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進一步健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體系,科學界定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與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邊界,發揮審批監管協同聯動作用,提升行政審批與監督管理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審批與事中事后監管相對分離后,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與監督管理部門的協同聯動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概念界定】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是指集中行使劃轉的行政許可及關聯事項的政府工作部門。
監督管理部門是指行政審批與監督管理職能分離后,負責事中事后監管的行政主管部門和綜合執法部門。
第四條【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職責】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ㄒ唬┌凑辗ǘl件、標準、程序對劃轉的行政審批事項作出審批決定,并對審批行為和審批結果依法承擔責任;
?。ǘ┴撠熜姓徟鞒淘僭?、審批環節優化、行政審批體制機制創新和完善工作;
?。ㄈ┙∪晟啤耙淮笆芾怼惫ぷ鳈C制,實行“前臺綜合受理、后臺分類審批、綜合窗口出件”模式;
?。ㄋ模﹫猿帧耙患隆彼季S,以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為目標,全面推行行政審批集成服務;
?。ㄎ澹┲鲃庸_行政審批事項及其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收費標準、需提交的材料目錄清單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相關信息;
?。┮婪☉斅男械钠渌氊?。
第五條【監督管理部門職責】 監督管理部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ㄒ唬┮婪▽σ褎澽D行政審批事項實施事中事后監管,并對監管行為和監管結果依法承擔責任;
?。ǘ┮婪▽ξ磩澽D行政審批事項作出審批決定,并進行事中事后監管;
?。ㄈ┴撠熤贫ê徒庾x本行業領域發展戰略、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規劃布局、總量控制、技術規范、技術標準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ㄋ模┙∪浴半p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重點監管為補充、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明確監管對象和范圍;
?。ㄎ澹﹫猿志€上線下一體化監管,提升監管的公平性、規范性和有效性;
?。┮婪☉斅男械钠渌氊?。
第六條【職責邊界】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與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確定職責邊界。職責邊界劃分未明確的,由監督管理部門繼續實施相關職責。雙方存在爭議協商不成的,應及時提請機構編制部門協調,按程序報批。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與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審管職責邊界清單。職責邊界事項需要增加、取消或者變更的,應當向機構編制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程序調整公示。
對已劃轉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的事項,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文件未對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地區的實施主體、職責等作出專門規定的,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與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行政審批與監督管理職能分離的要求,履行各自職責。
第七條【審管協同聯動原則】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與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遵循權責一致、分工明確、系統集成、智慧高效的原則,建立審批與監管的事前、事中、事后協同聯動機制,推進行政審批與監督管理有機銜接。
第八條【審管銜接備忘錄】 新劃轉行政審批事項,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與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簽訂審批監管銜接備忘錄,逐項載明雙方職責邊界、信息雙向反饋機制、技術支持等內容。
第九條【審管工作會商機制】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與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常態化、制度化的工作會商機制,研究行政審批與監督管理中的疑難、重大問題和歷史遺留問題,協調行政審批與事中事后監管銜接聯動具體工作等。
會商會議應當形成會議紀要,與會部門共同遵照實施。
第十條【制度制定修改聯動】 監督管理部門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或者制定、修改、廢止、解釋規范性文件、行業規劃、技術標準規范等時,涉及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的,應當與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共同研究論證,并于發布之日抄送行政審批服務部門。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審批要件、標準等未作明確規定的,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明確,為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提供指導。
第十一條【審批依據變動時的信息互通】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涉及行政審批職責或影響行政審批實施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文件、標準等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規范性文件、標準生效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函告對方部門,并協商確定具體執行意見。
第十二條【審管業務信息互通】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與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會議、培訓等信息的協同溝通。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監督管理部門或者上級對口主管部門舉辦與行政審批業務相關的會議、培訓等,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對方部門參加。
第十三條【審管業務協同】 行政審批服務過程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監督管理部門共同實施或委托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的,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并依據職責出具相關意見:
?。ㄒ唬┬枰罁袠I總體規劃、總量控制等特殊標準要求進行審查;
?。ǘ┘夹g標準、人員資質要求較高的現場勘驗、技術審查、專家論證、檢驗檢測、聽證等。
第十四條【專業事項的函詢溝通】 對行業規劃、標準規范、審批情況以及相關政策等存在疑問的,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與監督管理部門可采取函詢方式進行溝通,受詢部門對職責范圍內的問題應當自收到函詢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明確回復。
第十五條【系統內意見征詢的協同辦理】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在行政審批工作中需要請示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征求下級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的,可以商請監督管理部門共同辦理,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審管智庫共享】 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與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共享第三方評估機構、鑒定機構、行業領域專家庫等智庫資源,并協助行政審批部門建立相關智庫。
第十七條【事項聯辦】行政審批服務推行事項聯辦,市級相關部門之間或者市、區縣部門之間應當加強業務協同、系統聯通和數據共享,實現“一件事”一個窗口、一張表單、一組流程、一套材料、一次辦成。
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各聯辦事項的事中事后監管職責,完善監管規則和標準,健全協同監管機制。
第十八條【審管互動共享反饋機制】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與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審管信息互通共享和雙向反饋機制,實行“推送即認領”制度。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應當將行政審批信息實時推送至監督管理部門,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定專人即時接收行政審批信息,并啟動事中事后監督管理程序。
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可能對行政審批產生影響的行政檢查、行政處罰等監管信息同步推送至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應當指定專人即時接收,依法作出處理,并將處理決定于三個工作日內推送至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審管互動事項清單管理】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與監督管理部門審管互動事項實行清單管理制,應當建立審管互動事項責任清單,明確審管信息推送接收責任人,并進行動態調整。
第二十條【告知承諾辦理與監管】 對實施告知承諾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需要開展“批后核查”的,由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在日常監管中對市場主體履行承諾情況進行檢查。
確因承諾情況不屬實需撤銷行政許可的,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應當根據監督管理部門的書面意見依法撤銷行政許可。
第二十一條【行業監管】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按照有關規定直接取消或者改為備案等其他行政權力事項的,相關事項由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監管。
對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行業監管。對補辦審批手續的行政許可申請,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應當征求監督管理部門的意見,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先行作出處理,并將處理意見自作出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函告行政審批服務部門。
第二十二條【事后監管中的審管協同】 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管過程中發現行政許可需要變更、撤回、撤銷、注銷的,應當自作出結論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函告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并提供相關依據材料。行政審批服務部門依據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的證據材料,依法作出決定,并將決定于五個工作日內告知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三條【行業綜合許可證的法律效力】監督管理部門在事中事后監管中應當認可行業綜合許可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信用信息的使用歸集】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應當審查行政許可申請人的信用記錄,作為適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諾制的依據。
對于適用告知承諾制的,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分別將行政許可申請人信用承諾信息、履行承諾情況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山東濟南),納入行政許可申請人信用檔案。
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實施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根據信用信息進行差異化監管,并將監管信息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山東濟南),納入行政許可申請人信用檔案。
第二十五條【行政主管部門與綜合執法部門的協作配合】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事項交由綜合執法部門集中行使的,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管中發現涉嫌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溝通,并于三個工作日內移送綜合執法部門。
第二十六條【綜合考核】 健全行政審批與監督管理協同聯動督查考核,將審管聯動工作列入高質量發展綜合績效考核。
第二十七條【法律責任】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ㄒ唬毯蟛粓绦袝虥Q定,貽誤行政審批實施或者影響事中事后監管的;
?。ǘ┙浶姓徟詹块T與監督管理部門會商,需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參與或委托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相關監督管理部門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推諉扯皮或者拖延不辦,造成審批超時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ㄈ┎患皶r推送行政審批信息或監管信息,影響監管或行政審批實施,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ㄋ模兾醇皶r作出明確回復,影響行政審批或監管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ㄎ澹┓?、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審管一體部門的內部協同聯動】審管一體未劃轉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實施的事項,其行政審批和監督管理職責的協同聯動問題,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施行時間】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