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為加強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推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7號)、《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建質規〔2023〕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全省實際,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制定了《山東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12月16日
山東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等法律、法規、規章、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相關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是指在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等活動中,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接受委托,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對建設工程涉及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檢測項目,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以及工程實體質量等進行的檢測。
第三條 檢測機構應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以下簡稱檢測機構資質),并在資質許可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
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不得承擔本細則規定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
設區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檢測機構資質管理
第五條 檢測機構資質分為綜合類資質、專項類資質。
檢測機構資質標準和業務范圍按照《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以下簡稱《資質標準》)執行。
第六條 申請檢測機構資質的單位應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或依法設立的合伙企業,并具備相應的人員、儀器設備、檢測場所、質量保證體系等條件,同時符合《資質標準》及下列規定:
?。ㄒ唬z測機構質量檢測經歷自首次取得檢測機構資質之日起計算。已按原資質標準取得專項資質的檢測機構,申請重新核定該專項資質時,不考慮檢測經歷。人員質量檢測工作經歷是指在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工作的經歷,年限按所在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時間認定。
?。ǘz測機構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不得為同一人。同一技術人員和注冊人員可認定的專項資質數量不得超過2項,依法設立的合伙企業,同一注冊人員和技術人員可認定的專項資質數量不得超過3項。
?。ㄈ┳匀藛T和技術人員應與所在檢測機構簽訂勞動合同,并在本單位繳納社會保險,同一注冊人員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家及以上單位。
?。ㄋ模z測機構應有滿足檢測工作所需要的固定場所,設置多個檢測場所的,每個檢測場所應具備所開展檢測活動對應專項資質類別全部必備參數檢測能力,大型特殊設備、燃燒性能檢測設備等可單獨設置檢測場所。
?。ㄎ澹z測機構設置多個檢測場所的,每個檢測場所的技術人員、儀器設備、檢測環境條件、質量保證體系等應滿足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第七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檢測機構的資質許可。
申請檢測機構資質應通過“山東省政務服務平臺”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提交申請,申請單位應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八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受理申請后,應進行材料審查和專家評審,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作出書面決定。專家評審時間不應超過20個工作日,且不計算在資質許可期限內。
對符合資質標準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并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資質證書實行電子證照,有效期為5年,檢測機構可自行登錄“山東省政務服務平臺”下載打印。檢測機構申請資質增項的,增項資質有效期與已取得的資質證書有效期一致。
第十條 申請綜合類資質或資質增項的檢測機構,在申請之日起前1年內有本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行為的,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不予批準其申請。
取得資質的檢測機構,按照本細則第四十四條應當整改但尚未完成整改的,對其綜合類資質或者資質增項申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不予批準。
第十一條 檢測機構需要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提出資質延續申請。逾期不申請資質延續的,有效期屆滿后,其資質證書自動失效。
對符合資質標準且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無本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行為的檢測機構,經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同意,有效期延續5年。
第十二條 檢測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在辦理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變更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應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檢測機構檢測場所、技術人員、儀器設備等事項發生變更影響其符合資質標準的,應在變更后30個工作日內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提出資質重新核定申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按本細則第八條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檢測機構因破產、倒閉等原因需要注銷資質的,應在30個工作日內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提出申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應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十四條 檢測機構發生合并、改制的,可承繼原檢測機構資質,但應按照規定申請重新核定資質。檢測機構發生分立、重組的,承繼原檢測機構資質的檢測機構,應申請重新核定資質;其他檢測機構按首次申請資質辦理。
第三章 檢測活動管理
第十五條 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相關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知識和專業能力。
第十六條 檢測機構與所檢測建設工程相關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
檢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推薦或監制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十七條 委托方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檢測機構應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進行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
第十八條 委托方與受委托方應簽定合同。檢測合同應明確委托雙方基本信息、工程概況、委托檢測項目和參數、檢測標準和單價、檢測費用核算與支付、雙方權利和義務、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在編制工程概預算時合理核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費用,單獨列支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委托檢測機構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應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實施見證,施工人員應在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的見證人員監督下現場取樣。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在施工前組織施工單位編制見證取樣送檢計劃,明確檢測內容、檢測批次、檢測數量等,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應對見證取樣送檢計劃進行審查并監督實施。
第二十二條 取樣、見證人員應具備相應知識和能力,由所在項目負責人書面授權后,方可開展工作。
取樣、見證人員確定后,應將人員身份信息、書面授權書、見證取樣送檢計劃匯總后,由建設單位或委托監理單位告知承擔見證試驗的檢測機構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取樣、見證人員發生變更的,應在5日內履行變更程序并及時將變更信息告知有關單位。
第二十三條 見證人員應制作見證記錄,記錄取樣、制樣、標識、封志、送檢的全過程以及現場檢測等情況,并簽字確認。
見證人員應對取樣、封志、送檢、委托等關鍵過程留存清晰、完整、可追溯的影像記錄,并作為見證記錄存檔備查。
檢測機構應將見證記錄及其他原始記錄一并存檔。
第二十四條 提供檢測試樣的單位和個人,應對檢測試樣的符合性、真實性及代表性負責。檢測試樣應具有清晰、不易脫落、不易篡改、可追溯的唯一性標識、封志。
推行使用具備防水、防污損、防調換和可溯源功能的二維碼或芯片等唯一性標識。
第二十五條 現場檢測或檢測試樣送檢時,應由檢測內容提供單位、送檢單位等填寫委托單。委托單應由送檢人員、見證人員等簽字確認。
檢測機構接收檢測試樣時,應對試樣狀況、標識、封志等符合性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檢測。
現場檢測或檢測試樣送檢時應滿足當地信息化監管要求,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檢測過程真實、可追溯。
第二十六條 取樣、見證人員應共同將送檢試樣送至檢測機構,檢測機構可利用人臉識別系統等技術手段確認取樣、見證人員同時到場,核實身份無誤后,方可辦理試樣接收手續。
檢測機構應在檢測場所設置收樣區,不得在收樣區以外收樣。出現以下情況時,檢測機構不得按見證取樣試樣予以受理:
?。ㄒ唬┪袉稳鄙偃?、見證人員簽字或簽字的見證人員未告知檢測機構;
?。ǘz測試樣的數量、規格等不符合檢測標準要求;
?。ㄈ┓鈽訕俗R和封志信息不全;
?。ㄋ模┓鈽訕俗R和封志上無取樣、見證人員簽字;
?。ㄎ澹┤?、見證人員未共同送檢的。
第二十七條 檢測報告應字跡清楚、結論明確,經檢測人員、審核人員、報告批準人簽署,并加蓋檢測專用章后方可生效,見證取樣檢測報告應同時加蓋見證取樣專用章,多頁紙質版檢測報告還應加蓋騎縫章。有注冊師要求的檢測報告應有注冊師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檢測專用章和見證取樣專用章的樣式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統一制定。
檢測報告中應包括工程名稱、施工部位、產品(樣品)信息、檢測項目和參數、設備名稱和編號、檢測項目代表數量(批次)、檢測依據、檢測場所地址、檢測數據、檢測結果、見證人員單位及姓名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 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授權的簽字人為檢測報告批準人。檢測報告批準人應取得工程類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與檢測機構資質證書附表記載一致。
第二十九條 檢測機構應建立建設工程過程數據和結果數據、檢測視頻影像資料及檢測報告記錄與留存制度,對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檢測視頻影像應保證關鍵檢測過程清晰連續、畫面完整、時間記錄準確,不得篡改、內嵌信息,嚴禁任何形式的后期處理。檢測視頻影像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且應滿足質量行為追溯要求。
自動采集設備生成的檢測數據、圖像等原始記錄,應在檢測機構信息化管理系統中自動進行存儲和備份,與相關檢測報告同期保存,能夠隨時調閱,不得擅自修改或刪除。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明示或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不得篡改或偽造檢測報告。
檢測機構推行檢測報告二維碼防偽查詢溯源功能,預防篡改、偽造、編造檢測報告行為。
第三十一條 檢測機構應單獨建立檢測結果不合格項目臺賬。檢測機構在檢測過程中發現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存在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行為,以及檢測項目涉及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檢測結果不合格的,應在24小時內報告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設區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建立不合格報告報送受理和處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 檢測結果利害關系人對檢測結果存在爭議的,可委托共同認可的檢測機構復檢。
第三十三條 檢測機構應建立檢測試樣留置制度。按照有關標準的規定留置已檢試樣,有關標準對留置時間無明確要求的,留置時間不應少于72小時。試樣留置過程應遵從第二十九條要求保存視頻影像資料。
第三十四條 檢測機構應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檢測合同、委托單、檢測數據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按照年度統一編號,編號應唯一且連續,不得隨意抽撤、涂改。
檢測機構應建立擁有獨立空間的檢測資料檔案室,檔案室應具備有效的防火、防盜、防潮、防蛀、防霉變等措施,并滿足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的長期存放要求。
涉及建設工程結構安全的檢測項目,其檢測檔案保管期限不應少于20年,其他檢測檔案保管期限不應少于6年。電子檔案應與相應的紙質文件檔案一并歸檔保存。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應全面實行信息化、數據化管理,實現省、市、縣三級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檢測機構應建立滿足相關檢測項目所涉及工程技術標準、規范要求的信息化管理系統,信息化管理系統應覆蓋所有檢測場所,對檢測業務受理、檢測數據采集、檢測信息上傳、檢測報告出具、檢測檔案管理等活動進行信息化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全過程可追溯。
檢測機構的水泥、鋼筋、混凝土試樣、砂漿試樣、防水材料等涉及力值的檢測項目和地基基礎靜荷載試驗、回彈法檢測混凝土強度等現場檢測數據,應實現自動采集并實時上傳至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檢測監管信息系統。
檢測機構信息化管理系統應滿足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信息化監管要求。
第三十六條 檢測機構應保持人員、儀器設備、檢測場所、質量保證體系等方面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資質標準,加強檢測人員培訓,按照有關規定對儀器設備進行定期檢定或校準。確保人員、儀器設備數量與檢測工作量相匹配,檢測技術能力持續滿足所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要求。
第三十七條 省外檢測機構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承擔檢測業務的,應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并滿足承擔業務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要求。
檢測機構應保證其在承擔檢測業務所在地的人員、儀器設備、檢測場所、質量保證體系等滿足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要求。
第三十八條 檢測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鲑Y質許可范圍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
?。ǘ┺D包或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
?。ㄈ┩扛?、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ㄋ模┻`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
?。ㄎ澹┦褂貌荒軡M足所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要求的檢測人員或儀器設備;
?。┏鼍咛摷俚臋z測數據或檢測報告。
第三十九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出具虛假檢測數據或檢測報告行為:
?。ㄒ唬┪唇洐z測出具檢測數據或檢測報告的;
?。ǘ﹤卧?、編造原始數據、記錄或檢測報告;
?。ㄈ┱{換檢測樣品或改變樣品原有狀態進行檢測的;
?。ㄋ模﹤卧鞕z測專用章、技術人員簽名的;
?。ㄎ澹z測報告中的數據、結論等實質性內容被更改的;
?。┐嬖谄渌撟骷傩袨榈?。
第四十條 檢測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瑫r受聘于兩家或兩家以上檢測機構;
?。ǘ┻`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
?。ㄈ┏鼍咛摷俚臋z測數據;
?。ㄋ模┻`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結論判定或出具虛假判定結論;
?。ㄎ澹┟坝盟撕炞只驒z測專用章;
?。┎痪邆錂z測專業知識和能力仍從事檢測工作。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建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監管信息系統,提高信息化監管水平。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對檢測機構實行動態監管,通過專項檢查、重點督查和“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開展監督檢查。
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M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或檢測機構的工作場地進行檢查、抽測;
?。ǘ┫驒z測機構、委托方、相關單位和人員詢問、調查有關情況;
?。ㄈz測人員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知識和專業能力進行檢查;
?。ㄋ模┎殚?、復制有關檢測數據、影像資料、報告、合同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ㄎ澹┙M織實施能力驗證或比對試驗;
?。┓?、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監督檢查過程中存在證據可能丟失、消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時,可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試樣和檢測資料,期間當事人及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轉移有關試樣和檢測資料。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抽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抽測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實施。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檢測機構資質事中事后監管。檢測機構取得檢測機構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標準的,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應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會公開。檢測機構完成整改后,應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提出資質重新核定申請。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資料:
?。ㄒ唬┓墙ㄔO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ǘz測機構出具的虛假檢測報告;
?。ㄈz測機構不再符合資質標準的,重新核定符合資質標準前出具的檢測報告;
?。ㄋ模┪慈〉孟鄳Y質、資質證書已過有效期、超出資質許可范圍出具的檢測報告。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檢測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的,應自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告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按照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原則,加強檢測市場信用管理,依法將檢測活動各方市場主體及相關人員受到的行政處罰信息及其他不良行為予以公開,建立違法違規失信主體黑名單管理制度。
對信用狀況不良、被列入違法違規失信主體黑名單的,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監督檢查頻次。
第四十八條 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第四十九條 鼓勵行業協會開展檢測機構行業自律和檢測人員培訓工作,規范檢測行為,建立健全檢測行業誠信體系。
第五十條 對《資質標準》未包含的檢測項目及參數,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定期組織專家論證,經專家論證通過后,計入可選檢測項目及參數。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相關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細則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細則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docx
2.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證書.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