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進一步深化破產制度改革,提升政府公共服務水平,著力打造首善標準、國際一流的“北京服務”,為企業高效重整和有序退出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持續提高破產辦理質效,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增強市場主體獲得感,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促進首都經濟高質量發展,制定《北京市深化破產制度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建議。
公開征集意見時間為:2023年11月15日至12月14日。
意見反饋渠道如下:
1.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xtjzb@fgw.beijing.gov.cn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通州區運河東大街55號院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企業退出辦(請在信封上注明“意見征集”字樣)
3.聯系電話:010-55590965
4.登錄北京市人民政府網站(https://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動”版塊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見征集”專欄中提出意見。
附件:1.北京市深化破產制度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見稿)2.《北京市深化破產制度改革 優化營商環境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11月15日
北京市深化破產制度改革
優化營商環境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見稿)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進一步深化破產制度改革,提升政府公共服務水平,著力打造首善標準、國際一流的“北京服務”,為企業高效重整和有序退出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持續提高破產辦理質效,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增強市場主體獲得感,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促進首都經濟高質量發展,制定本措施。
一、完善破產企業財產處置機制
1.允許管理人對破產財產帶封處置。破產案件經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由管理人直接或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債權人及相關單位進行財產解封,查封單位未依法解封的,管理人無需再辦理解封手續,即可對被查封財產進行拍賣。管理人拍賣時應在拍賣公告中說明該財產為帶封處置,拍賣后由破產管理人持解除查封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案件受理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合法受讓人的身份證明以及財產轉移材料,協助買受人辦理解封及相關過戶手續。(責任單位:市高級人民法院、市規劃自然資源委、人行北京市分行、市金融監管局、北京證監局、北京海關、市稅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公安局、各區政府)
2.完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移流程。破產企業擁有的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可以辦理出讓手續的國有劃撥土地,經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后,管理人可先行通過土地二級市場公開轉讓或公開拍賣土地使用權。轉讓或拍賣時管理人應明確告知受讓方,在受讓方繳納政府土地收益及各項稅費、完善用地手續后,方可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轉移登記。成交后管理人依據成交確認書等文件與受讓方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與受讓方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受讓方交納政府土地收益及各項稅費,管理人協助受讓方完善用地手續后,受讓方可持相關材料向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申請辦理土地權屬登記。(責任單位: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稅務局、各區政府)
3.建設工程不具備規劃核驗條件的處置方式。對于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經規劃驗收的房屋建筑(全部房屋用途,不限于歷史遺留項目),屬于2002年1月1日以前竣工的房屋建筑,按照《北京市不動產登記工作規范》的相關要求辦理首次登記;對于因客觀原因,不滿足規劃驗收要求的房屋建筑,移送執法部門進行處理后辦理后續手續。(責任單位: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各區政府)
4.建設工程不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處置方式。對已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因資料缺失或第三方機構(如設計、勘察、監理等單位)不配合竣工驗收等情形導致無法辦理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全部房屋用途,不限于歷史遺留項目),破產管理人應進行防雷檢測,并委托在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整棟房屋進行安全鑒定。檢測鑒定結果合格的,可辦理不動產登記。(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各區政府)
5.加快國有存量土地盤活再利用。促進市屬破產退出企業存量土地依法依規加快進行轉移登記,推動國有企業盤活利用閑置土地資源。國有企業通過改制以作價出資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時參照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有關規定執行。(責任單位: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國資委)
6.建立區級不動產處置聯席機制。各區政府建立本區內破產案件不動產處置聯席機制,明確牽頭部門,聯動各區人民法院,統籌協調本區范圍內的不動產處置問題。聯席機制各成員單位應明確聯絡人員及溝通協商方式,確保聯席機制落實落地。(責任單位:各區政府、市規劃自然資源委)
7.明確管理人辦理不動產權限。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破產案件受理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以及其他規定材料,代表破產企業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轉移登記等各類登記。(責任單位:市規劃自然資源委)
8.健全破產企業股權變更機制。破產重整企業因出資人權益調整需要變更股東,且重整企業股權未被質押或凍結的,管理人應先到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后持案件受理裁定書、批準重整計劃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合法受讓人的身份證明等材料向登記機關申請股東變更登記,登記機關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依法辦理。涉及原股東持有的企業股權被質押或查封的,人民法院出具解除質押或查封協助執行通知書,登記機關協助辦理解除質押、凍結后,管理人持案件受理裁定書、批準重整計劃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合法受讓人的身份證明等材料,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登記機關應予以依法辦理。管理人處置破產企業對外投資企業的股權,由再投資企業以其名義提交變更申請,如再投資企業不履行法定變更義務,由破產重整案件審理法院出具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協助公示執行信息需求書、合法受讓人的身份證明等材料,按照司法協助執行程序辦理。(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市高級人民法院、各區政府)
9.提高機動車處置效率。破產企業名下登記的下落不明機動車,管理人可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請求暫停辦理車輛轉移登記等相關業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日常辦理業務過程中將發現的機動車實際控制人信息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管理人和人民法院,提高機動車處置效率。管理人也可向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市高級人民法院通過信息共享的方式,向市交通委獲取機動車道路停車時間、位置、欠費等信息。(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交通委)
10.優化違法車輛罰款、記分處理機制。破產企業名下機動車因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導致罰款和記分的,在司法拍賣后,由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統一處理,買受人按要求繳納罰款。(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市高級人民法院)
二、構建立體化信用修復機制
11.提供信用修復“一口申報”和信息共享服務。破產重整企業可通過“信用中國(北京)”網站“破產重整企業公示與失信信息信用修復”專欄,進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經營異常、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行政處罰信息查詢和信用修復申請等事項辦理。建立“信用中國(北京)”網站與北京市各部門信用信息平臺之間的信息互通共享機制,便捷查詢破產重整案件信息,以及破產重整企業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等信用信息。(責任單位: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稅務局、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高級人民法院等涉及信用修復部門)
12.支持企業行政處罰信用修復。最短公示期屆滿后,破產重整企業或管理人可通過“信用中國”網站提出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申請,按照“信用中國”網站信用修復流程指引要求,提交業務辦理授權委托書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已履行相關責任義務證明、信用信息修復承諾書等材料。企業提交信用修復申請后,市、區社會信用主管部門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予以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經各級信用主管部門審核通過的修復申請,相關行政處罰信息由“信用中國”網站按程序終止公示。收到“信用中國”網站共享的信用修復結果信息后,“信用中國(北京)”網、區級信用網依次停止公示相應的行政處罰信息。國家部委依據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出臺相關信用信息修復制度的,從其規定。(責任單位: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等具有行政處罰職能的政府部門和單位)
13.支持企業市場監管信用修復。破產重整企業或管理人可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通過公示系統提出申請,采取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方式進行市場監管信用修復。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人民法院批準重整計劃裁定書、認可和解協議裁定書或重整程序終結裁定書,信用修復申請書、守信承諾書,以及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管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等。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市場監管總局《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于收到申請之日起或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將滿足條件的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申請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在相關事項辦理完成后3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北京)公示辦理結果。(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市高級人民法院)
14.支持企業納稅信用修復。破產企業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并糾正相關納稅信用失信行為的,可填寫《納稅信用修復申請表》,對當前的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同步提供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認可的和解協議,稅務機關依照規定重新評價其納稅信用級別。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信用修復后,原則上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特殊情況下不超過15個工作日。被列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并進行信息公布的破產企業及相關當事人符合規定條件申請提前停止公布的,稅務機關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提前停止公布的決定,并將其從向聯合懲戒管理部門推送的公布清單中撤出。(責任單位:市稅務局、市高級人民法院)
15.支持企業金融信息修復。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后,重整企業或管理人可向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受理點申請在金融信息基礎數據庫中添加信息主體聲明,及時反映重整進展情況。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企業信用報告異議申請表、信息主體聲明申請表、人民法院的裁定書、企業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證明材料或者法院指定管理人決定書、授權委托書等。破產重整企業或管理人成功提交信息主體聲明申請后,內容符合要求的,可查詢企業信用報告查看所添加聲明內容。金融機構在破產程序中依法受償后,重新上報信貸記錄,展示金融機構與破產重整企業的債權債務關系,依據實際對應的還款方式將原企業信貸記錄展示為結清狀態。(責任單位:人行北京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市高級人民法院)
16.依法保障重整企業信用修復相關權益。允許破產重整企業參與招標投標,重整企業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及執行完畢后,在招投標、融資等市場行為中享有同等資格,不得限制或排除其參與,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金融機構對重整后企業的合理融資需求、擔保需求依法依規予以審批,避免機械依賴征信系統中企業重整前的貸款記錄或原失信信息對其申請進行否決。(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
三、優化涉稅服務
17.提高債權申報效率。建立市級稅務部門統一申報債權渠道,市稅務局收到管理人申報債權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應當向各區(地區)稅務局、各相關派出機構轉發申報稅收債權通知,收到通知的稅務機關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管理人申報破產企業所欠稅費、滯納金、罰款以及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責任單位:市稅務局)
18.及時解除非正常戶認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前破產企業已被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管理人應到稅務機關辦理解除非正常戶認定手續,對破產企業逾期未申報行為補辦納稅申報、接受處罰,稅收征管系統自動解除非正常戶狀態,對破產申請受理前產生的應補繳稅(費)款、滯納金、罰款,稅務機關依法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在破產程序中,管理人發現破產企業在破產申請受理前的非正常戶期間有納稅義務的,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據實申報。(責任單位:市稅務局)
19.依法辦理納稅申報。破產申請受理后,企業因繼續營業或者因破產財產的使用、拍賣、變現所產生的應當由企業繳納的稅費,管理人應以破產企業名義按規定申報納稅。特別是在擬定破產財產變價方案及分配方案時,管理人應考慮可能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管理人應當以整個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依法計算清算所得及其應納所得稅。企業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清算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等,結清企業所得稅和相關個人所得稅稅款。管理人通過公開拍賣或者公開變賣等方式處置破產財產的,原則上以拍賣成交價或變賣成交價等公開處置價格作為相關稅種的計稅依據。(責任單位:市稅務局)
20.保障破產企業發票供應。管理人因資產處置需要發票的,可使用破產企業原有發票或管理人以企業名義向稅務機關按需申領發票或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管理人因大額資產處置等特殊情況按需申領發票,且能夠提供相關材料證明資產處置合規合理性的,稅務部門不得無故拒絕管理人發票申領需求。(責任單位:市稅務局)
21.依法給予稅收政策支持。破產企業依法享受的契稅、增值稅等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稅務機關應依法依規開展征收管理、納稅服務工作。加強對管理人納稅申報指導,就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進行專題培訓,為企業提供稅收紅利。(責任單位:市稅務局)
22.優化稅務注銷程序。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企業,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清算程序裁定書申請稅務注銷的,稅務部門即時出具清稅文書,按照稅務總局規定核銷“死欠”。稅務機關在破產清算程序中依法受償稅收債權后,應當按照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辦理稅收債權清償款的入庫。(責任單位:市稅務局)
四、健全企業注銷登記制度
23.便利破產清算企業簡易注銷。允許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分支機構登記申請書)、營業執照正副本直接辦理破產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簡易注銷登記,無需經過簡易注銷公告程序。(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24.完善“e窗通”平臺功能。在“e窗通”平臺“注銷一體化”模塊,實現稅務、社保、公積金、海關等部門注銷信息的校驗和共享,為破產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注銷登記提供全程網辦服務。通過全程電子化途徑申請注銷登記的,企業無需繳回原紙質營業執照,由登記機關公告營業執照作廢。(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市稅務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5.完善市場主體除名機制。對市場主體處于開業狀態,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滿兩年,且近兩年未申報納稅的,予以除名標記。被除名標記的市場主體不得從事與清算和注銷無關的活動。被除名市場主體依法移出所涉經營異常名錄或者經營異常狀態、恢復納稅申報的,可向屬地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終止除名標記,恢復原信息公示狀態。(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26.試點推進市場主體注銷登記確認制改革。進一步在本市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市場主體注銷登記確認制,本市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的內資公司制企業法人(上市公司除外)及其分支機構辦理注銷登記可采用確認制。市場主體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章程約定,通過全流程在線自主申報法定登記、備案事項的信息內容,并對所申報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登記機關核對相關登記信息后,對符合的主體資格和登記事項結果予以確認。(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五、構建破產信息查詢一站式服務體系
27.提供破產(強制清算)信息“一窗一網”快捷查詢服務。在市區兩級政務服務中心設立查詢專窗,便利管理人“一站式”查詢企業登記、機動車、房屋交易、不動產登記、社保、醫保、住房公積金、稅務、海關等相關信息。在“首都之窗”網站“辦好一件事”專區設立專欄,管理人可通過企業身份認證登錄并掃描上傳申請材料“一網通查”破產企業相關信息,查詢結果反饋至管理人“統一用戶空間”。管理人(清算組)查詢破產企業信息需提交《管理人(清算組)企業信息資料查詢申請表》、人民法院破產案件受理裁定書、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或清算組)決定書、管理人(清算組)出具的授權委托書、經辦人身份證件等材料。該事項原則上即時辦理,特殊情況下不超過5個工作日。(責任單位:市政務服務局、市高級人民法院、市市場監管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公積金中心、市稅務局、北京海關、各區政府)
28.拓展分領域信息查詢服務。管理人可以破產企業名義在市區辦稅服務廳注銷窗口或北京市電子稅務局、各區規劃自然資源部門不動產登記中心或北京市不動產登記領域網上辦事服務平臺、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辦事大廳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上業務平臺、各區社保(醫保)中心、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市所和分所)、北京市企業登記信息材料查詢服務系統、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等查詢破產企業相關信息。管理人查詢破產企業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等規劃建設領域信息,除可通過相關部門查詢外,還可通過市、區兩級政務服務中心企業破產(強制清算)信息查詢窗口、首都之窗專欄進行查詢。(責任單位:市政務服務局、市高級人民法院、市市場監管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公積金中心、市稅務局、各區政府)
29.提供政府債權人債權申報“一窗辦理”服務。在區級政務服務中心企業破產(強制清算)信息查詢窗口,為管理人提供破產企業政府債權人債權申報與破產信息查詢“一表申請,并聯審批”服務。(責任單位:市政務服務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高級人民法院、各區政府)
六、多舉措強化企業救助服務與風險化解
30.建立破產風險監測預警機制。搭建本市綜合性破產風險監測預警平臺,建立經營主體困境識別和拯救機制,多維度進行企業困境識別和挽救價值評估,為企業進入破產重整、破產和解程序提供輔助,助力困境企業拯救重生。(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高級人民法院、各相關部門、各區政府)
31.搭建庭外調解等多元化平臺。搭建庭外調解等多元化平臺。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建立多類庭外調解平臺,積極推動解決困境企業在暫時性債務危機中面臨的債務與經營等相關重點問題。由法院、工商聯加強協作配合,充分發揮民營企業產權保護調解室作用,為困境企業提供低成本、多樣化、集約式糾紛解決方式和專業指引。(責任單位:市司法局、市高級人民法院、市工商聯)
32.發揮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作用。按照《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工作規程》相關規定,針對金融債權規模較大、存在困難的非金融企業,3家以上持有債權的金融機構可以發起成立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債委會可以采取協議重組、協議并破產重整的方式,對債務企業實施金融債務重組。債委會做好與企業破產程序中的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會議的有效銜接,配合管理人依法制定公平合理的重整計劃及債權受償方案。對于發展前景較好、風險可控且提出的新資金需求有充分理由的重整及和解企業,債委會可以通過聯合授信、組建銀團貸款或封閉式融資等支持其正常運營活動。(責任單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市發展改革委、北京證監局、人行北京市分行、各區政府)
33.加強勞動用工保障。申請破產的企業,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并主動配合依法保護職工權益。人民法院引導管理人通過財務賬冊、社保記錄等多種途徑主動、盡職調查核實破產企業所欠職工的工資、社保、傷殘補助、撫恤費用等方面的情況,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各級人力社保部門提供積極的公共就業服務和政策支持,通過開展就業指導、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引導破產企業職工求職就業;登記失業人員按相關文件規定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自主創業人員按規定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并享受貸款貼息;就業困難的失業人員,可由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進行托底安置。(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高級人民法院)
七、多渠道支持企業重整
34.強化管理人協會服務功能。加強企業破產管理人與投資人的業務協同和信息共享,支持管理人協會完善破產重整投融資平臺功能,積極吸納多種類型金融機構、行業重點企業以及專業服務機構,為破產企業重整提供“一站式”專業化融資服務。發揮破產預防和審前輔導專業委員會作用,推動破產企業預重整及資產處置項目的前期工作。(責任單位:市司法局、市高級人民法院)
35.創新推廣重整投資人招募模式。探索并總結“假馬競價”、“線下承諾出價+線上拍賣競價”等競拍方式在重整企業投資人招募中的成功經驗,復制推廣創新模式,吸引更多潛在投資人參與企業重整,實現債務人重整價值最大化,促進社會資源優化配置。(責任單位:市高級人民法院、各區政府)
36.發揮多元資產處置交易平臺作用。支持北京產權交易所搭建破產業務綜合服務平臺,發揮產權市場流轉和融資功能,為各級人民法院、破產管理人提供破產財產處置、重整投資人招募及其他綜合配套服務。通過整體營業轉讓、多項財產打包處置、增值后處置等適當方式,提高破產企業財產和營運價值。利用各類專業司法拍賣平臺價格發現和價值實現功能,提供線上線下融合的交易服務體系,提高破產資產處置和企業重整效率。(責任單位:市高級人民法院、市國資委)
37.積極發揮金融機構和專業機構的金融救助功能。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與破產程序相銜接的金融服務工作機制,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對有重整價值和可能性、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方向的重整企業提供信貸支持。鼓勵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專業機構運用多樣化金融工具為重整企業提供服務,推動企業不良資產盤活。支持各類基金在破產程序中依法依規為具有市場價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方向的重整企業提供融資支持,鼓勵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依法設立不良資產處置基金,參與企業重整、和解。(責任單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北京證監局、人行北京市分行、各區政府)
八、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職
38.優化破產援助資金管理辦法。完善本市破產援助資金審批方式,借助法院“智匯云”線上平臺,對符合條件的破產案件援助資金申請通過線上進行流轉和審批,提升資金撥付效率。研究完善破產援助經費管理辦法,提高破產案件辦理效率。(責任單位:市高級人民法院、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
39.便利管理人管理銀行賬戶。管理人辦理查詢賬戶信息、劃轉破產企業賬戶資金、撤銷破產企業賬戶、解封賬戶及破產企業征信等相關業務的,應提交人民法院破產案件受理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破產管理人介紹信、經辦人員身份證件等文件;辦理解封賬戶業務的,還應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金融機構應依據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及時依法依規辦理破產企業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相關業務。(責任單位:人行北京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北京證監局、市金融監管局、市高級人民法院)
40.提高管理人專業化能力。支持管理人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建設和專業化建設,推動管理人勤勉履職。強化管理人任職資格管理,在最低工作年限、專業培訓、執業資格等方面強化管理人任職資格,建立市場化的管理人選任方式。研究出臺管理人動態分級管理辦法,建立分級評價、動態調整和激勵機制。積極組織開展相關培訓,不斷提升管理人專業化工作水平。(責任單位:市高級人民法院、市司法局)
九、強化組織保障
41.充分發揮協調機制作用。健全府院日常溝通機制,定期溝通對接破產工作進展情況和相關問題。完善市區兩級協調調度機制,協調有關部門推動解決破產辦理中的難點堵點。建立通報和報告制度,對改革任務進展、存在問題、工作建議等相關情況,向成員單位定期通報,重要事項及時向協調機制進行報告。(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高級人民法院、各相關部門、各區政府)
42.推進政策細化落實。強化政策實施效果,對已有政策進行梳理,研究分析落地情況和政策效能,推動破產制度改革重點任務事項細化落實。完善市區兩級工作體系,健全督查評估機制。及時梳理總結經驗、典型案例,借鑒國內外先進經驗做法,對標辦理破產國際先進規則,深化關鍵問題研究,定期轉化成工作任務,滾動推進落實。(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政府辦公廳、各相關部門、各區政府)
43.加強宣傳培訓。對標先進國際規則,由人民法院與市相關部門聯合開展破產辦理相關培訓,提升國際化管理水平。各區、各部門通過多種渠道發布破產制度改革舉措,開展政策宣傳、典型案例解讀,提高市場主體對破產制度保護功能的知曉度。加強窗口工作人員政策培訓,提升專業化服務水平。(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各相關部門、各區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