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優化營商環境社會監督員管理辦法
贛營商〔2021〕4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社會各界對我省營商環境的監督作用,拓寬監督渠道,提高監督的質量和效率,不斷優化全省營商環境,根據《江西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優化營商環境社會監督員是由省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按照一定程序和條件選聘,以兼職形式履行監督職責的具有一定公信力的人士。
第三條 省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營商辦)負責省級優化營商環境社會監督員的組織選聘、工作指導、管理監督等日常事務。
第二章 聘 任
第四條 社會監督員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代表,行業協會商會代表,市場主體代表或者有關社會人士中聘用。
第五條 社會監督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猿衷瓌t、公道正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遵守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無違紀違法和不良征信記錄。
?。ǘ┲С治沂灮癄I商環境工作,熟悉和了解相關行業或系統內涉及營商環境建設有關情況,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關心市場主體,密切聯系群眾,熱心監督工作。
?。ㄈ┚哂休^強的參政議政、問題分析和語言表達能力,善于發現問題,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反映問題,并能提出建設性的意見建議。
?。ㄋ模┥眢w健康,在我省居住或工作滿1年。
第六條 曾受到黨紀處分、政務處分、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正在接受黨紀處分、政務處分、刑事處罰的人員,不得聘任為社會監督員。
第七條 社會監督員的聘任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l布聘任信息。
?。ǘ┓蠗l件者通過自薦或有關部門、單位、行業協會商會等推薦方式提出書面申請。
?。ㄈ┙M織有關部門、單位對申請人員進行審核,審核后報領導小組審定。
?。ㄋ模┫蛏鐣计溉稳藛T名單,頒發聘書和證件。
第八條 社會監督員的聘任期限為2年。聘任期滿后,根據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后,可以續聘,連續聘任一般不超過兩次。對聘任期滿后未續聘的,社會監管員資格自動撤銷。
第九條 社會監督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營商辦及時予以解聘:
?。ㄒ唬┦艿近h紀處分、政務處分、刑事處罰的。
?。ǘ┮蚬ぷ髡{整、健康狀況等原因不宜繼續擔任監督員的。
?。ㄈ┍救松暾堔o任社會監督員的。
?。ㄋ模o正當理由連續一年不履行社會監督員職責的。
?。ㄎ澹┻`反本辦法禁止行為的。
?。┯衅渌灰死^續擔任社會監督員的情形的。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十條 社會監督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ξ沂≌猩桃Y、公平競爭、行政審批、政務服務、監管執法、司法保障、政商關系等涉及營商環境建設事項進行監督。
?。ǘ┫蚴I商辦反饋社會各界對營商環境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反映損害營商環境的問題線索。
?。ㄈ┟磕晗蚴I商辦至少書面匯報1次工作監督情況。
?。ㄋ模┓e極參加省營商辦組織的相關培訓、座談、調研、明察暗訪等活動。
?。ㄎ澹┺k理領導小組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社會監督員開展營商環境調研、明查暗訪等工作,涉及單位應當積極配合;需查閱相關文件和資料的,涉及單位應當予以提供(涉密文件除外)。
第十二條 社會監督員應當遵守下列紀律要求:
?。ㄒ唬┍J貒颐孛?、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和不應公開的信息。
?。ǘ┞穆氝^程中,堅持公平公正原則,遇有利益沖突情形時主動申請回避;不得以社會監督員身份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ㄈ┎坏靡陨鐣O督員名義從事與優化營商環境監督工作無關的活動。
?。ㄋ模┪唇涱I導小組或省營商辦同意,不得以社會監督員身份發表言論、出版著作或者參加有關社會活動。
?。ㄎ澹┢渌麚p害營商環境的行為。
第四章 實施管理
第十三條 省營商辦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社會監督員的管理和聯絡,及時向社會監督員發送與其履職有關的文件和資料。加強與社會監督員所在單位或推薦單位的溝通聯系,了解社會監督員工作情況,反饋其履職情況。
第十四條 省營商辦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社會監督員座談會,聽取社會監督員工作開展情況,并向其通報當前和今后一個階段的工作重點和要求,有特殊事項或重大情況隨時召開。
第十五條 省營商辦應當對社會監督員提出的問題和意見建議及時研究、交辦、督辦,并予以反饋。
第十六條 對工作認真負責、成效顯著的社會監督員,省營商辦應當予以通報表揚;對違反前述第十二條有關規定、不履行職責和義務、徇私舞弊的社會監督員進行批評教育,并予以解聘;對涉嫌違法違規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省營商辦開設舉報電話,受理對社會監督員的投訴舉報。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營商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優化營商環境咨詢專家管理辦法
贛營商〔2021〕5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借助外腦,集聚專家學者智慧,進一步增強政策制定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不斷優化全省營商環境,根據《江西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優化營商環境咨詢專家(以下簡稱專家)是由省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按照一定程序和條件選聘,為我省優化營商環境提供咨詢服務的專家學者和行業知名人士。
第三條 專家主要針對我省營商環境改革發展重大事項開展研究論證,提供決策參考、技術咨詢和評估意見,監督營商環境改革政策落地落實情況并協助政府做好政策宣傳和解讀。
第四條 省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營商辦)負責專家的組織選聘、工作指導、管理監督等日常事務。
第二章 聘 任
第五條 專家的組成。堅持一流水平、高效組織、動態調整的原則,從國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商會,大型企業,經濟、法律等行業領域聘請15名左右知名專家學者和企業家擔任專家。
第六條 專家的聘任條件。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在營商環境改革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擁有豐富的理論造詣和實踐經驗的專家學者、行業人士;或長期從事企業管理、熟悉企業全生命周期發展,有較強的事業心和社會責任感的企業家;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愿意提供咨詢服務,且有相對充裕的時間和精力開展專家工作。
第七條 專家的選聘程序。省營商辦負責組織開展專家遴選工作,提出建議人選,呈交領導小組審定。專家實行聘期制,原則上每兩年聘任一次,以領導小組的名義頒發聘書。聘任期滿,根據工作需要,經協商一致可以續聘。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八條 專項調查研究。對我省優化營商環境發展中的全局性、戰略性問題,委托有關專家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建設性意見。
第九條 重大政策研究。對領導小組牽頭負責的重大規劃、方案意見等政策文件,委托有關專家開展前期課題研究。對重大政策的實施情況,委托有關專家進行跟蹤研究和評估。
第十條 專家論證評審。通過召開會議、發函咨詢等方式,組織專家對我省優化營商環境重大改革、重大規劃、重大政策、重大項目提供咨詢、論證、評審等服務。
第十一條 專題講座培訓。采取不定期的形式,邀請專家為領導小組成員、省營商辦及各地營商辦開展業務培訓、出席相關峰會論壇、專題研討作主題演講等。
第十二條 每位專家每年至少對省營商辦提供一次決策咨詢。
第十三條 專家應對決策咨詢過程、事項和意見嚴格保密,不得以專家的身份擅自接受媒體采訪或從事營利性活動。
第四章 實施管理
第十四條 專家的組織實施由省營商辦牽頭負責。專家人選確定后,省營商辦負責組織聘書發放、工作銜接和安排等。
第十五條 對專家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因健康、年齡、業務能力及信譽等原因不能勝任或個人申請退出的,及時作出調整。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營商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