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了《黑龍江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F將《黑龍江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修訂草案二次修改稿征求意見稿)》公布,公開征求意見。

  請將意見寄送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哈爾濱市南崗區紅軍街26號,郵編:150001),或者將意見電子文本發送至電子郵箱srdcwhfgwyc@163.com。征求意見截止日期:2022年11月7日。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22年10月17日

  黑龍江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修訂草案二次修改稿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規范公權力行使,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激發市場活力,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優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營商環境,是指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

  第三條 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需求為導向,以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對標國際國內先進水平,踐行服務理念,創新體制機制、強化協同聯動、完善法治保障,推動實現政務服務簡約高效、要素獲取便利快捷、惠企利民政策精準易享、發展機會公平可及、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舒心滿意,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包容、可預期的良好環境。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領導,完善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優化營商環境領導責任、工作推進、考核評價、督導問責工作體系,統籌推進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及時協調、研究解決營商環境存在的問題。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實施方案,明確目標、任務和具體工作措施,共同做好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部門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強化為優化營商環境服務的意識,轉變重管理、輕服務的觀念,做到有需必應、無事不擾,當好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的服務員。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營商環境建設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營商環境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探索具體可行的優化營商環境經驗做法,并復制推廣先進地區的改革措施。

  哈爾濱新區、中國(黑龍江)自由貿易試驗區和哈大齊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等應當加強改革系統集成,先行先試有利于優化營商環境的各項措施,發揮其優化營商環境示范引領作用。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營商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組織對設區的市(地區)及有關部門、各類開發區或者工業園區,按年度分別開展營商環境評價并排序。

  省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營商環境評價,應當將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滿意度作為衡量營商環境水平的主要依據,重點采取問卷調查、電話訪談、實地調研和直接聽取市場主體意見建議等方式進行綜合評價,并及時向社會公布評價結果。

  開展營商環境評價,不得影響各地區、各部門正常工作,不得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增加市場主體負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營商環境評價謀取利益。

  開展營商環境評價,可以委托專業性強、公信力高的第三方機構進行。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營商環境考核制度。

  縣級以上營商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同級有關部門、本級人民政府派出機構、下一級人民政府開展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年度目標考核,并將考核結果通報被考核單位,抄送被考核單位的本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營商環境評價、考核結果,及時調整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

  第十條 營商環境評價、考核結果應當納入年度目標考核。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優化營商環境激勵機制,將營商環境評價、考核結果作為設區的市(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及其派出機構和有關部門的綜合評價依據,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各種媒體,宣傳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政策措施、首創經驗和典型做法,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激勵機制,鼓勵支持在法治框架內探索原創性、差異化的優化營商環境改革措施。

  第十三條 每年11月1日所在周為黑龍江省企業家宣傳周,弘揚企業家精神。

  第十四條 市場主體應當加強企業合規性建設,依法依規經營,恪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自覺維護市場秩序。

  第二章 政務環境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增強服務意識,推行“馬上辦、網上辦、就近辦、一次辦、我幫辦”等工作機制,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利、規范的政務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務服務體系,加強政務服務場所、政務服務平臺和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的建設、運行管理,組織推進跨層級、跨地域、跨系統、跨部門、跨業務協同管理和服務,實行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推動政務服務運行標準化、服務供給規范化、市場主體辦事便利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完善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發布政務服務事項實施清單、辦事指南,并實行動態調整機制。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統一的政務服務機構,建立政務服務事項進駐負面清單,除場地限制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實行政務服務事項集中辦理。政務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預約辦理、預審咨詢、一次性告知、限時辦結和前臺綜合受理、后臺歸并辦理、綜合窗口出件等制度,按照政務服務事項實施清單提供辦事服務,不得額外增加或者變相增加辦理環節和申請材料。

  政務服務機構應當設置自助辦事設備,并指定專門的工作人員提供服務;設置綜合咨詢窗口,統一提供咨詢、引導服務;設置幫辦代辦窗口,為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提供幫辦代辦服務;設置“跨省通辦”、“省內通辦”窗口,提供異地辦事服務;設置“辦不成事”反映窗口,解決辦事過程中遇到的疑難事項和復雜問題;在政務服務場所設置評價專區,通過防信息泄露評價器、手機短信、小程序等方式,接受當事人對政務服務的評價,并及時整改發現的問題。

  進駐政務服務場所的有關部門應當合理配置工作人員并充分授權,確保進駐的政務服務事項在政務服務場所實質運行。政務服務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工作人員履職能力培訓,提高服務質量。在公布的辦公時間內,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提供辦事服務,不得限定每日辦件數量。

  政務服務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工作流程記錄和視頻監控,保證政務服務全過程可查詢,視頻監控內容至少保存六個月。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各類政務服務平臺,統籌建設全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和移動端,組織建立全省統一的公共數據采集、歸集、整合、傳輸、存儲、共享、開放、利用等管理標準、規范,歸集公共數據資源,根據需要和權限向各級政務服務機構開放端口,推行跨部門、跨地區、跨層級政務信息共享,實行“一網通辦”,“讓數據多跑路、市場主體少跑腿”,提高政務服務質量和監管效能。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保證其開設的網站運行暢通,及時更新數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托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受理市場主體各類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等領域的咨詢、求助、投訴、舉報和意見建議等非緊急訴求。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應當保持二十四小時暢通,做到人工接聽、快速響應。能即時答復或者處理的,即時答復或者處理;不能即時答復或者處理的,及時交辦或者轉辦,并告知當事人。承辦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時限辦結,并將辦理結果反饋當事人和政務服務便民熱線。

  第十八條 省、市(地)、縣(市、區)、鄉鎮(街道)各級領導班子成員應當包聯企業(項目)。

  第十九條 省包聯企業工作專班應當建立健全問題訴求直達、臺賬管理、轉辦協調、難題會辦、定期調研、溝通反饋、總結報告等工作制度,指導市(地)、縣(市、區)、鄉鎮(街道)規范化、標準化開展包聯工作。

  第二十條 省包聯企業工作專班應當指導督促市(地)、縣(市、區)、鄉鎮(街道)建立健全包聯工作機制,推進領導班子成員包聯全覆蓋、企業(項目)包聯全覆蓋、意見征詢全覆蓋。

  第二十一條 省包聯企業工作專班應當構建常態化政企溝通平臺,健全高效服務企業的“快速通道”和有效解決問題的“綠色通道”,依法推動市場主體提高競爭力。

  第二十二條 省包聯企業工作專班應當建立省市縣協調聯動的難題會辦機制,采取“一企一策”方式,解決企業普遍關注的問題。

  第二十三條 省包聯企業工作專班應當健全省市縣協同的考核督導機制,考核督導下一級包聯工作。

  第二十四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政務服務事項全部納入全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管理和運行,推行政務服務事項網上受理、辦理、反饋、查詢、評價。能夠通過信息共享和網絡核驗獲取的信息以及前序流程已經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復登記、提交。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政務服務場所與政務服務平臺全面對接融合,申請人有權自主選擇政務服務辦理渠道,有關部門不得限定辦理渠道。已經通過線上提交申請材料的,不得要求提交紙質申請材料;已經通過線下受理的事項,不得要求補填網上流程。

  電子證照、電子公文、電子印章、企業電子登記檔案與非電子證照、公文、印章、企業登記檔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項目落地保障機制和承諾辦結制度,項目跟蹤服務責任制,可以實行專班推進,指定有關負責人和熟悉業務的工作人員提供全程代辦、無償幫辦,及時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第二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社區設立便民服務中心、站,并推動集成式自助終端向村、社區、園區、商場、樓宇和銀行、郵政、電信網點等場所延伸,為市場主體就近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條 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政務服務事項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可以采取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清單,明示承諾的具體內容、方式、要求以及違反承諾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在適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政務服務事項后兩個月內,有關部門應當核查申請人承諾的真實性和履行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容缺受理服務機制,依法編制并向社會公布可以容缺受理的政務服務事項清單,明確事項名稱、主要申請材料和可以容缺受理的材料。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下放行政權力事項應當考量承接單位的承接能力,在人員、技術、設備等方面予以支持,加強對承接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繼續實施、變相恢復已經取消或者下放的行政權力事項。

  第二十九條 行政許可事項實行清單管理,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動態調整。

  清單之外不得違法實施或者以備案、證明、目錄、計劃、規劃、指定、認證、年檢等任何形式變相實施行政許可;不得違法轉由行業協會、商會或者其他組織實施。

  行政許可實施部門應當將本年度行政許可辦理、費用收取、監督檢查等工作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本省通過下列方式提高行政許可服務效能: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投資項目性質、投資規模等分類規范投資許可程序,精簡許可要件,簡化技術審查事項,強化項目決策與用地、規劃等建設條件落實的協同,實行與相關許可在線并聯辦理;

  (二)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優化工程建設項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許可流程,推行并聯審批、聯合勘驗、聯合測繪、聯合審圖、聯合竣工驗收等方式,簡化許可手續;

  (三)建設施工受季節影響較大的投資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在冬季停工期集中辦理開工建設所需的行政許可事項;

  (四)市場主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投資項目,除房地產開發項目外,縣級以上營商環境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部門應當自市場主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起十日內組織自然資源、住建、人防、生態環境等部門提供聯合預審服務;

  (五)依法設立的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的政務服務機構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加蓋政務服務機構印章后具有法律效力,原實施機關不得重復審批。

  依法需要現場勘驗的,有關部門應當明確勘驗期限,并根據實際情況對申請人開展指導。

  市場主體依法取得資格、資質,在本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得違法要求重復認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評價行政許可實施情況,優化辦事流程,不得將行業規劃布局和限制市場主體數量等不合理內容作為行政許可的條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證明事項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省司法行政部門、營商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并公布證明事項清單,逐項列明設定依據、索要單位、開具單位、辦理指南等,并實行證明事項互認共享。

  證明事項清單之外,政務服務機構和有關部門、公用企事業單位不得索要證明。

  能夠通過法定證照、法定文書、書面告知承諾、部門核查、網絡核驗、合同憑證等獲取證明信息,以及能夠被其他材料涵蓋或者替代的證明事項,不得要求重復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當精簡辦稅資料和流程,簡并申報繳稅次數,公開涉稅事項辦理時限,壓減辦稅時間,推廣使用電子發票和全程網上辦稅,持續提升稅收服務質量和效率。

  本省根據法律授權確定稅率標準的,應當充分征求納稅人意見,按照減輕稅負、有利招商引資和創新創業、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的原則,可以按照下限標準確定。

  設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應當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經國務院批準。對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以及實行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目錄清單管理并向社會公開,目錄清單之外的前述收費和保證金一律不得執行。不得將企業經營服務性收費轉為行政事業性收費;已經收取的,應當限期返還。收費項目和保證金有上下限標準的,應當按照下限標準收取。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激勵措施,通過建立完善貸款風險補償機制等方式,引導金融機構為市場主體提供優質融資服務。

  充分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作用,支持小微企業和涉“三農”主體發展,根據本地實際,編制融資擔保目錄,明確項目類別、材料清單、辦理流程和費用標準,向社會公布并提供咨詢服務。

  鼓勵引導金融機構和融資擔保機構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場主體的抵押、質押率。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當逐步降低擔保費率。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主體需求制定實施人才培養、開發、引進、流動、評價、激勵、服務、保障等政策,吸引、留住、用好本地人才,引進產業發展急需的各類人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產業發展,加強重點行業、重要領域、戰略性新興產業、涉外業務等人才培養開發,引導高等院校畢業生及其他人才在本地就業創業。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通過股權、期權、分紅等激勵方式,激發人才創新創業活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高層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引進具體措施,在住房、醫療、社會保險、配偶安置、子女看護、子女入學、贍養老人等方面提供服務保障。

  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求自行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經縣級人民政府確認,享受前款規定的優惠待遇和服務保障。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市場主體供應國有建設用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土地權屬清晰;

  (二)安置補償落實到位;

  (三)沒有法律、經濟糾紛;

  (四)地塊位置、使用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明確;

  (五)具備動工開發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土地供應制度,通過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等方式供應土地,但房地產開發用地除外。

  第三十六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行建設用地區域評估,統一組織對一定區域內土地勘測、礦產壓覆、地質災害、水土保持、土壤環境質量、洪水影響、地震安全性、氣候可行性等事項進行評估,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承擔評估費用或者重復評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區域評估的基礎上,公布工業用地的準入條件和投資、能耗、環境、建設等標準。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部門協作,實行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稅等一窗受理、并行辦理,壓縮辦理時間,降低辦理成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與公用企事業單位、金融機構等共享不動產登記相關信息,實現電力、供排水、熱力、燃氣、通信、有線電視過戶與不動產登記同步辦理。

  第三十八條 鼓勵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社團與市場主體合作,建立科技創新基地、創業孵化基地、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基地,推進產學研用協同創新,推動科技成果轉化。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機制。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科研儀器等科技資源應當面向社會開放,提供服務,但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海關、邊檢、市場監管、交通運輸、商務以及口岸管理等部門建立出入境信息共享、聯檢聯查工作機制,運用現代化技術手段,簡化通關流程,提高口岸通關效率,清理規范口岸收費,降低通關成本,推動口岸和國際貿易領域相關業務統一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辦理。

  第三章 守信踐諾

  第四十條 政府政策及其行為應當保持連續性,新官必須理舊賬??h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構和有關部門必須尊重歷史,實事求是,信賴保護,依法依規,要擔當作為、勇于創新,切實解決束縛發展的問題,按照有利于經濟社會發展、有利于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有利于營商環境改善、有利于社會穩定的原則,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應當作為評價設區的市(地區)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干部業績的重要參考。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歷史遺留問題,是指2019年3月1日以前發生的,由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構和有關部門行政不規范,在招商引資過程中出現的項目建設、土地使用、財政資金支持、稅費減免方面一直未得到有效解決的行業亂象。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的主體責任,成立工作專班,分類制定工作方案。

  省發展改革、商務、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金融監管、林業和草原、稅務等部門負責全省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法律政策服務、監督指導、協調處理等工作,牽頭負責清理行業亂象,根據行業管理實際制定摸底統計規范標準、建立臺賬,并負責備案工作。

  司法行政、營商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審查核對歷史遺留問題臺賬,并督導整改工作。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構和有關部門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應當建立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分類施策的工作機制,并遵守下列程序:

  (一)組建由發展改革、商務、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金融監管、林業和草原、稅務等主管部門和法院、仲裁機構參加的工作專班;

  (二)工作專班梳理本行政區域的歷史遺留問題,提出綜合性初步工作方案;

  (三)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專題論證綜合性初步工作方案,涉及特殊情況的,可以聘請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相應報告;

  (四)營商環境主管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審查核對綜合性初步工作方案和問題臺賬;

  (五)召開會議集體決策,確定綜合性工作方案,明確責任主體、具體措施、完成時限和督導問責等事項;

  (六)將綜合性工作方案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和營商環境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工作方案,主動與市場主體協商,簽訂書面協議。相關市場主體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構和有關部門解決歷史遺留問題采取從舊兼從優原則,原則上按照遺留問題發生時的法律法規、政策處理,但按照現時法律法規、政策處理更有利于市場主體和問題有效解決的,按照現時法律法規、政策處理。

  省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向上級主管部門爭取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政策支持。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構和有關部門、相關市場主體應當以簽訂的招商引資協議(合同)生效時點、相關各方獲益水平(比例)為參照,妥善處理協議(合同)實施條件發生重大變更導致的權益減損或者溢出。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通過補辦手續,土地置換、附條件出讓,資源、資產沖抵,財政獎勵等方式,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第四十八條 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不需要資金就可以解決的,應當限時辦結;以資源、資產等可以置換抵頂的,應當及時辦結;確需使用資金的,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列入支出事項,限時辦結。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構和有關部門與市場主體簽訂書面協議,承諾給予土地政策優惠,市場主體已經按照協議履行全部義務,卻無法提供土地的,應當通過重置土地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予以解決。

  市場主體未辦理土地等相關手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予以補辦。

  第五十條 解決國有土地上已經出售的商業、工業、辦公等房屋,在不動產登記中涉及的用地審批、規劃許可、消防審批、土地供應、欠繳土地出讓價款和相關稅費等上游環節歷史遺留問題,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不同時間段、不同類型分別采取劃撥、協議出讓等方式,按照項目建設時的政策規定補辦用地手續。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證繳分離”原則,在追繳土地出讓價款和稅費的同時,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對于按照規定能夠補辦規劃驗收等手續的,應當依法依規處理并補辦相關核實手續;對確因建成時間較早等原因不具備補辦條件的,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前提下,按現狀出具認定或者核實意見。

  第五十一條 由于市場主體非自身的原因導致未辦理相關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作出承諾,采取措施,積極爭取予以補辦。

  第五十二條 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涉及市場主體的違法行為,相關部門依法及時處罰后,應當幫助企業恢復正常生產經營。但按照法律規定超過追訴時效的,依法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構和有關部門不得強行要求市場主體通過訴訟、仲裁方式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不得規避和推卸責任。

  第五十四條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有關規定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不予追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構和有關部門主要領導、主管領導、相關責任人員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構和有關部門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應當將綜合性工作方案納入容錯糾錯免責臺賬,報上一級黨委組織、紀檢監察部門備案。

  第五十五條 本章規定的內容有效期為三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在期限內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就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作出決定決議。

  第四章 市場環境

  第五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未禁止和限制的行業和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進入。

  禁止制定、施行歧視非公有制市場主體的政策措施。禁止限制外地市場主體到本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限制外地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采取對等原則外,不得限定外商投資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

  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對待各類所有制和不同地區的市場主體。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事業單位、團體組織等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招標、政府采購的,不得以所有制類型、從業年限、限定資質等級等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供應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推廣以金融機構保函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并在相關規范和辦事指南中予以明確。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進商事制度改革,簡化企業從申請設立到具備一般性經營條件所需辦理的手續,確定并公開具體辦理時間,提高商事登記便利化水平。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大對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查處力度,實行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糾紛多元化解決和維權援助機制,推動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相銜接,加強跨區域執法協作,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以及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等產業的知識產權預警分析機制,為市場主體提供便捷、優質的知識產權基礎信息服務。

  支持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保險、風險投資、證券化、信托等金融服務。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力度,完善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保障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參與權等合法權益,暢通中小投資者維權渠道,提升中小投資者維護合法權益的便利度。

  第六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事業單位以及使用財政資金設立的項目公司從事民事活動,應當依法簽訂合同,平等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承擔責任,不得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不得單方面作出使用資產折抵款項等決定。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事業單位的投資項目、采購項目等資金應當依法納入預算,未納入預算的,不得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工程款、政府采購款等款項,應當與市場主體簽訂書面還款協議,并依法納入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防范和治理拖欠賬款長效機制,通過采取預算管理、績效考核、審計監督、責任追究等措施,防止和糾正拖欠或者隱形拖欠市場主體賬款行為。

  第六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構建親清政商關系,建立政企溝通機制,可以通過下列方式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建議,幫助企業解決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一)在官方網站、官方微博和微信公眾號與企業交流;

  (二)政府負責人參加企業家座談會、早餐會;

  (三)邀請企業、行業協會、商會參加機關單位組織的調研考察以及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活動;

  (四)組織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參加旨在推廣企業產品或者服務的展銷會、推介會等經貿交流活動;

  (五)組織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相關人員參加政策宣傳、產業提升、人才培養和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模式等培訓活動;

  (六)應邀參加企業、行業協會、商會舉辦的座談會、茶話會、年會等各類公開商務活動,參加企業、行業協會、商會舉辦的外出考察調研、雙招雙引、申報項目、產品推介等旨在幫助企業、行業發展的活動;

  (七)組織或者應邀參加旨在幫助企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參加或者組織上述活動,應當遵守全省政商交往正面清單、負面清單和住宿、交通、就餐等公務管理有關規定,不得接受饋贈。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梳理惠企政策清單,在黑龍江政務服務網、本級政府網站公布,并公布政策細則、政策解讀、辦事指南、兌現部門、聯系人、聯系方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誰實施、誰負責的原則,在惠企政策發布后的七日內,主動通過手機短信、微信、小程序等市場主體容易獲取的方式推送惠企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可以免予申報、直接享受政策;確需提出申請的,應當合理設置申請條件,公開申請程序,簡化申報手續,加快推進一次申報、全程網辦、快速兌現。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務承諾及公示制度,圍繞本級《政府工作報告》的重點目標任務、惠企利民政策兌現、合同協議履行、招商引資、社會管理、人民群眾關心關注的熱點問題等方面確定政務承諾事項,并通過政府網站公示。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法定權限內制定招商引資優惠政策。招商引資優惠政策、招商引資成果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網站公開。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自與市場主體簽訂招商引資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報本級和上一級營商環境主管部門備案。招商引資項目備案后,縣級以上營商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開展項目落地保障工作,并對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落實監管責任,根據職責權限和分工查處下列違法行為:

  (一)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侵害用戶和消費者利益、危害市場秩序的;

  (二)偷稅、逃稅、騙稅、抗稅、騙匯、非法集資等危害金融稅收秩序的;

  (三)在工程建設中弄虛作假,轉包、違法分包等危害建筑市場秩序的;

  (四)侵害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

  (五)采取排擠競爭對手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或者壟斷行為危害市場秩序的;

  (六)其他侵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危害市場秩序的。

  第六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保障市場主體建設施工和生產經營場所的秩序。對哄搶財物,滋擾、沖擊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強攬工程、強行裝卸、強買強賣、欺行霸市等強迫交易以及侵害市場主體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等涉嫌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依法處置,并按照有關規定將處理結果等信息告知有關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將適合以市場化配置的公共資源納入全省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在省、設區的市兩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場內交易,在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黑龍江)網站和全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集中發布交易目錄、公告、程序、公示、結果等信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關部門及所屬事業單位設立的公共資源交易場所對進場交易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免收交易服務費。

  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交易規則和進場交易目錄,明確交易機構的職責,并向社會公開。

  第六十九條 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簡化報裝程序、壓縮報裝時間、降低報裝成本,公開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并按照規定向市場主體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普遍服務,不得非法收取接入費、入網費等費用。

  公用企事業單位和自然資源、住建、消防、人防等部門不得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強迫市場主體接受指定設計單位、采購單位、施工安裝單位、監理單位等不合理條件。

  第七十條 金融機構應當加快金融數字化轉型,開展金融科技創新,依托融資信用服務平臺,利用社會信用信息創新惠及小微企業和涉“三農”主體的金融產品,提高小微企業和涉“三農”主體融資便利度、申貸獲得率。

  金融機構在授信中不得設置不合理條件,不得對民營企業、小微企業設置歧視性要求。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收費行為,取消各類違規手續費,不得違規向服務對象收取不合理費用,不得轉嫁依法依規應當由金融機構承擔的費用,減少融資附加費用,降低融資成本。商業銀行應當向社會公開開設企業賬戶的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辦理時限。

  第七十一條 無法定依據或者未納入中介服務清單的中介服務事項,不得作為實施行政權力事項的必要條件。除法定中介服務事項外,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行政相對人接受中介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與中介機構存在利益關聯。已取消的行政權力事項,不得轉為中介服務。中介服務事項依法由行政相對人委托的,應當由其自主選擇中介機構,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依法由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委托的,應當通過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中介機構并支付費用,不得違法向行政相對人收取費用。

  第七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建立主管行業領域中介機構的日常監管、懲戒等機制,依法查處下列違法違規行為:

  (一)出具虛假證明、報告的;

  (二)違法確定收費標準、違法收取費用的;

  (三)操縱中介服務市場價格的;

  (四)違反業務規范、職業道德的;

  (五)其他擾亂市場秩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七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發展各類行業協會、商會,并建立與行業協會、商會溝通聯系機制。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反映會員訴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服務,規范會員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入會或者退會。

  行業協會、商會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對已取消的資格資質變相認定,不得違法開展評比表彰、強制培訓,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不得干擾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損害市場主體權益。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優化市場主體注銷辦理流程,精簡申請材料、壓縮辦理時間、降低注銷成本,提高注銷便利度。

  健全簡易注銷制度,拓展簡易注銷適用范圍,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對設立后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申請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者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市場主體,可以適用簡易注銷程序辦理注銷登記。

  市場主體申請注銷前,應當及時辦結稅費清繳。

  第七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探索建立重整識別、預重整等破產拯救機制,完善破產案件繁簡分流、簡易破產案件快速審理機制,提高破產案件辦理效率。

  人民法院應當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選定企業破產管理人,并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企業破產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企業破產過程中涉及的有關問題。

  第五章 法治環境

  第七十六條 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行業規劃、產業政策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應當結合實際,確定是否為市場主體執行相關規定留出必要的適應調整期間;應當統籌協調、合理把握出臺節奏,全面評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疊加或者相互不協調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不利影響;應當充分聽取市場主體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和建議,并按規定履行公平競爭審查、合法性審核等程序;除依法需要保密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

  第七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運用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能、元宇宙等現代化技術手段,推動有關部門監管業務系統互聯互通,加強監管信息歸集共享和關聯整合,推行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等非現場監管,為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分類監管、信用監管、聯合執法等提供支撐,提升監管精準化、智能化水平。

  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實行的全覆蓋重點監管,因發生事故、依法檢驗檢查不合格、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開展的特定調查,以及國務院及其所屬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臨時部署的行政檢查,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規范實施。

  除前款規定的行政檢查外,有關部門對市場主體開展行政檢查應當按照年度檢查計劃進行,年度檢查計劃應當明確檢查任務、依據、時間、具體方式等,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未列入年度檢查計劃的,不得擅自進行檢查。同一系統的有關部門已對市場主體實施行政檢查的,本年度不得對該市場主體的同一事項再次檢查。

  第七十八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進行行政檢查前,應當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事項及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并將抽查結果納入市場主體信用記錄。

  對于檢查過程中涉及的市場主體商業秘密,各部門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同一部門對市場主體實施多項檢查的,應當合并進行。按照抽取結果,多個部門對同一市場主體實施檢查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協調,明確由一個部門牽頭實行聯合檢查。

  行政檢查后,檢查人員應當向當事人作出書面檢查結論,并載明行政檢查的時間、人員、內容和結果,由當事人和檢查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針對其性質、特點分類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留足發展空間,同時確保質量和安全,不得簡單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

  推進涉企行政執法監管方式創新,建立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從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和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等,對輕微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免予、從輕、減輕行政處罰或者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第八十條 除涉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發生重特大事故或者舉辦國家重大活動,并報經有權機關批準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在相關區域采取要求相關行業、領域的市場主體普遍停產、停業的措施。采取普遍停產、停業措施的,應當提前書面通知市場主體或者向社會公告,并根據市場主體的具體生產情況采取相應措施,減少對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市場主體應當依法履行生效的判決、裁定、行政復議決定、仲裁裁決和調解書等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第八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司法機關應當建立調解、行政復議、仲裁、行政裁決、訴訟等相銜接的糾紛解決機制,為市場主體提供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能夠依法直接處理或者通過調解方式化解糾紛的,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拒絕申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參與人民調解工作機制,提高依法調解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引導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參與企業合規性建設,在企業通用合規、刑事合規、行政合規、知識產權合規建設等方面切實發揮法律風險防范作用。

  第八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提供法律援助、人民調解和法律咨詢等服務。

  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依法提供法律維權服務。

  第八十四條 各級司法機關應當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沒有確鑿證據和法律依據,司法機關不得對市場主體的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具有關鍵作用的技術人員,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依法需要采取上述強制措施的,應當按照規定時限通知家屬。防止將經濟糾紛當作經濟犯罪處理,防止將民事案件變為刑事案件辦理。

  對市場主體的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具有關鍵作用的技術人員的違法行為,司法機關應當慎用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依法需要采取上述強制措施的,不得超標的、超范圍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并應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減輕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第八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公正審理涉及市場主體的各類案件,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加強和改進執行及執行監督工作,提高審判和執行效率。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生效后,有關單位應當依法配合司法機關解封、解凍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任何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私自處理或者延遲返還。

  監察機關、檢察機關應當對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及時查處損害營商環境的案件。

  第六章 監督保障

  第八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專題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開展營商環境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委員會可以通過組織政協委員提案、視察、調研等方式,開展營商環境民主監督。

  縣級以上營商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設立營商環境監督測評點,建立特邀監督員制度,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代表、工商聯代表、無黨派人士、法律職業人員、專家學者以及市場主體代表、城鄉居民代表等擔任特邀監督員協助開展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工作。

  新聞媒體應當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對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和典型案件予以公開曝光。

  第八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所屬部門及下級人民政府執行本條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部門應當對所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行本條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對于營商環境年度目標考核末位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考核的營商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約談其主要負責人,并責令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應當追究責任,并責令其在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公開承諾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

  第八十八條 縣級以上營商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損害營商環境行為投訴舉報處理制度,暢通渠道并及時受理有關投訴舉報,實行直接查辦、快速查辦或者按責轉辦、限時辦結、跟蹤督辦,在規定的時限內將辦理情況反饋投訴、舉報人。

  舉報經查實損害營商環境的,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投訴、舉報人弄虛作假、捏造事實的,應當記入單位或者個人信用檔案。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按時反饋營商環境主管部門轉辦的投訴、舉報案件,并為投訴、舉報人保密。

  依法應當由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的損害營商環境投訴、舉報,營商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移交并根據需要配合處理,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應當將處理情況及時告知營商環境主管部門。

  第八十九條 縣級以上營商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下列方式開展營商環境監督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配合:

  (一)組織督查、專項檢查、明察暗訪;

  (二)受理投訴舉報,開展個案調查;

  (三)會同相關部門共同開展檢查、調查;

  (四)約談有關單位負責人或者相關工作人員;

  (五)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制作筆錄;

  (六)封存、暫扣、調取有關案卷、票據、賬簿、文件等資料;

  (七)網上政務服務監督;

  (八)通報并公開曝光損害營商環境典型案件;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督方式。

  第九十條 縣級以上營商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向同級有關部門或者下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發出《營商環境監督通知書》,責令其依法履行職責,糾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有關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辦結并報告結果;逾期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營商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提出處理意見或者提請本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并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予以問責。

  縣級以上營商環境主管部門發現有關人員涉嫌違紀違法需要追究責任的,可以向有權機關提出問責意見。有權機關應當依法問責,并及時將問責結果向營商環境主管部門反饋。

  第九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干預工程建設、采購或者對合作者的自由選擇;

  (二)濫用權力袒護有關市場主體進行不正當競爭;

  (三)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購買指定商品,接受有償服務、有償宣傳或者征訂報刊、圖書、音像資料等;

  (四)向市場主體索要產品或者強行低價購買產品,要求市場主體無償或者不合理低價提供勞務或者技術;

  (五)借用市場主體財物,占用依法應當劃撥給市場主體的撥款或者依法應當退還市場主體的稅金、收費、政府性基金、補助資金等財物;

  (六)要求市場主體接受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經營性培訓;

  (七)侵害市場主體知識產權,或者泄露涉及市場主體商業秘密的信息;

  (八)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為其他單位、個人的金融借款提供擔保,或者以市場主體名義借款給其他單位、個人使用;

  (九)向市場主體攤派、索要贊助或者強制市場主體捐贈捐獻、參加商業保險;

  (十)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在接受有關檢查時暫停法律、法規許可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十一)不及時公開惠企政策,造成市場主體不能公平享受惠企政策;

  (十二)其他損害營商環境或者侵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對優化營商環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有責任追究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本條例規定追究責任。

  第九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除對主要負責人、主管負責人、直接責任人依紀依法問責和給予處分外,營商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提出下列意見:

  (一)責令公開道歉;

  (二)取消、收回獎勵;

  (三)取消執法資格、調離執法崗位;

  (四)責令引咎辭職;

  (五)責令辭退、解聘。

  營商環境主管部門發現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取得財物,應當責令退賠、退還或者上繳國庫。

  第九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營商環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應當依紀依法從重處理:

  (一)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二)不在規定期限內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

  (三)一年內受到兩次以上處理的;

  (四)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或者干擾、阻礙調查處理的;

  (五)打擊、報復、威脅投訴人、舉報人、辦案人、證人的;

  (六)與違法人員相互勾結,包庇、縱容違法的;

  (七)枉法辦案、徇私舞弊的;

  (八)其他依紀依法應當從重處理的情形。

  第九十五條 公用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勒拿卡要、刁難市場主體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處分。

  第九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優化營商環境、推進深化改革中探索試驗、敢于擔當、勤勉盡責,但工作中出現失誤錯誤,未能實現預期目標,其工作符合國家和省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程序符合規定,實施程序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未謀取私利并且未損害公共利益的,對其不作負面評價,免予追究責任。

  第九十七條 公用企事業單位、金融機構、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中介機構和行業協會、商會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營商環境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外,應當將違法情況納入誠信檔案,并依法采取重點監管、信用預警、失信曝光等懲戒措施。

  第九十八條 適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有關部門核查發現未履行承諾或者虛假承諾的,應當依法予以指導并責令限期整改;拒不履行承諾、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依法撤銷有關決定或者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并納入信用記錄。

  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公用企事業單位,包括電力、供排水、熱力、燃氣、通信、有線電視和公共交通等為社會公眾提供產品、服務,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企業和事業單位。

  本條例所稱部門,包括行使行政權力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工作部門和中央國家機關駐本省機構、單位。

  本條例所稱派出機構,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各類開發區或者工業園區等的管理機構。

  本條例所稱工作人員,是指代表本部門、本單位履行公職的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以及雇員、聘用人員。

  第一百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