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工作簡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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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規范化測評指南》是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2017 年第 4 批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計劃編號為 20173989-T-469,計劃完成時間為 2019 年。由中國標準化研究院主辦,歸口單位為全國行政審批標準化工作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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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起草單位:。
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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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標準制定的目的是為行政許可規范化測評提供指導。行政許可規范化測評,是利用一系列的測評變量數據,運用恰當的測評方法或模型,對行政許可規范化程度進行綜合測定和評價的過程。
目前對行政許可測評工作缺乏細化和可操作的標準,《行政許可標準化指引(2016 版)》雖然對行政許可事項管理規范、流程管理規范、服務規范、受理場所建設與管理規范、監督檢查評價規范作出了規定,但是缺乏針對這些規范性內容的測評要求。本標準根據《行政許可標準化指引(2016 版)》規定的規范性內容,選擇或構建合適的測評模型,建立明確的測評指標體系,從數據采集方式、數據處理、測評報告及測評結果應用等方面建立具體的測評標準。通過測評,實現行政許可規范化的階梯式上升和優化。該標準的制定和實施,對推進行政許可的可驗證、可考核、可監督、促進行政許可的規范化、監督行政機關為行政相對人提供優質行政許可服務等均具有重要意義。
?。ㄋ模?主要工作過程
1.資料收集過程
標準編制前期,對國內外開展行政許可規范化測評情況進行了充分的調研了解。目前,國外關于行政許可規范化測評的資料集中在對行政許可法制化與規范化的理論研討方面,在實踐中開展行政許可規范化測評比較罕見;國內,關于行政許可規范化測評已經有了一定理論積累,許多地方均開展過或計劃開展行政許可規范化測評,為制定標準提供了許多有益經驗。標準的編制主要參考了如下文
獻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行政許可標準化指引》(2016 版);
——GB/T 32169.1-2015 《政務服務中心運行規范 第 1 部分 基本要求》;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互聯網+政務服務”技術體系建設指南的通知》(國辦函〔2016〕108 號)。
2.標準起草
?。?)2015 年 10 月-2016 年 11 月,全國行政審批標準化工作組完成標準的前期預研和論證工作,主要對行政許可規范化測評的現狀和問題進行調研和分析。
?。?)2016 年 12 月,工作組召開標準啟動會,正式啟動了《行政許可規范化測評指南》國家標準的編制工作。會議明確了標準編制的基本思路和計劃進度安排,組建標準編制組。
?。?)2017 年 1 月-2017 年 3 月,編制組完成資料收集及分析研究工作。經過內部討論,確立了標準的基本技術內容,形成標準內部討論稿。
?。?)2017 年 11 月-2018 年 2 月,對相關文獻進行深入研究,對行政許可事項辦理情況進行實地考察,多次與相關行業專家進行交流,形成了標準草案,并提交工作組年會審議。
?。?)2018 年 4 月,匯總整理工作組年會委員的意見或建議,有效意見 7 條,結合專家意見,對標準草案的進行修改、調整,形成標準初稿。
?。?)2018 年 5 月-6 月,召開標準內部編輯討論會,針對標準初稿進行逐條審查確認,會上編制組和專家對標準初稿進行逐條理解、反復推敲,會上共收集 22 條修改意見,進行匯總處理,采納意見 17 條,未采納意見 4 條,部分采納意見 1 條,結合意見修改了標準文稿,形成標準內部征求意見稿,并完成本稿標準的編制說明。
二、 標準編制原則和主要內容的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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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落實法律政策相關要求。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行政許可標準化指引(2016 版)》等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的技術支撐和落實手段,一方面,本標準中的要求不能與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相沖突;另一方面,本標準應細化、量化、具體化法律法規、政策文件中的相關要求,為落實法律法規、政策文件要求提供抓手。為此,本標準編制過程中,編制組對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進行了深入學習,在此基礎上對行政許可規范化測評的各項流程提出了實施要求,確保標準與政策文件的連貫性與一致性,真正發揮標準的技術支撐作用。
2.本標準的術語和定義遵從以下原則:現有標準或政策文件中已有的術語和定義,遵從其定義;現有標準或政策文件中沒有的術語和定義,結合相關的行業表述進行定義,并廣泛征求用戶或行業專家意見。
3.本標準按照 GB/T 1.1-2009 給出的規則起草。
4.該標準的編制參閱了大量的規范化標準及測評標準,在充分借鑒已有測評經驗的基礎上,依據相關要素的起草要求和表述規則,給出了規范化測評指標權重分配的示例,為標準實施者提供了具體的可操作指導。
?。ǘ?標準主要內容
本標準的編制框架及主要技術內容如表 1 所示:
表 1:標準章節及主要內容一覽表
三、 標準試驗驗證情況分析
本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行政許可標準化指引(2016版)》等現行行政許可相關政策文件制定,并且在編制過程中進行了充分的調研和專家論證。
四、知識產權情況說明
本標準不涉及專利。
五、 產業化情況、推廣應用論證和預期達到的經濟效果
本標準的制定為行政許可規范化測評提供指導。行政許可作為行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事關經濟社會發展與老百姓切身利益。對行政許可事項開展服務規范化測評,是優化審批流程、減少審批環節、提高審批效率、約束行政權力,防止尋租行為、規范自由裁量權等的有效手段,使得行政許可可預期、可操作、可驗證、可考核、可監督,為行政相對人到政府辦事提供便利。
六、 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情況
未采標。
七、在標準體系中的位置,與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的協調性
本標準屬于行政許可測評類基礎標準。
本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行政許可標準化指引(2016版)》等現行的行政許可相關政策文件制定,解決行政許可規范化測評考核監督機制缺失等問題,為持續改進行政許可規范化水平提供理論支撐和技術支撐。本標準與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協調一致。
本標準是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行政許可標準化指引(2016版)》的重要支撐。
八、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和依據
本標準無重大分歧意見。
九、標準性質的建議說明
本標準主要為持續改進行政許可規范化水平提供理論支撐和技術支撐,因此,建議其性質為推薦性標準。
十、 貫徹標準的要求和措施建議
本標準是行政許可規范化相關的重要標準,本標準的實施對于政府進一步優化政務服務,提高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效率、簡化流程具有重要的意義,建議盡快批準發布。
十一、替代或廢止現行相關標準的建議
不涉及。
十二、 其他應予說明的事項
無。
標準編制組
2018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