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日起,《貴陽市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條例》將實施。為便于市民對《條例》立法有關情況和具體規范的理解把握,日前,參與起草的相關部門對條文進行了說明和解讀。

 
  《條例》將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經費、目標考核納入法制化管理,確保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可持續、有序順利推進;對各級各部門的相應職責進行了具體規定和明確,利于推動各級各部門在政府數據開放共享工作中各司其職、齊抓共管、形成合力。
 
  《條例》中規定了行政機關通過共享平臺獲取的文書類、證照類、合同類政府數據,與紙質文書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為行政管理、服務和執法的依據?!稐l例》實施后,百姓到政府辦事,可從平臺直接調取需要的數據。
 
  《條例》還從政府購買服務、專項扶持和應用競賽的層面來推動市場發展,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政府數據創新產品、技術和服務,引導基礎好、有實力的企業利用政府數據進行示范應用,帶動各類社會力量對包括政府數據在內的數據資源進行增值開發利用。
 
  此外,在政府數據共享開放中,政府數據提供機關不同意開放政府數據的,要說明理由,并限時答復。尤其是在政府數據開放中,除了規定不同意開放要說明理由外,還規定了對政府數據提供機關的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限時反饋復核結果。
 
  部分重點條文解讀
 
  第十一條政府數據實行分級、分類目錄管理。目錄包括政府數據資源目錄以及共享目錄、開放目錄。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國家、貴州省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以及標準,在職責范圍內編制本轄區、本機關的目錄,并且逐級上報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匯總。
 
  目錄應當經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市級共享目錄、開放目錄應當按照規定公布。
 
  【解讀】政府數據的分級由數據的敏感程度劃分,其中非敏感數據為公開數據、涉及用戶隱私的數據為內部數據、涉及國家秘密數據為涉密數據三個等級。
 
  公開數據在政府部門間無條件共享,可以完全放開。
 
  內部數據原則上在政府部門間無條件共享,部分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敏感數據可在政府部門有條件共享;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決定是否開放,原則上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條件下,予以開放或者脫敏開放。
 
  涉密數據是否共享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處理,可根據要求選擇在行政機關有條件共享或者不予共享;對于部分需要開放的數據,需要進行脫密處理,且控制數據分析類型。
 
  第十五條無條件共享的政府數據,通過共享平臺直接獲取。
 
  有條件共享的政府數據,數據需求機關根據授權通過共享平臺獲??;或者通過共享平臺向數據提供機關提出申請,由數據提供機關自申請之日起10日內答復,同意的及時提供,不同意的說明理由。
 
  數據提供機關不同意提供有條件共享的政府數據,數據需求機關因履行職責確需使用的,由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處理。
 
  【解讀】按照“誰主管,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數據提供部門應及時維護和更新數據,保障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可用性。提供部門在向使用部門提供共享數據時,應明確數據的共享范圍和使用用途,原則上通過政府數據共享交換平臺提供。
 
  按照“誰經手,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數據使用部門應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依法依規使用共享數據,屬于無條件共享類的數據資源,使用部門在共享交換平臺上直接獲取。屬于有條件共享類的數據資源,使用部門通過共享交換平臺向提供部門提出申請,提供部門應當自申請之日起10日內反饋意見并說明理由,同意共享的及時共享或者向使用部門提供。
 
  第二十條本條例施行之日起新增的政府數據,應當先行向社會開放。
 
  信用、交通、醫療、衛生、就業、社保、地理、文化、教育、資源、農業、環境、安監、金融、質量、氣象、企業登記監管等民生保障服務相關領域的政府數據,應當優先向社會開放。
 
  社會公眾和市場主體關注度、需求度高的政府數據,應當優先向社會開放。
 
  【解讀】本條是關于政府數據開放“三優先”的規定。
 
  根據國務院《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相關要求,《條例》規定法規生效后,新增的政府數據要按照《條例》規定的開放原則、范圍、標準先行向社會開放。結合我市實際規定,優先向社會開放信用、交通、醫療、衛生、就業、社保、地理、文化、教育、科技、資源、農業、環境、安監、金融、質量、統計、氣象、企業登記監管等民生保障服務相關領域的政府數據。
 
  同時,政府數據開放的范圍和急需程度應該與社會公眾和市場主體關注度、需求度相適應,《條例》將此類政府數據也列為優先向社會開放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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