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交通運輸局、廳屬相關單位、廳機關相關處室: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和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證照分離”改革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青政辦〔2021〕77號)要求,結合我省交通運輸行業實際,現就深化“證照分離”改革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改革目標
在全省交通運輸領域全面實行所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覆蓋清單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四種方式分類推進“證照分離”改革,力爭2022年底前建立簡約高效、公正透明、寬進嚴管的行業準營規則,提高市場主體辦事的便利度和可預期性,進一步優化交通運輸營商環境,充分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二、改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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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央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2021年全國版)《青海省“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事項清單(2021年版)》,對涉及交通運輸行業的許可事項分類實施改革。中央層面、省級層面設定的兩張清單中已逐項列明改革事項、設定依據、審批層級和部門、改革方式、具體改革舉措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等的立改廢,實行動態調整更新。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各相關單位不得在清單之外違規限制企業進入交通運輸行業。
1.直接取消審批。取消2項涉企經營許可,即“水運工程監理企業丙級資質認定”、“公路工程專業丙級監理資質認定”,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即可開展經營。直接取消審批后,有關主管部門仍對相關經營活動進行監管。(責任單位:廳建管處)
2.實行審批改為備案。將1項涉企經營許可改為備案,即“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即可開展經營。企業應向有管理權限的機構備案。企業按規定提交備案材料的,縣級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場辦理備案手續,不得作出不予備案的決定,堅決防止以備案名義變相審批。監管機構在執法檢查中發現應備案而未備案的企業,應督促其限期備案。企業備案后,縣級有關監管機構應依法實施有效監管。(責任單位:各縣交通運輸局、相關監管機構)
3.實行告知承諾。對4項涉企經營許可實行告知承諾:即“水運工程監理企業乙級資質認定”、“水運工程監理企業機電專項資質認定”、“道路貨運經營許可”、“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許可”。各級交通運輸部門應通過相關服務場所、網站和政務服務平臺等及時公布告知承諾制辦事指南、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等,方便申請人查閱、索取或者下載。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范本)待省政府統一印發后遵照執行。對通過告知承諾取得許可的企業,有關監管機構要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持續跟蹤回訪,確有必要的可以開展全覆蓋核查。發現企業不符合許可條件的,要依法調查處理,并將失信違法行為記入企業信用記錄,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有關交通運輸部門要及時將企業履行承諾情況納入信用記錄,并歸集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青海)。(責任單位:廳建管處、各縣交通運輸局、相關監管機構)
4.優化審批服務。對9項涉企經營許可優化審批服務,即“國內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許可”、“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審批”、“水運工程監理企業甲級資質認定”、“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國際道路旅客運輸許可”、“出租汽車經營許可”、“出租汽車車輛運營證核發”。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精簡審批材料,壓減審批時限,不再要求企業提供營業執照等審批材料,減輕企業辦事負擔,提高審批效率。要強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對誠信狀況差、投訴舉報多、受處罰警告多的經營主體提高抽查比例、開展專項檢查,發現不具備經營許可條件的,要依法及時處理。要積極回應企業關切,因地制宜,結合實際探索優化審批服務的創新舉措。(責任單位:廳建管處、養管處、運輸處、省地方海事局、各市州縣交通運輸局及相關監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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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強經營范圍登記與經營許可的精準銜接。此次改革,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辦理企業注冊登記時,明確告知企業需要辦理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在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后,將有關企業登記注冊信息推送至省政務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各行政審批部門要及時主動獲取。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和廳屬相關單位不得以企業登記的經營范圍為由,限制其辦理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或者其他政務服務事項,要通過信息共享平臺及時掌握需要監管企業的信息。(責任單位:廳建管處、養管處、運輸處、各市州縣交通運輸局)
2.進一步加大信息歸集共享力度。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和廳屬相關單位要堅持“誰產生、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依托省政務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將經營許可、備案、執法檢查、行政處罰等結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除外)及時歸集到信用中國(青海)、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青海)、“互聯網+監管”平臺,并記于相對應的企業名下,推動涉企信息“應歸盡歸”,實現涉及企業信息歸集共享。要推廣運用企業電子證照,推進交通運輸行業電子證照信息跨層級、跨地域、跨部門共享和互認互信。凡是可通過信息共享平臺獲取的信息,一律不得要求企業提供。(責任單位:廳建管處、養管處、運輸處、政法處、省地方海事局、各市州縣交通運輸局)
3.持續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要落實放管結合、并重要求,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堅決糾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問題,防止出現監管真空。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的,由原審批部門依法承擔監管職責。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的,由審批部門負責依法監管持證經營企業、查處無證經營行為。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和廳屬相關單位要在5個工作日內認領市場監管部門推送的企業信息,履行相應的監管職責。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或者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地區,要嚴格依照改革要求確定監管職責、健全審管銜接機制。直接取消審批的,有關交通運輸部門要及時掌握新設企業情況,納入監管范圍,依法實施監管。審批改為備案的,要督促有關企業按規定履行備案手續,對未按規定備案或者提交虛假備案材料的要依法調查處理。實行告知承諾的,要重點對企業履行承諾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違反承諾的要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諾的要依法撤銷相關許可,構成違法的要依法予以處罰。下放審批權限的,要同步調整優化監管層級,實現審批監管權責統一。要持續強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建立企業信用與自然人信用掛鉤機制,健全嚴重違法責任企業及相關人員行業禁入制度,進一步增強監管威懾力。(責任單位:廳建管處、運輸處、養管處、政法處、省地方海事局、各市州縣交通運輸局、相關監管機構)
三、相關工作要求
?。ㄒ唬┨岣哒握疚?,強化組織領導。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和廳屬相關單位要充分認識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證照分離”改革重大決策部署的重大意義,切實強化對改革的組織領導,并建立“證照分離”改革溝通協調機制,加強與本級市場監管、司法、政務服務主管部門的溝通,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的問題。
?。ǘ娀熑温鋵?,確保全面實施。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和廳屬相關單位要結合實際,針對具體改革事項,逐項細化改革全覆蓋落實措施,分解目標任務,層層壓實責任,要確保按改革時點和要求實施,高質量完成“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工作。
?。ㄈ蚀_把握政策,強化宣傳引導。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和廳屬相關單位要認真學習改革政策,準確把握,執行上不能有偏差。同時要加強改革政策培訓和宣傳解讀,幫助基層業務人員弄懂吃透各項改革舉措和工作方法,全面提升干部隊伍的業務知識和工作能力。調整優化流程,依托信息服務平臺,及時發布改革信息,引導市場主體通過新聞媒體了解改革、關注改革,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確保改革政策直達基層、直達企業,充分釋放改革紅利。
附件:青海省“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事項清單(2021年版,交通運輸部門共16項)
青海省交通運輸廳辦公室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