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根據省人大立法工作安排,經過前期調研和廣泛征求意見,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相關部門研究起草了《河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一、公開征集意見時間

  2025年2月12日至3月12日。

  二、意見反饋渠道如下:

 ?。ㄒ唬╇娮余]件:yshjtlzqyj@163.com

 ?。ǘ﹣硇诺刂罚汉幽鲜∴嵵菔姓饴?1號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營商環境處(請在信封上注明“意見征集”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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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5年2月12日

《河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修訂草案

(征求意見稿)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經營主體需求為導向,以經營主體滿意為目標,以政府職能轉變為重點,對標最高標準、最高水平,優化市場環境,提升政務服務,強化法治保障,提高跨境貿易便利化水平,為各類經營主體營造安全穩定、統一開放、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便利快捷、可預期的良好營商環境?!?/p>

  二、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優化營商環境機構和人員配置,保障工作經費,及時協調解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和本部門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第一責任人?!?/p>

  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明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組織、協調、監督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及時受理督辦有關營商環境問題的訴求,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破壞營商環境的違法行為?!?/p>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按照營商環境評價體系要求,以經營主體獲得感為評價標準,推進優化營商環境改革,發揮營商環境評價對優化營商環境的引領和督促作用。

  各地、各部門應當根據營商環境評價結果,及時調整完善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p>

  四、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五條,第一款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嚴格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依法打擊市場壟斷和干預公平競爭的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p>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反壟斷風險預警機制,對涉嫌壟斷的問題及時予以提醒,加強經營者集中合規風險提示,開展反壟斷合規指導,完善合規指引?!?/p>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省人民政府及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平臺經濟、共享經濟等新業態領域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規制,依法查處新型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p>

  五、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金融機構與中小企業的融資服務對接活動。鼓勵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結算等金融服務,落實國家和本省關于中小企業金融支持的有關政策,開展無還本續貸、循環貸等業務,提高對中小企業的信貸規模和比重。

  第二款修改為:“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中小企業政策性融資擔?;?,建立健全融資擔保體系,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增信服務?!?/p>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在確保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受到保護的前提下,依托河南省融資信用服務平臺等,依法與金融機構等共享市場監管、稅務、不動產登記、環保等政務數據和電力、供排水、燃氣、網絡等公用事業數據,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增信服務?!?/p>

  六、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本省實行統一的動產擔保登記制度,推動經營主體通過人民銀行動產融資登記系統辦理動產擔保登記,為經營主體提供融資便利。

  鼓勵金融機構為誠信經營的中小企業提供無抵押信用貸款,支持為科技型企業提供全生命周期綜合金融服務,加大科技型企業培育力度,鼓勵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企業在科創板上市。鼓勵金融機構持續推動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

  建立健全中小企業涉訴信息澄清機制,避免金融機構因獲取信息不全面影響對中小企業的正常貸款?!?/p>

  七、將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金融機構,為經營主體辦理首貸、續貸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提供服務,完善對金融機構的監管考核和激勵機制,健全授信盡職免責機制,推動在內部績效考核中落實對中小企業不良貸款考核容忍度的監管政策?!?/p>

  八、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污水處理、通信、郵政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公開服務范圍、服務標準、服務流程、辦理時限、資費標準等信息。鼓勵公用企事業單位全面實施網上辦理業務,推廣應用互聯網提供線上咨詢、報裝、查詢、繳費、聯合報裝、報修等服務,推行不動產登記與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公用服務事項變更聯動辦理。不得強迫經營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

  鼓勵公用企事業單位為經營主體提供全程代辦服務,優化辦理流程、簡化報裝材料、壓減申報辦理時限,在材料齊全的情況下,應當自報裝之日起,供水、供氣、低壓用戶供電、供熱一個工作日內辦結?!?/p>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公用企事業單位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用企事業單位服務可靠性的監管,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保障服務設施正常、穩定運行,確保供應質量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p>

  九、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依法對經營主體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p>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規范招商引資政策,嚴禁違法違規給予財政、稅費、用地等政策優惠行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遵守招商引資的相關政策,不得采取不計成本的惡性競爭行為,不得突破資源環境制度和政策規定,不得違規舉債?!?/p>

  十一、將第二十六條改為二十八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及工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經營主體賬款的長效機制,依托中小企業款項登記(投訴)平臺,加大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拖欠經營主體賬款的清理力度。

  企業等經營主體以應收賬款申請擔保融資,向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應付款方提出確權請求的,應付款方應當及時確認債權債務關系?!?/p>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二十九條:“經營主體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生產經營困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應當根據經營主體遭受的損失和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情況,制定并組織實施救助、補償、補貼、減免、撫慰、撫恤、安置等措施?!?/p>

  十三、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本省應當推進政府服務標準化,省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并公布全省各級統一的政務服務事項目錄及其標準化工作流程、辦事指南,并及時調整。有關部門不得單獨設立和實施目錄之外的政務服務事項。因承接、下放、取消、調整等事由變動政務服務事項目錄的,應當及時更新并公布目錄清單?!?/p>

  第二款修改為:“辦事指南應當依法明確政務服務事項的受理單位、設定依據、辦理條件、申請材料、辦理程序、辦結時限、收費標準、聯系方式、投訴渠道和容缺受理、告知承諾等內容?!?/p>

  十四、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清理證明事項,對確需保留的證明事項應當公布清單,列明設定依據、索要單位、開具單位、辦理指南等。新證明事項實施或者原有證明事項取消之日,有關部門應當同步更新清單?!?/p>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本省推行經營主體專項信用報告制度。經營主體可以通過信用河南等獲取專項信用報告。專項信用報告可以替代有關部門出具的有無違法違規行為的證明?!?/p>

  十五、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編制并公布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涉企保證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實行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目錄清單實行動態調整。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證金等應當按照下限標準收取。推廣以保函、保險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并在相關規范和辦事指南中予以明確。對AAA級企業等信用評級較高的企業,可以不收取投標保證金,以責任承諾書替代投標保證金?!?/p>

  十六、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招標投標應當依法進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設定不合理條件,不得要求潛在供應商或者投標人設立分支機構,不得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潛在投標人或者供應商,保障各類主體依法平等參與。相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排斥、限制平等參與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的違法違規行為?!?/p>

  十七、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七條,增加兩款,作為第三、四款:“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對申請人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申請人未履行承諾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滿足條件的,應當撤銷決定,并將承諾情況記入申請人信用信息,按照有關規定予以信用懲戒,作為差異化分類監管的重要依據。

  申請人有較嚴重不良信用記錄或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p>

  十八、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九條,第三、四款修改為:“政務服務實行一窗通辦。政務服務機構應當按照企業和個人辦理一件事模式建立綜合服務窗口,實行前臺綜合受理、后臺分類審批、統一窗口出件的一窗通辦服務模式。全面創新政務服務模式,推進關聯事項集成辦、容缺事項承諾辦、異地事項跨域辦、政策服務免申辦。設置政務服務事項異地辦理專門窗口,推進政務服務“異地辦理”。

  政務服務大廳應當健全一次性告知、首問負責、限時辦結等服務制度,完善預約、全程幫辦、聯辦以及錯時、延時服務等工作機制?!?/p>

  十九、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應當以“高效辦成一件事”為牽引,打造覆蓋企業、個人全生命周期的“一件事”服務體系,優化全省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推動線上和線下集成融合、渠道互補,推進跨層級、跨部門政務服務事項集成辦理,一次性告知辦理要求,統一受理申請材料、統一送達辦理結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惠企政策全流程服務工作機制。各地、各部門應當將惠企政策匯集至河南政務服務網,做好辦理事項涉及的適用條件、所需材料、業務規則、審查要點等的精準匹配工作,線上將匹配的政策直接推送企業等經營主體,有序推進惠企政策直達快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審批服務協調機制,統籌推進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中復雜的涉企審批服務項目,及時協調解決企業等經營主體辦事過程中遇到的疑難事項和復雜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共享數據使用全過程管理,在保障共享數據安全,保護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的前提下,能夠共享信息的,不再要求當事人另行提供?!?/p>

  二十、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二條,修改為:“本省推行企業開辦全流程“一網通辦、一次辦妥、一日辦結””。經營主體通過河南政務服務網一次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公章刻制、發票申領、社保登記、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銀行預約開戶等業務,一次性領取營業執照、印章、發票、稅控設備等。對一般經營項目的企業開辦,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的,應當即時辦結;不能即時辦結的,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辦結。

  全面實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經營范圍自主勾選、住所信息自主承諾,降低市場準入門檻?!?/p>

  二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將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部納入“證照分離”改革范圍,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方式進行分類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定領域外,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不得作為企業登記的前置條件。

  支持依法探索“一業一證”審批模式改革,將一個行業準入涉及的多張許可證整合為一張行業綜合許可證。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企業自主申報的經營范圍,明確告知企業需要辦理的許可事項,并將經營主體注冊登記信息推送相關主管部門。相關主管部門應當依企業申請及時辦理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并將辦理結果即時反饋市場監管部門?!?/p>

  二十二、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六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實現與相關平臺系統的數據對接與同步共享,推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實現全流線上規范化辦理,實現從立項規劃到竣工驗收全生命周期的申報、審批、審圖、中介選取、政策咨詢、業務投訴等全方位、全領域的“一網通辦,一口受理”。依托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實行聯合會審、聯合監督檢查和綜合竣工驗收等一站式服務模式。

  加強對重大工程建設項目跨前服務,對不影響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關鍵要件在審批流程中探索試點“容缺后補”機制,允許經營主體在竣工驗收備案前補齊相關材料?!?/p>

  二十三、刪除第四十七條。

  二十四、將四十九條改為第五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涉及經營主體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應當進行科學性、合法性以及公平競爭審查、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p>

  二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六條:“本省推行以信用為基礎的分級分類監管制度,探索構建“風險+信用”監管體系,根據風險等級、信用等級,分級分類、動態調整監管規則,實行差別化管理。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公共信用信息評價結果等為依據,制定本行業、本領域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標準,減少對信用較好、風險較低的經營主體的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本部門年度執法檢查計劃,并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社會公布。年度執法檢查計劃應當包括檢查主體、檢查對象范圍、檢查方式、檢查項目和檢查比例等內容。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同一行政機關在同一年度內對信用風險低的同一經營主體,原則上不得重復抽查。

  在除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以外的行業、領域,推行在監管過程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以及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非現場執法、掃碼入企、簡單事項一表通查等制度,堅持無事不擾原則,檢查結果等監管信息應當共享互認,避免多頭執法?!?/p>

  二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八條:“針對同一檢查對象的多個檢查事項,應當合并或者納入跨部門聯合抽查范圍。市場監管領域各相關部門應當及時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平臺向社會公開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

  行政執法部門開展行政檢查時確需第三方進行專業技術協助的,應當與第三方簽訂協議,明確工作內容及要求。第三方不得單獨開展行政檢查,不得單獨向行政相對人出具意見或者建議。

  推行應用掃碼入企,歸集、共享行政檢查數據,對行政檢查行為進行監督評價,規范涉企行政檢查行為?!?/p>

  二十七、將第五十四條改為第五十九條,修改為:“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規范、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并實行動態管理;推進將行政裁量權基準內容嵌入省統一綜合執法系統,為執法人員提供指引,杜絕執法隨意性,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提高行政執法規范性和公信力?!?/p>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行政執法部門開展執法檢查時,應當依法綜合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指導約談等方式,并加強對違法行為整改的指導。在執法檢查過程中涉及的經營主體商業秘密,各部門應當依法予以保密?!?/p>

  第三款修改為:“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本系統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并依法實施。行政執法機關對經營主體違法行為情節輕微并且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經營主體違法行為情節較輕,能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應當責令改正,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p>

  二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條:“本省建立健全經營主體信用修復制度。失信的經營主體可以采取作出信用承諾、完成信用整改、通過信用核查、接受專題培訓、提交信用報告、參加公益慈善活動等方式,開展信用修復;對完成信用修復的,有關政府部門應當及時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并將修復結果共享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其他信用服務機構公布的信用信息,以國家有關信用平臺網站作為來源的,應當根據信用修復結果及時更新其信用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充分運用信用信息,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對守信主體給予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便利服務,同時嚴格規范聯合懲戒名單認定,依法依規開展失信聯合懲戒?!?/p>

  二十九、將第五十五條改為第六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知識產權部門應當編制完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事項清單,明確知識產權相關事項辦理的內容、時限、條件等,應當優化知識產權業務受理流程,推進專利、商標等領域公共服務事項集中受理?!?/p>

  將第一款改為第二款,修改為:“知識產權等有關政府部門應當完善和細化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交易、保護制度規則,落實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h級以上人民政府知識產權等有關部門應當健全知識產權保護的舉報、投訴、維權快速通道,建立知識產權糾紛多元解決機制,完善行政機關之間、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的案件移送和線索通報制度?!?/p>

  三十、將第五十六條改為六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完善勞動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推行調解優先,發揮行業協會、商會在預防和化解勞動糾紛中的作用,提高勞動糾紛解決效率。市、縣(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通過設立速裁庭、巡回庭、派出庭,為當事人解決勞動糾紛提供便利?!?/p>

  三十一、將第六十條改為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公正審理涉及經營主體的各類案件,優化辦案流程,嚴格審理期限,提高審判效率,改進執行工作,提高辦案質量。完善網上訴訟服務平臺功能,推進全流程網上辦案。當事人通過網上立案方式遞交訴狀材料的,可以不再提交紙質材料?!?/p>

  三十二、將第六十一條改為第六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與人民法院建立協調處置企業破產事件的長效工作機制,提升破產企業土地、房產等財產的流通性和變現價值,提高破產財產處置效率;設立破產費用保障專項基金,依法支持市場化債務重組,及時解決企業破產中的資產處置、稅務處理、信用修復、企業注銷、社會穩定、打擊逃廢債等問題。優化專門針對小微企業的破產辦理機制,促進不可存續的小微企業迅速清算和可存續的小微企業有效重整?!?/p>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推動人民法院全流程網上辦案平臺與政務服務平臺的對接,建立健全破產企業不動產、車輛、銀行賬戶、證券、企業登記原始檔案、稅務、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相關涉案主體身份等信息在線查詢機制和破產財產解封處置在線辦理機制?!?/p>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 建立企業破產信息公示機制,依托“信用中國(河南)”網站,向社會公開破產債務人、破產管理人、破產程序進展、破產裁判文書等信息?!?/p>

  三十三、刪除第七十四條。

  三十四、將第七十七條改為第八十二條,第一二款修改為:“省人民政府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營商環境監測機制,建設全省統一的營商環境監測平臺,建立營商環境監測點,制定完善本省營商環境評價監測指標體系,定期組織開展全省營商環境評價監測工作,發揮工商聯聯系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橋梁紐帶作用,通過召開座談會、開展第三方評估等方式,聽取經營主體對營商環境的評價意見?!?/p>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規范和監督營商環境評價工作,撤銷沒有實質作用的評比活動,防止多頭評價、重復評價?!?/p>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借開展營商環境評價之名收取費用,不得冒用國家機關的名義開展評價或者發布評價結果。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授權不得擅自發布區域性營商環境評價結果;對于沒有得到國家認可、授權或仍處于學術研究階段的營商環境評價,應注明其研究屬性,規范文字表述,避免對社會公眾和經營主體產生誤導?!?/p>

  三十五、將第七十八條改為第八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本行政區域的營商環境投訴舉報專職機構,對破壞營商環境的違法案件及時調查處理?!?/p>

  第三款修改為:“省營商環境投訴舉報中心是營商環境投訴舉報受理機構,負責全省營商環境投訴舉報統一受理工作。全省各級各類損害營商環境的投訴舉報案件線索應當納入省營商環境投訴舉報平臺統一管理。通過窗口等渠道收到的投訴舉報材料,應當在收到材料當日錄入省營商環境投訴舉報平臺?!?/p>

  第四款修改為:“調查處理機構一般應在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情況特殊的,經本級優化營商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延長30日。案情重大的,報上一級優化營商環境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再延長30日。案情特別重大的,可以逐級報省優化營商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延期。對超過6個月仍未結案的,調查處理機構應當向省優化營商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并由省優化營商環境主管部門決定是否延期。投訴舉報案件調查處理期限自調查處理機構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p>

  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對不屬于營商環境投訴舉報受理范圍的問題線索,應當引導投訴舉報人向有管理權限的部門反映或將問題線索移送具有管理權限的部門。對投訴舉報案件調查處理過程中發現的違法犯罪線索,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監察機關等相關部門?!?/p>

  三十六、將第八十三條改為第八十八條,第七、八款修改為:“拒不履行向經營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的;”

  三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九十四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授權擅自發布或冒用國家機關名義發布營商環境評價結果,由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處分;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三十八、對部分文字表述作以下修改:全文“市場主體”統一修改為“經營主體”;第九條“工作考核激勵機制”修改為“工作激勵機制”;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修改為“本省”;第二十條“金融監管部門”修改為“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第四十六條“省人民政府財政、發展改革”修改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財政”;第四十八、四十九條“國家機關”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

  此外,對部分文字、標點符號和條文序號進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