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黑龍江省省級政務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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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省級政務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黑龍江省省級政務云(以下簡稱省政務云)管理,促進電子政務基礎設施集約建設、互聯互通、服務高效,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政務云采用多個云服務商參與、統一云監管系統融合管理的建設模式,通過電子政務外網和互聯網為省級電子政務應用提供基礎設施服務。
第三條 省政務云采用“服務商建設運維、政府按需購買服務”的模式。省級各部門購買省政務云服務費用按使用單位現行經費渠道解決,按照“費隨事走”的原則納入部門預算管理。
第四條 省政務云服務費用按服務目錄計算并按“先用后付、先審再付”原則進行結算。省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以下簡稱省營商環境局)根據實際產生的服務類別、內容和實際采購價格核算服務費用,在每年9月底前審核匯總后提交省財政廳,下一年度由使用單位支付。
第五條 省級各部門應充分利用省政務云,不再新建獨立的機房或數據中心,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文件明確規定的除外。新建信息系統要直接在省政務云上部署,原有信息系統要逐步向省政務云遷移。
第六條 省政務云按照國家密碼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密碼保障系統。
第七條 使用省政務云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嚴禁利用省政務云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八條 省營商環境局是省政務云主管部門,負責省政務云的規劃、管理和監督,受理、審核省級各部門的政務云資源需求。
第九條 省財政廳負責按規定將省級各部門政務云服務費用納入年度預算。
第十條 使用省政務云部門(以下簡稱使用部門)負責本部門信息系統的開發測試、遷移部署、運維管理和安全防護等工作。
第十一條 省政務大數據中心承擔省政務云的日常監測工作,對省政務云資源使用情況、云服務商服務能力和服務質量等進行監測和評價。
第十二條 省政務云服務商(以下簡稱云服務商)負責省政務云的建設、運行維護和安全保障工作,向使用部門提供安全可靠的云服務。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條 使用省政務云服務包含申請、審核、測試、開通、變更和終止等環節。
第十四條 使用部門向省政務云遷移、部署信息系統前,應組織編制遷移、部署方案并報省營商環境局審核。省營商環境局組織省政務大數據中心對方案進行論證,并依論證結論進行審核。
第十五條 審核通過后,使用部門依法履行政府采購程序,通過推薦式競爭性磋商的方式確定云服務商。
第十六條 云服務商確定后,使用部門組織開展系統部署、測試(測試時間不少于15天)和安全風險預評估等工作。測試通過后,正式基于省政務云運行,同時將服務合同、測試報告和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報送省營商環境局備案。
第十七條 省政務大數據中心通過云監管系統對使用部門云資源使用情況進行監測,對資源利用率明顯偏低的信息系統提出資源調整建議,使用部門應當依據建議予以調整。
第十八條 使用部門信息系統所需云資源需要調整時,應向省營商環境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實施。涉及重大變更的,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規定程序執行。
第十九條 使用部門遷出或撤除在省政務云部署的信息系統時,應向省營商環境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實施。
第二十條 使用部門在申請政務云資源時,所需資源應從省政務云資源服務目錄中選擇,目錄中沒有的云資源應當在目錄中選擇功能和性能相近的進行適配。凡是省政務云能夠提供的服務,各使用部門不得單獨購置。
第二十一條 使用部門確有特殊資源需求(計算、存儲和安全等硬件資源),省政務云不能提供且不能適配的,可申請單獨購置。使用部門須提供國家有關文件作為依據,經省營商環境局審核,報省政府批準,按照第十五條規定程序選擇云服務商,并經該云服務商確認采購設備符合納管要求后,由使用部門依法履行政府采購程序。
第四章 運維管理
第二十二條 使用部門負責信息系統的日常運行管理。應建立健全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置預案,支持并參與省政務云應急處置、演練等活動,確保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二十三條 省政務大數據中心通過云監管系統實時監測省政務云運行維護情況,定期對云服務商的服務質量和服務滿意度進行評價并公布評價結果。對監測和評價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省政務大數據中心負責督促云服務商及時整改。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 使用部門應加強信息系統安全管理,開展本部門信息系統的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定級備案、自查、測評及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 使用部門部署在省政務云上的信息系統運行過程中收集、產生、存儲的數據和文檔資源歸屬使用部門管理。使用部門應依法通過合同等手段要求云服務商未經使用部門授權,不得訪問、修改、披露、利用、轉讓、銷毀使用部門的數據資源;在合同終止時,云服務商按要求做好數據、文檔資源的移交和清除工作。
第二十六條 省政務大數據中心對政務云平臺進行安全監測,定期組織開展安全排查,及時發現安全隱患,督促云服務商整改。
第二十七條 省政務云按照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第三級實施安全防護。云服務商按照信息安全相關法律規定和政策要求,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管理和防護措施,按規定開展省政務云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省內各市地政務云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