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修訂后的《遼寧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遼寧省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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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結合省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履行維護國家“五大安全”政治使命,聚焦補齊“四個短板”、扎實做好“六項重點工作”,建設法治政府、服務政府、誠信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

  三、省政府及其組成人員要自覺提高政治站位,旗幟鮮明講政治,嚴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堅決擁護和捍衛“兩個確立”,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省政府認真落實省委決策部署,重要事項及時向省委請示報告。

  四、省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五、省政府組成人員包括: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和省政府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人。

  六、省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省長領導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長、秘書長協助省長工作。

  七、副省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省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省政府進行外事活動。對分管工作或專項任務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應及時向省長報告,涉及方針政策性的問題,要認真調查研究,向省長提出解決的意見。副省長之間實行AB角互補工作制度?;锳B角的副省長,一位外出期間,由另一位代行政務活動職責。

  八、省長離遼期間,指定負責日常工作的副省長或其他副省長主持日常工作。

  九、省政府組成部門實行黨組全面領導和廳長、主任負責制。

  省政府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省政府的規章、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內履行職責。

  省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省政府要加強與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以高水平制度創新成果推進高質量發展,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一、堅持發展為第一要務。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措施,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強化預期引導。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全面深化改革開放,堅持創新驅動,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發展和安全,做好結構調整“三篇大文章”,促進全省經濟更高質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續、更為安全的健康發展。

  十二、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范市場執法,規范行政裁量權,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促進創業創新,激發市場活力與社會創造力。

  十三、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提升社會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水平,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維護國家安全。

  十四、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加注重公共服務、民生改善,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在幼有所育、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取得新進展。

  十五、加強生態環境保護。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格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構建政府主導、企業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推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建設美麗遼寧。

  十六、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加速實施“一網通辦、一網統管、一網協同”,打造數字政府的應用場景,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全力打造“辦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競爭力強、生態宜居”的營商環境,更大程度激發市場活力、增強內生動力、釋放內需潛力,以高質量服務供給推動遼寧高質量發展。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大力推行權力清單、責任清單、負面清單制度并實行動態管理,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

  十八、省政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制定修訂情況和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制定、修改或廢止省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省司法廳依法對提請省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省政府規章草案進行審查。省政府規章解釋由省司法廳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意見,報請省政府批準后公布。

  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科學民主依法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和效率。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及時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簡明易行,不斷增強立法的針對性、適用性、可操作性。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草案都要公開征求意見。完善立法論證評估制度。加強立法協調,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應引入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進行評估;經充分協調不能達成一致的,由省司法廳將爭議的主要問題、有關部門及社會的意見、第三方評估意見和傾向性方案,報省政府決定。

  省政府規章實施后,省司法廳要會同規章實施的主管部門適時對執行情況開展立法后評估,發現問題,應當按照清理程序提請省政府對政府規章進行修改或廢止。

  二十、省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并由省政府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發布決定和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等,應當事先請示省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規范性文件發布前須經省政府批準。

  嚴格合法性審核,以省政府和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省司法廳負責;各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部門法制機構負責。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省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依法及時報省政府備案,由省司法廳定期向社會公布目錄。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規章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省政府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要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依法依規予以修正、撤銷。

  堅持定期清理與日常清理相結合,建立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長效機制,省司法廳按照規定及時組織清理與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一致的、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二十一、省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全面實施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綜合執法,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依法決策

  二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提高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三、重大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二十四、關系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及財政預算,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地方性法規草案和省政府規章草案等重大決策事項,由省政府全體會議或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二十五、省政府各部門提請省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深入調查研究,并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協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主辦部門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報分管副省長協調,重要的報省長審定;涉及各地的,應當事先征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采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二十六、省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決策草案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省政府集體討論。

  重大決策出臺前應按照規定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重大決策依法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屬于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范圍或者應當在出臺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報告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完善省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充分發揮其在制定重大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的積極作用。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二十八、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省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省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絡、新媒體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并依法依規辦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與群眾和企業密切相關的依申請政務服務事項全部集中受理、辦理,納入統一監管平臺,面向社會公開設定依據、實施主體、辦理流程、收費標準、辦理時限、辦理結果及監督方式等信息。

  三十、加強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及時回應公眾關切,解疑釋惑,穩定預期。

  按照“誰起草、誰解讀”的原則,及時準確做好政策解讀工作,采取圖文并茂的形式、通俗易懂的語言、喜聞樂見的方式,重點解讀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據、目標任務、主要內容、涉及范圍、執行標準、注意事項、惠民利民舉措等,使公眾清晰明了,避免誤解誤讀,促進政策落實。

  三十一、高度重視政務輿情回應工作,切實增強輿情意識,落實回應責任。加強政務輿情分析研判,正確引導輿論,對涉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政務輿情,要及時發布權威信息。

  加強政府新聞發言人制度建設,提升新聞發言人的履職能力,主動做好重要政策法規解讀、妥善回應公眾質疑、及時澄清不實傳言、權威發布重大突發事件信息。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二、省政府要自覺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省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自覺接受省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省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三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省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并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上級行政機關的層級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并向省政府報告。

  三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內部層級監督,加強內部權力制約,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采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強化內部流程控制,防止權力濫用。

  三十五、省政府要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及實施條例等規定,加強行政復議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省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八、省政府實行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和省政府業務會議制度。

  三十九、省政府全體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和省政府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副秘書長列席會議,并根據需要安排有關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議題由省長確定。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ㄒ唬﹤鬟_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省委的重要決定、會議精神、工作部署及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重要決議、決定;

 ?。ǘ┯懻撌≌ぷ髦械闹匾马?;

 ?。ㄈ┯懻撊〗洕蜕鐣l展中長期規劃;

 ?。ㄋ模┩▓笥嘘P重要情況;

 ?。ㄎ澹┬枰≌w會議討論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十、省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組成,由省長或由省長委托負責日常工作的副省長召集和主持。副秘書長、省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并根據需要安排有關單位負責人列席,邀請有關方面負責人參加。會議一般每周召開1次。會議議題由省政府辦公廳收集、匯總,按程序報批后,由省長確定。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ㄒ唬﹤鬟_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省委的重要決定、會議精神、工作部署及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重要決議、決定;

 ?。ǘ┯懻撏ㄟ^以省委、省政府名義報告黨中央、國務院,或以省政府名義報告國務院的重要事項;

 ?。ㄈ┯懻撏ㄟ^需提請省委常委會會議審議的重要事項和文件;

 ?。ㄋ模┯懻撗芯咳〗洕鐣l展總體和重大專項規劃、計劃;省本級財政預決算安排、重大財政政策調整、體制變動和重大財力追加事項;重大建設項目安排、重要資金使用、重大經濟社會活動及重點領域關鍵環節改革等事項;

 ?。ㄎ澹┯懻撏ㄟ^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重要報告;

 ?。徸h通過以省政府名義印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ㄆ撸┯懻撏ㄟ^省政府年度立法計劃和由省政府發布的規章、決定、命令和重要行政措施;

 ?。ò耍┓治鲅芯咳〗洕鐣l展形勢和部署重點工作;按照法律和法規規定,研究決定省政府各部門和各市政府請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項;

 ?。ň牛┯懻摏Q定以省政府名義授予集體、個人榮譽稱號和表彰決定;

 ?。ㄊQ定和部署省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項。

  四十一、省長辦公會議由省長主持召開,研究、處理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問題。會議不定期召開,會議議題由省長提出,參加會議人員根據需要確定。

  四十二、省政府業務會議由副省長、秘書長主持召開,研究、處理各自分工范圍內的有關問題。會議不定期召開,會議議題由主持召開會議的省政府領導同志提出,參加會議人員根據需要確定。

  四十三、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和省政府業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相關議題未經省政府領導同志審核同意,省政府辦公廳不予安排會議審議。

  會議材料由議題匯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單位起草,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省政府辦公廳按照《省政府會議材料前置審核辦法(試行)》進行審核把關。

  四十四、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和省政府業務會議紀要,由省政府辦公廳組織有關部門起草,按程序報主持召開會議的省政府領導同志簽發。會議紀要原則上在會議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印發。

  四十五、省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須按時參加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和省長辦公會議。除參加國家和省委重要會議及活動、因公出訪或出差、處置重大突發事件、個人身體健康等特殊原因外,原則上不應請假。省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的,向省長請假;副秘書長向副省長請假;其他參會人員,由省政府辦公廳向省長報告。

  四十六、省政府召開的全省性會議實行計劃管理,嚴格審批,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和時間,力求開短會、講短話、重實效。以部門名義召開全省性會議,主辦部門應事先報經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同意,再正式向省政府報送請示。

  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省性會議,不以省政府名義召開,不邀請市政府負責人出席。省政府領導同志原則上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全省性會議應盡可能采用視頻會議形式召開。

  四十七、通過部門商洽在遼召開的全國性會議,有關部門須提前報告省政府,經同意后方可答復和安排。

  四十八、各類會議籌辦要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關規定,嚴肅會風會紀,提倡節儉辦會,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九章 公文審批制度

  四十九、各市政府、各部門向省政府報送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省政府有關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準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省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敏感涉外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省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直接簽批未經省政府辦公廳審核辦理的公文。

  五十、各市政府、各部門報送的公文,須由主要負責人簽發。公文及辦理意見由省政府辦公廳按照省政府領導同志工作分工呈批,并根據需要由省政府領導同志轉請省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省長審批。省政府領導同志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應簽署明確意見,無明確意見的,省政府辦公廳不得流轉。

  五十一、各市政府、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請示性公文或須省政府審批的公文,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的,須履行會簽程序。遇有分歧的事項,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主辦部門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后報省政府決定。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應主動加強對分歧事項的協調,取得一致意見或提出傾向性建議。副秘書長要協助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做好協調工作。

  部門之間征求意見或會簽文件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并商定回復時限與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

  擬提請省委有關會議審議或以省委、省政府名義聯合印發的文件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省政府部門的,應依照有關規定,先由省政府履行相關審議或審批程序。

  五十二、公文簽發權限:

 ?。ㄒ唬┮允≌x報國務院的請示、報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針、政策的事項,由省長或負責日常工作的副省長簽發;

 ?。ǘ┫蚴∪嗣翊泶髸捌涑N瘯岢龅淖h案,省政府發布的規章、決定、命令,由省長簽發;

 ?。ㄈ┦≌耸氯蚊夤?,由省長簽發;

 ?。ㄋ模└魇姓?、省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出國審批公文,由省長簽發;

 ?。ㄎ澹┮允≌x下發的公文,一般由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內容涉及數名省政府領導同志分管范圍的,需請其他省政府領導同志會簽;涉及面廣的,應報請省長或負責日常工作的副省長審定簽發。其中,經省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事項和屬于例行批準手續的事項,由省長或省長授權副省長、秘書長簽發;

 ?。┮允≌k公廳名義制發的公文,由省政府秘書長簽發,必要時由秘書長核報省長或副省長審定后簽發。

  五十三、屬部門職權范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按程序報經省政府領導同志批準的,須在文中注明“經省政府同意”。

  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未經省政府批準,省政府各部門、各議事協調機構不得直接向各市政府發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

  省政府各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各部門內設機構不得以內設機構名義制發行政規范性文件,也不得要求下級政府向本部門報送公文。

  五十四、切實改進文風,大力精簡文件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規格和文件篇幅,弘揚“短實新”的優良文風,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做到簡明實用。凡法律、法規、規章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制發文件;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一律不發;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文件合并印發,不單獨發文。

  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簡報須經省政府辦公廳核準,每個部門原則上只向省政府報送1種簡報。

  第十章 督查考評制度

  五十五、把督促檢查貫穿于政府工作的全過程,建立健全“全員抓落實”工作格局,做到研究決策時提出督促檢查要求,部署工作時明確督促檢查事項,決策實施后檢查落實情況,充分發揮督促檢查抓落實促發展的“利器”作用,確保中央大政方針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實處,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六、省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劃政策舉措,解決矛盾問題,加強工作推進,確保政令暢通。

  省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要細化任務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加強政策配套,加強協同攻堅,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完善科學民主決策的監督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對省政府的重要決策、省政府領導同志批示件和省政府重要會議議定事項,各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門要明確相關負責人負責落實,辦理完畢后向省政府報告辦理情況,重要進展情況要及時報告。

  五十七、省政府辦公廳要深入貫徹《政府督查工作條例》,制定省級層面督促檢查考核年度計劃,加強統籌,精準、精簡、高效開展各類督促檢查考核。創新督查方式方法,推行“線索核查法”和“四不兩直”暗訪工作法,健全限期報告、檢查復核、督促整改、督查激勵、追責問責、情況通報及第三方評估制度。省政府常務會議定期聽取督查工作匯報。省政府辦公廳督促檢查的重點是:

 ?。ㄒ唬h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和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的貫徹落實;

 ?。ǘ﹪鴦赵翰渴痖_展的督促檢查活動;

 ?。ㄈ墩ぷ鲌蟾妗反_定的當年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

 ?。ㄋ模┦∥?、省政府重要會議確定的工作部署;

 ?。ㄎ澹┦∥?、省政府涉及全省經濟社會發展重要文件的貫徹落實;

 ?。┦≌I導同志批示和交辦事項的辦理落實;

 ?。ㄆ撸┦≌I導同志要求開展的其他督促檢查活動。

  五十八、對督促檢查發現的問題建立臺賬,實行銷號管理,對問題責任單位發督辦通知,督促責任單位明確任務清單、責任清單、時限清單。堅決防止整改落實走過場、打折扣,緊盯不落實的事,問責不落實的人,推進問題整改到位,確保督查事項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

  嚴格執行“710”工作制度,一般事項應在7天之內辦結,復雜事項1個月內有結果,年初確定的所有事項在年底清零銷號,事項落實起始時間從部署當日算起。

  五十九、建立健全省政府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落實情況和省政府重點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的績效考評制度,突出結果導向,開展分類考評,考評結果納入省政府績效考核。強化國務院大督查結果運用,每年對落實重點工作成效明顯的地方和部門,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通報,并按規定給予一定的政策傾斜和資金獎勵。

  六十、從嚴控制各類實地督查活動,除省委、省政府統一部署要求外,一般情況下不組織開展各市全覆蓋的實地督查。未經批準,不得以部門名義組織開展跨部門實地督查活動,不得向各市政府及其辦公室下發督查通知。

  第十一章 工作紀律

  六十一、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二、省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省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省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六十三、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帶頭抓落實、善于抓落實、層層抓落實,把抓落實作為嚴肅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責任,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把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體現到謀劃重大戰略、制定重大政策、部署重大任務、推進重大工作的實踐中去,形成以干成事論英雄、以解決問題論能力、以高質量發展項目和高水平制度創新成果論業績的鮮明導向,確保各項目標任務高質量完成。堅決防止和糾正一切官僚主義、形式主義,切實減輕基層負擔。

  六十四、省政府領導同志代表省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序報省政府批準;省政府其他組成人員代表省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省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序報省政府批準。

  六十五、省政府各部門工作中遇有重大突發事件或重大問題,要及時逐級請示報告。

  省政府向國務院報送請示后,有關部門要負責做好與國務院相關部委的銜接、跟蹤和落實工作,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省政府。

  省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參加全國性會議或者專題會議后,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會議情況和落實建議。

  省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率團出訪后,要及時向省政府提交出訪工作總結報告。

  向省政府報告工作要情況全面客觀,數據真實準確,決不允許弄虛作假。

  六十六、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省長、秘書長離遼和休假,應事先報告省長,由省政府辦公廳通報省政府其他領導同志。

  省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開辦公駐地所在市外出,應提前3天向省政府辦公廳報告。省內出差、休假、學習,由省政府辦公廳報分管副省長審批;離省出訪、出差、休假、學習,由省政府辦公廳報分管副省長審批后,報省長批準。

  六十七、省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六十八、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六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委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七十、省政府及各部門要依法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七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帶頭過“緊日子”,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范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各地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范國際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七十二、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注重家庭家風家教,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七十三、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干事創業,言必信、行必果,真抓實干、埋頭苦干,持之以恒,久久為功。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七十四、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七十五、省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研究和解決問題。要改進調查研究,注重實際效果,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工作。

  七十六、省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和各地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等,一般不公開發表。省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到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章 附 則

  七十七、省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適用本規則;受國務院工作部門和省政府雙重領導的機構,參照執行本規則。

  七十八、本規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