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廣東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東莞市發展和改革局起草了《東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為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質量,現將《東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全文公布,公開征求意見。社會公眾提出建議和意見的,請于2023年4月7日前向東莞市發展和改革局提交。具體提交的途徑如下:
1.郵寄至東莞市南城街道鴻福路99號市行政辦事中心東莞市發展和改革局體制改革科(郵政編碼:523888);
2.電話:(0769)22830915;
3.電子郵箱:dgsfgj@dg.gov.cn;
提交意見請留下姓名和聯系方式,以便作進一步聯系。
附件:1.東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2.關于《東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東莞市發展和改革局
2023年3月7日
附件1
《東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廣東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基本原則】 優化本市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政府職能轉變為核心,以創新體制機制為支撐,為各類市場主體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活力迸發的創新環境、高效便利的政務環境、公正透明的法治環境。
第四條【工作職責】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持續完善優化營商環境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建立政企互動溝通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增強行政行為的公開透明度和可預期性。
發展和改革部門是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推動、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優化營商環境日常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仲裁機構等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優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第五條【試點推進及盡職免責】 主動對接國家發展戰略,爭取國家、省綜合授權和改革試點,探索有利于優化營商環境的創新舉措,推廣行之有效的優化營商環境改革措施。
有關單位或個人在營商環境改革創新、先行先試工作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未達到預期效果,對符合規定條件且勤勉盡責、未謀取私利,未造成重大損失或社會負面影響的,依法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六條【市場主體權利義務】 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在經濟活動中的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依法保護企業經營者人身權、財產權和經營自主權。
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履行法定義務,共同營造更加健康有序的營商環境。
第七條【企業家精神】 大力弘揚“海納百川、厚德務實”的城市精神。設立東莞企業家日,激發和弘揚企業家精神,彰顯和發揮企業家作用,營造創新創業創造和親商重商護商的社會氛圍。
第八條【大灣區建設】 加強與香港、澳門在優化營商環境方面的交流合作,推動在投資和貿易、市場準入、標準認定、產權保護、政務服務、法律服務等方面實現規則銜接和機制對接,促進各類要素跨境便捷流動和優化配置。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九條【市場準入】 全面落實國家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國家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
全面落實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國家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實施管理。
第十條【產業引導】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功能定位、發展規劃以及環保安全等相關規定,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產業引導政策,并向社會公開。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制定鼓勵政策,支持各類市場主體在本市設立總部、區域性總部和研發中心等。
鼓勵重點行業和企業實施碳達峰、碳中和行動,對推動碳中和等綠色低碳技術革新和應用、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利用的企業予以支持。
第十一條【企業開辦】 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優化市場主體登記辦理流程,壓縮辦理時間,提高市場主體登記效率。全面實行市場主體設立登記、公章刻制、銀行開戶、稅務辦理、社保登記、公積金繳存等開辦事項一窗受理、一表提交、一網通辦、一次辦結。
依法推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登記。依法探索推行市場主體名稱申報承諾制、基于標準化地址的住所(經營場所)申報登記制。
第十二條【市場主體退出】 優化簡化市場主體注銷辦理流程,推進行政審批服務、市場監管、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間的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實現分類處置、同步辦理。
對設立后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無債權債務的市場主體,可以按照簡易程序辦理注銷;對有債權債務的市場主體,在債權債務依法解決后及時辦理注銷。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市場主體強制退出制度,依法保障退出市場主體和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公共資源交易】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進行的政府采購和建設項目招標活動,應當在省相關主管部門指定媒體或本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平臺統一發布相關信息和公告。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參與。不得設定與業務能力無關和明顯超過招標項目要求的業績等不合理條件,不得違規設立各類預選供應商、預選承包商名錄,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潛在投標人或者供應商。
對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建設項目,推行招標投標全流程電子化,實現業務全流程在線辦理。鼓勵采購和建設項目招標人全面或階段性停止收取投標保證金,或者分類減免投標保證金。鼓勵招標人對無失信記錄的中小微企業或信用記錄良好的投標人給予減免投標保證金的優惠待遇。
第十四條【公用服務配套】 提升公用事業服務水平,全面推行供水、供電、供氣、基礎電信服務等公用事業業務網上辦理,在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開設服務專窗,優化流程、壓減申報材料和辦理時限。
公用事業單位應當推行服務標準化,公開透明服務標準,并提供相關延伸服務和一站式服務。公用企事業單位不得將工程規劃審批和施工審批作為辦理水、電、氣的前置條件,不得設置與技術規范無關的非必要前置條件。
第十五條【規范收費】 完善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制度,明確收費依據和收費標準。不得在收費目錄清單之外收費,不得越權收費、超標準收費、重復收費。收費目錄清單應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供水、供電、供氣、基礎電信服務等公用事業服務單位收費應當明碼標價,禁止違規收費。
第十六條【土地空間供給】 強化規劃統籌引領和土地要素支撐,探索構建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的城市更新機制,激發市場活力。實施產業用地儲備,發布產業用地供應圖。推行彈性年期出讓、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復合利用等供地方式,滿足企業不同發展階段的用地需求,降低企業用地成本。
推廣土地出讓合同和項目投資協議、履約監管協議或效益協議等相結合管理的模式,將準入要求納入有關協議,競得人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前與屬地政府簽訂有效投資協議。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拓展高品質低成本產業空間供給,鼓勵連片“工改工”和工業上樓,為制造業高質量發展提供空間保障。
第十七條【鎮村工業園提升】 持續優化提升鎮村工業園,完善基礎設施配套,提高開發運營水平,推進鎮村工業園區提質增效。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以鎮村工業園提質增效為目標,推動鎮村園區改造提升、主題化發展,補齊產業配套空間、公共交往空間短板,提高開發運營水平,吸引創新、創業、創投資源加快導入,推動從單一的生產型園區向綜合的生產服務型園區提升。
第十八條【用工保障】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市場主體提供人才引進、用工咨詢、就業指導、勞動糾紛調解等服務,指引有用工需求的企業解決用工問題。支持有需求的企業創新用工模式,開展共享用工、靈活用工,通過用工余缺調劑提高人力資源配置效率。
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探索建立技工教育專業設置和產業發展需求動態對接機制,增強技能人才培養與產業發展的匹配度,保障人力資源的供給。
建立健全規范人力資源市場長效機制,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勞務派遣機構等級評定,加強評價結果公開運用,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促進人力資源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十九條【金融支持】 推動優化地方金融生態環境,鼓勵金融機構發揮服務實體經濟功能,建立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與企業的信息高效精準對接機制,為市場主體融資提供便利。
鼓勵、引導金融機構開發、推廣惠及中小微企業的金融產品,開通中小微企業服務綠色通道,簡化貸款手續,增加對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長期貸款和信用貸款支持,降低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提高融資便利度。
建立健全企業信用數據及融資服務平臺,拓展信用數據金融場景應用,為誠信經營的中小企業提供無抵押信用貸款,提高企業融資效率。
第二十條【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大力推動信用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積極拓展信用報告應用,在行政審批、政府采購、招標投標、公共事業辦理等領域以信用報告全面替代無違法違規證明,在全市范圍內實現信用報告互認。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信用評價結果在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應用,依法依規開展信用激勵和信用懲戒。
第二十一條【信用監管】 建立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加強對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的信用監管,建立市場主體信用記錄,實施信用承諾、信用信息公示和信用評價制度。加強企業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結果在金融服務、行政審批等方面的應用。
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對社會信用主體實施信用差異評定和分級分類管理,分級分類管理情況可以作為行政執法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的參考依據。
實行信用修復制度,鼓勵市場主體通過主動履行義務、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利影響等方式,修復自身信用。
第二十二條【便利企業經營】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踐行“有事必應、無事不擾”的服務理念,推進市場主體年度報告涉及社保、市場監管、稅務、海關等事項的多報合一制度。市場主體提交的年度報告涉及政府有關部門已有的信息,有關部門應當共享,不得要求市場主體重復提交。
第二十三條【中小企業權益保護】 加大對中小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力度,完善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提升中小投資者維護合法權益的便利度,依法保障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參與權、表決權、收益權和監督權等合法權利。
嚴禁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財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攤派行為。
第二十四條【供應鏈響應】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應急供應鏈智慧分級響應和聯防聯控機制,根據應急響應級別、國內國際市場動態和本行政區域產業結構優化升級需要,為市場主體提供人力資源、設施設備、供給需求、知識產權保護和政策信息等服務。
支持企業建設產業供應鏈數字化平臺,建立產業供應鏈風險預警和應對機制,加強與產業供應鏈上下游的協同合作。
第二十五條【協會商會】 鼓勵企業發起成立行業協會商會,鼓勵各類行業協會商會發展。支持行業協會商會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反映行業訴求,為會員提供信息咨詢、宣傳培訓、技能培訓、糾紛處理等服務。
鼓勵行業協會商會搭建各類產業對接交流平臺,舉辦具有影響力的行業活動,開展招商引資、人才引進等工作。
第三章 政務環境
第二十六條【政務體系標準化】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公布并完善各級政務服務大廳的建設運行標準和服務標準,統籌建立市鎮村三級政務服務體系,推進政務服務事項一窗受理、集成辦理。各類政務服務事項應當分級分類進駐政務服務大廳集中辦理。
行政審批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政務服務事項網上填報、提交和審查,對本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核發的材料免于提交、能夠提供電子證照的免于提交實體證照、前端流程已經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復提交。
鼓勵在市場主體集聚、政務服務需求量大的產業載體、商務樓宇設立一站式政務服務站,為市場主體就近辦事提供便利。延伸政務服務能力,面向群眾、企業打造“十分鐘政務服務圈”。
第二十七條【電子證照應用】 建立健全電子證照歸集和應用機制,推廣電子證照在工程建設、開辦企業、不動產登記、公用事業服務等領域的應用。
符合法定要求的電子簽名、電子印章、電子證照、電子檔案、電子合同、電子會計憑證等電子材料與紙質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市場主體在申請辦理各類政務服務、公用事業服務時可以選擇使用電子材料。
推進電子印章在政務服務等領域的應用,鼓勵市場主體和社會組織在經濟和社會活動中使用電子印章。
第二十八條【告知承諾制】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度。有關部門應當科學編制告知承諾工作流程和辦事指南,并在本部門對外服務場所或者政務服務中心以及相關網站進行公布,方便申請人瀏覽、查閱、下載。
有關部門應當在國家和省規定的期限內,對承諾人的承諾履行情況進行核查。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并按照規定納入信用記錄。
第二十九條【投資審批改革】 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流程主要劃分為立項用地規劃許可、工程建設許可、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四個階段。每個階段實行“一家牽頭、并聯審批、限時辦結”,由牽頭部門負責制定實施并聯審批管理辦法,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嚴格按照限定時間完成審批。
房屋建筑工程項目滿足土地、規劃條件后,建設單位可以按照基坑、基礎工程等施工進展順序,分階段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全面推行承諾加備案制下的規劃建設并聯審批,設計單位自主承諾按規劃部門批準方案、規劃許可條件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并核實施工圖設計符合規劃許可的各項指標、工程信息,建設單位承諾認真復核施工圖設計文件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完備性和合規性負責,可先行開展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等工作。
第三十條【便利項目建設】 推進國有建設用地和工業投資項目審批提速。國有建設用地“招拍掛”成交后,將土地權屬審核工作前置到交地環節之前,提前完成權屬調查、資料審核、測繪落宗、信息錄入等工作,實現國有建設用地公開出讓項目在土地出讓價款繳清時“交地即交證”。
依托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平臺,全面落實集成服務模式,對社會投資工業類新建項目,企業取得用地、滿足開工條件后作出相關承諾,有關部門依申請一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項目建設服務】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工程建設項目風險分級分類審批制度,推動相關部門實施質量安全監管。
通過購買第三方審查服務,精簡審批流程、壓縮審批時限,針對不同類型項目的特點制定審批流程圖,優化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的政務服務。
優化工程項目“幫辦代辦”服務,以市民服務中心為樞紐,建立市鎮分工協作、上下聯動的代辦服務網絡。代辦服務專區(服務點)依托本級政務服務中心,通過線下設立綜合代辦窗口和網上特設專欄等方式,為市場主體提供服務。
第三十二條【中介機構管理】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中介服務機構發展,加強中介服務收費監管和信用監管,規范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完善中介服務機構超市平臺,編制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并實行動態管理。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明確辦理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三條【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提供網上登記服務,并與有關部門加強業務協同、數據共享,推動交易、納稅、登記全流程網上辦理。鼓勵在金融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等場所設立不動產登記便民服務辦理點,提供辦理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等服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與公用事業單位加強協作,逐步實現公用事業業務與不動產登記同步辦理,實現一窗受理、集成辦理。
第三十四條【優化辦稅流程】 稅務機關應當優化辦稅流程,推動相關稅費合并申報及繳納,推廣使用電子發票,壓縮辦稅時限。拓寬辦稅渠道,實現全市通辦和全程網上辦稅。向納稅人提供稅收政策、信息網上查詢、咨詢服務,持續優化稅務服務。嚴格落實國家各項減稅降費政策,全面、及時惠及市場主體。推動稅務業務智能化服務。
第三十五條【優化通關效率】 海關、商務、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優化通關流程,提高通關效率,完善企業提前申報、兩步申報等模式,優化申報容錯機制和主動披露容錯機制,積極推廣各類便利化口岸通關措施,降低通關成本。
加強國家和廣東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平臺的應用推廣工作,提升貨物申報、艙單申報、運輸工具等主要應用功能模塊的使用覆蓋率。推進收發貨人、報關行、船公司、船代、貨代、推動貨物申報、艙單申報、運輸工具申報、跨境電商、市場采購、國際會展等相關業務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辦理。推進進出口企業、船運公司、船務代理、貨運代理等不同主體之間的合作對接和信息共享,推動口岸“通關+物流”的一體化服務聯動。
第三十六條【政策集成服務】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其官方網站統一發布上級及本級人民政府各項政策措施,實行涉企政策集成服務模式,編制并公開涉企政策清單,完善政策發布和解讀公開機制,提高政策透明度,有效擴大政策惠及面。
推行涉企優惠政策“免申即享”,通過信息共享、數據畫像等方式,實現符合條件的企業免予申報,推進涉企政策精準推送。
第三十七條【企業直聯機制】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建立常態高效的市場主體意見征集機制,暢通政商信息交流快捷渠道,采用多種方式及時傾聽和回應市場主體的合理反映和訴求,依法幫助市場主體協調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持續完善“12345政務服務熱線”建設和管理,建立健全企業訴求快速響應機制,為市場主體提供咨詢、指導、協調服務。
第三十八條【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突發事件動態分析評估和反饋機制,對易遭遇風險的行業、企業、設施、場所等制定安全保護應急處理方案,納入應急預案。
因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相關市場主體經營困難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采購力度、融資支持力度或依法及時為相關市場主體采取減免、補償等紓困救助措施。
第四章 創新環境
第三十九條【堅持科技創新】 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全面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大灣區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建設。培育形成“源頭創新—技術創新—成果轉化—企業培育”全鏈條創新體系,加速構建全鏈條、全過程、全要素創新生態系統。
推進科技創新資源的市場化配置,圍繞產業發展創新需求,加強科技戰略研判和布局,持續推動產業鏈和創新鏈補強,提升創新資源配置對市場變化的響應能力和速度。
第四十條【創新創業載體】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優化創新創業環境,完善對市場主體創新創業的政策措施,建設創新創業集聚區和公共創新平臺,發展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各類創新創業載體,完善相關配套服務,支持科研人員、創業團隊和企業家等創新創業創造。
第四十一條【儀器設備共享】 支持科技研發資源開放共享,完善科研儀器設備共享平臺,集聚服務機構與儀器設施,持續導入儀器設備資源,開展多層次的儀器設備共享服務,共享大裝置大平臺資源,降低企業研發成本。
第四十二條【加大研發投入】 建立創新研發扶持政策,支持和鼓勵中小科技企業加大科技創新和研究開發投入,提升企業科技研發能力。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合作,建立研發機構和創新中心,推進政產學研用協同創新,推動科技成果轉化。
支持龍頭企業聯合產業上下游企業和高??蒲袡C構組建產業技術創新聯盟等創新聯合體,聯合開展共性關鍵技術攻關。
第四十三條【人才引進】 健全人才引進、培養、使用、評價、流動、激勵機制,引導社會力量主動參與人才資源開發,加快構建具有吸引力和國際競爭力的人才制度體系。
實施更加開放、更加便利的人才引進政策,持續拓寬招才引智渠道,為高層次人才提供資格認定、待遇落實、創業服務、生活優享等一站式服務,配套打造高水平國際人才社區。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協調幫助企業與國內外高校、科研所建立對接關系,支持企業與高等院校、職業技術學校建立人才聯合培養機制。
第四十四條【科技金融】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企業上市指導,積極幫助優質企業上市掛牌融資。鼓勵金融機構開發多樣化的科技金融產品,豐富和創新金融服務方式,提供適合科技型和成長型企業特點的金融產品。
發揮天使投資引導基金效用,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初創期企業和項目,助推企業快速成長。
第四十五條【知識產權建設】 鼓勵和支持企業自主研發和自主創新,支持企業知識產權海內外布局,加大知識產權投入,投保知識產權保險。引導企業和高校院所開展知識產權轉化運用的深度合作,推廣和促進知識產權成果轉化,依法保護企業知識產權及其成果轉化收益,促進和提高企業運用、管理和保護知識產權的能力。
支持開展知識產權證券化、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等金融創新,為創新企業提供全生命周期的知識產權金融支持。
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開展或者參與標準化工作。
第四十六條【知識產權保護】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建立多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優化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的銜接,加強跨區域知識產權執法協作,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
加強知識產權信用監管,建立知識產權保護信息共享機制,依法健全知識產權失信主體聯合懲戒機制,實現知識產權保護行政執法、司法訴訟、仲裁調解等信息聯動監管。知識產權部門應當運用源頭追溯、實時監測、在線識別等現代科技手段,加強對自主品牌和新業態、新領域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
第四十七條【場景應用建設】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和發展數字經濟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支持生產生活、交通出行、城市治理等各領域規范化數據開發應用場景建設,引導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有關部門應當發布重點領域應用場景項目清單。
提升工業互聯網平臺服務能力,推動企業數字化改造、信息化建設和智能化生產。鼓勵企業利用數字技術和互聯網平臺,加強產業鏈供應鏈上下游協同合作,構建數字經濟的生態系統。
第四十八條【創新友好型監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平等保護的原則,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創新友好型監管,針對其性質、特點分類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留足發展空間,同時確保質量和安全,不得簡單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
第四十九條【國際化創新合作】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積極采取措施,推動粵港澳大灣區產業創新體系協同發展。鼓勵支持粵港澳大灣區企業與本市企業、高校、科研所建立產業創新平臺和產業技術聯盟,完善產業協同創新。支持跨區域、多層面產業合作協調機制,促進產業互補和產業合理布局。
第五章 法治環境
第五十條【政府誠信履約】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持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認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性承諾和簽訂的各類合同、協議。
建立完善政府有關部門誠信責任制,明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方責任人及其在項目籌備、招標投標、政府采購、融資、實施等階段的誠信職責。建立項目責任回溯機制,將項目守信履約情況和實施效果納入項目政府方責任人信用記錄。
第五十一條【公平競爭審查】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起草、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制定機關及其上級機關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涉及公平競爭審查建議的受理回應機制。鼓勵第三方參與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第五十二條【反不正當競爭執法】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大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力度,有效預防和制止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侵犯商業秘密,商業詆毀,以及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等。
第五十三條【包容審慎監管執法】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市場監管領域健全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監管機制。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健全執法制度、完善執法程序、規范行政裁量權,提升執法服務水平。引導企業對輕微、偶發的失信行為履責糾錯。
依法推行市場主體免罰輕罰清單制度,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相關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一般違法行為從輕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第五十四條【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積極完善公證、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
加強對商事糾紛的監測、預警,建立和完善大數據分析,防止和減少商事糾紛的發生。鼓勵和引導糾紛各方優先選擇非訴訟途徑化解糾紛。加強信息化技術在商事糾紛多元化解中的應用,推進商事糾紛在線咨詢、在線評估、在線調解和在線確認工作,實現糾紛網上化解。
培育、扶持商事調解組織的設立和發展,推動調解員職業化建設,制定、完善商事調解規則,加強商事調解的宣傳力度。
第五十五條【減輕不利影響】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辦理涉企案件時,應當嚴格區分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防止將經濟糾紛作為經濟犯罪處理。依法確需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核心技術骨干等人員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盡可能減輕對市場主體正常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
第五十六條【提高審判質效】 人民法院應當加強網上訴訟服務平臺建設,加大電子送達力度、深化繁簡分流改革,嚴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釋關于規范民商事案件審限變更的規定,提高案件審理質量和效率。
人民檢察院辦理涉企案件時,對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或者有關人員,在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不起訴決定或者依法提出輕緩量刑建議的同時,可以要求涉案企業作出合規承諾,并由第三方參與督促企業整改落實,促進企業守法合規經營,減少和預防企業犯罪。
第五十七條【破產處置】 市人民政府與人民法院建立企業破產處置協調聯動機制,統籌推進企業破產過程中的稅務協調、信息共享、財產處置、信用修復、職工安置、融資支持和風險防范等工作,及時協調解決企業破產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人民法院應當健全“執轉破”工作機制,推進預重整和個人債務清理,完善市場主體救治和退出機制。優化破產案件辦理流程,加強破產審判專業化建設。建立破產企業動態資產信息庫,引導投資人參與破產重整和資產變現。
第五十八條【執法普法】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遵循誰執法誰普法的原則,加強優化營商環境法治宣傳教育,營造良好的優化營商環境氛圍。
加快現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整合律師服務、公證、法律援助、司法鑒定、調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在勞動爭議、知識產權、生態環境保護、金融、商事等領域創新公共法律服務內容、形式和供給模式,提升公共法律服務質效。
第五十九條【港澳規則銜接】 推動公證、仲裁行業積極參與港澳法律服務規則銜接、機制對接,支持涉外商事調解組織發展。加強粵港澳大灣區商事調解業務聯系與交流,為市場主體解決涉外商事糾紛提供調解服務。
推進涉外法律服務布局,推動粵港澳大灣區仲裁機構和調解機構深度交流合作,協調粵港澳三地仲裁裁決認可與執行互認。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2
關于《東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
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根據東莞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工作部署,《東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為東莞市2023年地方性法規立法計劃的初次審議項目。市發展改革局在市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府的指導下,組織起草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要建立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市場規則和法治化營商環境?!秉h中央、國務院圍繞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2020年1月國務院出臺實施《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將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更加有力推動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省委省政府近年也出臺了諸多優化營商環境領域的改革措施,2022年7月出臺了《廣東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近年來,我市營商環境建設取得了顯著成效,營商環境持續向優向好發展,探索和積累了一些好經驗、好做法,市場主體獲得感進一步增強。但與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先進城市相比還存在一定的差距,在市場環境、政務環境、創新環境、法治環境等方面還存在著不同程度的短板。
因此,推進優化營商環境立法制定《條例》,是我市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改革決策部署,也是對標營商環境先進城市,使我市營商環境建設再上新臺階的迫切要求。制定《條例》有利于將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積極發揮法治引導、推動、規范、保障改革的作用,也有利于廣泛凝聚社會共識,增強市場主體信心和獲得感。
二、立法依據
《條例》制訂主要依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廣東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廣東省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的實施意見》等規范性文件,借鑒了北京、上海、廣州、深圳、成都、廈門、青島、蘇州、佛山等城市的立法經驗和實際做法。
三、總體思路和主要內容
《條例》共六章六十條,劃分為總則、市場環境、政務環境、創新環境、法治環境和附則。
第一章“總則”,對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工作職責、試點推進及盡職免責、市場主體權利義務、企業家精神、大灣區建設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第二章是“市場環境”,圍繞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對市場準入、產業引導、企業開辦、市場主體退出、公共資源交易、公用服務配套、規范收費、土地空間供給、鎮村工業園提升、用工保障、金融支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信用監管、便利企業經營、中小企業權益保護、供應鏈響應、協會商會等內容進行規定。
第三章是“政務環境”,圍繞打造高效便民的政務環境,對政務體系標準化、電子證照應用、告知承諾制、投資審批改革、便利項目建設、項目建設服務、中介機構管理、不動產登記、優化辦稅流程、優化通關效率、政策集成服務、企業直聯機制、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等內容進行規定。
第四章是“創新環境”,圍繞打造活力迸發的創新環境,對堅持科技創新、創新創業載體、儀器設備共享、加大研發投入、人才引進、科技金融、知識產權建設、知識產權保護、場景應用建設、創新友好型監管、國際化創新合作等內容進行規定。
第五章是“法治環境”,圍繞建立公正透明的法治環境,對政府誠信履約、公平競爭審查、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減輕不利影響、提高審判質效、破產處置、執法普法、港澳規則銜接等內容進行規定。
第六章是附則,對《條例》的生效日期作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