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優化營商環境辦法
(2022年11月2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66號公布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推進市域治理現代化,服務區域性國際中心城市建設,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結合昆明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昆明市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的有關工作。
第三條 優化營商環境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原則,圍繞建設“中國春城、歷史文化名城、國際大健康名城、區域性國際中心城市”,打造“辦事不求人”、“審批不見面”、“最多跑一次”、“全程服務有保障”的國際一流營商環境,努力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
第四條 持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配置和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干預,強化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著力提升政務服務能力和水平,切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增強發展動力。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各開發(度假)區管委會、自貿試驗區昆明片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應當堅持政務公開透明,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要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第五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各開發(度假)區管委會、自貿試驗區昆明片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機制,完善細化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及時協調、解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各開發(度假)區管委會、自貿試驗區昆明片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區域、本部門優化營商環境的第一責任人,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負領導責任。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各開發(度假)區管委會、自貿試驗區昆明片區管委會的政務服務部門是本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本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國家、省、市的規定,在職責范圍內做好優化營商環境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六條 對標國際國內先進水平,注重同滇中城市群協調聯動,發揮省會城市龍頭帶動作用,努力建立協調開放、競爭有序、一體聯動的現代市場體系,依法促進各類生產要素自由流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第七條 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經營的自主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依法應當由市場主體自主決策的價格、內部治理、經營模式等各類事項。
第八條 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使用資金、技術、人力資源、土地使用權及其他自然資源等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的權利。
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適用國家和省、市支持發展的政策。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各開發(度假)區管委會、自貿試驗區昆明片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在政府資金安排、土地供應、稅費減免、資質許可、標準制定、項目申報、職稱評定、人力資源政策等方面,應當依法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不得制定或者實施歧視性政策措施。
第九條 嚴格執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推動“非禁即入”普遍落實。
第十條 持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統一企業登記業務規范,統一數據標準和平臺服務接口,采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進行登記管理,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信用監管、“互聯網+監管+督查”等新型監管方式,實施精準有效的事中事后監管。
第十一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協調機制,加大力度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堅決預防和制止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第十二條 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對待各類所有制和不同地區的市場主體,不得以不合理條件或者產品產地來源等進行限制或者排斥。
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制度,建設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優化交易服務流程,依法公開公共資源交易規則、流程、結果、監管和信用等信息,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全流程電子化,實現一表申請、一證通用、一網通辦。
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監管,依法糾正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化建設,強化人力資源市場主體培育,完善人力資源服務誠信建設,提高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水平,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打破城鄉、地區、行業分割和身份、性別等歧視,促進人力資源有序社會性流動和合理配置。
持續引進高層次緊缺急需人才,鼓勵民營企業加大同國內高等院校和科研團隊的人才技術合作,為國內外高新技術科研團隊駐昆創業提供政策支持,按照政策規定為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提供各項服務和保障。
第十四條 支持創新創業集聚區建設,支持發展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各類創新創業載體。對于符合條件的創新創業載體,科技、財政、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和財政資金支持。
鼓勵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通過建設專業團隊、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等方式開展技術轉移服務,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研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將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人員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實績,作為其職稱評定、崗位履職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嚴格落實國家減稅降費政策和省、市減輕市場主體負擔的措施,稅務、財政等部門應當做好政策宣傳和政策解讀工作,研究解決政策落實中的具體問題,降低企業生產經營成本,確保減稅降費政策全面、及時惠及各類市場主體。
第十六條 財政、發展改革及有關部門對依法設立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以及實行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應當明確收費事項、收費標準、收費方式等,實行目錄清單管理并向社會公開,目錄清單之外的收費和保證金一律不得執行。推廣以金融機構保函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小微企業的扶持力度,降低民營企業、小微企業綜合融資成本。各級金融辦應當落實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的屬地管理責任和出資人職責,完善融資擔保機構的風險補償措施,降低擔保費率。
鼓勵市場主體拓寬融資渠道、擴大有效投資,支持民營企業、中小企業依法開展融資活動。加強與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協調聯系,嚴厲打擊非法集資、非法信貸和逃廢債等擾亂市場行為。
第十八條 自然資源規劃、農業農村、生態環境、金融、投資促進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土地規劃、耕地占補平衡、生態環境保護、金融支持、招商引資等信息互聯互通機制,促進存量土地盤活利用,降低企業用地成本。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應當完善土地指標和價格調節制度,分類施策破解用地制約,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
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推進“標準地”出讓改革,科學構建“標準地”出讓指標體系,優化工業項目供地流程,壓縮供地時間,降低投資項目運行成本。
第十九條 依法培育和發展各類行業協會、商會,嚴格規范和監督行業協會商會的收費、評比、認證等行為。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市場主體有權自主決定加入或者退出各類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以及類似活動,不得借前述活動向市場主體收費或者變相收費。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及時反映行業訴求,為市場主體提供信息咨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方面的服務。
第二十條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管等部門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持續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科研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提高全社會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維護信用信息安全,嚴格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十一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各開發(度假)區管委會、自貿試驗區昆明片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簽訂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有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依法對市場主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第二十二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各開發(度假)區管委會、自貿試驗區昆明片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不得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不得在約定付款方式之外變相延長付款期限。大型企業不得利用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
加大對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清理力度,通過加強預算管理、審計監督、嚴格責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長效機制。
第二十三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優化市場主體注銷辦理流程,精簡申請材料、壓縮辦理時間、降低注銷成本,實現企業注銷“一網”服務,為企業退出市場提供便利化服務。對設立后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無債權債務的市場主體,可以按照簡易程序辦理注銷。對有債權債務的市場主體,在債權債務依法解決后及時辦理注銷。
第二十四條 促進自貿試驗區昆明片區高質量發展和改革創新,聚焦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依法賦予其更大自主發展、自主改革和自主創新權限,著力打造“環節最簡、效率最高、服務最優、成本最低”的開放創新高地、制度創新高地、產業創新高地、營商環境高地。
第二十五條 在自貿試驗區昆明片區推行“區內事、區內辦”,通過支持審批制度改革、壓縮企業開辦時間、簡化企業退出辦理手續、依法下放管理權限、深化跨境貿易降費提速、促進外籍人員跨境有序流動、促進跨境物流高效便捷、創新跨境金融產品和服務、鼓勵改革創新、建立容錯免責機制、建立與空港經濟區聯動發展機制、加大政府債券支持力度、優化用地空間布局、強化土地要素保障、促進融資租賃加快發展、加快跨境人民幣業務發展、支持“科創特區”、構建協同創新鏈、建設國際化科技創新綜合服務平臺等措施,發揮自貿試驗區昆明片區在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的引領、帶動和示范作用,打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
第三章 政務環境
第二十六條 政務服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線上線下政務服務融合,整合公共服務資源,切實轉變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為市場主體提供規范、便利、高效的政務服務。
深化政務服務平臺和中心建設,推動全流程網上辦事,推廣應用“一部手機辦事通”,為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提供“一窗通辦”、“一網通辦”、“掌上通辦”、“一次辦成”、“就近申辦”、“全市能辦”的高質量政務服務。
第二十七條 政務服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建設,按照減事項、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減費用的要求,編制政務服務事項(包括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基本目錄、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化工作流程和辦事指南并向社會公開,實現同一事項名稱、編碼、設定依據、類型、權限范圍、辦理時限、受理條件、辦事流程、申請材料、申請表單、收費標準、辦理結果等12個要素在省、市、縣、鄉、村五級統一,推進同一事項實行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不得增設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條件和環節。
第二十八條 政務服務中心推行綜合窗口服務,實行綜合受理、分類辦理、統一出件,提供一站式服務。實行標準化管理,推行首問負責、一次告知、一窗受理、當場辦結、一次辦結、并聯辦理、限時辦結等制度,實現集中辦理、就近辦理、網上辦理、異地可辦。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事項外,政務服務事項全部納入政務服務中心辦理。
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情形外,窗口工作人員不得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事項不予收件。需要市場主體補正有關材料、手續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需要進行現場踏勘、現場核查、技術審查、聽證論證的,應當及時安排、限時辦結。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對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時限有規定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盡快辦結;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則確定辦理時限并按時辦結。有關部門可以在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時限內進一步壓減時間,并向社會公開;超過辦理時間的,辦理單位應當公開說明理由。
第二十九條 依托國家和省的網上政務服務平臺開展政務服務工作,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政務服務事項應當全部納入網上政務服務平臺辦理,實現“一網通辦”,逐步推行“跨省通辦”,推動政務服務大廳與政務服務平臺全面融合。市場主體有權自主選擇政務服務辦理渠道,各部門不得限定辦理渠道。
第三十條 政務服務、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政務服務數據共享,依托政務云提供數據共享服務,推進跨區域、跨部門、跨層級數據匯聚與共享。加強共享數據使用全過程管理,強化隱私信息保護,確保共享數據安全。加快電子證照的推廣應用,加強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電子簽名和電子檔案在政務服務中的互信互認和推廣應用。
第三十一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各開發(度假)區管委會、自貿試驗區昆明片區管委會應當加大力度推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創新行政審批體制和行政審批方式,進一步提高行政審批效能,實現“一顆印章管審批”。
第三十二條 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嚴禁以備案、登記、注冊、目錄、規劃、年檢、年報、監制、認定、認證、審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
第三十三條 實行行政許可清單管理制度,納入政務服務事項目錄管理,適時調整并向社會公布,清單之外不得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對已取消的行政許可,不再繼續實施,有關部門不得變相實施或轉由行業協會、商會或者其他組織實施。
對實行行政許可管理的事項,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整合實施、下放審批層級等多種方式,優化審批服務,提高審批效率,減輕市場主體負擔。
第三十四條 對能夠通過事中事后監管糾正且風險可控的行政審批事項,符合相關條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采取告知承諾的方式辦理,但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和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以及依法應當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行政審批事項除外。
實行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的,有關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審批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承諾符合審批條件的,應當直接作出行政審批決定,并依法對申請人履行承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申請人未履行承諾的,審批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滿足條件的,應當撤銷辦理決定,并按照有關規定納入信用信息平臺。
第三十五條 作為辦理行政審批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沒有依據的,一律不得作為辦理行政審批的條件。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并按規定公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未納入清單的不得作為行政審批等政務服務的受理條件。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明確辦理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開。
各有關部門不得為市場主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除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外,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及其開辦的企業不得開展與本機關所負責行政審批有關的中介服務。
各有關部門在行政審批過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的,應當通過競爭性方式選擇中介服務機構,并自行承擔服務費用,不得轉嫁給市場主體承擔。
第三十六條 持續推進“減證便民”,對通過法定證照、法定文書、書面告知承諾、政府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核查、網絡核驗、合同憑證等能夠辦理,能夠被其他材料涵蓋或者替代,以及開具單位無法調查核實的,不得設定證明事項。證明事項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并按規定公布證明事項清單,逐項列明設定依據、索要單位、開具單位、辦理指南等。清單之外,政府部門、公用企事業單位和服務機構不得索要證明。各部門之間應當加強證明的互認共享,避免重復索要證明。
第三十七條 推進“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將全部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納入清單管理,通過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方式,分類推進改革,著力推進照后減證、并證,探索推進“一照含證”、“一業一證”、“一企一證”、“證照聯辦”等創新舉措。
第三十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持續提升開辦企業便利度,實現“一個環節”、“一個工作日”、“零成本”;推動企業開辦線上“一表填報”、一次實名驗證,線下“一個窗口”領取全部材料;推進電子營業執照、電子印章在更廣領域運用。試行商事登記行政確認制、企業“休眠”制度,推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集群注冊”等改革,提升注冊登記的便利化水平。
依法及時辦理企業申請辦理住所等有關變更登記,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企業遷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許可證件不再重復辦理。
第三十九條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深化投資審批制度改革,根據項目性質、投資規模等分類規范投資審批程序,強化項目決策與用地、規劃等建設條件落實的協同,精簡審批要件,簡化技術審查事項,推行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縮減辦理時限。依法開放公共服務領域,堅持公開競爭性選擇社會資本,尊重企業投資自主權,推進重大項目投資決策并聯審批,推行一般投資項目承諾制改革。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核準、備案機關及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公開與項目有關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土地(水域)使用、生態環境保護、能源資源利用、安全生產、準入標準,并公開項目審批、核準和備案事項的受理方式、辦理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申報材料,以及審批、核準和備案結果,以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四十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等有關部門,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運用全省統一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和管理體系,逐步實現工程建設項目全程網辦。推進“多表合一”、“多規合一”、“多審合一”、“測驗合一”。
在自貿試驗區昆明片區,以及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組織開展區域內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環境影響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安全評價等多個事項的區域評估工作,實施區域評估的不再對區域內市場主體單獨提出評估要求,區域評估費用不得由市場主體承擔。
第四十一條 鼓勵和促進市場主體開展跨境貿易,依法為市場主體跨境貿易活動提供便利化服務。
商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主動對接海關,在事權范圍內依法削減進出口環節審批事項,取消不必要的監管要求,優化簡化通關流程,提高通關效率,降低通關成本,推動跨境貿易有關業務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辦理。
第四十二條 稅務部門應當精簡辦稅資料和流程,簡并申報繳稅次數,公開涉稅事項辦理時限,壓減辦稅時間,加大推廣使用電子發票的力度,逐步實現全程網上辦稅,持續優化納稅服務。
第四十三條 深化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改革,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應當加強與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稅務、金融、公安、民政等有關部門的協作與信息共享集成,實行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稅一窗受理、并行辦理,壓縮辦理時間,降低辦理成本。推廣不動產登記電子證照,依法提供線上、線下及自助設備查詢等多渠道的不動產登記查詢服務。推進水、電、氣、網過戶與不動產登記同步辦理,推行在商業銀行網點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不見面服務”。
第四十四條 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服務標準、服務流程、辦理時限、資費標準等信息,簡化報裝手續、優化辦理流程、降低報裝成本,為市場主體提供安全、便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不得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
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公用企事業單位運營的監督管理。
第四章 法治環境
第四十五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各開發(度假)區管委會、自貿試驗區昆明片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需要,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提出制定、修改、廢止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意見,以及制定或者修改、廢止有關行政規范性文件。
第四十六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各開發(度假)區管委會、自貿試驗區昆明片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起草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有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均應當通過報紙、網絡等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充分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四十七條 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起草或者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有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四十八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各開發(度假)區管委會、自貿試驗區昆明片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職能職責,嚴格落實監管責任,厘清事權,依法對市場主體進行監管,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和利益,規范市場經營活動,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
第四十九條 按照“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堅持放管結合、放管并重,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各有關部門應當分領域建立健全權責明確、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簡約高效的監管規則,依法編制職責范圍內的監管事項目錄清單,明確監管主體、監管對象、監管措施、設定依據、處理方式等內容,并向社會公開。監管事項目錄清單要根據法律法規立改廢釋情況、行政審批權限調整、“證照分離”改革、機構改革等情況,及時動態調整,厘清監管邊界,強化放管銜接,做到監管事項全覆蓋。
第五十條 嚴格執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部門聯合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推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與信用等級相結合,建立有關配套制度和工作機制,對同一檢查對象的多個檢查事項應當合并或者納入跨部門聯合抽查范圍。
第五十一條 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依法依規實行全覆蓋的重點監管,市級有關部門根據區域和行業風險特點,建立重點監管清單制度,制定重點領域監管事項目錄清單,并嚴格規范重點監管的程序。對通過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發現的問題,應當有針對性地進行檢查并依法依規處理。
第五十二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各開發(度假)區管委會、自貿試驗區昆明片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原則,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針對其性質、特點分類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留足發展空間,同時確保質量和安全,不得簡單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
第五十三條 依托國家、省統一建設的“互聯網+監管”系統,充分運用互聯網、大數據、區塊鏈等技術手段,建設昆明智慧市場監管一體化服務平臺。深入推進“互聯網+監管”,持續提升監管事項認領率、關聯率和檢查實施清單的編制質量,推進審批服務、監管執法、政務督查等功能融合,構建集審批、監管、執法、信用、督查于一體的智慧監管全鏈條閉環體系。加強監管信息歸集共享和關聯整合,推行以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為特征的非現場監管,提升監管的規范化、精準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四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各開發(度假)區管委會、自貿試驗區昆明片區管委會應當建立跨部門、跨區域行政執法聯動響應和協作機制,實現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嚴禁多頭執法、越權執法、過度執法。同一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應當合并進行;不同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能夠合并進行的實施聯合檢查。
統籌配置行政執法職能和執法資源,在有關領域推行綜合行政執法,整合精簡執法隊伍,減少執法主體和執法層級,提高基層執法能力。
第五十五條 發展改革、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快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創新和完善信用監管,持續提升信用監管效能。根據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風險程度和企業信用等級,綜合考量安全生產、質量安全、生態環保、守法履約、社會責任等,探索對除特殊重點領域外的市場主體實施差異化分類監管。健全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實施與信用級別相對應的監管舉措,依據市場主體信用情況,在監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頻次等方面采取差異化措施。同時嚴格規范聯合懲戒名單認定,依法依規開展失信聯合懲戒。
建立健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修復和異議投訴制度,明確信用修復范圍、條件、標準、流程、監督責任和異議渠道。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市場主體,可以通過作出信用承諾、完成信用整改、提交信用報告等方式開展信用修復。已完成信用修復的,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終止實施懲戒措施。對市場主體提出異議的信用信息,經核實有誤的應當及時更正或者撤銷。
第五十六條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落實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推動建立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知識產權、市場監管、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完善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提供知識產權保護預警、法律服務。
鼓勵行業協會和調解、仲裁、知識產權中介服務等機構在協調解決知識產權糾紛中發揮作用,完善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
第五十七條 加大對中小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力度,完善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保障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參與權,發揮中小投資者服務機構在持股行權、糾紛調解、支持訴訟等方面的職能作用,提升中小投資者維護合法權益的便利度。
第五十八條 建立企業破產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解決其破產處置工作的民生保障、社會穩定、財產接管、稅收申報、資產處置、金融協調、信用修復、變更注銷、中介管理、費用保障等問題。
第五十九條 健全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化解機制,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
第六十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法治宣傳教育,落實國家機關普法責任制,提高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依法履職能力,引導市場主體合法經營、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斷增強社會的法治意識,為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基礎性支撐。
第六十一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務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整合律師、公證、司法鑒定、調解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務能力和水平。
第五章 監督問效
第六十二條 鼓勵各地、各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在法治框架內,充分運用國家政策資源,積極探索原創性、差異化的優化營商環境的路徑做法,并復制推廣行之有效的具體措施。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有關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決策、實施,決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或者未違反廉潔自律要求,可以依法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六十三條 健全完善營商環境協調督查機制和常態化考核機制,對營商環境政策文件制定、出臺、落實、宣傳以及問題處置等方面開展效果監測和專項督查,將營商環境工作納入年度綜合目標考核。
第六十四條 嚴格執行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暢通有效的政企溝通機制。各有關部門應當通過調研、座談、問卷調查、新媒體等多種形式,及時聽取市場主體的反映和訴求,依法依規幫助市場主體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政企溝通應當尊重市場主體意愿,不得干擾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增加市場主體負擔。
第六十五條 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接收涉及營商環境的政務服務咨詢、建議、投訴、舉報,及時處理市場主體提出的意見建議、維權訴求并告知處理結果。
第六十六條 建立并嚴格執行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政務服務部門、政務服務平臺和工作人員在開展政務服務工作時,應自覺接受評價,評價結果納入績效考核。
第六十七條 健全完善營商環境監督員制度,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商會代表、民營企業家等作為營商環境監督員,宣傳營商環境政策,發現營商環境問題,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接受營商環境監督員的監督,及時整改查實的問題。
第六十八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有違反國家、省、市優化營商環境有關規定行為的,應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六十九條 新聞媒體應當及時、準確宣傳優化營商環境措施和成效,為優化營商環境創造良好輿論氛圍。
鼓勵對營商環境進行輿論監督,但禁止捏造虛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實進行不實報道。
第六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