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發展改革委、縣(市、區、特區)發展改革局:
為加強價格監測質量管理,全面提升價格監測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水平,服務全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我委制定了《貴州省價格監測質量管理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貴州省價格監測質量管理辦法
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5月24日
附件
貴州省價格監測質量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價格監測質量管理,全面提升價格監測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水平,服務全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監測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貴州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價格監測全流程工作的質量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價格監測質量,是指價格主管部門履行價格監測職能,執行價格監測報告制度及按要求開展臨時性、應急性監測,采集上報價格監測數據及反映市場供需等相關信息的工作質量。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衡量和綜合評價:
?。ㄒ唬┎杉蠄髢r格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和完整性。
?。ǘ﹥r格監測定點單位的管理和采報價質量水平。
?。ㄈ﹥r格監測分析報告的質量水平。
?。ㄋ模╅_展市場巡查,核實相關商品和服務價格信息,了解市場供需變化的情況。
第四條 價格監測質量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監督指導全省價格監測質量管理工作,督促市、縣落實價格監測任務,統籌規劃布局和組織動態管理全省價格監測定點單位(以下簡稱“定點單位”)。
市、縣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價格監測質量管理,承接和落實價格監測任務,按照有關要求選定和管理定點單位。
第五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嚴格的價格監測質量管理崗位責任制度,對價格監測數據的采集、接收、驗證、錄入、處理、審核、校對、匯總、上報、存檔等各環節明確崗位責任,實行專人負責。
第六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實施價格監測,應當按照價格監測報告制度規定的內容、標準、方法、時間和程序進行,確保價格監測質量。
第七條 價格監測數據采集實行派員實地采集與定點單位上報采集相結合的制度。
派員實地采集價格的,必須由數據采集人員在價格監測數據采集點采集數據,并準確無誤地制作采集記錄。
定點單位采報價格的,應當依據交易資料或價格臺賬及時上報,并做好備查記錄。
第八條 采集價格要按照價格監測報告制度規定的商品和服務的品種、規格、等級、時間、市場實地采集。對需要多次采集并匯總后上報的,不得用一次采集價格數據替代。
第九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測數據審核,建立內部審查復核制度。
對實地采集和定點單位采報的數據,應當充分考慮數據的邏輯性、關聯性和匹配性等,采用科學方法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研判,對異常數據進行追溯、核實和修正。
第十條 市、縣級價格主管部門上報的價格監測數據和分析報告,應當經責任人簽名,科(處)、股室負責人審核,重要時期上報的數據和分析報告,應當經本單位分管領導復核、簽發。
定期上報的監測數據和分析報告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如遇國家法定節假日可順延至節假日后兩個工作日內報送。分析報告應當注重用數據分析問題,觀點清晰、結論明確。
第十一條 市、縣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要求,根據價格監測報告制度及承擔的任務,在本行政區域內選擇合法經營、信譽良好、其價格水平能夠反映同行業或區域同類商品或服務價格一般水平、具備價格監測數據收集和傳輸手段的生產經營者作為定點單位,并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鼓勵具備條件的地方委托第三方機構采集價格信息。
定點單位一經確定,應當保持相對穩定,不得隨意變更。因生產、經營品種調整、經營規模萎縮等原因,不能及時準確提供價格監測信息、不能有效履行相關義務、上報價格不再具有代表性的,應當及時調整。
第十二條 市、縣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定點單位采報數據質量的監督,指導定點單位規范數據采集程序,做好對采報價人員的指導,按照價格監測報告制度的要求,及時、完整報送相關價格信息,不得虛報、瞞報、遲報、拒報,不得偽造、篡改價格監測資料。
第十三條 市、縣級價格主管部門對上報的價格監測數據三個報告期未發生變化的,要逐項查明原因,作出說明;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對價格監測數據存有疑問的,應當責成上報單位進行核實,經核實確屬填報錯誤的,應當退回上報單位修改后重新上報,保留修改記錄和相關說明。
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對市、縣報送的監測報表要逐期進行登記、審核、匯總,校驗無誤后上報并存檔。
第十四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監測數據資料的保存、管理制度,明確保管和歸檔數據資料的范圍、時間、工作流程和使用權限等。
第十五條 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對各地上報價格監測數據的校核情況,定期印發錯情通報。對存在多次錯報、漏報數據等突出問題的,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將予以通報,并抄送當地人民政府。
第十六條 市、縣價格監測質量情況,作為推薦參與全國價格監測系統評先評優以及下撥價格監測補助經費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加強價格監測質量管理的意見和建議,舉報價格監測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八條 因價格監測質量管理不力,對價格監測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根據《價格監測規定》等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和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市”指地級市、自治州,“縣”指縣(區、特區)及縣級市。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6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