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數據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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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培育本省數據交易市場,防范數據交易風險,規范數據交易行為,促進數據高效有序流通,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湖北省數字經濟促進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的數據流通交易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省數據交易堅持政府引導、市場主導,場景牽引、釋放價值,鼓勵創新、包容審慎,嚴守底線、安全發展的原則,著力構建合規高效、安全可控的數據可信流通體系。

  第四條  鼓勵多元化數據交易,強化政務數據供給,推動公共企事業單位數據交易,激發社會數據交易活力,規范引導場外交易,培育壯大場內交易,實現多層次要素市場互聯互通、場內場外交易互認互信。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省數據交易管理工作,培育數據要素市場,負責全省數據交易政策制定以及規則制度體系建設,指導全省統一的數據交易平臺建設,推動數據交易產業生態發展,鼓勵和引導市場主體在數據交易場所開展交易。

  第六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是本省數據交易場所的行業主管部門。省網信、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建立協同配合的數據交易監督工作機制,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監管職責。

  第二章 數據交易場所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的數據交易場所是指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從事數據交易業務,全省統一的數據交易機構。數據交易場所應當明確公共屬性,強化公益定位,突出數據交易基礎服務功能,依法依規面向全國提供數據交易服務。

  第八條  數據交易場所應當在省發展改革部門的指導下,建設全省統一的數據要素交易平臺,為各類市場主體提供安全、普惠、可信的數據交易基礎設施服務,推動與其他數據交易平臺互聯、互通、互認,融入全國數據要素統一大市場。

  數據交易平臺應運用云計算、區塊鏈、聯邦學習、數據空間、多方安全計算等技術,實現數據產品的上架、撮合、交易、交付、結算。

  第九條  鼓勵以下情形的數據交易標的在數據交易場所內進行交易:

 ?。ㄒ唬┕矓祿浭跈噙\營加工形成的數據產品;

 ?。ǘ┯韶斦Y金保障運行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采購數據產品或服務;

 ?。ㄈ┍臼〉胤絿衅髽I采購或銷售的數據產品或服務。

  第十條  數據交易場所主要提供以下服務:

 ?。ㄒ唬┙灰字黧w、交易標的登記服務;

 ?。ǘ祿a品和服務的供需撮合服務;

 ?。ㄈ┒▋r參考、電子簽約、資金結算等服務;

 ?。ㄋ模┙M織法律咨詢、數據公證、質量評估、數據經紀、合規認證、安全審查、資產評估、爭議仲裁、人才培訓等專業配套服務;

 ?。ㄎ澹咏鹑跈C構,開展數據資產金融創新服務;

 ?。┢渌c數據交易活動相關的配套服務。

  第十一條  數據交易場所應當依法制定與數據交易活動相關的交易規則和其他有關業務規則。交易規則應包括:

 ?。ㄒ唬祿峁┓?、數據需求方、數據商和第三方服務機構的管理;

 ?。ǘ┙灰灼贩N和交易期限;

 ?。ㄈ┙灰追绞胶土鞒?;

 ?。ㄋ模祿嚓P權益確認機制;

 ?。ㄎ澹╋L險控制和合規指引;

 ?。┵Y金結算規則;

 ?。ㄆ撸祿桓兑巹t;

 ?。ò耍┙灰准m紛解決機制;

 ?。ň牛┙灰踪M用標準和收取方式;

 ?。ㄊ┙灰仔畔⒌奶幚砗桶l布規則;

 ?。ㄊ唬┢渌惓L幚?、差錯處理機制等事項。

  第十二條  數據交易場所開展經營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ㄒ唬┎扇〖懈們r、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ǘ┪唇浗灰字黧w委托、違背交易主體意愿、假借交易主體名義開展交易活動;

 ?。ㄈ┡灿媒灰字黧w交易資金;

 ?。ㄋ模槟踩蚪鹗杖?,誘使交易主體進行不必要的交易;

 ?。ㄎ澹┨峁?、傳播虛假或者誤導交易主體的信息;

 ?。├媒灰总浖M行后臺操縱;

 ?。ㄆ撸┡督灰走^程中的非公開材料及其獲悉的其他非公開信息,未經相關主體授權擅自使用供需雙方的數據或者數據衍生品;

 ?。ò耍ν馓峁┤谫Y、融資擔保、股權質押;

 ?。ň牛祿灰讏鏊亩?、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直接或間接入市參與本交易場所交易;

 ?。ㄊ┢渌`背交易主體真實意思表示或與交易主體利益相沖突的行為。

  第三章 數據交易主體

  第十三條  數據交易主體包括數據提供方、數據需求方、數據商和第三方服務機構。交易主體在數據交易場所完成注冊,數據交易場所為交易主體頒發主體憑證。

  數據提供方是指在數據交易場所內出售交易標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數據需求方是指在數據交易場所內購買交易標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數據商是指為數據交易雙方提供開發、發布、承銷等服務,合規開展業務的組織機構或企業法人。

  第三方服務機構是指輔助數據交易有序開展,有償提供與數據交易相關的鑒證性、代理性、信息性服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服務內容包括開展數據集成、數據經紀、合規認證、安全審計、數據公證、數據保險、數據托管、資產評估、爭議仲裁、風險評估、人才培訓等。

  第十四條  數據提供方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峁祿碓凑f明,保證數據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等;

 ?。ǘ┳袷睾笔祿灰椎囊幷轮贫?;

 ?。ㄈ┳袷胤?、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條  數據需求方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凑战灰咨陥蟮哪康暮头绞绞褂脭祿?;

 ?。ǘ┚邆鋽祿灰准皯眠^程中必要的安全保護和技術應用能力;

 ?。ㄈ┳袷睾笔祿灰椎囊幷轮贫?;

 ?。ㄋ模┳袷胤?、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條  數據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邆鋽祿灰准皯眠^程中必要的安全保護和技術應用能力;

 ?。ǘ┰诎踩煽氐那疤嵯?,對數據進行開發利用;

 ?。ㄈ┳袷睾笔祿灰椎囊幷轮贫?;

 ?。ㄋ模┳袷胤?、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條  第三方服務機構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婪ㄔO立并有與其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相應的工作人員;

 ?。ǘ┚邆浞?、法規要求的資質、資格或其他許可條件;

 ?。ㄈ﹫虡I人員具有所從業的專業服務活動相適應的知識、技能和職業操守;

 ?。ㄋ模┚邆湓诎踩煽氐那疤嵯麻_展第三方專業服務的能力;

 ?。ㄎ澹┳袷睾笔祿灰椎囊幷轮贫?;

 ?。┳袷胤?、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條  在保證數據安全、公共利益及數據來源合法的前提下,市場主體依法依規部分或全部享有數據資源持有權益、數據加工使用權益、數據產品經營權益以及基于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取得的合法財產性權益。

  第四章 數據交易標的

  第十九條  數據交易場所的交易標的包括:數據產品、數據服務、算力資源等。

 ?。ㄒ唬祿a品

  數據產品包括用于交易的原始數據、脫敏數據、算法模型、人工智能訓練數據、數據分析報告以及其他數據衍生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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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據服務指數據基礎設施服務、數據加工處理服務、數據工具服務、數據分析服務、數據安全服務、數據交付服務等。

 ?。ㄈ┧懔Y源

  算力資源指算力形成過程中涉及的計算資源,包括云存儲、云安全及衍生服務等。

 ?。ㄋ模┙浿鞴懿块T同意的其他交易標的。

  第二十條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數據交易場所進行流通交易:

 ?。ㄒ唬┪:野踩?、公共利益和社會穩定的;

 ?。ǘ┣址競€人及組織合法權益、隱私的,包括不借助其他數據的情況下可以識別特定自然人的;

 ?。ㄈ┥婕拔唇浭跈嗟钠髽I數據、商業秘密等特定權益的;

 ?。ㄋ模姆欠?、違規渠道獲取的;

 ?。ㄎ澹┢渌?、法規、規章或者合法約定明確禁止交易的。

  第五章 數據交易流程

  第二十一條  數據交易流程一般包括主體登記、標的登記、交易申請、交易磋商、合同簽訂、交易實施、交易結算、爭議處理等環節。

  第二十二條  湖北省數據交易場所制定交易主體相關登記標準,按照“一主體一登記”的原則,為交易主體頒發主體憑證。

  第二十三條  湖北省數據交易場所制定交易標的安全合規評估標準,按照“一標的一登記”的原則,為交易主體頒發標的憑證。

  第二十四條  在交易申請環節,交易標的提供方應當提供標的的來源、內容、權屬情況和使用范圍,以及第三方服務機構出具的數據合規評估報告。需求方應提交需求內容和用途。數據交易場所應對供需雙方提交信息進行審核,督促雙方及時準確提交信息。

  第二十五條  交易雙方對數據交易標的的用途范圍、交易價格、交易方式和使用期限等進行友好磋商,達成交易共識。

  第二十六條  交易雙方可以通過數據交易場所簽署電子交易合同,明確數據內容、數據用途、數據質量、交易方式、交易金額、交易參與方安全責任、保密條款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  交易雙方應按照交易合同約定內容進行實施交付,如發現交易實施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情形,數據交易中心應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向監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交易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通過數據交易場所進行資金結算。數據交易場所應當實行交易資金第三方結算制度,由交易資金的開戶銀行或者非銀行支付機構負責交易資金的結算,按客戶實行分賬管理,確保資金結算與數據交易場所的交易指令要求相符。

  第二十九條  數據交易場所應建立爭議解決機制,制定爭議解決規則,公平、公正地協調解決數據供需雙方的爭議。

  第三十條  數據交易場所對注冊、登記、交易、結算、交付等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交易信息可作為監管部門進行監管執法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數據交易場所對交易過程中獲取的各方信息應當保密,未經相關主體授權不得向任何其他方披露,亦不得用于與交易無關的其他用途。

  第六章 數據交易安全

  第三十二條  數據交易場所、數據提供方、數據需求方、數據商和第三方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數據安全。

  第三十三條  數據交易場所應當建立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設立數據安全負責人和管理機構,組織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建立數據交易安全基礎設施,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數據安全。

  數據交易場所應當制定數據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提升數據安全事件應對能力。發現泄露、篡改、損毀等數據安全事件,或者數據安全風險明顯加大時,數據交易場所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及時告知數據供需雙方,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  交易數據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機構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省發展改革、網信、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數據交易市場的監管,發現存在較大安全風險的,提出改進要求并督促整改,依法打擊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侵害個人隱私或未經合法權利人授權同意的數據交易活動和非法產業。

  第三十六條  數據交易主體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規定,配合監管活動,提供相關信息和技術支撐,對監管部門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時進行整改。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對數據交易管理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