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簡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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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許可審查與決定規范》是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2017 年第 4 批推薦性國家標準計劃制定的,項目計劃編號為:“20173542-T-469”,計劃完成時間為 2019 年。該計劃項目由全國行政審批標準化工作組(SAC/SWG 14)提出并歸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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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為規范行政許可權力,提供無差別和高品質政府服務的途徑,標準化已成為行政許可規范化的重要制度工具和基本技術手段。從管理視角看,行政許可過程類似于規律性生產流水線,具有重復性、循環性特征,為追求行政許可行為的規范化、行政許可服務的高品質和穩定性,將標準化理念引入行政許可勢在必行。

  關于標準化的權威定義來自于 GB/T20000.1-2014《標準化工作指南第 1 部分:標準化和相關活動的通用術語》。標準化是指為了在既定范圍內獲得最佳秩序,促進共同效益,對現實問題或潛在問題確立共同使用和重復使用的條款以及編制、發布和應用文件的活動。行政許可標準化正是將標準化的思維、理念和技術植入行政許可的管理和運作過程,以期提升行政許可的效能,重塑行政許可的非人格化特征并借此堵塞審批的尋租空間。換言之,行政許可標準化,主要是通過標準化管理的剛性效應,約束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解決制度在執行環節變形走樣的弊端;特別是針對審批環節標準不統一、運作不透明等容易導致腐敗現象發生的情況,運用標準化的理念,對行政許可的辦理和監管過程進行科學分解和合理配置,對流程進行改造和優化,用信息技術固化流程,減少人為因素干擾。

  本標準是行政許可流程管理的通用基礎標準之一,是為規范全國各級行政許可實施機構行政許可工作審查與決定環節的開展,是規范權力行使,保證行政能力,提高政務服務效率和人民滿意度的重要規范。

  1.開展本標準研制是鞏固和深化行政許可成果的技術手段

  自 2001 年推進行政許可制度改革以來,我國行政許可制度改革取得了重要的階段性成果,有力地促進了政府職能轉變,增強了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激發了市場主體活力。在推進行政許可制度改革過程中,很多部門和地方都在探索如何將行政制度改革的成果以文件的形式固化、規范下來。一方面,避免已經清理的事項反彈,另一方面,確保保留下來的行政許可事項運行更加規范、高效。在這一背景下,標準作為國家治理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助推國家治理能力提升的有效工具,成為鞏固和深化行政許可成果的必然選擇。推行行政許可標準化,就是運用“統一、簡化、協調、優化”的原則和方法,通過制定和實施標準,固化、傳播和推廣應用行政許可工作已有的最佳實踐經驗,從而推動更多的行政機關在實踐中踐行這些行政許可工作已有的經驗做法。行政許可審查與決定規范的制定是行政許可標準化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對于推進行政許可標準化工作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通過行政許可審查與決定規范的制定、實施和反饋,有利于深化和完善行政許可成果。

  2.開展本標準研制是優化和提升新形勢下行政許可服務的實現路徑

  目前,在行政許可實施中還存在不少突出問題:行政許可流程設計不盡科學合理,環節多、手續繁瑣;一些部門互為前置,甚至多頭審批、重復審批;一項行政許可在一個部門內部也層層分解、層層把關,涉及多個處室,流程復雜等,導致企業和群眾對審批服務的滿意度低、意見大。行政許可審查與決定規范的制定是解決這些問題的一個重要選擇路徑,在行政許可審查和決定過程中引入標準化,對每個行政許可事項統一制定審查標準,通過一般審查和特殊審查等方式,做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明確行政許可審查評判依據、審查程序、審查時限、各級審查人責任、審查意見(結論)、收費等內容,推進行政許可審查與決定流程的標準化控制,保證各項行政許可審查與決定職能統一明確地履行,提高按期辦結率,提高行政許可審查與決定服務的質量和水平。

  3.開展本標準研制是預防和杜絕行政許可環節腐敗的制度工具

  當前,我國行政許可過程中仍然存在審批條件不明確,審批標準不透明、審批機關自由裁量權太大等問題。在審批條件中提出“提交其他需要的材料”、“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等具有很大隨意性和可變性的審批條件,不利于深入推進依法行政,為滋生腐敗提供了條件。目前已查明的很多腐敗案件都表明,凡是行政許可項目多的地方,腐敗就越多。開展行政許可標準化工作可明確行政許可各環節中的具體要求,糾正和控制隨意性和無規則性動作,有效縮小權力尋租空間,讓審批權力、審批行為、審批標準等更透明,全方位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以標準化促進規范化,完善制度體系,預防和杜絕行政許可環節腐敗。

  4.開展本標準研制是實現審批環節無縫銜接的有效手段

  標準化通過有序的、有機的、無縫鏈接的作業流程,將輸入、加工和輸出的整個過程置于可控、可預測的狀態,不僅確保穩定的質量標準,而且極大地提升了產品價值。行政審批過程也是一個輸入、加工和輸出的過程,由于缺乏標準化,各流程之間障礙重重,相互銜接不足,互為前置,審批流程不暢,甚至出現相互拆臺的現象。這不僅表現在單一部門內部審批流程中,更突出表現在涉及部門審批的流程中,非常需要通過標準化,打通各流程環節之間的障礙,實現各節點之間的無縫銜接,提升行政審批服務的價值。

  5.開展本標準研究有利于完善制度體系提升行政效能

  《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重點任務分工(2017-2018 年)明確了 12 項具體分工,其中就要求要基本建立統一的強制性國家標準體系以及增強中國標準國際影響力等,行政許可審查與決定規范是國家標準體系中的一項重要內容,要按照相關要求,完善強制性標準管理制度。同時,也是貫徹和落實《國家標準化體系建設發展規劃》(2016-2020 年)的具體實踐。

  綜上所述,本標準研制對于服務型政府建設、優化標準體系、建立標準實施的監督和評估制度、提升標準化服務能力等具有極其重大的意義,是提高便民服務的重要途徑。在此背景下,及時啟動國家標準研制工作,從國家高度對行政許可中的審查與決定環節行為提出通用性規范,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中關于轉變政府職能,深化簡政放權,創新監管方式,增強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的必然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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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國家標準制修訂程序的要求,《行政許可審查與決定規范》國家標準的研制,完成了以下工作:

  1.資料的收集

  在標準編制過程中,起草工作組收集了以下現行的資料:

  ——GB/T 1.1《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 1 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

  ——GB/T 20000.1《標準化工作指南 第 1 部分:標準化和相關活動的通用術語》

  ——審改辦發﹝2016﹞4 號 行政許可標準化指引(2016 版)

  2.標準的起草

 ?。?)2015 年 10 月—2016 年 11 月,工作組完成標準的前期預研和論證工作,主要對行政許可實施機構審查與決定的現狀和問題進行調研和分析。

 ?。?)2016 年 12 月,工作組召開會議,正式啟動了《行政許可審查與決定規范》(制定)國家標準的編制工作。會議明確了標準編制的基本思路和計劃進度安排,組建標準起草工作組。

 ?。?)2017 年 1 月—2017 年 3 月,起草組完成資料收集及分析研究工作。經過內部討論,確立了標準的基本技術內容,形成標準草案稿。

 ?。?)2017 年 11 月—2018 年 5 月,工作組分別召開了 3 次內部討論會,對標準草案稿進行了 3 次修改,形成了工作組討論稿。

 ?。?)2018 年 6 月—2018 年 7 月,起草工作組對標準中的關鍵性問題進行了充分討論,根據研討會上專家提出的建議及修改方案,對工作組討論稿逐條進行了梳理和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見稿。

  二、國家標準編制原則、標準的主要內容和依據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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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標準編制主要原則如下:

  1.落實法律政策相關要求

  作為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的技術支撐和落實手段,一方面,國家標準中的要求不能與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相沖突;另一方面,國家標準應細化、量化、具體化法律法規、政策文件中的相關要求,為落實法律法規、政策文件要求提供抓手。

  當前,我國對于行政許可審查與決定的要求主要在《行政許可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互聯網+政務服務”技術體系建設指南的通知(國辦函〔2016〕108號)》《行政許可標準化指引(2016 版)》等文件中體現。因此,在起草本標準時,標準起草工作組對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進行了深入學習,在此基礎上對行政許可實施機構審查與決定工作提出要求,確保標準與政策文件的連貫性和一致性,真正發揮標準的技術支撐作用,為落實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的相關要求建立了可實施路徑。

  2.堅持系統研究理念

  標準起草組立足于系統建設高度,對行政許可審查與決定階段所涉及的各環節都進行了規定、提出了規范性要求,包括提出不同審查情形下的具體細化規定、不同審查方式、行政許可收費等的基本要求;辦理期限、決定作出、許可結果內容等環節進行系統化設計,形成行政許可審查與決定階段的閉環管理。

  3.廣泛吸納優秀實踐經驗

  經過多年發展,國務院部門及地方行政許可標準化工作不斷提升,積累了大

  量的優秀實踐成果,標準是“最佳實踐的總結”,優秀的實踐經驗是國家標準技術內容的寶貴技術源泉。因此,制定本標準時,標準起草工作組以座談、研討、調研、材料收集與分析等多種形式,廣泛獲取相關資料。在確保全國普適性的前提下,以國家標準的形式將優秀實踐吸收、固化、復制和推廣,確保標準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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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據來源

  該標準編制過程中,主要參考了《行政許可標準化指引(2016 版)》文件。

  2.主要內容

  本標準規定了行政許可審查與決定階段的基本要求,并規定了審查要求、審查情形、審查方式、辦理期限、許可結果內容和結果送達等內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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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出標準規定的主要技術內容,并給出標準的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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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出了標準中規范性引用的標準和文件清單。

 ?。ㄈ┬g語和定義

  為了不引起混淆、便于標準使用者使用,給出“審查”“決定”“共同審批流程”等 3 個在標準條文中出現的術語及其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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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定了行政許可審查、決定的過程和結果,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效率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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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出行政許可基本審查要求、不同審查情形下審查工作要求及不同的審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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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出行政許可事項收費需要明確的內容及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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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出行政許可辦理期限、準予行政許可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決定公開、復議和訴訟、許可結果內容、決定送達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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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出《準予許可決定書》《不予許可決定書》的推薦樣式。

  三、本標準與法律法規的關系

  開展行政許可審查與決定工作的依據主要為《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本標準通過對審查方式、審查環節、時限節點、審查要點、決定出具形式及送達要求等進行規范和量化,實現行政許可法律法規在行政許可審查與決定環節中的具體落實。法律法規具有強制力,本標準作為推薦性國家標準,是在各級行政許可法律法規的框架下,對行政許可審查與決定環節的各項流程進行規范,對每一環節的工作內容和管理要求等進行具體規定,以實現行政許可審查與決定程序的規范化。因此,本標準是在遵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對法律法規體系的具體支撐和操作層面的拓展。

  四、本標準與《行政許可標準化指引(2016 版)》的關系

  標準起草過程中,標準起草組對《行政許可標準化指引(2016 版)》進行了系統研究?!缎姓S可標準化指引(2016 版)》以“全面規范行政許可行為、提高審批效率、改進服務水平”為目標,從“行政許可事項管理、流程、服務、受理場所、監督檢查”等方面提出原則性規定和基本性要求。針對行政許可審查與決定環節,《行政許可標準化指引(2016 版)》規定了“審查方式、共同審批、逐級審核等情況下的審查要求、決定環節及要求”的基本原則和總體性規定。本標準在遵循《行政許可標準化指引(2016 版)》提出的審查與決定的基本原則和總體性規定的基礎上,細化了審查情形、決定環節的具體途徑和要求,給出不同審查情形(獨立審批、跨部門審批、跨層級審批、跨地域審批)下的具體要求,給出行政許可收費具體細化規定、辦理期限、決定作出、許可結果內容等規定,是對《行政許可標準化指引(2016 版)》中審查與決定相關內容的細化和拓展,更利于行政許可實施機構執行。

  五、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和依據

  本標準編制過程中,無重大分歧意見。

  六、作為推薦性國家標準的建議

  根據《標準化法》《標準化法實施條例》,以及本標準定位,建議作為推薦性國家標準。

  七、廢止現行有關標準的建議

  無。

  附件原文:《行政許可審查與決定規范》編制說明.pdf

責任編輯:qinp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