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灣里管理局,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中小企業服務局:
《南昌市促進商貿經濟提質增量的若干政策措施(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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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促進商貿經濟提質增量的若干政策措施(試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省委、市委關于大力提振消費的部署要求,促進我市商貿經濟提質增量,現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引進和培育新增商貿主體
第一條 鼓勵新增商貿企業
?。?)直接獎勵。對新開業并達到一定規模的商貿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次年達到一定增速的,再給予8萬元獎勵。對達到一定規模的既有商貿企業,次年達到一定增速的,給予10萬元獎勵。
?。?)信貸支持獎勵。對新開業并達到一定規模的商貿企業,依法依規取得銀行貸款,按照銀行貸款本金貼息2個百分點給予獎勵,獎勵金額不超過當年支付利息總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對達到一定規模后,次年達到一定增速的既有商貿企業,依法依規取得銀行貸款,按照銀行貸款本金貼息2個百分點給予獎勵,獎勵金額不超過當年支付利息總額,最高不超過12萬元。
新增商貿企業可在直接獎勵和信貸支持獎勵中任選其一進行申報,不重復享受。
第二條 鼓勵新設龍頭商貿企業。對批發業當年經營規模達10億元以上的,零售業當年零售規模達5000萬元以上的,住宿和餐飲業當年經營規模達2000萬元以上的新開業商貿企業,給予50萬元獎勵;對批發業當年經營規模達20億元以上的,零售業當年零售規模達1億元以上的,住宿和餐飲業當年經營規模達4000萬元以上的新開業商貿企業,給予100萬元獎勵;對批發業當年經營規模達50億元以上的,零售業當年零售規模達3億元以上的,住宿和餐飲業當年經營規模達1億元以上的新開業商貿企業,給予300萬元獎勵。
第三條 鼓勵引育商戶入駐。對引進和培育場內商貿企業達到一定規模的租賃型商業綜合體、商業街區、商品交易市場、樓宇、電商基地(平臺)給予獎勵,當年新增5戶以上的,每戶獎勵2萬元,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二、扶持現有商貿主體做大經營規模
第四條 鼓勵商貿主體做大規模。對年經營規模達5億元以上且達到一定增速的批發業單位(含個體工商戶),經營規模較上年每增加1億元獎勵4萬元,最高不超過800萬元。
對年經營規模達5000萬元以上且達到一定增速的零售業單位(含個體工商戶),零售規模較上年每增加1000萬元獎勵5萬元,最高不超過800萬元。
對年經營規模達2000萬元以上且達到一定增速的住宿和餐飲業單位(含個體工商戶),經營規模較上年每增加500萬元獎勵2.5萬元,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五條 鼓勵商貿主體實現良好開局。對批發業上年經營規模達5000萬元以上,零售業上年經營規模達1000萬元以上,住宿和餐飲業上年經營規模達500萬元以上且本年一季度達到一定增速的商貿主體(含個體工商戶),一季度零售規模較上年同期每增加500萬元獎勵1萬元,最高不超過100萬元。此條可與第四條政策疊加享受。
三、加快推動企業轉型升級
第六條 鼓勵傳統商貿企業轉型。對采取自營、聯營方式統一核算,當年零售規模達5000萬元以上的商業街區、商業綜合體、連鎖企業(含加盟形式個體戶)、商品交易市場(含農貿市場)等新注冊的獨立商貿法人企業(二手車、電商業態除外),給予60萬元獎勵,每增加500萬元,再給予6萬元獎勵,兩項合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七條 鼓勵開展工(服)貿分離運營。對工業、服務業單位分離現有商貿業務,并新注冊的獨立商貿法人企業,批發業企業當年經營規模達2億元以上的,給予20萬元獎勵,每增加1億元,再給予6萬元獎勵,兩項合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零售業企業當年零售規模達5000萬元以上的,給予60萬元獎勵,每增加500萬元,再給予6萬元獎勵,兩項合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八條 鼓勵電商平臺設立區域運營中心。對新設運營中心并將自營業務獨立核算的電商平臺,當年網絡零售規模分別達到10億元、20億元以上,分別給予600萬元、1200萬元獎勵。
第九條 鼓勵電商主體做大規模。對年網絡零售規模達5000萬元以上且達到一定增速的電商單位(含個體工商戶),網絡零售規模較上年每增加1000萬元獎勵6萬元,最高不超過800萬元。
第十條 鼓勵開展二手車經銷業務。對年零售規模達2000萬元以上且達到一定增速的二手車經銷企業,零售規模較上年每增加100萬元獎勵0.5萬元,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可與第一條政策疊加享受。
四、附則
第十一條 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均于達到標準的次年兌現;第五條達到相關標準后當年上半年先行兌付50%的獎勵資金,剩余50%的獎勵資金在全年達到一定增速后于次年兌現。
第二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政策,達到標準次年兌現50%的獎勵資金,次年申報主體達到一定增速的于第三年兌現剩余50%的獎勵資金。
第十二條 本政策措施支持對象是具有良好的財務記錄和信用記錄的企業或單位組織。第五條獎勵扶持政策自本措施印發之日起計算,其余獎勵扶持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計算,具體政策實施細則由市商務局另行制定。
本政策措施獎勵標準除有特別標明外,均包含本數,除列明可疊加之外,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給予支持,申報主體自行選擇申報類別。
申報主體不得通過拆分現有商貿主體、本市關聯商貿主體間的數據調整等弄虛作假方式申報本措施,否則將追回獎補資金,依法追究責任,并依法依規列入失信記錄。
第十三條 鼓勵各縣(區、開發區、管理局)參照本政策措施,突出縣區優勢產業板塊,出臺進一步降低門檻、擴大覆蓋面的縣區促進商貿經濟提質增量的政策措施,實現各級政策疊加效應。
第十四條 本政策措施兌現資金按現行財政體制承擔。為激勵縣(區、開發區、管理局)做好商貿經濟提質增量工作,根據當年商貿經濟發展水平,每年分檔給予相關縣(區、開發區、管理局)市級獎勵支持。
第十五條 本政策措施與上級政策支持事項一致時,優先適用上級政策,若上級政策支持標準低于本政策措施對應條款,不足部分由兌現主體予以補足。
第十六條 本政策各類兌現資金原則上不超過年度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安排的資金總額,如超出則將按相應比例予以折算。
第十七條 本政策措施自2025年6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同時廢止《南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昌市促進商務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試行)〉的通知》(洪府發〔2023〕28號)第二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