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發展改革委、水務局,各供水企業:
為貫徹落實《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5號)、《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6號)文件精神,進一步提高我市供水價格的科學性和透明度,促進供水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市發展改革委、市水務局共同研究修訂了《上海市供水成本公開實施意見》?,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上海市供水成本公開實施意見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水務局
2023年12月13日
上海市供水成本公開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5號)、《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6號)文件精神,進一步提高政府定價的科學性和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現結合我市供水行業實際情況,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目標
完善供水企業成本公開和定價成本監審公開制度,進一步提高供水價格的科學性和透明度;拓展社會監督渠道,促進供水企業加強內部管理,規范企業服務和收費行為,促進供水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合法合規,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進行成本公開;堅持客觀真實,按照本意見要求,對應該公開的事項,主動公開有關情況;堅持積極穩妥,對成本公開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做好解答準備,確保社會和諧穩定;堅持改革創新,立足實際發展情況,不斷創新工作方法,增加信息公開的透明度,提高社會監督的廣度和深度。
三、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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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實施主體
供水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2.公開方式
?。?)年度公開。當年不啟動居民用戶供水價格調整程序時,企業應在每年11月底前,通過本企業網站公開上年度供水成本,公開時間不得少于1個月。
?。?)調價前公開。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啟動居民用戶供水價格調整程序時,在聽證會舉行前1個月起,企業應通過本企業網站公開前三年年度成本,公開時間不得少于1個月。
鼓勵企業在網站上設立“供水成本公開”欄目,長期公開成本信息。
3.公開內容
?。?)調價前公開內容:應包括供水企業調價前連續三年的企業經營情況和成本數據(詳見附表1《城市供水企業基本情況表》和附表2《城市供水成本費用表》)。各有關單位可在貫徹實施過程中,結合行業發展動態,以及社會公眾關心、關注的其他有關供水成本的重要問題,及時總結經驗,不斷豐富完善公開內容。
?。?)年度公開內容:應包括上年度企業經營情況和成本數據,年度成本公開項目的要求與調價前公開項目一致。
4.組織實施
市屬供水企業應在企業網站上公布成本信息,在成本公開前,應向社會公布成本公開的網址、咨詢電話和電子郵箱等,指定專人負責處理咨詢事項,并在5個工作日內回復公眾信件,定期匯總并公開公眾關心的主要問題和答復意見。在水價調整聽證會舉行過程中,應向聽證會參加人報告成本公開的有關情況及企業答復情況。
區屬供水企業成本公開可參照執行,也可由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水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鼓勵企業設立“公眾開放日”,通過與消費者面對面答疑、互動交流及現場考察等多種方式,主動宣傳供水企業的服務、運營等情況,增進社會對供水行業的了解,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ǘ┒▋r成本監審公開
1.實施主體
市、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
2.公開方式
居民用戶供水價格調整前,需公開供水成本監審報告。在聽證會舉行前15天起,成本監審部門應在部門網站上開辟專欄,向社會公開成本監審報告。
3.公開內容
成本監審報告要載明被監審企業的運營情況、財務狀況、成本數據等有關情況,并對成本監審的依據、程序、成本審核的主要內容、成本核增、核減情況及其理由等作必要的說明。
4.組織實施
上海市價格監測與成本調查隊承擔市屬供水企業的成本監審公開工作;區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所屬供水企業的成本監審公開工作。
成本監審報告公開期間,成本監審部門應向社會公開咨詢電話和電子郵箱,指定專人負責處理咨詢和回復公眾信件,并將有關問題答復情況向社會公開。水價調整聽證會上,應向聽證會參加人報告定價成本監審公開的有關情況及答復情況。
本意見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附表:1.城市供水企業基本情況表
2.城市供水成本費用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