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現將《長春市數據交易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長春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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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數據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培育壯大數據要素市場,規范數據交易行為,推動數字經濟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吉林省促進大數據發展應用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經市政府批準成立的數據交易中心內進行的數據交易行為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建設管理局是本市數據交易的綜合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全市數據交易規劃編制、政策制定以及規則制度體系建設,統一全市的數據交易平臺建設,培育數據要素市場,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協同配合的數據交易監督工作機制,協調、調度全市數據交易管理工作,對數據交易中心和交易市場主體進行管理等工作。
市發改、工信、網信、教育、科技、公安、國安、司法、財政、人社、規自、房管、建委、統計、商務、審計、國資、密碼、交通、衛生、市場、金融辦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監管職責。
第四條 數據交易堅持政府引導、市場主導、依法合規、適度創新、安全可控的原則,遵守行業準則、商業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條 鼓勵支持數據交易市場主體依法成立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建設,建立行業創新機制,促進行業規范發展。
第二章 數據交易場所
第六條 依托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建數據交易中心,承擔相關服務保障職能;依托國資平臺成立運營企業,承擔相關運營職能,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數據交易中心應制定完善數據交易主體登記、合規審查、可信流通、價格生成、信息披露、安全監管、風險控制等制度規則,開展數據商、數據標的、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登記憑證服務和數據供應方和數據需求方注冊核驗、數據交易合同登記服務,對運營機構數據交易業務進行監督指導。
第八條 運營企業負責數據交易相關數字化基礎設施及信息化平臺的建設、運維和運營;開展數據商、數據需求方和第三方服務機構注冊服務;負責多元化數據交易產品供需撮合、在線簽約、資金結算等數據交易平臺日常運營工作;組織法律咨詢、數據公證、質量評估、數據經紀、合規認證、安全審查、資產評估、爭議仲裁、人才培訓等第三方專業配套服務;開展數據資產金融創新服務和市場推廣、業務拓展以及其他相關配套服務等工作。
第三章 數據交易主體
第九條 數據交易主體包括數據提供方、數據商、數據需求方和第三方服務機構。
數據商和第三方服務機構須在數據交易中心注冊登記并獲得認證憑證后,方可在數據交易中心開展數據交易。
第十條 數據提供方是指在數據交易中心注冊并經審核通過的,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數據交易服務的機構。數據提供方提供數據交易服務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峁┙灰讛祿恼鎸嵭?、完整性、合法性承諾及相關材料;
?。ǘ┳袷財祿灰字行牡囊幷轮贫?;
?。ㄈ┳袷胤?、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條 數據商是指在數據交易中心注冊登記并獲得相關登記認證憑證的,經數據交易中心認證授權后可以憑借其在特定領域的業務理解、產業資源和技術能力,搭建從數據提供者到數據使用者之間價值鏈條的專業性市場化機構。包括數據服務提供商、算力資源提供商、工具算法提供商、網絡服務提供商、安全服務提供商等。數據商提供數據交易服務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峁┫嚓P資源及能力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承諾及相關材料;
?。ǘ┚邆鋽祿灰准皯眠^程中必要的安全保護和技術應用能力;
?。ㄈ┳袷財祿灰字行牡囊幷轮贫?;
?。ㄋ模┳袷胤?、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條 數據需求方是指在數據交易中心注冊并經審核通過的、在數據交易中購買和使用數據產品和數據相關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數據需求方提供數據交易服務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邆鋽祿灰准皯眠^程中必要的安全保護和技術應用能力;
?。ǘ┳袷財祿灰字行牡囊幷轮贫?;
?。ㄈ┳袷胤?、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條 第三方服務機構是指在數據交易中心注冊登記并獲得相關登記認證憑證的,可接受委托有償提供與數據交易相關的鑒證性、代理性、信息性等服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服務內容包括開展數據集成、數據經紀、合規認證、安全審計、數據公證、數據保險、數據托管、資產評估、爭議仲裁、風險評估、人才培訓等。第三方服務機構提供數據交易服務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婪ㄔO立并有與其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相應的工作人員;
?。ǘ┚邆浞?、法規要求的資質、資格或其他許可條件;
?。ㄈ﹫虡I人員具有所從業的專業服務活動相適應的知識、技能和職業操守;
?。ㄋ模┚邆湓诎踩煽氐那疤嵯麻_展第三方專業服務的能力;
?。ㄎ澹┳袷財祿灰字行牡囊幷轮贫?;
?。┳袷胤?、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數據交易標的
第十四條 數據交易標的包括數據產品、數據服務、第三方專業服務等。
?。ㄒ唬祿a品主要包括用于交易的原始數據、算法模型、數據工具和加工處理后的數據衍生產品;
?。ǘ祿罩饕〝祿A設施服務、數據加工處理服務、數據分析服務、數據安全服務、數據交付服務等;
?。ㄈ┑谌綄I服務包括數據集成服務、數據評估服務、數據經紀服務、數據托管服務、數據咨詢服務、數據保險服務、數據公證服務、人才培訓服務等;
?。ㄋ模┙洈祿灰拙C合監督管理部門同意的其他交易標的。
第十五條 下列數據不得進行交易:
?。ㄒ唬┪:野踩?、公共利益和社會穩定的數據;
?。ǘ┣址競€人及組織合法權益、隱私的數據;
?。ㄈ┥婕拔唇浭跈嗟钠髽I數據、商業秘密等特定權益的數據;
?。ㄋ模姆欠?、違規渠道獲取的數據;
?。ㄎ澹┢渌?、法規、規章或者合法約定明確禁止交易的數據。
第十六條 支持將社會需求較大且可公開授權運營的公共數據統一納入數據交易中心,在符合安全監管條件下進行流通交易。
第十七條 鼓勵財政資金保障運行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采購非公共數據產品、數據服務和數據工具。
第五章 數據交易行為
第十八條 數據交易行為一般包括主體登記、標的登記、交易申請、交易磋商、簽訂合同、交易實施、交易結算、爭議處理、交易備案等環節。
第十九條 數據交易中心應當制定交易主體登記標準、交易標的安全合規評估標準,并按照“一主體一登記”的原則,為交易主體頒發數據商、第三方服務機構等憑證,為交易主體頒發數據標的登記憑證。
第二十條 在交易申請環節,數據商或者第三方服務機構應明確說明交易標的的來源、內容、權屬情況和使用范圍,提供對交易標的的描述信息和樣本(例),需求方應提交需求內容和用途。數據交易中心應對供需雙方提交信息進行審核,督促雙方依法及時準確地披露信息。
第二十一條 交易雙方可結合成本、應用場景等協商一致形成交易價格,也可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出具價格建議書作為交易價格。
第二十二條 交易雙方進行友好磋商,達成交易共識,形成交易訂單。數據交易中心應對交易訂單進行審核,確保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等要求。
第二十三條 交易雙方可以通過數據交易中心在線簽署交易合同,交易合同應明確交易內容、用途范圍、交易價格、交易方式、使用期限、交付質量、交付方式、安全責任、保密條款等。數據交易中心應對交易合同進行審核并備份存證。
第二十四條 交易雙方應按照交易合同約定內容進行實施交付,如發現交易實施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情形,數據交易中心應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向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交易雙方應按照交易合同約定,通過數據交易中心進行資金結算。數據交易中心應實行交易資金第三方結算制度,由交易資金的開戶銀行或非銀行支付機構負責交易資金的結算。
第二十六條 數據交易中心應建立爭議解決機制,制定爭議解決規則,公平、公正地協調解決數據供需雙方的爭議。
第二十七條 數據交易中心應對注冊、登記、交易、結算、交付等資料進行備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二十八條 數據交易中心不得披露交易過程中的非公開材料及其獲悉的其他非公開信息,未經相關主體授權不得擅自使用供需雙方的數據或者數據衍生品。
第六章 數據交易安全
第二十九條 數據交易主體應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強制性要求,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應的技術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數據安全,并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的保密條款。
第三十條 數據交易中心應建立健全數據交易安全保障體系,為數據交易提供安全交易環境。制定重大安全風險監測、警示、處置等風險控制制度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定期開展數據交易安全風險評估、應急演練和安全教育培訓。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或者數據安全風險明顯加大時,應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及時告知相關交易主體,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 市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建設管理局應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數據安全檢查,指導數據交易中心采取技術手段和其他必要措施排查數據安全風險,保障數據交易全過程安全。
第三十二條 網信、公安、密碼管理等部門在數據交易安全監督管理中,發現存在較大安全風險的,提出改進要求并督促整改。
第三十三條 涉及數據跨境交易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四條 數據交易中心和交易主體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規定,自覺接受監管,配合監管活動,對監管部門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時進行整改。
第三十五條 數據交易中心和交易主體應為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活動提供支持和協助。
第三十六條 數據交易中心和交易主體應為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依法監督涉及財政資金收支的數據交易行為提供支持和協助。涉及財政資金購買活動的交易主體應自覺接受財政監督、社會監督。
第三十七條 市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建設管理局應加強對數據交易事前事中事后的規范管理,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數據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動、服務質量、安全管理、規范經營等情況進行評估,督促指導數據交易中心規范經營。
第三十八條 數據交易中心、交易主體、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數據交易及監管活動中,存在違規、違法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對數據交易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