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我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進一步提升全市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研究起草了《北京市社會信用條例(草案)》,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的書面意見和建議,請于2021年3月25日前反饋我局社會信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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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北京市社會信用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2021年2月24日
附件:《北京市社會信用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北京市社會信用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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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社會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章 社會信用監督管理
第四章 信用主體權益保護
第五章 信用服務機構發展
第六章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創新社會治理機制,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信用主體權益保護、信用服務機構發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等活動,適用本條例。征信業務及相關活動,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本條例所稱社會信用,是指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為信用主體),在社會和經濟活動中,遵守法定義務和履行約定義務的狀態。
第三條【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本市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健全信用地方性法規和標準體系,推進誠信文化建設,依法激勵守信行為和懲戒失信行為,提高全社會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
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區人民政府加強對社會信用工作的領導,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工作經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協調機制,統籌推進社會信用工作,并將各區、各部門社會信用工作情況納入目標考核。
第五條【部門職責】 市、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社會信用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工作。
其他有關政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社會信用工作。
第六條【信用信息管理】 社會信用信息的管理應當遵循合法、準確、必要的要求,確保信息安全,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不得侵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歸集、采集、使用、加工、傳播社會信用信息,不得篡改、虛構、非法買賣其歸集、采集、存儲的社會信用信息。
第七條【誠信宣傳教育】 市、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會同有關政府部門大力宣傳和普及信用知識,結合誠信評選表彰活動和誠信創建活動,樹立誠信典范,弘揚誠信文化。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誠信文化宣傳,營造誠信和諧的社會氛圍。
第八條【區域協同建設】 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會同毗鄰省市建立信用合作共建機制,開展信用制度標準共建、信用信息共享、信用產品共用等工作,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聯動機制,優化區域信用環境。
第二章 社會信用信息管理
第九條【社會信用信息】 社會信用信息分為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有關政府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等(以下統稱為政府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可用于識別和判斷信用主體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
非公共信用信息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商會和社會信用服務機構等(以下統稱為社會單位),在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可用于識別和判斷信用主體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
第十條【公共信用信息目錄】 公共信用信息實行目錄管理。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錄由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會同有關政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編制,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并動態管理。
編制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錄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對可能減損信用主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應當組織評估,充分聽取有關群體代表、專家意見。
第十一條【公共信用信息目錄要素】 公共信用信息目錄應當明確信息的名稱、提供單位、公開屬性、公示時間、共享類型、使用權限、數據格式、更新周期等要素。
第十二條【公共信用信息分類】 公共信用信息由基礎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構成。
基礎信息主要記載信用主體身份和基本情況等信息;失信信息主要記載信用主體被處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信息,虛假承諾或者未履行承諾等信息;其他信息主要記載信用主體獲得的表彰獎勵、行政許可等信息。
第十三條【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本市建立統一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歸集和共享公共信息信用,為社會提供查詢等服務,并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現互聯互通。平臺的建設、運營、維護、管理由市大數據中心具體負責,制定具體工作辦法。
第十四條【公共信用信息采集】 有關政府部門依法采集的公共信用信息,應當按照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及時歸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有關政府部門歸集的公共信用信息,應當以具備法律效力的文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文件為依據,并確保準確完整;發現不準確、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正。
第十五條【信用信息公開時間】 信用主體的公共信用信息在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向社會公示?;A信息和其他信息長期公示,失信信息最長公示期為3年,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非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 社會單位采集和使用信用主體的非公共信用信息,應當經信用主體同意,并明確告知信用主體所采集信息的內容、方式、用途。
社會單位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信用主體接受信息采集,不得將服務與信息采集相捆綁。
鼓勵社會單位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提供信用主體的非公共信用信息。
第十七條【非公共信用信息禁止采集的內容】 社會單位不得采集自然人宗教信仰、基因、血型、疾病等法律法規禁止采集的信息;不得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不動產、納稅數額等信息,但經信用主體同意的除外。
第十八條【鼓勵自主申報】 鼓勵信用主體以聲明、自愿注冊、自主申報等形式,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和社會單位提供自身非公共信用信息,并保證信息真實、準確。
第十九條【信用信息安全要求】 有關政府部門、大數據中心和社會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社會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確保社會信用信息的安全;對發生社會信用信息嚴重泄露等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并向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公共信用信息的使用】 有關政府部門履行下列職責,應當查詢信用主體的公共信用信息。對于存在失信記錄的,應當采取相應的限制措施;對于存在表彰獎勵等記錄的,應當采取相應的鼓勵措施。
?。ㄒ唬嵤┬姓S可、行政檢查、監督抽檢和重大行政處罰裁量;
?。ǘ┌踩a管理、生態環境保護、食品藥品監管、國有資產管理、科研管理;
?。ㄈ┱少?、招標投標等公共資源交易,融資項目審批,政府性資金安排,政策扶持;
?。ㄋ模┕毴藛T招錄、任用、晉升,相關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評聘,積分落戶;
?。ㄎ澹┰u優評先、表彰獎勵、授予榮譽稱號;
?。﹪?、本市規定的其他工作事項和活動。
第三章 社會信用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信用監管制度的建立】 市有關政府部門建立本行業、本領域以信用為基礎的社會信用監管機制,健全信用承諾、信用評價、分級分類監管、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等制度。
第二十二條【信用承諾制度】 對實施告知承諾制的政務服務事項,有關政府部門應當明確信用主體履行承諾行為的認定標準、認定流程、限制措施和退出程序,并將承諾信息和違反承諾信息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第二十三條【公共信用評價制度】 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公共信用綜合評價機制,對信用主體作出公共信用綜合評價。
第二十四條【行業信用評價】 市有關政府部門會同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和管理實際,制定本行業或者本領域的信用狀況評價指標體系,結合信用主體的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對信用主體作出行業信用評價。
有關政府部門根據行業信用評價結果,對信用主體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在監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頻次等方面采取差異化措施。
第二十五條【守信激勵措施】 對行業信用評價狀況良好的信用主體,有關政府部門可以在本行業或者本領域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激勵措施:
?。ㄒ唬┰趯嵤┬姓S可中,應當給予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便利服務措施;
?。ǘ┰谪斦再Y金和項目支持中,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列為選擇對象;
?。ㄈ┰诠操Y源交易中,給予信用加分;
?。ㄋ模┰谛袠I監管中減少檢查比例和頻次;
?。ㄎ澹┰诮逃?、就業、創業、社會保障、積分落戶等公共服務方面給予支持和便利;
?。﹥炏韧扑]評優評先;
?。ㄆ撸﹪液捅臼幸幎ǖ钠渌畲胧?。
第二十六條【失信懲戒措施】 對行業信用評價狀況不良的信用主體,有關政府部門可以在本行業或者本領域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懲戒措施:
?。ㄒ唬┰趯嵤┬姓S可等工作中,列為重點審查對象,不適用告知承諾等簡化程序;
?。ǘ┫拗葡嚓P任職資格;
?。ㄈ嵤┦袌龊托袠I禁入或者退出措施;
?。ㄋ模┰谪斦Y金資助等政策扶持中,作相應限制;
?。ㄎ澹┫拗茀⒓诱少?,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國有土地招標、拍賣、掛牌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拗茀⑴c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特許經營活動;
?。ㄆ撸┰诰蜆I、創業、社會保障、積分落戶、小客車搖號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限制享受相關便利化措施;
?。ò耍┰谌粘1O管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按照有關規定增加監管頻次,加強現場檢查;
?。ň牛┫拗茀⒓诱M織的表彰獎勵活動;
?。ㄊ﹪液捅臼幸幎ǖ钠渌麘徒浯胧?。
第二十七條【失信懲戒原則】 有關政府部門實施的懲戒措施,應當與信用主體的信用狀況,以及違法違規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不得超越法定條件、處罰種類和幅度。
第二十八條【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 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可以會同有關政府部門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信用主體實行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
第二十九條【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標準】 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會同市有關政府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擬定信用主體嚴重失信行為認定標準,明確認定條件、認定程序及救濟措施,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擬定信用主體嚴重失信行為認定標準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三十條【嚴重失信行為的認定】 信用主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為嚴重失信行為:
?。ㄒ唬﹪乐匚:θ嗣袢罕娚眢w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
?。ǘ﹪乐仄茐氖袌龉礁偁幹刃蚝蜕鐣V刃虻男袨?;
?。ㄈ┚懿宦男谢虿话匆舐男蟹ǘx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有關政府部門公信力的行為;
?。ㄋ模┚懿宦男袊懒x務,拒絕、逃避兵役,拒絕、拖延民用資源征用或者阻礙對被征用的民用資源進行改造,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等行為;
?。ㄎ澹┰谑称匪幤?、安全生產、生態環境、養老托幼、城市運行安全等領域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第三十一條【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認定程序】 有關政府部門應當依照認定標準確定本行業或者本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有關政府部門應當書面告知信用主體列入名單的依據、事由、懲戒措施、享有的權利等內容。信用主體提出異議的,有關政府部門應當及時復核并反饋結果。
第三十二條【嚴重失信的懲戒措施】 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信用主體,有關政府部門可以依法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懲戒措施:
?。ㄒ唬┫拗七M入相關行業;
?。ǘ┫拗葡嚓P任職資格;
?。ㄈ┫拗聘呦M;
?。ㄋ模┫拗瞥鼍?;
?。ㄎ澹┫拗偏@得相關獎勵和榮譽稱號;
?。┓?、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章 信用主體權益保護
第三十三條【信用主體權益保護制度】 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會同有關政府部門建立健全信用主體權益保護制度,保護信用主體的知情權、查詢權、信息消除權、異議權、修復權等。
第三十四條【信用主體的知情權】 信用主體有權知曉有關政府部門和社會單位采集和使用自身社會信用信息的情況。有關政府部門和社會單位應當及時告知其相關情況。
第三十五條【信用主體的查詢權】 信用主體有權免費查詢自身的社會信用信息。
屬于依法應當主動公開的公共信用信息,信用主體可通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移動終端、服務窗口等方式查詢;主動公開以外的其他公共信用信息,信用主體可以查詢自身信息。查詢他人信息的,應當經被查詢人書面同意,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關政府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公開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社會單位應當經本人同意公開自然人非公共信用信息,并對敏感信息進行脫敏處理。
第三十六條【信用主體的信息消除權】 對表彰獎勵、志愿服務、慈善捐贈等信息,信用主體有權要求不予公開。有關政府部門或者社會單位應當按照信用主體要求及時撤銷公示。
第三十七條【信用主體的異議權】 信用主體認為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記載的自身公共信用信息與事實不符或者依法不應當公開的,可以向市大數據中心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市大數據中心應當及時核查處理,并向信用主體反饋核查結果。
對平臺更正的公共信用信息,信用主體有權要求社會單位同時更正。
第三十八條【信用主體信用修復權】 信用主體對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記載的失信信息享有修復的權利。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修復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失信信息修復完成后,信用主體有權要求社會單位撤銷相關信息。
第五章 信用服務機構發展
第三十九條【支持信用服務機構發展】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政府部門應當制定政策措施,鼓勵信用服務機構發展,支持信用服務機構利用區塊鏈、大數據、云計算等技術,采集加工社會信用信息,開發信用產品,拓展信用市場和應用場景,創新服務模式,促進數字經濟發展。
第四十條【信用服務機構】 本條例所稱信用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信用咨詢、信用評級評價、信用風險控制、信用管理培訓等服務的專業機構。
第四十一條【信用服務機構規范發展】 信用服務機構采集、處理社會信用信息、提供信用產品,應當客觀、公正、審慎,不得妨礙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損害信用主體的合法權益,并接受有關政府部門的監督管理。
信用服務機構對采集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二條【信用服務機構行業自律】 信用服務行業協會應當依法成立,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推行行業規范、制定行業標準,建立行業內信用承諾制度,開展信用宣傳培訓和信用管理培訓等,提升行業服務能力和公信力。
第四十三條【信用服務機構的監管和服務】 信用服務機構可以向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申請共享公共信用信息。對于符合安全要求和具備實際應用場景等條件的,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應當予以提供,并對公共信用信息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章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第四十四條【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本市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強化社會信用應用,提高全社會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形成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氛圍,使誠實守信成為全民的自覺行為規范。
鼓勵創建誠信街道、誠信鄉鎮、誠信社區、誠信企業、誠信個人等,創新基層社會治理。
第四十五條【政務誠信建設一】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政府部門應當履行向社會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不得違背市場主體真實意愿延長付款期限。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政府部門應當加強政府采購、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招標投標、招商引資等活動的政務誠信建設。
第四十六條【政務誠信建設二】 市公務員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公務員誠信建設,開展公務員誠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增強公務員法律和誠信意識;建立公務員信用檔案,將公務員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廉政記錄、年度考核結果、相關違法違紀違約行為等信用信息納入檔案。將公務員誠信記錄作為干部考核、任用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七條【商務誠信建設一】 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法治意識、契約精神和守約觀念,誠信守法,主動參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鼓勵使用信用信息、信用報告、信用評價等信用產品。
國有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信用管理制度,履行社會責任,在商務誠信建設中發揮示范表率作用。
第四十八條【商務誠信建設二】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加強商務誠信建設,把商務誠信建設內容納入章程,加強會員商務誠信宣傳教育和培訓,開展會員信用評價、信用風險提示和預警監測。
行業協會商會可以依照章程,對會員的守信或者失信行為進行激勵或者懲戒。
第四十九條【社會誠信建設一】 本市鼓勵從事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用社會信用信息,創新應用場景,對守信的信用主體提供優惠便利的公共服務,提升社會誠信水平。
第五十條【社會誠信建設二】 本市鼓勵快遞、家政、中介服務、教育培訓、交通運輸等領域的社會單位,建立健全從業人員職業誠信檔案,開展誠信教育,加強從業人員誠信管理。
第五十一條【社會誠信建設三】 社會公眾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信守承諾,遵守契約。
鼓勵自然人在接受家政家教、房屋租賃等服務時,要求服務方提供信用報告。
第五十二條【司法公信建設】 司法機關應當提高司法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水平,嚴格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行政管理責任】 有關政府部門及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窗凑找幎ㄟ`法違規記錄、共享、公開社會信用信息的;
?。ǘ┪窗凑找幎ú樵児残庞眯畔?、使用信用產品的;
?。ㄈ┪唇⒐残庞眯畔⒉樵冎贫?,未長期保存查詢日志的;
?。ㄋ模┰谑艖徒浯胧┣鍐瓮膺`法違規實施懲戒措施,以及不按標準和程序擅自認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ㄎ澹┪窗凑找幎皶r辦理異議申請或者信用修復的;
?。┪绰男斜C芰x務的;
?。ㄆ撸┪绰鋵嵒蛘哌`法實施社會信用獎懲措施的;
?。ò耍┢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信用服務機構違法責任】 信用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采集信息的,由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授權】 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可以依照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或者管理辦法。
第五十六條【實施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