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為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推動政務服務更加便利、高效,現就切實按照“兩個集中”要求,進一步優化市級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模式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按照市級政務服務事項“能網辦、盡量網辦”“能下沉、盡量下沉”的原則,進一步深化“一網通辦”改革,優化事項辦理模式,充分向基層放權賦能,推動更多事項全程網上辦理、下沉基層辦理,實現“兩個集中”(企業事項向區行政服務中心集中、個人事項向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集中),打造扁平化、便捷化政務服務模式,更加方便企業和群眾網上辦、就近辦,切實增強企業和群眾的獲得感、滿意度。2021年6月底前,實現本年度首批135項事項優化落地;2021年底前,新增一批事項優化辦理模式,基本完成優化市級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模式工作。
二、優化模式內容
?。ㄒ唬┥罨叹W辦
除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到現場辦理的市級政務服務事項外,市級業務部門要不斷推進事項全程網上辦理,提升事項網上辦理深度,提供申請受理、審查決定、結果送達等全流程、全環節網上服務。事項實現全程網辦后,申請人可通過網絡提交或補正申請材料,市級業務部門直接在網上受理、審查并作出決定后,頒發電子證照,或通過物流快遞將辦理結果送達申請人。原辦理渠道根據企業和群眾需求,予以階段性保留。
?。ǘ┫路呕鶎訉嵤?/strong>
除涉及跨區、確需全市統籌的市級政務服務事項外,市級業務部門要不斷推進事項下放基層實施,并明確事項下放后的承接部門、具體下放內容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等。事項下放基層實施后,申請人可到區(或街道鄉鎮)政務服務中心提出申請,事項承接部門受理、審查并作出決定(或轉報市級業務部門審查決定)后,頒發電子證照,或通過政務服務中心窗口、物流快遞將辦理結果送達申請人。
?。ㄈ┪谢鶎邮占?/strong>
對無法下放基層實施的市級政務服務事項,市級業務部門要不斷推進事項委托基層收件,并明確委托收件的辦理層級、辦理部門和責任分工等。事項委托基層收件后,申請人可到區(或街道鄉鎮)政務服務中心提出申請,政務服務中心將申請材料通過線上系統、線下快遞等渠道流轉至市級業務部門,市級業務部門審查并作出決定后,頒發電子證照,或通過政務服務中心窗口、物流快遞將辦理結果送達申請人。
三、具體要求
?。ㄒ唬┳龊弥伪U?/strong>
各部門要按照“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要求,統一制定收件、受辦理業務規則,細化完善事中事后監管措施,明確工作分工、權責邊界;及時調整更新業務規則、辦事指南,并第一時間告知事項承接部門和政務服務中心。要依托“一網通辦”平臺,提升電子證照調用和數據共享能力,并在業務協同、人員培訓、數據共享、技術支持、材料流轉等方面,為事項承接部門和政務服務中心提供支撐保障。
?。ǘ┐_保事項承接實施
下放基層實施、委托基層收件的市級政務服務事項,由市級業務部門所屬下級部門承接,原則上均要進駐政務服務中心受理或辦理。各區要為政務服務中心承接事項提供必要的人力財力支持;政務服務中心要及時調整、升級綜合窗口和業務受理辦理系統等軟硬件設施,配齊配強工作力量,加強人員業務培訓;事項承接部門要為政務服務中心開展業務提供必要的人力和業務支持。
?。ㄈ┏掷m提升服務能級
各區、各部門要有計劃、分步驟推進市級政務服務事項優化落地,持續優化服務方式,豐富辦事渠道,深化業務流程革命性再造,全面落實“兩個免于提交”要求,大力推進減時間、減環節、減材料、減跑動,最大限度便利企業和群眾辦事創業。要推進線上線下深度融合,做到線上線下統一服務標準、統一平臺辦理,形成收件受理、材料流轉、審查決定、結果送達全流程線上線下銜接流暢的完整閉環,促進政務服務更加規范、便捷、高效。
四、保障措施
?。ㄒ唬┙∪ぷ鳈C制
市政府辦公廳負責組織協調和推進政務服務辦理模式優化工作,建立清單化管理制度和更新機制,研究解決工作推進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各區、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推動形成上下貫通、左右銜接的工作運行機制。
?。ǘ┘訌姳O督檢查
各區、各部門要充分利用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密切跟蹤事項落地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情況,及時評估實施效果并調整完善政策措施,確保事項接得住、管得好。
(三)搞好宣傳總結
各區、各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宣傳報道和政策解讀,提高公眾認知度,積極引導企業和群眾在網上辦理、就近辦理業務。要及時總結經驗做法,推動更多市級政務服務事項進一步優化辦理模式。
各部門2021年度首批135項事項優化落地工作情況,于2021年7月15日前報送市政府辦公廳;新增優化辦理模式事項清單,于2021年9月15日前報送市政府辦公廳;各區、各部門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報送市政府辦公廳。
附件:
1. 2021年度首批實現全程網辦事項清單(65項)
2. 2021年度首批下放基層實施事項清單(25項)
3. 2021年度首批委托基層收件事項清單(45項)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