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7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對市政府提請審議的《濟南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現將法規草案全文公布,公開征求社會各界對法規草案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1年11月10日。所提意見可以通過電子郵件、信件等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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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室
2021年10月28日
濟南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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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一章總 則
第二章市場環境
第三章政務服務
第四章人文環境
第五章監管執法
第六章法治保障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活力,促進高質量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與優化營商環境相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堅持改革創新,強化法治保障,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第四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實施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統籌推進、督促落實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相關機制,協調解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優化營商環境議事協調工作機制,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優化營商環境日常工作,組織開展營商環境評價和監督管理工作。
承擔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有關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司法機關和人民團體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優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第五條建立健全政企溝通機制,構建親清政商關系,采取多種方式及時聽取市場主體的意見和訴求,保障市場主體正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條市、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專題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開展營商環境監督。
本市建立健全優化營商環境社會監督員制度、投訴舉報和查處回應制度。
鼓勵和支持對營商環境進行輿論監督,為優化營商環境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捏造虛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實進行不實報道。
第七條積極推進省會經濟圈一體化發展,融入和服務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戰略,發揮黃河流域中心城市作用,加強與相關城市的協同驅動,推動市場規則銜接和政務服務體系協作,形成要素自由流動的統一開放市場,提升整體營商環境水平。
第八條主動對接國家發展戰略,爭取國家、省綜合授權和改革試點,支持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濟南片區、濟南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等區域在優化營商環境方面先行先試,鼓勵創新體制機制,發揮引領示范作用。
第九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激勵機制,對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十條本市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外商投資實施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依法平等進入。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市功能定位、發展規劃以及環保安全等相關規定,制定產業引導政策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一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持續推進 “證照分離”“一業一證”審批模式改革,優化企業開辦流程,精簡申請材料,縮短辦理時限。依托企業開辦“一窗 通”系統,實現社保登記、醫保登記、住房公積金登記、印章制作、涉稅辦理與營業執照申領的合并辦理。
第十二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制度,實行目錄清單管理,依法公開交易目錄、規則、結果、監管和信用等信息,保障市場主體及時獲取有關信息并平等參與交易活動。
第十三條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應 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對待各類所有制和不同地區的市場主體,不得以不合理條件或者產品產地來源等進行限制或者排斥。
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深化公共資源交易數字化、智慧化改革,推進交易全流程電子化,推廣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使用電子保函,實施一標一評、標后評估和交易績效評估等綜合性監管機制,降低市場主體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第十四條對依法設立的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證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目錄清單管理,并向社會公開。目錄清單之外的前述收費和保證金一律不得收取。
推廣以銀行保函、保證保險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
第十五條本市創新優化金融空間布局,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境內外金融機構在濟南設立區域總部或者運營中心,培育私募基金、融資租賃、商業保理等新興金融業態,發展結構合理、功能互補的金融產業集群。
第十六條鼓勵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基礎上創新金融產品,提高信貸規模和比重,優化服務流程,推廣動產、知識產權、股權、應收賬款、保單等融資擔保形式,為市場主體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金融支持。
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機構,依托大數據平臺匯集整合企業信用、財務、社會保險、稅收等數據,利用區塊鏈、隱私計算等新技術推動公共服務數據在金融領域的共享應用,并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
依法構建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立健全融資擔保風險補償機制和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鼓勵、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
第十七條本市依法促進企業利用好多層次資本市場,拓寬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中小企業依法發行股票、債券以及其他融資工具,擴大直接融資規模。
第十八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排水與污水處理等公用企業,應當向社會公開服務標準、服務流程、辦理時限、資費標準、投訴監督等信息,簡化報裝手續,優化辦理流程,降低報裝成本,為市場主體提供安全、便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不得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
公用企業應當推進企業信息化平臺建設,加強與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的互聯互通,實現接入報裝的全程網辦和主動對接,制定接入工程實施計劃。
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持續健全接入工程并聯審批機制,對符合一定條件的供水、供電、供氣等接入工程實施告知承諾,推行建設項目供水、供電、供氣等配套接入工程聯合施工機制,加強對接入工程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規范行政審批過程中的中介服務事項,依法制定并向社會公開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明確辦理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開。
行政機關不得為市場主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 構,除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外,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
行政機關在行政審批過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技術性服務的,應當通過競爭性方式選擇中介服務機構,并自行承擔服務費用,不得轉嫁給市場主體承擔。
第二十條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加強行業指導和自律管理,反映企業和行業訴求,為市場主體提供信息咨詢、宣傳 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服務,加強對行業運行態勢的研究分析和預測預警,向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反映涉及企業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建議。
行業管理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行業協會商會 的指導、服務和管理,依法規范和監督行業協會商會的收費、評比、認證等行為;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和查處回應機制。
鼓勵行業協會商會搭建各類產業對接交流平臺,舉辦具有影響力的行業活動,開展對外投資、招商引資、人才引進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加強企業家隊伍建設,尊重企業家價值,依法保護企業家人身和財產安全,鼓勵企業家創業創新、服務社會。
第二十二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有利于創新創業的扶持政策和激勵措施,營造優良創新生態,優化創業投資政策環境,搭建創新創業平臺,加大孵化培育力度。
第二十三條本市培育數字經濟新技術、新產品、新業態、新模式,促進平臺經濟、共享經濟健康發展。推動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鼓勵企業利用數字技術和互聯網平臺,加強產業供應鏈上下游協同合作,構建數字經濟的生態系統,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二十四條因突發事件造成市場主體普遍性生產經營 困難的,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政策,依法采取幫扶措施,支持市場主體正常開展生產經營,促進經濟社會平穩有序運行。
第二十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以及司法機關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加大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力度,完善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相關制度,保障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表決權、收益權和監督權。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得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款項,大型企業不得利用市場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市場主體有權依法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對拖欠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第二十六條行政審批服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優化企業注銷辦理流程。依托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推行企業注銷“一窗通”,推進行政審批服務、市場監管、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間的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實現分類處置、同步辦理。
對設立后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無債權債務的市場主 體,可以按照簡易程序辦理注銷;對有債權債務的市場主體,在債權債務依法解決后及時辦理注銷。
第二十七條市、區縣人民政府以及人民法院應當健全常態化企業破產府院聯動機制,統籌協調解決企業破產處置工作中涉及職工安置、社會穩定、資產處置、信用修復、涉稅處理、破產企業重組、打擊逃廢債等方面問題,提高企業破產工作的辦理效率和社會效益。
市、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大破產企業職工權益保障力度,完善職工社會保險關系轉移、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檔案接轉等制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人民法院應當健全重整企業識別審查機制,準確識別困境企業重整價值和重整可行性。對擔保鏈復雜、社會影響大、符合實施破產重整條件的企業,可根據情況選擇適用預重整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健全破產案件債權人權益保障機制,保障債權人會議對破產企業財產分配、處置的決策權,保障債權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對破產案件管理人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健全完善破產案件管理人工作規則,提高破產案件管理人工作質量和效率。破產管理人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提高破產管理人的履職能力和水平。
人民法院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建立破產案件 財產處置聯動機制,提高破產財產處置效率。
第三章 政務服務
第二十九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服務型政府建設,系統集成、協同高效推進政務服務創新,持續推進“在泉城 全辦成”改革迭代升級,打造整體智慧治理政府,推動互聯網、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在政務服務領域的應用,為市場主體提供規范、便捷、高效的政 務服務。
第三十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權責清單制度,將行使的各項行政權力事項、公共服務事項及其依據、行使主體、對應責任等以清單形式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一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按照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的要求,編制并向社會公開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化工作流程和辦事指南,明確政務服務事項的名稱、設定依據、辦理條件、所需材料、審查標準、辦理程序、辦結時限、容缺受理等信息,推進同一事項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
市直部門應當對本系統內區縣、街道 (鎮)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實施清單、服務指南的梳理和編制工作給予業務指導。
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不得增設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條件和環節。
第三十二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推行當場辦結、一次辦結、限時辦結等制度,實行集中辦理、就近辦理、網上辦理、異地可辦,持續深化 “極簡審批”模式。需要市場主體補正有關材料、手續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正內容。政務服務事項實行容缺受理的,應當明確并公布必要的申請材料目錄和可容缺的申請材料目錄。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在政務服務事項法定辦理時限內進一步縮短辦理時限,并向社會公開。
建立市、區縣、街道 (鎮)、社區 (村)四級政務服務體系,推動政務服務向基層延伸,規范推進街道 (鎮)便民 服務中心、社區(村)便民服務站建設,實現受理、審批、 辦結一站式服務。
第三十三條大數據基礎數據庫的建設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統一要求,歸集形成人口、法人單位、空間地理、電子證照、公共信用等基礎信息庫。大數據主管部門做好本級政務服務平臺建設的運行和維護,推動跨區域、跨部門、跨層級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和業務協同;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推動各級各部門(單位)依托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利用互聯網個人電腦端、手機移動端、自助服務終端等智能化渠道,實現政務服務上網運行。
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準確、及時、完整地向政務服務平臺匯集政務信息。
第三十四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電子印章、電子證照和電子檔案在政務服務中的互認共享和推廣應用,對能夠通過大數據平臺提取、生成或者共享核驗的材料,不得要求市場主體重復提交。
第三十五條本市統籌政策制定、集成公開、落實兌現、監督保障和效能評估工作。推進惠企政策兌現申報“一口辦理”,實行涉企政策集成服務模式,編制優惠政策清單,完善政策發布、解讀公開機制,推進涉企政策精準推送。
本市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通過信息共享等方式,實現符合條件的企業免予申報,直接享受政策。
第三十六條本市對行政許可事項實施清單管理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清單并進行動態調整。清單之外,不得違法設定或者以備案、登記、注冊、目錄、規劃、年檢、年報、監制、認定、認證、審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
第三十七條取消沒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作為依據的證明事項。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并公布證明事項實施清單,逐項列明設定依據、索要單位、開具單位、辦理指南等內容。清單之外,政府部門、公用企事業單位和服務機構不得索要證明。
可以通過法定證照、法定文書、書面告知承諾、網絡共享核驗、行政機關內部核查獲取的證明信息,以及可以被其他材料涵蓋或者替代的證明事項,不得要求重復提供證明材料。
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市要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對無法通過告知承諾、 數據查詢、部門核驗等方式得以證明的事項,可以通過網上開具等方式辦理,最大限度減證便民。
第三十八條本市依托12345市民服務熱線,集中受理有關營商環境的咨詢和投訴舉報,完善企業訴求快速響應機制。
第三十九條本市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編制并公布工程建設項目分類審批流程圖和審批事項清單,實行動態管理,推行并聯審批、多圖聯審等方式,持續優化“拿地即開工”審批服務模式,全面推行工程建設項目竣工聯合驗收,簡化審批手續,提高審批效能。
推行重點建設項目行政審批全過程幫辦服務。
第四十條依法設立的各類開發區、功能區、工業園區及其他有條件的區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推行區域化評估,對區域內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地質災害危險性等事項進行統一評估,評估結果由市場主體共享使用,提高項目落地效率。區域評估的費用不得由市場主體承擔。
已經實施區域評估的,有關部門在審批工程建設項目時,不得要求市場主體重復開展相關評估評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海關、商務、交通運輸、口岸物流等部門應當健全合作機制,推廣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服務應用,推進通關流程電子化,精簡進出口環節監管證件,優化通關流程,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
口岸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口岸收費目錄清單管理,完善目錄清單動態管理機制。收費主體應當公開收費目錄和收費標準,不得在目錄以外收取費用。
第四十二條稅務機關應當優化辦稅流程,簡化辦稅資料,推動相關稅費合并申報及繳納,壓減辦稅時間,拓寬網上辦稅渠道,推廣使用電子發票,持續優化納稅服務。
稅務機關應當保障市場主體依法享受減稅、免稅、出口退稅等稅收優惠,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開征、多征、少征、停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稅款。
第四十三條不動產登記機構、住房城鄉建設、稅務等部門應當加強協作,實行不動產登記、交易、繳稅一窗受理和并行辦理。推動不動產登記與水電氣熱、有線電視、寬帶等公共服務事項用戶變更聯動辦理。
推廣在商業銀行申請不動產抵押登記等便利化改革。單位和個人在商業銀行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的,可以委托該商業銀行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手續。
第四章 人文環境
第四十四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提高城市治理精細化水平,提升居民生活質量和城市競爭力,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建設宜人宜居宜業的現代化新泉城。
第四十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全社會范圍內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持續推進全國文明城市建設,倡導文明行為,提高全民綜合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
第四十六條傳承弘揚歷史文化,充分挖掘黃河文化、齊魯文化、泉水文化等豐富文化資源,全面參與黃河文化傳承創新工程,打造泉城特色風貌帶,建設泉城文化生態保護區,推動歷史文化遺產活化利用。
發展現代文化產業,聚焦新媒體、數字創意設計、時尚文化、影視動漫等優勢產業,建設高品質休閑旅游街區和全域旅游示范區(縣)。推動文旅融合發展,完善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豐富文化產品和服務,提升人民群眾的文化獲得感、幸福感和滿意度,營造親商重商助商文化氛圍。
第四十七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強化生態文明建設,編制并嚴格執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加大生態環境整治力度;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堅持綠色發展理念,突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和“山、泉、湖、 河、城”有機融合的泉城特色。
第四十八條本市推進新型智慧城市建設,統籌推進5G、工業互聯網等新型基礎設施建設,加快傳統基礎設施數字化升級,打造數字教育、遠程醫療等便捷高效的數字生活應用場景,提升公共服務、社會治理等數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四十九條市、區縣人才工作有關部門應當創新人才工作機制,優化人才培養、引進、選拔評價和激勵保障措施,深入實施泉城系列人才工程,完善人才服務專員制度,優化人才金卡服務,構建人才服務精準體系。促進高等院校、職業院校與企業深度合作,提升產教融合水平。
第五十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人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設置教育機構、醫療機構、養老機構和托幼機構,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第五十一條本市健全住房市場體系和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加大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供應力度,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提升物業管理水平,完善社區周邊配套設施,改善居住環境。
第五十二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交通基礎設施布局,推動區域交通一體化,構建外聯內暢、立體便捷、智慧綠色的國家綜合交通樞紐,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優化城市交通出行結構,推動綠色交通發展。
第五十三條本市鼓勵和支持國際交流與合作,高質量參與“一帶一路”建設,拓展濟南簽證中心服務功能,推進國際學校、國際化醫院、國際化社區建設,打造“類海外”環境,全面提升城市國際化水平。
第五章 監管執法
第五十四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職責分工,落實監管責任,構建與新時代現代化強省會要求相匹配的事中事后監管體系,依法對市場主體進行監管,實現監管全覆蓋。
第五十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全面推廣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打造覆蓋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的閉環信用監管體系,推廣應用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法依規加強信用信息歸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提升監管效能。
第五十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守信聯合激勵機制,依法依規實施失信聯合懲戒措施,通過行政性、市場性、行業性和社會性信用獎懲手段,褒揚和激勵守信行為,約束和懲戒失信行為。
第五十七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異議處理機制。對市場主體提出異議的信息,信息提供和采集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限內進行核查并反饋結果,經核查有誤的信息應當及時予以更正或者撤銷,并消除不良影響。
第五十八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依據國家、省有關規定明確失信信息修復的條件、標準和流程,鼓勵市場主體通過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利影響或者作出信用承諾等方式,修復自身信用。
第五十九條行政機關應當根據不同領域特點和風險等級采取差異化分類監管措施。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全面實施“雙隨機、 一公開”監管;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依法依規實施全覆蓋、全過程重點監管,嚴格控制重點監管事項數量,規范重點監管程序。
第六十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和發展、確保質量和安全的原則,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施包容審慎監管,針對其性質、特點分類制定和實施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措施,留足發展空間,引導其健康規范發展,培育壯大經濟發展新動能。
第六十一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充分運用互聯網、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依托國家和省統一的在線監管系統,加強監管信息歸集共享和關聯整合,推行以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為特征的非現場監管,提升監管的精準化、智能化水平。
第六十二條本市推進行政機關之間監管標準互通、執法信息互聯、處理結果互認,嚴禁多頭執法、越權執法、過度執法。
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最大限度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執法事項。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同一部門對市場主體實施的多項行政執法檢查能夠合并進行的,應當合并進行;多個部門對同一市場主體實施行政執法檢查的,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協調,明確由一個部門組織實施聯合檢查。
實施行政執法檢查,不得妨礙市場主體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十三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推進行政執法嚴格規范公正文明。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外,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執法職責、依據、程序及結果等信息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對行政執法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及送達執行等全過程通過文字和音像等形式進行記錄,做到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執法決定應當經過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第六十四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行政執法監督,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切實保障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負責本行業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第六十五條行政執法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應當遵循合法、適當、教育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采用非強制性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或者社會危害較小的,可以不實施行政強制;確需實施行政強制的,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第六十六條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制定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和從重處罰事項清單,并對清單實行動態管理,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七條本市根據優化營商環境需要,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及時制定、修改、廢止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
第六十八條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重要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規定遵循公眾參與、評估論證、集體討論決定、公開發布等程序。
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利益調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見分歧,對市場主體的權利義務有較大影響,市場主體普遍關注,需要進行聽證的,起草部門應當舉行聽證會。
涉及市場主體權利義務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通過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及時公布并同步宣傳解讀。
第六十九條沒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和命令依據的,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不得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內容,不得干預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七十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涉及市場主體權利義務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行政規范性文件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審議。
第七十一條起草或者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對存在較大爭議或者部門意見難以協調一致的問題,可以提請同級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協調。
經公平競爭審查后出臺的政策措施應當定期評估、動態清理。
禁止濫用例外規定規避公平競爭審查標準。
政策制定機關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參與公平競爭審查、 評估。
第七十二條本市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可能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的,應當為市場主體留出必要的適應調整期,但是涉及國家安全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施行的除外。
第七十三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持涉企政策措施的連續性和相對穩定性,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撤銷、撤回或者變更。
第七十四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堅持誠實信用原則,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和簽訂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確需改變政策承諾或者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依法對市場主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第七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嚴格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依法慎用羈押性強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對市場主體生產經營的不利影響。
人民法院應當深化案件繁簡分流改革,優化智能化、一站式訴訟服務,依法制止虛假訴訟和惡意訴訟,完善執行聯動機制,加大財產查控力度,提高財產處置效率,不斷提升司法效能。
第七十六條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社會治理等手段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完善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體系,推進快速審查、快速確權、快速維權一站式服務,加大知名品牌、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利密集型產業知識產權保 護力度,健全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和交易機制,加強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機銜接,依法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犯罪行為。
積極探索加強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知識產權保護。
第七十七條市、區縣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整合律師、公證、司法鑒定、仲裁、調解、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推動現代科技與法律服務深度融合,健全覆蓋城鄉的公共法律服務網絡,構建高效普惠的現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
市、區縣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引導法律服務機構為市場主體提供法律咨詢、合同審查、知識產權保護、投融資、稅務、勞動用工、涉外糾紛等優質法律服務。
第七十八條堅持依法治理與系統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有機結合,完善和解、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高效便捷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非訴訟糾紛解決和訴訟服務體系一站式平臺,強化訴調對接、公調對接、仲調對接、訪調對接,有效預防和解決市場主體的各類爭議。
鼓勵依法設立的商事調解組織,在投資、金融、證券期貨、保險、房地產、工程承包、技術轉讓、知識產權、國際貿易等領域提供商事糾紛調解服務。鼓勵市場主體選擇調解、仲裁方式解決商事爭議。
鼓勵商事調解、仲裁、法律服務機構加強國際交流合作,協同解決市場主體的跨境糾紛。
第七十九條本市動員社會各方力量積極參與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結合濟南地域文化特點,塑造泉城法治文化品牌。
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誰主管誰負責”普法責任制,加強優化營商環境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措施和先進典型的法治宣傳教育。
第八十條鼓勵引導對外經貿合作和投資企業加強涉外合規管理,防范境外政治、經濟、安全等各類風險。
第八十一條鼓勵建立涉外法律服務機構,拓展涉外法律服務領域,推進涉外法律服務集聚區建設,增強涉外法律服務能力。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二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八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由有關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工作失誤或者偏差,按照有關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責。
第八十五條公用企業、中介服務機構和行業協會商會損害營商環境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依規追究其法律責任,并將其違法情況納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六條本條例自202×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