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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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打造“云南效率”“云南服務”“云南誠信”營商環境品牌,推動新時代云南高質量發展,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工作目標】 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對標國際高標準市場規則體系,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政府轉變職能為核心,以創新體制機制為支撐,持續深化簡政放權,強化公正監管,優化政務服務,為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高效便利的政務環境、公正透明的法治環境。

  第四條【要素配置】 全面落實國家關于加快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的部署安排,深化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干預,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增強發展動力。

  第五條【組織領導】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統籌推進、督促落實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機制,持續完善優化營商環境政策措施,及時協調、解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負領導責任。

  省發展改革部門是全省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優化營商環境日常工作。工業和信息化、商務、政務服務、市場監管、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司法行政、地方金融監管、知識產權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優化營商環境的相關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

  第六條【監察與法治】 各級監察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監督,支持市場主體健康發展,保障優化營商環境相關政策的落實,推動構建親清政商關系。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及時化解矛盾糾紛,維護平等有序的營商環境。

  第七條【激勵創新創業】 鼓勵和支持各地、各部門結合實際,充分運用現行法律制度及國家政策資源,探索原創性、差異化的優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制定激勵創新創業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市場主體培育引進機制,統籌推進產業優化升級和市場主體培育壯大,推動市場主體多起來大起來活起來強起來。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八條【先行先試】 中國(云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新區等區域應當在優化營商環境方面發揮引領示范作用,先行先試有利于優化營商環境的各項措施。

  第九條【評價機制】 按照國家營商環境評價體系要求,堅持以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滿意度為導向,建立和完善營商環境評價制度。

  各地、各部門應當根據營商環境評價結果,及時制定或者調整優化營商環境政策措施,發揮營商環境評價對優化營商環境的引導和督促作用。

  開展營商環境評價,不得影響各地、各部門正常工作,不得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增加市場主體負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營商環境評價謀取利益。

  第十條【市場主體和企業經營者義務】 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開展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生產經營,履行安全、質量、勞動者權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定義務,在國際經貿活動中遵循國際通行規則。

  第十一條【投訴舉報】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營商環境投訴舉報回應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對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依托全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建立和完善全省統一的營商環境投訴舉報平臺,實現投訴舉報、交辦處理、跟蹤督辦、結果反饋等全流程網上辦理。對市場主體投訴舉報反映的問題,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協調解決、及時答復,無法解決的應當及時告知并解釋說明情況。

  第十二條【輿論氛圍】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優化營商環境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宣傳,發揮輿論監督作用,營造良好的優化營商環境輿論氛圍。

  第二章 市場主體保護

  第十三條【市場主體自主經營權】 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干預,應當由市場主體依法自主決策的定價、內部治理、經營模式等各類事項。

  第十四條【市場主體平等待遇】 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適用國家和本省支持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依法享有平等使用資金、技術、人力資源、土地使用權及其他自然資源等各類生產要素和用水、用電、用氣、通信等公共服務資源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獲得平等待遇,不得制定或實施歧視性政策。

  第十五條【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平等】 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招標人、采購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ㄒ唬┫薅撛谕稑巳嘶蛘吖痰乃兄菩问?、組織形式或者股權結構;

 ?。ǘ┫薅撛谕稑巳嘶蛘吖痰乃诘?,或者要求設立分支機構;

 ?。ㄈ┮云髽I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和成立年限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

 ?。ㄋ模┮蕴囟ㄐ姓^域、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投標條件、加分條件、中標條件;

 ?。ㄎ澹┫薅ɑ蛘咧付ㄌ囟ǖ膶@?、商標、品牌、投標人或者供應商;

 ?。┢渌`反規定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供應商的行為。

  各級發展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商務、市場監管、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監管,依法糾正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六條【公共資源交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制度,加快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全流程電子化。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及時獲取有關信息,平等參與交易活動。

  第十七條【保護財產權】 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保護企業經營者人身和財產安全。

  依法確需對市場主體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圍內并及時查清事實,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市場主體提供的財產擔保滿足執行要求的,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可以分割執行的,不得超值查封、扣押、凍結。

  禁止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財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攤派行為,市場主體有權拒絕任何形式的攤派。

  第十八條【保護知識產權】 強化知識產權民事司法保護,依法從高適用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法定賠償,有效執行懲罰性賠償制度,加大損害賠償力度,保障權利人合法權益。

  加強跨部門跨區域協作配合,發揮行業協會、仲裁機構、中介服務等社會組織的作用,推動建立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和維權援助機制,加大力度推進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第十九條【保護中小投資者】 加大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力度,完善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保障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參與權,提升中小投資者維護合法權益的便利度。

  第二十條【支持民營企業發展】 落實扶持民營企業發展的優惠政策,進一步放寬民營企業市場準入,鼓勵民營企業轉型升級、優化重組。引導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基礎上創新金融產品,優化服務流程,降低民營企業的綜合融資成本,為民營企業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金融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扶持、費用減免、金融支持、公共服務等方面制定專項政策,支持民營企業發展。

  第二十一條【促進外商投資】 落實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依法開展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支持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適用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在法定權限內制定費用減免、用地指標保障、公共服務提供等方面的外商投資促進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依法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保護入會等自主權】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市場主體有權自主決定加入或者退出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以及類似活動,不得借前述活動向市場主體收費或者變相收費。

  第二十三條【維權服務】 依托全國統一的市場主體維權服務平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市場主體維權訴求并及時告知處理結果,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維權服務。

  第三章市場環境

  第二十四條【商事制度改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簡化企業從設立到具備一般性經營條件所必須辦理的環節,壓縮辦理時間。推進企業開辦綜合服務平臺建設,提供企業登記、公章刻制、涉稅業務辦理、社保登記、銀行開戶、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等一站式集成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推進“證照分離”改革,對所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建立清單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不得作為企業登記的前置條件。

  按照國家規定推進市場主體住所與經營場所分離登記改革,市場主體可以登記一個或者多個經營場所;對市場主體在住所以外開展經營活動、屬于同一縣級登記機關管轄的,免于設立分支機構,可以直接申請增加經營場所登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辦理企業變更登記申請,不得對企業變更住所地等設置障礙。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企業遷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許可證件不再重復辦理。

  第二十五條【幫辦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權限范圍內制定投資促進政策,加大對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等產業的支持力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投資項目服務推進機制,強化跟蹤服務,及時協調解決投資項目建設中的重大問題,為企業提供全流程服務保障。

  第二十六條【放寬市場準入】 嚴格執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

  第二十七條【自貿區建設】 高標準推進中國(云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創新,聚焦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賦予其更大自主發展、自主改革和自主創新權限。省商務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賦權清單,推動實現省級經濟管理事權“應放盡放”。中國(云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應當創新貿易投資監管制度,健全貿易投資促進服務體系,著力打造“環節最簡、效率最高、服務最優、成本最低”的新時代改革開放新高地。

  第二十八條【反不正當競爭】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力度,有效預防和制止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二十九條【人力資源市場環境】 充分發揮市場在人力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打破城鄉、地區、行業分割和身份、性別等歧視,促進人力資源有序社會性流動和合理配置,服務就業創業和人才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提供人才引進、落戶、交流、評價、培訓、擇業指導、教育咨詢等便利化專業服務,落實高層次人才引進促進政策。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化建設,強化人力資源市場主體培育,完善人力資源服務誠信建設,提高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水平,規范人力資源市場秩序,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

  第三十條【科技成果轉化】 充分發揮市場主體在推動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作用,落實創新創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支持政策,完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保證保險、中小企業融通發展、創新創業國際合作、人才引進等支持創新創業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拓展創新空間,持續推進產品、技術、商業模式、管理等創新。加大對重大創新產品和服務、核心關鍵技術的采購力度,將科研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取得的成績和參與創業項目的情況作為職稱評審、崗位競聘、績效考核、收入分配、續簽合同等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減稅降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國家減稅降費政策和本省減輕企業負擔的措施,做好政策宣傳和輔導,及時研究解決政策落實中的具體問題,確保政策全面、及時惠及各類市場主體。

  第三十二條【規范收費】 對依法設立的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以及實行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目錄清單管理。目錄清單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社會公開。企業有權拒絕繳納清單之外的相關費用。推廣以金融機構保函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

  第三十三條【公平普惠金融市場環境】 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服務可獲得性,降低綜合融資成本。鼓勵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為誠信經營的中小微企業提供無抵押信用貸款。支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完善信貸激勵措施,引導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加大信貸資金投放。

  在依法保護市場主體商業秘密、個人信息基礎上,推動市場監管、稅務、不動產登記、生態環保、社保等政務數據在金融領域開放和應用,提高金融機構向企業提供融資便利化程度。持續推進金融科技發展,充分利用互聯網、大數據、區塊鏈等科技手段,全面提升“線上+線下”綜合融資服務能力。

  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收費行為,按照向社會公開的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辦理時限等開展服務,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ㄒ唬┰谑谛胖袑γ駹I企業、中小微企業設置歧視性規定、限制性門檻;

 ?。ǘ┰谑谛胖幸再J轉存、存貸掛鉤,強制搭售保險、理財等產品;

 ?。ㄈ┻`規向市場主體收取不合理費用;

 ?。ㄋ模┺D嫁依法依規應當由金融機構承擔的費用;

 ?。ㄎ澹┰O置其他不合理限制條件。

  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中小企業依法發行股票、債券以及其他融資工具,或到新三板和云南省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融資。

  第三十四條【健全完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制】 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融資擔保體系,完善資本補充機制和風險補償機制。完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考核指標體系,放寬盈利性考核指標,引導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擴大擔保業務規模,降低擔保費率,擔保費率不得高于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用地保障】 各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生態環境、金融監管、投資促進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國土空間規劃、土地供應、生態環境保護、金融支持、招商引資等信息互聯互通機制。加強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動態監測監管,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建立完善省內建設用地指標、補充耕地指標跨區域調劑機制,深入推進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促進存量土地盤活利用,降低企業用地成本。

  第三十六條【公用企事業服務】 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服務標準、資費標準等信息,簡化報裝手續、優化辦理流程,向市場主體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公用企事業單位不得利用其優勢地位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不得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市場主體拒絕、中斷或者削減供應相關商品,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公用企事業單位運營的監督管理,建立完善本地區特許經營公用企事業單位定期評估評價機制和優勝劣汰的退出機制。

  用戶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新建、改建、擴建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設施的,非用戶企業產權的設施建設、維護和使用成本,不得向用戶企業收取或者要求其向第三方繳納。

  第三十七條【規范行業組織】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及時反映行業訴求,為市場主體提供信息咨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方面的服務。

  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商會業務主管(指導)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能,依法依規嚴格規范行業協會商會的收費、評比、認證等行為。

  第三十八條【誠信建設】 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持續推進全省信用信息平臺建設,持續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科研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提高全社會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維護信用信息安全,嚴格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三十九條【政府幫扶】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市場主體普遍性生產經營困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制定推動經濟循環暢通和穩定持續發展的扶持政策,依法采取救助、補償、減免等幫扶措施。

  第四十條【政府履約】 嚴格履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建立政府失信責任追溯和承擔機制,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有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依法對市場主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清理拖欠】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得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大型(國有)企業不得利用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清欠力度,建立防范和治理機關、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長效機制和約束懲戒機制,責成有關單位履行司法機關生效判決。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大型(國有)企業拖欠市場主體賬款,市場主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企業注銷】 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稅務、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健全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優化市場主體注銷辦理流程,精簡申請材料,壓縮辦理時間,降低注銷成本,實行企業注銷“一網”服務。

  市場主體未發生債權債務或者已將債務清償完結,未發生或者已經結清清償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應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并由全體投資人書面承諾對上述情況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可以按照簡易程序辦理注銷。

  第四十三條【企業破產】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與人民法院建立企業破產處置協調聯動機制,統籌推進業務協調、信息提供、民生保障、風險防范等工作,依法支持市場化債務重組,及時協調解決企業破產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人民法院應當探索建立重整識別、預重整等破產拯救機制,幫助具有發展前景和挽救價值的危困企業進行重整、重組;建立破產案件繁簡分流、簡易破產案件快速審理機制,簡化破產案件審理流程,提高審判效率。

  第四章政務服務

  第四十四條【優化政務服務】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數字化為先導,持續優化政務服務,統一政務服務標準,創新政務服務方式,提高政務服務質量,構建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政務服務體系,為企業和群眾提供規范、便捷、高效的政務服務。

  第四十五條【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化】 按照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減跑動的要求,各級政務服務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政務服務事項(包括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下同)基本目錄、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化工作流程和辦事指南并向社會公開,實現同一事項名稱、編碼、設定依據、類型、權限范圍、辦理時限、受理條件、辦事流程、申請材料、申請表單、收費標準、辦理結果等十二個要素在省、州市、縣、鄉、村五級統一,推進同一事項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不得增設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條件和環節。

  第四十六條【政務服務事項集成改革】 各級政務服務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快推進政務服務事項集成改革,從方便企業和群眾“辦成一件事”的角度出發,將內部關聯性強、辦事頻度高的多個事項集成整合,推動系統集成、數據共享、業務協同,實現“一件事一次告知、一窗受理、一次辦成”。

  第四十七條【規范服務】 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推行當場辦結、一次辦結、限時辦結等制度,實現集中辦理、就近辦理、網上辦理、異地可辦。辦理政務服務事項不得含有兜底條款,不得對申請人提出辦事指南規定以外的要求;需要申請人補正有關材料、手續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能夠通過部門之間信息共享獲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已在線收取規范化電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請人再提供紙質材料;需要進行現場踏勘、現場核查、技術審查、聽證論證的,應當及時安排、限時辦結。

  第四十八條【“一網通辦”】 采取省級統建、全省共用的模式,統一建設與國家平臺聯通的全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務服務事項應當全部納入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辦理,推動實現“一網通辦”。持續迭代升級和推廣運用“一部手機辦事通”,為企業和群眾提供統一的移動端政務服務。

  加強系統整合、資源整合,加強辦事數據共享復用,加強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電子簽名、電子檔案在政務服務工作中的推廣應用和互信互認,推動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業務協同,強化隱私信息保護,確保共享數據安全。

  第四十九條【政務服務大廳】 已設立政務服務大廳的,本行政區域內各類政務服務事項(包括垂直管理部門的事項)統一進駐政務服務大廳辦理,做到事項進駐到位、審批授權到位。規范化、標準化建設政務服務大廳,實行“前臺綜合受理、后臺分類審批、統一窗口出件”的工作模式,提供一站式服務,完善辦事預約、全程幫辦以及錯時、延時服務等工作機制。依托全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實行線上線下聯辦服務,推動線上線下深度融合。

  第五十條【“跨省通辦”】 加快推進政務服務“跨省通辦”,推動西南地區、泛珠三角等區域高頻政務服務“跨省通辦”,支持各地與省外對口城市開展政務服務“跨省通辦”,有效滿足企業和群眾異地辦事需求。

  第五十一條【規范行政許可】 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嚴禁以任何形式變相設定行政許可。實行行政許可清單管理制度,清單之外不得違法實施行政許可。

  對實行行政許可管理的事項,應當通過整合實施、下放審批層級等多種方式優化審批服務,提高審批效率。符合有關條件和要求的,可以采取告知承諾的方式辦理。

  第五十二條【投資審批制度改革】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深化投資審批制度改革,推行投資項目在線審批,推進重大投資項目并聯審批,推動一般投資項目承諾制改革,對重大招商引資項目提供全流程服務,建立完善重大項目工作推進機制,以高質量項目推動高質量發展。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能源、應急等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公開與項目有關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土地(水域)使用、生態環境保護、能源資源利用、安全生產、準入標準,公開審批、核準和備案結果,提高審批透明度。

  第五十三條【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能職責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行工程建設項目分類審批和監督管理,推進“多表合一”“多規合一”“多審合一”“測驗合一”,推動全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與全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互聯互通,實現各審批階段“一表申請、一口受理、一網通辦、限時辦理、統一發證”。

  在中國(云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組織開展區域內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安全評價等多個事項的區域評估工作,實施區域評估的不再對區域內市場主體單獨提出評估要求,區域評估費用不得由市場主體承擔。

  第五十四條【規范中介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合法、必要、精簡的原則,編制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明確辦理法定審批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開。

  除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中介服務事項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服務或者提供相關中介服務材料。對能夠通過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解決以及申請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項,一律不得設定中介服務;現有或者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一律不得轉為中介服務;嚴禁將一項中介服務拆分為多個環節。

  按照規定應當由審批部門委托相關機構為其審批提供的技術性服務,納入行政審批程序,一律由審批部門委托開展,并承擔中介服務費用,不得增加或者變相增加申請人的義務。

  第五十五條【證明事項】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并按規定公布證明事項清單,逐項列明設定依據、索要單位、開具單位、辦理指南等,清單之外不得索要證明。

  對通過法定證照、法定文書、合同憑證、部門核查、網絡核驗等能夠辦理,通過書面告知承諾方式能夠解決,能夠被其他材料涵蓋或者替代,以及開具單位無法調查核實的,不得設定證明事項。

  第五十六條【物流便利度】 商務、農業農村、交通運輸、發展改革、供銷等有關部門,應當完善“互聯網+商貿+物流”融合發展機制,鼓勵社會物流平臺提升物流信息電子化、智能化水平,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便利度。

  海關、商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國際貿易“單一窗口”與銀保監、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合作對接,加快推行進出口“提前申報”“兩步申報”“先放后驗”等通關模式和無紙化通關作業,簡化通關流程,降低通關成本,提高通關效率。積極推動邊境口岸邊民互市交易便利化,實行口岸收費目錄清單公示制度,清單之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十七條【辦稅繳費】 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精簡辦稅資料和流程,拓展線上、移動、郵寄、自助等服務方式,推廣使用電子發票和全程網上辦稅,按照國家統一部署有序推行相關稅費合并申報及繳納,推動申報繳稅、社保繳費、企業開辦遷移注銷清稅等稅費業務智能化服務,壓減納稅次數和繳納稅費時間,持續提升稅收服務質量和效率。

  第五十八條【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改革】 各級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稅務、金融監管、公安、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深化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改革,加強部門協作與信息共享集成,實行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稅“一窗受理、集成辦理、網上(掌上)辦理”。推廣不動產登記電子證照,依法降低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門檻。推行在商業銀行網點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不見面”服務。

  第五十九條【政企溝通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構建親清政商關系,建立常態化營商環境問卷調查,征求市場主體意見,創新政企溝通機制,采用多種方式及時傾聽和回應市場主體的合理反映和訴求,依法幫助市場主體協調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政府部門工作人員應當規范政商交往行為,依法履行職責,增強服務意識,嚴格遵守紀律底線,不得以權謀私,不得干擾市場主體正常經營活動,不得增加市場主體負擔。

  第六十條【惠企政策推送】 省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建設惠企政策申報系統,實現惠企政策申報統一入口、一鍵申報、全程網辦、快速兌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梳理公布惠企政策清單,主動精準向企業推送惠企政策。符合條件的企業免予申報、直接享受惠企政策;確需企業提出申請的惠企政策,應當合理設置并公開申請條件,簡化申報手續,實現一次申報、全程網辦、快速兌現。

  有條件的政務服務大廳應當設立惠企政策綜合服務窗口。

  第六十一條 【政務服務“好差評”】 全面實施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接受企業和群眾通過線上線下渠道評價政務服務,建立差評投訴調查核實、督促整改、結果反饋機制,以問題為導向持續改進提升政務服務效能。

  第五章 監管執法

  第六十二條【編制監管事項目錄清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監管全覆蓋的要求,依法編制職責范圍內的監管事項目錄清單,明確監管主體、監管對象、監管措施、設定依據、處理方式等內容,實行動態管理并定期向社會公布,以公正監管維護公平競爭。

  第六十三條【信用監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以信用為基礎的分級分類監管制度,開展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應當以公共信用信息評價結果、行業信用評價結果等為依據,制定本行業、本領域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標準。對信用較好、風險較低的市場主體減少抽查比例和頻次;對違法失信、風險較高的市場主體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實行嚴管和懲戒。

  建立健全企業信用修復和信用信息異議受理制度,明確失信信息修復和異議信息受理的條件、標準、流程等要素。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市場主體,可以采取作出信用承諾、完成信用整改、通過信用核查、接受專題培訓、提交信用報告、參加公益慈善活動等方式開展信用修復。對市場主體提出異議的信用信息,經核實有誤的應當及時更正或撤銷。對已完成信用修復的市場主體,終止實施懲戒措施。

  第六十四條【“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安全生產監管需要外,市場監管領域的行政執法檢查應當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方式進行,并向社會公開抽查事項及查處結果。對同一檢查對象的多個檢查事項,應當合并或者納入跨部門聯合抽查范圍。

  對食品、藥品、建筑工程、交通、應急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依法實行全覆蓋全過程重點監管。

  第六十五條【包容審慎監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針對其性質、特點分類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預留發展空間,同時確保質量和安全,不得簡單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市場主體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包容審慎監管制度,明確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具體情形,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六條【“互聯網+監管”】 依托“互聯網+監管”系統,規范監管事項、匯集監管數據、追溯監管過程、分析監管結果,提升規范監管、精準監管和對監管的監管的能力。推動各部門監管業務系統互聯互通,加強監管信息歸集共享和應用,推行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等非現場監管,為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分類監管、信用監管、聯合執法等提供支撐。在監管過程中涉及的市場主體秘密,各部門應當依法保密。

  第六十七條【行政執法體制改革】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統籌配置行政執法職能和執法資源,在相關領域推行綜合行政執法,整合精簡執法隊伍,減少執法主體和執法層級,提高基層執法能力。

  第六十八條【行政執法聯動協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行政執法聯動響應和協作機制,實現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

  第六十九條 【行政強制措施】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確需實施行政強制,應當依法在必要的范圍內進行,盡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干擾。

  對不涉及安全生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慎用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對采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實施行政強制。

  第七十條【應急管理措施】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清理整頓、專項整治等活動,應當嚴格依法進行,除涉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發生重特大事故或者舉辦國家重大活動,并報經有權機關批準外,不得在相關區域采取要求相關行業、領域的市場主體普遍停產、停業的措施。確需采取普遍停產、停業措施的,應當履行報批手續,并合理確定實施范圍和期限,提前書面通知企業或者向社會公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條【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 各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健全行政執法自由裁量基準制度,規范行使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基準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七十二條【制度保障】 根據優化營商環境需要,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及時制定或者修改、廢止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

  第七十三條【公開征求意見】 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規定,充分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利用報紙、網絡等渠道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建立健全意見采納情況反饋機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七十四條【預留適應調整期】 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除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施行的情形外,應當在公布后一般預留不少于30日的適應調整期。

  第七十五條【公平競爭審查】 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鼓勵社會第三方機構參與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第七十六條 【合法性審查】 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政策措施,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

  涉及市場主體權利義務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市場主體認為行政規范性文件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可以向備案監督機關提出書面審查建議,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并告知結果。

  第七十七條【多元化糾紛解決】 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協調聯動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統籌優化資源配置,暢通訴求表達渠道,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

  借鑒國際商事交易慣例,完善仲裁規則,提高商事仲裁的國際化程度。

  第七十八條【法治宣傳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普法責任制,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提高工作人員依法履職的能力,引導市場主體合法經營、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斷增強社會法治意識,為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基礎性支撐。

  第七十九條【公共法律服務】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財政、民政、農業農村、信訪、工商聯等部門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務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整合律師、公證、司法鑒定、調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務能力和水平,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務。

  第八十條【保護合法交易】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公正審理涉及市場主體的各類案件,尊重和保護市場主體的意思自治,保護合法交易,平衡各方利益。慎重審查各類交易模式,依法合理判斷合同效力,向各類市場主體宣示正當的權利行使規則和違反義務的法律后果,強化市場主體的契約意識、規則意識和責任意識。

  第八十一條【網上訴訟】 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健全網上訴訟服務機制,提供訴訟指引、訴訟輔助、糾紛解決、審判事務等訴訟服務網上辦理。

  當事人可以網上查詢案件的立案、審判、結案、執行等流程信息,保障當事人知情權。嚴格執行立案登記制,對于符合條件的網上立案申請,直接通過網上予以立案。

  第八十二條【人大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采取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質詢、詢問或者組織代表視察等方式,對本地區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進行監督。

  第八十三條【監督考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情況,作為年度目標責任的重要內容進行監督考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建立優化營商環境監督員制度,聘請市場主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新聞媒體記者等有關方面作為監督員對營商環境進行社會監督。

  第八十四條【單位人員責任追究】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其他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損害行為;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直接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椒ǘ殭?,違法干預應當由市場主體自主決定事項;

 ?。ǘ┲贫ɑ蛘邔嵤┱叽胧┎灰婪ㄆ降葘Υ黝愂袌鲋黧w;

 ?。ㄈo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

 ?。ㄋ模o正當理由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或者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ㄎ澹o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企業審批事項,以備案、登記、注冊、目錄、年檢、監制、認定、認證、審定等形式變相實施行政許可,違反規定將指定機構的咨詢、評估作為準予行政許可條件;

 ?。σ婪ㄈ∠男姓S可繼續實施,或者指定、移交所屬單位、其他組織等繼續實施以及以其他形式變相實施;

 ?。ㄆ撸┰谇鍐沃庀蚱髽I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證金;

 ?。ò耍┎粓绦袊液褪≈贫ǖ臏p稅降費優惠政策;

 ?。ň牛娭破髽I贊助捐贈、訂購報刊、加入社團,違法強制企業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以及類似活動,或者借上述活動向市場主體收費或者變相收費;

 ?。ㄊ槭袌鲋黧w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或者違法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

 ?。ㄊ唬┲贫ɑ蛘邔嵤┱叽胧┓恋K市場主體公平競爭;

 ?。ㄊζ髽I變更住所地等設置障礙;

 ?。ㄊ┣趾κ袌鲋黧w利益、損害營商環境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條【中介責任追究】 公用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商會、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營商環境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承擔法律責任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將違法情況納入信用信息平臺監管。

  第七章 附  則

  第八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