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市場監督管理局、文化和旅游局、知識產權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切實提升我市數據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結合我市實際,天津市知識產權局、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市版權局聯合制定《天津市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天津市知識產權局天津市人民檢察院
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市版權局
2024年1月8日
?。ù思鲃庸_)
天津市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工作,加強數據知識產權保護,促進數據要素創新開發利用,支撐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天津市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和黨中央、國務院《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應當遵循數據發展規律,把握數據要素基本屬性,按照依法合規、自愿登記、安全高效、促進流通、公開透明、誠實信用的原則,確保國家安全、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受侵犯。
第三條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是指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機構將數據資源和數據產品的權屬情況及其他事項進行記載的行為。
第四條 天津市知識產權局是天津市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工作的主管部門,統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管理工作,指導建設全市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平臺,指導開展本市行政區域內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工作。本轄區內的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作為登記機構具體承辦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工作,并依據本《辦法》頒發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書。
第二章登記申請
第五條 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持有或者處理數據的主體,包括進行數據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均可作為登記申請人,向登記機關提出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申請。合作處理數據的,應當共同提出登記申請。接受他人委托處理數據的,可以根據協議由委托方或雙方共同提出登記申請。
登記申請人可自行申請登記,也可以委托代理機構辦理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受委托辦理登記事宜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遵守有關法律規定,不得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申請人的數據處理活動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第六條數據知識產權的登記對象,是指數據持有者或者數據處理者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收集,經過一定規則或算法處理的、具有商業價值及智力成果屬性的處于未公開狀態的數據集合。
第七條 登記前的數據存證或公證。申請登記的數據應當提前運用具有專業性和可信性的區塊鏈等相關技術進行存證或進行保全公證,提升數據的可信賴、可追溯水平和價值可衡量性水平。
提供數據可信技術存證的平臺或者機構,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完善數據安全制度,建立必要的技術防護和運行管理體系。
數據登記后,數據處理者可以根據實際需求,開展過程數據的存證和公證,提升全過程動態管理水平。
申請人對數據的合規性及申請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諾,并從已存證公證的數據中選取樣本數據,作為登記審核的樣例數據。樣例數據應當符合登記申請表中對數據結構的描述。
第三章登記內容
第八條 申請人應通過主管部門指定的登記機構如實填寫登記申請表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提交的登記申請表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ㄒ唬┑怯泴ο竺Q。名稱格式為“應用場景+數據”;
?。ǘ┧鶎傩袠I。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說明數據所屬行業;
?。ㄈ脠鼍?。說明數據適用的條件、范圍、對象,清楚反映數據應用所能解決的主要問題;
?。ㄋ模祿碓醇皵祿闲纬蓵r間。說明數據來源并提供依法依規獲取的相關證明;
?。ㄎ澹┙Y構規模。說明數據結構(數據字段名稱、格式)以及數據規模、記錄條數等;
?。└骂l次。說明數據或者部分數據、部分數據單元的更新頻率、更新期限;
?。ㄆ撸┧惴ㄒ巹t。簡要說明數據處理過程中算法模型構建等情況。涉及個人數據、公共數據的,還應對數據進行必要的匿名化、去標識化等情況進行說明,確保不可通過可逆模型或者算法還原出原始數據;
?。ò耍┐孀C公證情況;對已存證的數據說明存證途徑、存證編號、哈希算法、哈希值等,對進行相關公證的數據說明公證機構、公證書編號等。
?。ň牛永龜祿?;
?。ㄊ┑怯泴ο鬆顟B等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四章登記程序
第九條 登記機構依據本辦法規定對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申請事項進行形式審查。
登記機構應當自收齊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核查工作。形式審查中發現登記申請表填寫及證明文件不符合要求或需要作出補充說明的,登記機構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十個工作日內進行補正修改或說明。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復的,視為撤回登記申請。
形式審查中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登記:
?。ㄒ唬┎环媳巨k法適用范圍及原則規定的;
?。ǘ┎环媳巨k法申請主體規定的;
?。ㄈ┨峤坏纳暾埐牧蠠o法證明數據合法來源的;
?。ㄋ模┑怯浨拔催M行數據存證及公證的;
?。ㄎ澹祿R產權權屬存在爭議尚未處理完畢的;
?。o正當理由再次提出登記申請的;
?。ㄆ撸┥暾埲穗[瞞事實或者弄虛作假的;
?。ò耍┛赡芪:野踩?、社會公共利益的;
?。ň牛┢渌环舷嚓P法律法律規定的情形。
第十條 審查公示。登記機構對經形式審查符合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要求的,在登記機構進行登記前公示,公示期為十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數據知識產權名稱、應用場景、數據來源、算法規則簡要說明等信息。
第十一條 異議處理。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可以實名對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公示內容提出異議并提供必要的證據材料。異議期間暫緩登記。
登記機構接到異議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將異議內容轉送申請人;申請人可以在收到異議內容之日起的十個工作日內向登記機構提交異議不成立的聲明并提交必要的證據材料,否則視為放棄答辯。登記機構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形成異議處理結果,并反饋申請人和異議人。
涉及權屬爭議的,登記機構接到申請人提交的異議不成立的聲明后,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異議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登記機構在轉送聲明到達異議人后十五日內,未收到異議人已經投訴或者起訴通知的,恢復登記程序。
第十二條 發證及公告。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登記機構在公示期滿后頒發數據知識產權登記電子證書(以下簡稱“登記證書”),并在登記平臺上予以公告。
登記公告內容包括登記編號、申請人、數據知識產權名稱、所屬行業、應用場景、結構規模、算法規則簡要說明、存證公證情況等信息。登記證書載明登記編號、申請人、數據知識產權名稱、登記日期等信息。
第十三條 撤回、放棄、撤銷。數據知識產權登記過程中,申請人可以撤回申請;登記公告后,申請人可以主動放棄。撤回或放棄時應說明具體理由。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公告后,利害關系人可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提出撤銷申請并提供必要的證據材料。
有下列情形的,登記機構可以撤銷登記:
?。ㄒ唬┑怯浐蟀l現有本辦法規定的不予登記情形的。
?。ǘ┑怯浐髮祿魍?、交易、使用、分配、治理及安全管理等造成嚴重阻礙或不利影響的。
?。ㄈ┢渌环戏煞ㄒ幰幎ㄇ樾蔚?。
放棄登記、撤銷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公告。
第五章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權益主體、數據來源、更新頻次、存證公證情況等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申請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通過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申請人為單位時發生合并、分立、注銷等情形的,或申請人為個人時發生死亡等情形的,依法承繼其權利義務的主體應及時通過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 涉及數據知識產權轉移的變更登記應當由雙方共同申請,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單方申請:
?。ㄒ唬├^承、接受遺贈取得權益的;
?。ǘ┮蛏У姆晌臅蛘呷嗣裾У臎Q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權益的;
?。ㄈ嘁嬷黧w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的;
?。ㄋ模┓煞ㄒ幰幎ǖ钠渌樾?。
第十七條 申請人通過質押、許可等方式運用數據知識產權的,應當自合同生效后十個工作日內通過登記機構申請備案,提交相關質押、許可合同副本、相對人身份證明等材料。
第十八條 登記機構對數據知識產權變更登記申請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及時變更登記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登記主體可向登記機構申請注銷已登記數據知識產權。
因生效的法律文書等情形導致原登記主體相關權益滅失的,由新權益主體進行注銷或者變更登記;如無新權益主體,則由登記機構進行注銷登記并公告。
第六章證書效力
第二十條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書是登記主體依法持有數據并對數據行使權益的初步憑證,用于數據加工使用、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權益保護。
鼓勵數據處理者及時登記數據知識產權,通過質押、交易、許可等多種方式加強登記證書的使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促進數據創新開發、傳播利用和價值實現。
登記證書的有效期為兩年,自登記公告之日起計算。
涉及授權運營的公共數據及以協議獲取的企業、個人數據,其協議期限不超過兩年的,以相關協議截止日期為有效期。
第二十一條登記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證書的,申請人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登記手續。每次續展登記的有效期為兩年,自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由登記機構注銷登記并予以公告。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檔案,用于記載數據知識產權基本狀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登記事項。
登記機構應當加強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監控、保密和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登記信息的公開查驗。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通過登記機構查閱已登記公告的數據知識產權信息。登記機構應當為數據知識產權信息查閱提供檢索等服務,提供數據可信技術存證的平臺或者機構應當依法或根據約定提供數據核驗等服務。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提交虛假材料或以其他方式騙取數據知識產權登記,不得非法翻印、涂改、倒賣、出租、偽造登記證書。數據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工作的監督管理,按規定將違法行為信息記入信用檔案。
第二十五條 數據知識產權主管部門通過鼓勵和推進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工作促進數據創新開發、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支持推動數據流轉交易使用和價值實現,積極推進登記證書在行政執法、司法審判、法律監督中的運用,充分發揮登記證書初步證明效力,強化數據知識產權保護,切實保護數據持有者和處理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登記主體應當如實登記。數據登記相關主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及其他條款的相關規定,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試行期兩年。由天津市知識產權局等相關制定部門共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