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一體化示范區、高新區、鴨河工區、官莊工區、臥龍綜合保稅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南陽市政務數據共享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南陽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9日
南陽市政務數據共享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政務數據管理,實現政務數據匯聚、融通、應用,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政務服務水平,推進數字政府、新型智慧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豫政辦〔2018〕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務數據的采集、存儲、共享、開放、安全、監督等行為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務數據管理,按照相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數據,是指政務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文字、數字、圖表、圖像、音頻、視頻、電子證照、電子檔案等數據,包括政務部門直接或通過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權管理的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托政務信息系統形成的數據等。
本辦法所稱政務部門,是指政府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本辦法所稱政務數據共享,是指政務部門因依法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其他政務部門的政務數據或者為其他政務部門提供政務數據的行為。
第四條 政務數據屬于政府所有,各政務部門不得將本部門管理的政務數據視為本部門資產。政務數據管理應遵循統籌管理、統一標準、互聯互通、充分利用、安全可控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政務數據管理工作,建立數據工作委員會,研究解決本級政務數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將政務數據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數據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承擔日常數據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為本市政務數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級數據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務數據的統籌管理、開發利用和指導監督等工作,建立政務數據管理制度,組織制定本市政務數據標準體系,組織實施政務數據共享平臺的建設和維護,指導、協調、監督各政務部門的政務數據管理工作。
縣(市、區)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機構按照全市統一部署,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的政務數據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政務部門是本部門政務數據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本部門政務數據存儲、共享、開放、應用、安全及其相關管理工作。
各政務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政務數據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明確專職機構和專職人員,落實政務數據管理工作。
第八條 市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以下簡稱市共享平臺)是本市政務數據管理基礎平臺。市共享平臺集中對接各政務信息系統以及基礎數據庫、主題數據庫等,集中匯聚全市政務數據,統一提供政務數據管理服務。已建成的非涉密政務信息系統,應當充分整合,并主動對接市共享平臺。
第九條 市、縣(市、區)兩級數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將數據生產、應用部門的政務數據采集、存儲、匯聚、共享、開放、安全管理等執行情況作為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凡不符合政務數據共享要求的,不予安排運行維護經費。
第十條 政務數據管理應當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十一條 政務數據共享應用管理工作由數據主管部門、數據生產部門、數據應用部門和技術服務單位共同組織開展。
第十二條 數據主管部門負責協調數據生產部門按規定和要求向市共享平臺匯聚數據;負責審查數據應用部門提交的數據共享應用需求申請,作出是否共享的決定,以及明確共享的方式。各級數據主管部門應會同數據應用部門,依法依規推動政務數據的場景式共享應用,按照最少夠用原則,建立以應用場景為基礎的數據共享授權機制。
第十三條 數據生產部門應向市共享平臺實時、全量匯聚本單位業務數據,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明確規定不能匯聚數據的,數據生產部門需向數據主管部門提供證據材料。未匯聚的數據應當由數據生產部門按照數據主管部門或者數據應用部門要求,結合應用場景以服務接口的方式向市共享平臺提供共享服務接口。
數據生產部門向市共享平臺提供服務接口,需同時提供相應的接口規范及調用說明,并由技術服務單位對接口封裝后在市共享平臺進行統一發布。數據主管部門要求數據生產部門提供更多服務接口的,數據生產部門應在雙方協商的時間內按要求提供,因特殊情況無法按時提供的,應向數據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延期申請,經批準,可以延期提供,但最長不超過5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數據應用部門根據履職需要,必須通過市共享平臺申請數據服務接口、數據交叉核驗或批量數據交換服務,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授權的方式、范圍使用共享數據。
第十五條 技術服務單位可以根據授權或者委托,在數據主管部門指導下承擔政務數據登記匯聚、數據治理、共享應用、公共服務、開放開發的技術支撐,以及有關平臺建設運行、安全保障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政務數據目錄
第十六條 政務數據實行統一目錄管理。政務數據目錄是政務數據管理的基礎,是政務數據匯聚、共享、開放、應用的依據。
第十七條 市級數據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市政務數據目錄編制規范。各政務部門負責編制本部門政務數據目錄,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網信辦關于印發<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試行)>的通知》(發改高技〔2017〕1272號)以及本級目錄編制規范,明確政務數據目錄的信息項、格式、共享和開放屬性、共享方式、更新周期等。
第十八條 各政務部門應當依據本市政務數據目錄編制規范,將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全部政務數據,編制形成本部門的政務數據目錄清單。各縣(市、區)政務部門編制形成的政務數據目錄清單,應當報本縣(市、區)數據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形成本縣(市、區)政務數據目錄清單。
第十九條 各政務部門在編制本部門政務數據目錄清單的同時,可以根據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需要,提出需要其他政務部門提供的政務數據需求清單??h(市、區)政務部門提出的需求清單,應當報本縣(市、區)數據主管部門匯總形成本縣(市、區)政務數據需求清單。
第二十條 縣(市、區)數據主管部門、市級各政務部門應當將政務數據目錄清單和需求清單,提交市級數據主管部門。市級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對政務數據目錄清單和需求清單進行審核、匯總,編制形成本市政務數據目錄。
第二十一條 數據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政務數據目錄,分解形成政務部門的政務數據采集責任清單(以下簡稱責任清單)。
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將責任清單落實情況,作為政務部門政務數據管理工作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二條 政務部門應當于法律法規做出修改或者行政管理職能發生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本級數據主管部門申請更新政務數據目錄。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更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核、更新政務數據目錄,并同步更新責任清單。
第二十三條 縣級政務數據目錄清單和責任清單發生變化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市級數據主管部門報備。
第四章 政務數據采集
第二十四條 數據生產部門應當按照政務數據目錄開展數據采集工作。政務數據采集活動應當依據責任清單,遵循“合法、必要、適度”原則,按照“一數一源、一源多用”的要求,能通過共享方式獲取或確認的政務數據,不得重復采集、多頭采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自然人數據應當以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作為標識進行采集,法人以及其他組織數據應當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作為標識進行采集。
第二十五條 數據生產部門應當積極推行政務數據“一窗受理、共享獲得、聯機驗證”的采集機制,避免重復采集。
第二十六條 對涉及跨部門協同采集的政務數據,由相關各方依據職能協商界定相應職責分工,進行采集登記,保證政務數據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七條 數據生產部門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負責保障政務數據質量和數據更新維護,開展數據比對、核查、糾錯,確保數據的準確性、時效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由于數據生產部門的原因而產生的錯誤數據,數據生產部門承擔相應后果。
第五章 政務數據匯聚
第二十八條 市級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要求,組織制定本市統一的政務數據匯聚規范。
第二十九條 數據匯聚遵循“應匯盡匯、完整準確”的原則。數據生產部門自建政務信息系統應接入市共享平臺,并按照本單位政務數據目錄,在業務數據生產的同時實時向市共享平臺匯聚數據;使用上級系統生成的政務數據,數據生產部門會同市數據主管部門向上級申請回流匯聚;未使用系統處理的政務數據應通過電子政務外網人工上傳等方式匯聚。對因特殊原因無法實時匯聚的,應確保匯聚期限滿足數據共享應用的需要,并報數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各政務部門應當按照政務數據匯聚規范對政務數據進行篩選、清洗、加工,匯聚形成本部門政務數據池。
各政務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通過市共享平臺整合、對接、疊加基礎數據庫和本部門政務數據池的政務數據,匯聚形成若干主題數據庫。
第三十一條 市級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對政務數據的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各政務部門承擔本部門政務數據的質量責任。
第三十二條 各政務部門應當通過電子政務外網傳輸政務數據,不再新建業務專網;已有業務專網應當并入或者接入電子政務網絡。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數據主管部門、各政務部門應當對本部門提供和獲取的政務數據建立日志記錄,確保數據使用過程可追溯,日志記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6個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章 政務數據共享
第三十四條 市共享平臺是本市政務數據共享交換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為各政務部門提供政務數據共享服務,各政務部門可通過“南陽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門戶”實現數據共享。政務數據共享遵循“分級分類、依職共享、創新應用”的原則。
第三十五條 市共享平臺由市級數據主管部門組織建設,接入省級共享交換平臺,供全市共同使用,各縣(市、區)不再單獨建設共享平臺。
各政務部門不得建設其他跨部門的數據共享平臺。已經建設的其他跨部門數據共享平臺,應當整合并入市共享平臺。
第三十六條 政務數據按照共享屬性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種類型。
可以提供給各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屬于無條件共享類;可以提供給部分政務部門共享使用或者僅能夠部分提供給各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屬于有條件共享類;不宜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屬于不予共享類。
第三十七條 政務數據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
政務數據共享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擦腥胗袟l件共享類和不予共享類的政務數據,應當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依據;
?。ǘ┳匀蝗?、法人、信用信息、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電子證照等基礎數據庫的基礎信息項是各政務部門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共同需要,應當無條件共享;
?。ㄈ┲黝}數據庫的數據應當依法予以共享。
第三十八條 市級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數據共享屬性,發布政務數據共享目錄。
數據使用流程及規范由數據主管部門商數據生產部門共同制定。
數據應用部門根據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需要,通過市共享平臺獲取的政務數據,不得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變相用于其他目的。通過數據服務接口和數據交叉核驗服務可以滿足共享需求的,原則上不采用數據批量交換服務。
第三十九條 各政務部門通過市共享平臺獲取的文書類、證照類、合同類等政務數據,與紙質文書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為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依據。凡能夠通過共享獲得的文書類、證照類、合同類政務數據,應當優先使用,不得再要求企業和群眾提供紙質版本及相關輔證材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條 各政務部門應當在行政審批、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治理等業務辦理中采用比對、驗證、檢索查詢、接口訪問、數據交換等方式,實時共享政務數據。相關政務部門對政務數據共享提出異議的,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政務數據生產部門協調處理。
第四十一條 如發現數據應用部門違法違規使用、超范圍使用、使用存在安全風險等情況,數據主管部門有權暫?;蚪K止服務。
第七章 政務數據開放應用
第四十二條 開放平臺是本市政務數據開放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務數據資源開放服務。
開放平臺由市級數據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建設。各縣(市、區)政府、各政務部門不得建設其他開放平臺。
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政務部門編制、公布政務數據開放目錄,并及時更新。
第四十三條 政務數據按照開放屬性分為無條件開放、有條件開放和不予開放三種類型。
可以提供給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的政務數據屬于無條件開放類;可以部分提供或者需要按照特定條件提供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政務數據屬于有條件開放類;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國家安全,以及其他不宜提供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政務數據屬于不予開放類。
第四十四條 政務數據有條件開放或者不予開放的,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文件作為依據。
非涉密但是涉及敏感信息的政務數據,經過脫敏、清洗、加工后可以根據使用條件和適用范圍無條件開放或者有條件開放。
第四十五條 市級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數據開放屬性,發布政務數據開放目錄。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政務數據開放目錄有疑義的,可以通過開放平臺向數據生產部門提出更正申請。
政務數據生產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同意更正的,應當提請市級數據主管部門變更政務數據開放目錄;不同意更正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提供依據。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務數據生產部門主要負責人同意,延長答復期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開放平臺,按照政務數據開放目錄申請獲取政務數據。
申請獲取有條件開放政務數據的,政務數據生產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同意的應當予以開放;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提供依據。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務數據生產部門主要負責人同意,延長答復期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申請獲取無條件開放的政務數據的,在開放平臺中通過身份認證后直接獲取。
第四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開放平臺獲取的符合電子簽名和電子印章相關規定的文書類、證照類、合同類政務數據,與紙質文書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條 各政務部門應當依托共享平臺和開放系統,開展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
第四十九條 市級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政務數據開發應用機制,推進政務數據的開發應用。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政務數據創新產品、技術和服務,發揮政務數據的經濟價值和社會效益,推動全社會創新創業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第五十條 各級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各政務部門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政務數據開放應用工作的意見,改進政務數據開放應用工作,提高政務數據開放應用服務水平。
第八章 政務數據安全
第五十一條 市級數據主管部門統籌推進本市政務數據安全體系建設,指導、監督各縣(市、區)政府、市級各政務部門加強政務數據安全管理,保障數據安全。
各縣(市、區)政府、各政務部門應當建立數據安全防護制度,落實數據安全管理責任和措施,監督提供政務數據管理建設、運行維護服務的單位履行數據安全和信息系統安全責任。
第五十二條 提供政務數據管理建設、運行維護服務的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采取數據加密、訪問認證等安全防護措施,加強防攻擊、防泄露、防竊取的監測、預警、控制和應急技術保障,確保政務數據和政務信息系統安全。
第五十三條 通過市共享平臺獲取政務數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數據使用的全過程管理,對未經許可擴散政務數據或者非授權使用數據等違法違規行為及其后果負責。
第五十四條 保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各政務部門開展政務數據保密管理工作。
各政務部門應當建立本部門政務數據保密管理制度,明確管理程序和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保密審查,配合國家安全機關、保密行政主管部門對政務數據管理工作進行國家安全檢查、保密檢查、技術監管。
第五十五條 網信部門指導督促政務數據匯聚、共享、開放、應用全過程的網絡安全保障、風險評估和安全審查工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職責范圍內網絡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市數據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數據管理工作的統籌、指導、協調和監督。
市發展改革、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審計、國家安全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數據管理的相關職能。
電信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絡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十六條 數據主管部門和各政務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保密、安全管理等規定,定期對政務數據匯聚、共享、開放、應用進行風險評估,保障數據安全。
第五十七條 數據主管部門和各政務部門應當針對政務數據安全風險制定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發生網絡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響應,及時采取應急措施防止事態發展,保存相關記錄,并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八條 市政府定期對各縣(市、區)政府、市級各政務部門政務數據管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和改進意見向社會公布。
評估工作可以委托具備評估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開展。
第五十九條 市級數據主管部門組織制定政務數據管理工作情況評價辦法,會同相關部門每年對各縣(市、區)政府、市級各政務部門政務數據匯聚、共享、開放、應用、安全等工作情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市政府對各縣(市、區)政府、市級各政務部門工作目標考核的重要依據。
縣(市、區)數據主管部門按照評價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各政務部門政務數據管理工作情況進行評價。
第六十條 各縣(市、區)政府、市級各政務部門應當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級數據主管部門提交上一年度政務數據管理情況。
市級數據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政府提交上一年度本市政務數據管理情況年度報告。
第六十一條 政務信息化建設項目申請審批前應當預編制本項目的政務數據目錄清單,作為項目審批要件。政務信息化建設項目建成后,應當將政務數據目錄清單完成情況、政務信息化系統與市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完成對接情況作為項目驗收要求。
第六十二條 在政務數據匯聚、共享、開放、應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中,各政務部門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m報、漏報本部門政務數據目錄清單;
?。ǘ┚芙^、推諉或者妨礙將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池的政務數據匯聚到市共享平臺;
?。ㄈ┲貜筒杉?、多頭采集可以通過共享方式獲取的政務數據;
?。ㄋ模氖泄蚕砥脚_獲取與本部門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無關的政務數據;
?。ㄎ澹氖泄蚕砥脚_獲取的政務數據用于或者變相用于與本部門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無關的其他目的;
?。┮蠊?、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可以從市共享平臺獲取的政務數據,國家規定不適用電子文書的除外;
?。ㄆ撸┩ㄟ^市共享平臺和開放平臺之外的其他形式共享、開放政務數據;
?。ò耍┏^規定時間更新政務數據目錄、校核政務數據、開放政務數據。
第六十三條 在政務數據匯聚、共享、開放、應用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秩腚娮诱胀饩W,干擾市共享平臺正常功能,破壞、竊取政務數據;
?。ǘ┮垣@取的政務數據匯聚形成可能涉及國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內容的信息;
?。ㄈ┮垣@取的政務數據實施侵犯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等違法犯罪活動;
?。ㄋ模┪唇浽S可擴散或者非授權使用從市共享平臺和開放平臺獲取的政務數據;
?。ㄎ澹┓煞ㄒ幗沟钠渌袨?。
第十章 數據糾錯
第六十四條 數據應用部門在使用共享數據過程中,發現問題數據的,應當及時通過市級數據主管部門反饋,問題描述應簡潔、準確,同時附帶佐證材料。
第六十五條 技術服務單位負責對問題數據進行分析并通過市共享平臺將問題數據分發至相應的數據生產部門。數據生產部門應于5個工作日內核實問題并作出是否更正的決定,并通過市共享平臺告知數據主管部門。數據生產部門作出更正決定的,應于作出決定起10個工作日內從數據源頭更正數據后重新向市共享平臺匯聚更新數據。
第十一章 責任追究
第六十六條 數據生產部門承擔政務數據采集、核準和提供過程的數據質量管理責任;數據應用部門承擔政務數據使用過程的數據安全管理責任。數據應用部門發生的數據安全事故責任由數據應用部門承擔,數據生產部門和數據主管部門不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七條 政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數據主管部門通知整改,未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整改的,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本級政府,納入督查督辦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ㄒ唬┪窗凑找缶幹苹蛘甙l布本部門政務數據共享目錄或者開放目錄、未按照規定發布或者更新政務數據的;
?。ǘ┲貜筒杉梢詮氖泄蚕砥脚_獲取的政務數據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ㄈσ呀洶l現不完整或者有錯誤的數據,拒不進行補充、校核和更正的;
?。ㄋ模┨峁┑恼諗祿环辖y一的標準和規范的;
?。ㄎ澹┪绰鋵嵳諗祿踩芾砺氊煹?;
?。┢渌`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六十八條 各政務部門按照規定開展政務數據活動,并已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合理注意義務或者存在不可抗力情形的,不承擔或者免予承擔因數據質量等問題產生的相應責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九條 政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務數據采集、共享、開放、使用、管理等過程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對其責任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第七十一條 中央、省屬駐宛機構,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社會團體,郵政、通信、供水、供電、供氣、熱力、民航、鐵路、道路客運、公共資源交易等公用事業運營單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責過程中采集和產生的各類數據資源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政務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七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市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