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一項具有復雜性、系統性和長期性的任務,涉及政府改革的諸多層面、領域和環節。需要強調的是,通過變革地方政府權力結構來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還要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首先,中央政府要引導地方政府跳出“就審批改革抓審批改革”的思維定勢,通過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考核評價體系的調整,使地方政府克服對待行政審批權力、事項數量、改革目標的形式化問題,辯證認識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政府職能轉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為人民群眾和企業創造良好發展環境之間的關系。這就要求地方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具有推進行政審批改革的“自我革命”精神以及承擔改革責任與風險的勇氣與擔當精神。

  其次,地方政府持續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不要僅限于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因其不觸及深層次地方政府權力結構。行政權力的結構決定著政府職能,政府要履行什么樣的職能,首先應具備相應法定行政權力?!耙D變政府職能首先就必須重新界定政府行政權力。從一定意義上說,政府職能與政府行政權力的相互關系是外在形式與實質問題的關系?!本痛硕?,通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轉變政府職能,需要地方政府權力結構的深層調整與變革?!霸谡畧绦蟹申P系中,政府行政職能的范圍是由立法決定的,沒有立法授權,便沒有政府的行政?!?/p>

  第三,簡政放權不等于“減少審批”。行政審批是現代政府履行管理職能的一種基本手段,或是基本方式之一,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相聯系?,F階段行政審批事項并不是減得越少越好,有些領域的權力需要加強。尤其在市場經濟體制不完善的領域以及法律法規還未完全規范的領域,強調取消和下放審批事項的數字政績,可能會產生新問題。未來進一步深化改革的重點是從放權轉向對下放權力的制約,重心是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法治化。尤其要創新與審批制度改革配套的監管體制機制,探索和完善適合新形勢的監管機制。

  最后,行政審批權力行使的程序和審批時間也不是越少越好。行政審批效果的好壞,一定要與社會實際效果聯系起來綜合評判。我們要注重設立地方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全面性評估標準,把放權、加強監管、優化服務的結果綜合給予評估。地方政府應站在政府整體立場,而不是站在各自部門利益立場上推進審批制度改革。變革地方政府權力結構推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真正促使政府職能轉變,最終要考量的是激發市場發展活力、社會主體創造活力、增加民生福祉的綜合效果。來源:《政治學研究》,2017年第6期 作者:孫彩紅

責任編輯:李泰民