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標準地”是指在達到“凈地”要求、先行完成區域評估及項目開工建設所必需的通水、通電、通路和土地平整(以下統稱“三通一平”)等條件的基礎上,明確工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強度、畝均稅收、容積率等指標,履約承諾供應的國有建設用地。為進一步深化工業用地市場化配置改革,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水平,推進廣西工業項目“標準地”改革,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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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五個更大”重要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廣西“4·27”重要講話和對廣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堅持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工業用地市場化配置機制,創新工業用地保障和項目監管方式,推行“標準地+協議制+承諾制”用地模式,推進土地要素節約集約高效利用和工業項目快速落地,助推經濟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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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改革提質增效。推進社會投資項目“用地清單制”改革,優化報建審批流程,提升服務效能,創新“標準地”供應方式,促進土地要素高效配置和有效利用。
——堅持因地制宜改革。立足實際,大膽探索,構建特色鮮明、事項簡明、程序透明的“標準地”招商和供應模式,吸引符合要求的項目落地。
——堅持節約集約用地。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為核心,建立“標準地”控制指標體系,完善激勵倒逼機制,提升工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堅持全過程監管。建立全過程監管機制,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建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獎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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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區國家級和自治區級產業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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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簡化、優化工業項目用地審批程序,進一步提升服務效能,促進土地要素精準高效配置,實現市場有效、政府有為、企業有利的有機統一,促進工業項目快落地、早達產,推動全區工業高質量發展。到2023年底,國家級和自治區級產業園區新增工業項目用地按“標準地”供應的比例不低于40%;到2024年底,國家級和自治區級產業園區新增工業項目用地按“標準地”供應的比例不低于70%;自2025年起,國家級和自治區級產業園區新增工業項目用地原則上全部按“標準地”供應。
二、重點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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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實施區域評估和普查。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產業園區管委會根據各產業園區的區域條件和實際工作需要,將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水土保持方案、地震安全性評價、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氣候可行性論證、水資源論證、洪水影響評價、文物考古調查勘探和文物影響評估等事項納入區域評估事項范圍,統一組織區域評估。對文物、歷史建筑保護對象、古樹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線等進行現狀普查,形成普查意見。自治區有關部門依職責制定完善指導性文件和操作規范。(責任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商務廳、文化和旅游廳、林業局、人防邊海防辦、北部灣辦、地震局、氣象局,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產業園區管委會。排在第一位的自治區有關單位為自治區層面工作牽頭單位,下同。以下均需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產業園區管委會負責,不再列出)
2.推進區域評估結果和普查意見免費共享。完成區域評估和普查后,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產業園區管委會應確定區域評估事項適用項目類型,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在土地供應時將區域評估結果和普查意見一并交付用地企業。符合區域評估結果適用條件的項目,審批部門應直接使用評估結果,不得要求用地企業單獨開展評估。加快推動區域評估結果和普查意見納入廣西數字政務一體化平臺,供審批部門和用地企業免費共享,不得要求用地企業分擔成本。(責任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商務廳、文化和旅游廳、統計局、北部灣辦、大數據發展局、地震局、氣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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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產業政策和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要求的前提下,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產業園區管委會應根據本地實際和產業發展需求,按照“重引導、可操作、易監管”的原則,構建“3+N”(“3”即固定資產投資強度、畝均稅收、容積率,“N”即產出強度、單位能耗標準、單位排放標準、建筑系數、綠地率等其他控制指標)控制指標體系,并實行動態調整。對列為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工業項目,可設置科研投入、就業、技術、產品品質等軟性控制指標。(責任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商務廳,廣西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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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地”供應前,用地必須達到“三通一平”,鼓勵達到“七通一平”(通道路、通給水、通電、通排水、通熱力、通電信、通燃氣及土地平整)。創新“標準地”彈性供應方式,鼓勵采取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出讓等方式供應工業用地。創新“標準地”混合供應方式,鼓勵工業項目“標準地”與研發、辦公、商服等功能用途互利的用地混合供應,共享服務設施。創新“標準地”競價供應方式,在符合相關法定條件的前提下,鼓勵企業通過競報固定資產投資強度、畝均稅收等指標,競買項目用地。創新“帶項目”供應方式,對屬于自治區確定的優先發展產業項目,經項目所在地產業園區管委會會同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對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設內容、建設規模等進行論證后,可將政策允許的產業準入條件等納入供地方案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應。創新“帶方案”供應方式,對規劃建設條件明確的工業項目,可同步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施工圖設計方案,設計方案經預審查后納入供地方案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應。創新“標準地”立體供應方式,結合相關規劃要求,綜合確定地上地下空間規劃建設條件及控制指標并納入供地方案,實現地上地表地下“立體供應”。支持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供應標準廠房、科技孵化器用地。(責任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工業和信息化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商務廳、投資促進局)
?。ㄋ模┟鞔_“標準地”用地履約要求。
推行新增工業用地項目入園聯合論證制度,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產業園區管委會組織有關部門從產業定位、發展規劃、投資規模、投資強度、節約集約用地、節能環保等方面進行論證,聯合論證意見作為項目入園、土地供應的重要參考。企業取得“標準地”后,應按規定程序與自然資源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租賃合同,同步與產業園區管委會簽訂工業項目“標準地”投資建設監管協議?!皹藴实亍表椖客恋厥褂脵嗳缛炕虿糠职l生轉讓,監管協議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也應隨之轉移。企業按照約定全部繳清土地出讓價款或土地租金和有關稅費的,不動產登記部門應依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登記時應在不動產權證書附記和不動產登記簿附記中分別備注“屬工業項目‘標準地’,權屬變動必須滿足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租賃合同)約定及投資建設監管協議要求”等內容。嚴格“標準地”登記管理,未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不得隨意改變“標準地”性質,不得辦理改變“標準地”性質的變更登記。(責任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工業和信息化廳、商務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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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做好企業投資項目服務工作,建立“標準地”項目全流程服務機制,加強項目前期精準輔導和審批代辦服務。審批過程中,對于按照告知承諾制要求完成書面承諾的項目,政務服務機構可當場或在承諾審批時限內作出審批決定,并發放印有“告知承諾”標識的有關證照和批復文件。按照方便企業投資的原則,及時公布容缺受理申請材料的范圍,推行容缺受理、一次性告知補缺、并聯審批和“多測合一”等機制,優化項目審批流程,進一步壓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審批時間,推動實現“拿地即可開工”。(責任單位: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水利廳、商務廳、文化和旅游廳、應急廳、大數據發展局、投資促進局、地震局、氣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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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嚴格項目竣工驗收和達產復核?!皹藴实亍表椖靠⒐ず?,用地企業應向當地政務服務機構統一設置的竣工驗收窗口提出申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竣工聯合驗收。項目通過竣工聯合驗收并投產運營后,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產業園區管委會應組織有關部門按照約定及承諾內容開展達產復核??⒐ぢ摵向炇栈蜻_產復核合格的,應出具竣工聯合驗收或達產復核意見;不合格的,應要求企業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達到相關約定及承諾內容的,不予通過竣工聯合驗收或達產復核。(責任單位: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自然資源廳、商務廳)
2.加強項目信用監管。建立健全“標準地”項目全過程信用檔案,依法收集、記錄和整理用地企業的信用信息,將用地企業落實承諾行為信息記入信用檔案并依法公開,同時作為用地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重要參考。構建“標準地”供應信用體系,將市場主體失信信息歸集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廣西),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西)和信用中國(廣西)官方網站進行公示。(責任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商務廳、文化和旅游廳、應急廳、市場監管局、大數據發展局、地震局、氣象局)
3.加強信息化建設與監管。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及時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上公布“標準地”出讓公告(租賃公告)和交易結果。建設“標準地”全過程信息管理系統,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租賃合同和投資建設監管協議等內容納入系統,做到自治區、市、縣三級信息共享,逐步實現“云上管地”。(責任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工業和信息化廳、商務廳)
三、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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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自治區工業項目“標準地”改革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統籌推進和落實各項改革目標任務,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商務廳等部門組成,辦公室設在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依職責開展工業項目“標準地”改革相關工作。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產業園區管委會要把工業項目“標準地”改革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工業項目“標準地”改革工作機制,研究制定本地區“標準地”改革實施方案,細化完善控制指標、操作流程、管理規范等配套政策,將區域評估和普查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工業項目“標準地”改革工作順利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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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產業園區管委會和自治區有關部門要對“標準地”項目給予政策、資金等方面支持。自2023年起,建立季報機制,各市人民政府在每個季度末將本地區工業項目“標準地”改革進展情況報送聯席會議辦公室。建立考核評估機制,由聯席會議辦公室從制度機制建立、改革實施成效等方面對各地工業項目“標準地”改革工作進行綜合評價,每年年底前形成綜合評價報告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綜合評價結果作為產業園區考核、擴區、調區、升級、退出和資金獎補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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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產業園區管委會和自治區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媒體大力宣傳工業項目“標準地”改革政策和利好舉措,及時準確發布改革信息和政策解讀,增進社會公眾對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調動企業參與改革的積極性。要及時總結推廣改革的先進經驗和典型做法,為推進工業項目“標準地”改革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本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202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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