐引領作用。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數據活動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安全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數據資源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數據權】
數據是關于客體(如事實、事件、事物、過程或思想)的描述和歸納,是可以通過自動化等手段處理或再解釋的素材。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據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享有數據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數據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數據的自主決定、控制、處理、收益、利益損害受償的權利。
第五條【政府職責】
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應當加強對數據管理工作的整體規劃和統籌協調,建立健全部門協同、市區聯動、政企合作、區域協同的體制機制,探索完善數據產權和隱私保護機制,加快數據基礎設施建設和數據要素市場培育;充分發揮數據在城市治理模式和經濟社會發展方式上的創新驅動作用,深化“數字政府”改革,創新政府管理與服務;加快數字經濟發展,培育數字經濟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促進數據融合發展,積極參與并推動粵港澳大灣區數據融通合作,探索國際數據流通合作。
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市政府的統一規劃,負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數據管理工作。
市、區政府應當加大對數據管理工作的資源投入,保障各部門數據管理工作所需人力資源和資金預算。
第六條【數據工作委員會】
市政府設立市數據工作委員會(數據監督委員會),并建立相關決策協調機制,負責對全市數據發展和保護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市數據工作委員會主任由市政府主要領導擔任。
各區政府參照設立區數據工作委員會。
第七條【數據統籌、監管部門職責】
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是市數據管理工作統籌部門(以下簡稱“市數據統籌部門”),承擔市數據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全市數據管理工作的整體統籌以及公共數據的綜合管理,擬定公共數據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對相關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市網絡安全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全市數據安全和個人數據保護工作,對相關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全市新一代信息技術、數字經濟產業發展,協調推動社會經濟領域數據資源管理和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
市公安部門負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依法查處數據相關違法行為。
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商事主體市場活動涉及的數據監督管理工作。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國有企業數據管理工作,協同推動公共數據資源管理。
市級各行政機關負責統籌、指導、協調、監督本領域、本行業的數據開發和保護工作。
第八條【保障部門職責】
市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審計等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保障數據資源管理的相關職能,建立健全數據應用總體規劃、專項規劃、財政投入、人才引進、用地保障、審計監督等各項機制。
第九條【數據管理責任主體職責】
法人、非法人組織為數據管理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數據治理架構和管理制度,設置或委托專門數據管理機構,按照市數據統籌部門制定的數據分類分級保護規范和指南,對數據實施分類分級保護和管理,加強數據質量控制,推動數據開發應用,保障數據安全,并實行內部審計監督制度。
第十條【監督管理】
市、區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法人、非法人組織數據管理的監督制度,加強對數據管理的監督檢查。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數據活動實施有效監督。
第二章個人數據保護
第十一條【個人數據權屬】
自然人對其個人數據依法享有數據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自然人可以知悉并決定數據收集、處理者能否收集、處理其個人數據以及收集、處理的目的、方式、范圍等內容;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自然人有權拒絕數據收集、處理者處理其個人數據及衍生數據。
自然人可以向數據收集、處理者查閱或者復制其個人數據;發現個人數據有錯誤的,有權提出異議并請求及時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發現數據收集、處理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處理其個人數據的,有權請求數據收集、處理者及時刪除。
第十二條【收集、處理個人數據原則】
收集、處理個人數據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或雙方的約定收集、處理個人數據。
第十三條【收集、處理同意規則】
收集、處理個人數據應當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意包括明示同意和默示同意。
收集、處理年滿14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數據應征得未成年人或其監護人的明示同意;不滿14周歲的應征得其監護人的明示同意。
第十四條【撤回同意規則】
自然人有權隨時撤回根據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作出或被視為已經作出的同意,但不應影響在撤回前基于同意作出的合法的數據處理。
數據收集、處理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以及技術等手段,對自然人撤回同意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不得向該自然人收取費用。
自然人撤回同意后,數據收集、處理者應當對存儲的數據及時有效刪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明示義務】
數據收集、處理者應當對數據收集、處理者的基本信息,收集、處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風險,安全保護措施,數據存儲期限,以及數據權行使方式等個人數據收集、處理規則以通俗易懂、明確具體、易獲取的書面方式完整、真實、準確的向授權主體披露。
第十六條【收集、處理隱私數據】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收集、處理隱私數據應征得自然人的明示同意。
收集、處理隱私數據時,應提供特別保護。
隱私數據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數據保護的規定。
第十七條【個人數據收集、處理合法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據收集、處理者不承擔民事責任:
?。ㄒ唬┰谠撟匀蝗嘶蛘咂浔O護人同意的范圍內合理實施的行為;
?。ǘ┦占?、處理該自然人自行公開的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個人數據,但是該自然人明確拒絕或者收集、處理該個人數據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ㄈ┦占?、處理個人數據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利益、該自然人的合法權益;
?。ㄋ模┦占?、處理個人數據是為了該自然人履行合同的必要,或者收集、處理個人數據是基于該自然人在簽訂合同前的請求;
?。ㄎ澹┦占?、處理個人數據是為了履行數據收集、處理者的法定義務;
?。┦占?、處理個人數據是為了執行公共領域的任務或履行數據收集、處理者既定的公務職責;
?。ㄆ撸┓?、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個人數據收集、處理違法行為】
數據收集、處理者不得有以下行為:
?。ㄒ唬┮云墼p、誤導的方式收集、處理個人數據;
?。ǘ┮詮娖鹊姆绞绞占?、處理個人數據;
?。ㄈ┦占c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數據;
?。ㄋ模╇[瞞產品或服務所具有的收集、處理個人數據的功能;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十九條【投訴舉報】
自然人發現數據收集、處理者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處理其個人數據的,可以向市網絡安全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第三章公共數據管理和應用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條【公共數據定義】
本條例所稱“公共數據”是指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和依法授權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以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依法履職或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務過程中收集或產生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各類數據及其衍生數據。
本條例所稱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企事業單位包括但不限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金融、電信、公共交通等企事業單位。
第二十一條【公共數據權屬】
公共數據屬于新型國有資產,其數據權歸國家所有。深圳市政府代為行使區域內公共數據的數據權,授權市數據統籌部門制定公共數據資產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公共數據管理原則】
公共數據管理應當遵循統籌管理、統一標準、規范收集、按需共享、充分開放、依法使用、安全可控的原則。
公共數據管理應當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十三條【公共數據管理組織架構】
市數據工作委員會下設公共數據管理委員會,負責對全市公共數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市政府分管領導任公共數據管理委員會主任。市數據統籌部門承擔市公共數據管理委員會日常工作。
各區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參照設立本級公共數據管理委員會,由主要領導任主任。
第二十四條【公共數據標準體系】
公共數據相關標準實行歸口管理。
市數據統籌部門負責制定全市公共數據通用標準。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本機構、本行業需要提出相關標準立項建議,報市數據統籌部門同意后實施。
第二十五條【評價考核】
市公共數據管理委員會定期對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數據管理工作進行評價,并向市數據工作委員會報告評價結果;組織開展公共數據管理年度考核,考核結果納入市政府績效考核。
第二節公共數據資源管理體系
第二十六條【公共數據資源建設】
市數據統籌部門在市公共數據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統籌全市公共數據資源建設工作。區數據統籌部門在市數據統籌部門指導下,統籌本區公共數據資源建設工作。
公共數據資源包括業務數據資源、主題數據資源和基礎數據資源。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負責本機構業務數據資源的建設和管理。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主題數據資源的建設和管理。市數據統籌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基礎數據資源的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公共數據資源目錄】
公共數據資源實行統一目錄管理。公共數據目錄包括名稱、內容、數據來源、共享屬性、開放屬性、更新周期等要素。市數據統籌部門負責制定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編制要求。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編制要求編制和更新本機構數據資源目錄,報同級數據統籌管理部門審核。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單位共同編制主題數據資源目錄。市數據統籌部門負責編制基礎數據資源目錄。
市數據統籌部門對全市公共數據資源目錄進行匯總、審核,按照“一數一源”原則,明確數據責任部門,報市公共數據管理委員會批準后發布。
第二十八條【城市大數據中心】
城市大數據中心是實現全市公共數據統一存儲、匯聚、共享、開放、安全監管等的綜合信息化基礎設施。
市政府統一規劃城市大數據中心建設。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依托城市大數據中心開展公共數據管理。各區政府可按照全市統一規劃,建設城市大數據中心分中心,其數據資源納入城市大數據中心統一管理。
市政府設立城市大數據中心運營機構,由其承擔城市大數據中心建設、管理和運營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公共數據匯聚】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按照全市公共數據資源目錄,將相關數據匯聚至城市大數據中心。公共數據匯聚的具體辦法,由市數據統籌部門制定。
第三節公共數據開發與利用
第三十條【公共數據收集】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根據履職需要,可在公共數據資源目錄范圍內采取直接收集、委托第三方機構收集,或者通過與被收集主體協商的方式收集數據。
收集公共數據應遵循合法、必要、適度原則。凡是能通過共享、開放方式獲得的公共數據,不得通過其他方式重復收集。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身份信息由市數據統籌部門組織統一收集,通過城市大數據中心的統一身份認證平臺提供身份認證服務。公共數據收集的具體辦法,由市數據統籌部門制定。
第三十一條【被收集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法定職責范圍內收集數據的,被收集主體應當配合。
被收集主體認為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的數據存在錯誤、遺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等合法權益的,可以向數據提供部門提出異議。
第三十二條【公共數據治理】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多源校核、動態更新的原則,對本系統公共數據進行逐項校核、確認,并按照統一的標準和要求,開展本系統數據治理和整合。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推動開展行業公共數據資源跨層級、跨部門的數據治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公共數據質量管理】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加強數據質量管控,保證公共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和可用性,確保匯聚到城市大數據中心的數據與本機構所掌握數據的一致性。
市數據統籌部門對各機構數據質量進行監測和評價。
第三十四條【公共數據授權管理】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可授權第三方機構開展數據收集、處理活動,授權行為不改變公共數據權屬,以及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的管理責任。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按照必要性和最小化原則進行授權,做好對被授權主體的監督管理,并將授權情況報同級數據統籌部門備案。
被授權的第三方機構應建立健全公共數據安全管理機制,明確數據安全負責部門和具體責任人,實行專人專崗管理制度,不得超越授權范圍收集、處理數據。
第三十五條【政府數字化轉型】
市政府應加快推進“數字政府”改革,提升數據治理水平,推動政府數字化轉型,實現主動、精準、整體式、智能化的政府管理和服務。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加強數據在行政管理中的應用,優化行政管理流程,推動簡政放權和政府職能轉變,提升公共服務水平和效率。
第三十六條【創新公共服務方式】
全市公共數據資源目錄中已明確數據責任部門的共享數據,可作為公共服務的法定辦事依據和存檔材料。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推動基于數據開展公共服務事項的無人干預智能審批。
第三十七條【創新監管方式】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充分利用公共數據資源,運用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技術推動監管創新,提升監管精準化、智能化水平。
第三十八條【創新決策方式】
市政府應當依托城市大數據中心建設政府管理服務指揮中心,作為新型智慧城市的運行和指揮中樞,提供城市運行態勢監測、輔助決策分析、統一指揮調度和事件分撥處置等服務,創新政府決策方式和社會治理模式。
各區政府可參照建設區域政府管理服務指揮中心,實現市區聯動。
第三十九條【創新應用實驗室】
鼓勵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依托公共數據開放平臺構建公共數據創新應用實驗室,向社會提供安全可靠的公共數據應用環境,創新公共數據開發利用模式。
第四節公共數據共享和開放
第四十條【公共數據共享要求】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之間共享公共數據,應當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無償共享公共數據。
第四十一條【公共數據共享方式】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之間應通過城市大數據中心共享公共數據,原則上不得新建獨立的共享渠道。
第四十二條【公共數據分類共享】
公共數據按照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類。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的公共數據應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依據。
無條件共享類公共數據,應當無條件授予使用部門相應訪問權限;有條件共享類公共數據,由提供部門明確共享的條件、方式和范圍。
第四十三條【公共數據共享義務】
按照“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提供部門應及時維護和更新數據,保證公共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和可用性,確保所共享的數據與本部門所掌握數據的一致性。
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使用部門應根據履職需要依法依規使用共享數據,并加強共享數據使用全過程管理。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通過共享獲得的公共數據,應當用于本單位履職需要,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第四十四條【公共數據開放】
本條例所稱公共數據開放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面向社會提供原始性、可機器讀取、可再開發利用和促進數據技術創新、發展的數據公共服務。
第四十五條【公共數據開放方式】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依據公共數據資源目錄,依托城市大數據中心統一向社會開放公共數據。
第四十六條【公共數據分類開放】
公共數據按照開放類型分為無條件開放、有條件開放和不予開放三類。
有條件開放公共數據是指可以部分提供或者需要按照特定條件提供給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公共數據。
不予開放公共數據是指涉及國家安全、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或根據法律、法規等規定不得開放的公共數據。
無條件開放公共數據是指除有條件開放和不予開放以外的公共數據。
第四十七條【公共數據開放義務】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在確保國家安全、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前提下,最大限度開放公共數據。凡是已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應當以數據形式無條件開放。
與社會公眾生活密切相關、有助于提升民生服務的公共數據,應當優先向社會開放。
第四章數據要素市場培育
第一節數據要素市場統籌與管理
第四十八條【基本原則】
堅持統籌規劃、創新引領、保障安全的原則,培育數據驅動、跨界融合、共創共享、公平競爭的數據要素市場,促進數據有序流動與規范利用。
鼓勵數據要素市場主體參與數據要素市場建設,推進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
第四十九條【標準制定】
市數據統籌部門應當會同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數據質量標準、數據安全標準、數據治理評估標準、數據價值評估標準等地方標準,保證標準的科學性、規范性、時效性、統一性。
第五十條【統籌管理】
市數據統籌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規范數據要素市場主體的數據收集、處理、開放、共享、交易等數據活動,建立健全統籌推進、督促落實數據管理措施的機制。
市數據統籌部門指導數據相關行業協會發展、實施行業自律,共同培育公平有序的數據要素市場環境。
第五十一條【行業自律】
數據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規范、完善行業標準,提供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引導和督促數據要素市場主體依法開展數據活動,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二節規范市場主體數據活動
第五十二條【數據收集】
數據要素市場主體對其合法收集的數據和自身生成的數據享有數據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數據要素市場主體收集重要數據或隱私數據應向市網絡安全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收集、處理規則,收集、處理的目的、規模、方式、范圍、類型、期限、安全管理措施等,不包括數據內容本身。
第五十三條【數據處理】
數據要素市場主體應當對數據存儲環境進行分域分級管理,選擇安全性能、防護級別與其安全等級相匹配的存儲載體,對重要數據進行加密存儲。
第五十四條【個人數據收集、處理備案】
數據要素市場主體應對收集、處理個人數據的合法性、正當性、必要性向市網絡安全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五條【共享開放】
鼓勵和引導數據要素市場主體共享、開放與民生緊密相關的數據,為公共管理和服務水平的提升提供數據支持。
數據要素市場主體共享、開放數據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第五十六條【數據應用】
數據要素市場主體以其合法收集的數據和自身生成的數據為基礎開發的數據產品的財產權益受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保護。
數據要素市場主體應當以改善民生為導向開展數據應用活動,妥善處理隱私保護與數據應用的關系,充分發揮數據在商用、民用、政用方面的價值和作用。
鼓勵和支持數據要素市場主體利用公共數據和社會數據研發數據技術、開發數據產品,提升數據價值。
第五十七條【數據治理】
數據要素市場主體應當建立健全數據治理組織架構和自我評估機制,組織開展數據治理活動,加強數據質量管理,促進數據價值實現。市數據統籌部門應當對數據要素市場主體的數據治理活動進行監測和評價。
數據要素市場主體應當明確數據安全負責部門和具體責任人,根據市數據統籌部門制定的數據安全標準,制定并實施符合自身實際的數據安全工作計劃。
第五十八條【數據交易】
數據要素市場主體應當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開展數據交易活動,遵守法律、法規及本條例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數據要素市場可采用自主交易、交易平臺等多種合法方式開展數據交易活動,引導數據要素市場主體通過依法設立的數據交易平臺進行數據交易。
支持數據交易技術研發和創新數據交易模式,拓寬數據交易渠道,促進數據高效流通。
第五十九條【交易平臺】
數據交易平臺應當建立安全可信、管理可控、可追溯的數據交易環境,制定數據交易、信息披露、自律監管等規則,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個人隱私、商業秘密和重要數據。數據交易平臺規則應當報市數據統籌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六十條【交易定價】
數據交易平臺應當從實時性、時間跨度、樣本覆蓋面、完整性、數據種類級別和數據挖掘潛能等多個維度構建數據資產定價指標,并協同數據價值評估機構對數據資產價值進行合理評估。
第六十一條【第三方服務】
鼓勵、支持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國家標準要求的第三方服務機構參與數據技術研發、數據應用活動,推動數據產業生態融合發展。
第六十二條【公平競爭】
數據要素市場主體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六十三條【服務平等要求】
數據要素市場主體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針對不同消費特征的自然人,對同一產品或服務在相同條件下設置差異化的價格。
第六十四條【參與公共管理】
數據要素市場主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供數據。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數據安全,不得將數據用于與履行職責無關的用途。
第三節促進數據要素融合
第六十五條【數據融合原則】
數據融合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第六十六條【數據融合方式】
市數據統籌部門應當推動建立跨行業、跨區域、跨部門的數據融合機制,以市場和服務為導向,鼓勵各類數據相互融合,并向城市大數據中心匯聚,加快培育數字經濟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
第六十七條【數據融合規則】
數據融合主體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個人隱私、商業秘密和重要數據的保護,并對數據泄露、毀損、丟失等責任事故負責。
第六十八條【珠三角區域數據融合】
推進珠三角國家大數據綜合試驗區建設,加強珠三角區域數據融合,促進珠三角區域經濟協調聯動發展。
第四節建立深港澳地區數據融通機制
第六十九條【深港澳地區合作發展原則】
立足深港澳一體化戰略目標,加強深港澳公共數據的合作,通過公共數據共享與開放或業務協同辦理等方式,創新社會管理和服務模式,提升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能力。
鼓勵深港澳企業數據的融通,通過企業數據跨區域融通促進深港澳地區數據開發、數據技術發展和科技創新合作。
充分發揮深港澳地區數據資源、數據技術和產業優勢,建立深港澳地區數據融通安全治理機制,保障深港澳地區數據融通的安全與發展。
第七十條【深港澳數據融通機制】
建立深港澳數據融通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由深港澳各地區數據安全監管機構負責人和國家數據安全監管機構負責人或代表人組成,負責制定《深港澳數據融通規則》(以下簡稱《融通規則》)及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七十一條【實施方式】
各地區數據安全監管機構之間、各地區數據安全監管機構與國家數據安全監管機構之間應根據《融通規則》相互配合,以促進《融通規則》在深港澳地區的統一實施。
第七十二條【監測】
深港澳各地區數據安全監管機構負責監測《融通規則》的實施,保障深港澳地區數據融通過程中涉及的個人數據安全,保護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保守國家秘密。
第五節建立數據跨境國際合作機制
第七十三條【國際合作發展】
探索建立數據跨境機制,建設以維護數據安全和高效處理為目標的數據跨境流通自由港,構建國際化數據合作平臺。
第七十四條【國際合作內容】
探索建立各國各地區數據安全監管機構認可的中立機構,以數據跨境流通為服務對象,探索數據跨境流通的政策舉措。
第七十五條【國際合作模式】
通過與其他國家、地區或國際組織建立雙邊、多邊合作機制,建設數據跨境流通自由港,以實現數據安全有序跨境流通。
數據跨境流通自由港監督管理機構建立個人數據跨境流動白名單,允許自由港內個人數據向白名單的國家、地區或者國際組織跨境流通。
第七十六條【責任部門】
市政府應當制定數據跨境流通自由港規則,數據跨境流通自由港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數據跨境流通自由港規則的具體實施與監督。
第六節建立數據質量管理體系
第七十七條【數據質量管理】
數據要素市場主體應當確立數據質量管理目標,建立數據質量控制機制,對數據質量進行持續監測,確保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
第七十八條【數據質量評估】
數據要素市場主體應當根據市數據統籌部門制定的數據質量標準,建立數據質量管理自我評估機制,并定期向市數據統籌部門報送數據質量管理評估報告。
第七十九條【數據質量檢查】
市數據統籌部門應當根據數據質量標準,定期對數據要素市場主體數據質量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數據要素市場主體應當配合市數據統籌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并根據監督檢查的結果進行整改。
第七節建立數據價值評估體系
第八十條【基本原則】
推動政府制定數據定價規則與數據價值評估準則,鼓勵建立數據價值評估機構,推動數據要素價格市場化改革,引導市場主體依法合理行使數據要素定價自主權。
數據價值評估機構及其評估專業人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評估準則,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價值評估,保證評估報告客觀、真實、合理。
數據價值評估機構及其評估專業人員依法開展業務,受法律保護。
第八十一條【數據評估機構義務】
數據價值評估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對本機構評估專業人員遵守法律、法規和評估準則的情況進行監督,并對其從業行為負責。
數據價值評估機構應當依法接受監督檢查,如實提供評估檔案等有關文件和資料。
第八十二條【評估專業人員義務】
數據價值評估專業人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評估準則的要求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祿r值評估活動中使用的有關文件、證明和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ǘ祿r值評估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ㄈ祿r值評估過程實施數據安全技術防護,保障數據安全;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節市場保障措施
第八十三條【資金和政策支持】
市、區政府設立數據應用專項經費,用于數據發展和保護技術研究、標準制定、產業鏈構建、重大應用示范工程建設、創業孵化等,并引導社會資本設立投資基金。
市、區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數據發展應用重點領域,制定支持數據產業發展、產品應用、購買服務等的政策措施。
第八十四條【基礎設施建設】
市政府應當加快數據基礎設施建設,推動新一代互聯網協議規模部署和通信網絡建設,鼓勵、支持加快骨干傳輸網、無線寬帶網及新一代移動互聯網建設和改造升級。
第八十五條【用電保障】
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對數據要素市場主體用電給予扶持。
市電力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配套電力建設,采取有效措施為數據要素市場主體提供用電保障。
第八十六條【人才引進】
市政府應當制定數據人才發展規劃,加快引進數據人才,加強本地人才培養,拓寬國際人才招攬渠道,實行更加開放便利的人才引進和出入境管理制度。
第八十七條【產學研合作】
市政府應當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強數據相關研究,強化數據應用智庫建設。
市政府應當推動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開展產學研合作,建設集教學培訓、研發孵化于一體的產業發展模式,實現人才培養、技術創新、產業發展的深度融合。
第八十八條【宣傳教育】
數據要素市場主體應當加強數據安全、數據應用等宣傳教育,并將其納入教育培訓體系,為培育數據要素市場提供基礎性支撐。
第五章數據安全管理
第八十九條【數據安全責任】
數據收集、處理者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護個人數據和重要數據,防止數據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數據或重要數據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數據收集、處理者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該自然人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和市網絡安全主管部門報告。
數據收集、處理者應當對數據收集、處理過程實施數據安全技術防護,并建立重要系統和核心數據的容災備份制度。數據收集、處理者還應當對數據存儲過程中身份鑒別、安全策略、異地備份、恢復等重要內容及相關操作進行安全審計。
數據收集、處理者委托第三方代為處理數據的,應當選取符合法律、法規及本條例的規定、滿足相關國家標準的主體。
第九十條【數據收集安全】
數據收集者應當對數據源進行身份鑒別和記錄,并對收集的數據進行分類分級編碼標識,按照數據級別確定并實施必要的安全管理策略和保障措施。
第九十一條【數據處理安全】
數據收集、處理者應根據相關國家標準的要求,對所獲取的個人數據予以去標識化處理,并與可恢復識別的個人數據分開存儲。數據收集、處理者還應針對隱私數據、重要數據制定脫敏安全策略,并對數據脫敏處理過程進行記錄。
第九十二條【數據開放共享安全】
數據開放、共享機構應建立數據開放、共享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對外數據接口的安全管理機制。
第九十三條【數據銷毀安全】
數據收集、處理者應建立數據銷毀規程,實現對數據的有效銷毀,并應對數據銷毀過程的相關操作予以記錄。
數據收集、處理者委托第三方代為處理數據的,受托方處理完成后,應當對存儲的數據及時有效銷毀,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數據收集、處理者終止或解散的,沒有數據承接方的,應當對數據及時有效銷毀,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十四條【數據跨境安全】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中國境內收集的個人數據的處理活動應當在中國境內進行。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個人數據的應當獲得該自然人明示同意,并向市網絡安全主管部門申請個人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經安全評估認定個人數據出境可能影響國家安全、損害公共利益,或者難以有效保障個人數據安全的,不得出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于重要數據的出境,數據收集、處理者經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市網絡安全主管部門批準。
第九十五條【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數據收集、處理者應落實與數據級別相適應的監測預警措施,對隱私數據、重要數據泄漏等異常情況進行監測和預警。
數據收集、處理者應建立應急處置機制,數據安全應急預案應當按照數據安全事件發生后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對數據安全事件進行分級,并規定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當監測到發生數據泄露、毀損、丟失等數據安全事件,或者發生數據安全事件風險明顯加大時,數據收集、處理者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并在72小時內向有關主管部門和市網絡安全主管部門報告。
第九十六條【安全評估與認證】
市網絡安全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數據安全評估和認證制度,推動數據安全合規性認證,提升數據安全保護水平。
鼓勵數據收集、處理者自愿接受數據安全合規性檢測認證,提升市場競爭力。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九十七條【違法收集、處理個人數據的法律責任】
數據收集、處理者違反有關個人數據保護的規定,或者違反網絡安全保障義務的,或者拒絕、阻礙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十八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的法律責任】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嚴重后果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ㄒ唬┎话匆幎ㄊ占?、共享、開放公共數據的;
?。ǘ┨峁┎徽鎸?、不準確、不完整、不可用的公共數據的;
?。ㄈ┮笮姓鄬θ嘶蚍諏ο笾貜吞峤荒軌蛲ㄟ^數據共享、開放渠道獲取的公共數據的;
?。ㄋ模┎话匆幎ň幹?、更新、報送目錄的;
?。ㄎ澹┎话匆幎ㄉ米越ㄔO共享平臺和開放平臺的;
?。┪匆婪男泄矓祿踩芾砺氊煹?;
?。ㄆ撸┓?、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十九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第一百條 【容錯機制】
市數據統籌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容錯機制。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利用數據創新管理和服務模式時,出現偏差失誤或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符合國家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實施程序符合本條例的規定,且未損害公共利益、未影響自然人實體權益的,依法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百零一條 【名詞解釋】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祿顒?,是指通過計算機等電子設備開展數據收集、存儲、使用、共享、傳輸、刪除等活動。
?。ǘ﹤€人數據包括個人信息數據和隱私數據。個人信息數據是指通過自動化等手段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數據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數據;隱私數據是指與自然人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密切相關的數據及其衍生數據。
?。ㄈ┢髽I數據,是指企業開展經營活動過程中,合法制作或獲取的,通過自動化等手段記錄的各類數據及其衍生數據。
?。ㄋ模┥鐣祿?,是指行業協會、學會、商會等組織在開展活動中依法收集的各類數據及其衍生數據。
?。ㄎ澹┲匾獢祿?,是指與國家安全、經濟發展,以及社會公共利益密切相關的數據,具體范圍參照國家有關標準和重要數據識別指南。
?。┨幚硎侵羔槍祿驍祿系娜魏我粋€或一系列操作,諸如記錄、組織、建構、存儲、自適應或修改、檢索、咨詢、使用、披露、傳播或其他的利用,排列、組合、限制、刪除或銷毀,無論此操作是否采用自動化的手段。
?。ㄆ撸┍緱l例所稱(公共數據屬于)新型國有資產是指公共數據具有國有資產的絕大部分屬性,同時具有信息化條件下與一般國有資產運行管理不同的專有屬性,是一種特殊類型的國有資產。
?。ò耍┍緱l例所稱數據要素市場主體是指數據要素市場中從事經營性數據活動,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的商事主體。
?。ň牛┍緱l例所稱第三方服務機構是指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接受數據要素市場主體委托,提供數據處理、數據價值評估等服務的機構。
?。ㄊ┍緱l例所稱數據價值評估是指數據價值評估機構及其評估專業人員根據委托對數據價值進行評定、估算,并出具評估報告的專業服務。
?。ㄊ唬┍緱l例所稱數據價值評估機構是指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以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提供數據價值評估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
?。ㄊ┍緱l例所稱數據安全監管機構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等規定,負有數據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義務的政府機構。
第一百零二條 【參照執行】
中央國家機關派駐本市的機關或者派出機構,以及運行經費由本市各級財政保障的其他機關、團體等單位參與本市公共數據收集、使用、管理的行為,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一百零三條 【生效時間】
本條例自202×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